Ⅰ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證券、期貨市場的運用在客觀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證券、期貨市場才能健康地發展。作為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內容之一的證券、期貨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據這樣一項原則建立的,在證券、期貨市場中,所有的投資者對於重要情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重要情報公之於眾之前,掌握這種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人員)不得利用它為自己和其他個人牟利或者避免損失服務;否則,就使其他的證券、期貨投資者處於極不公平的位置上。內幕信息交易行為違反了這一證券、期貨市場原則,違反了國家關於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內幕交易行為也侵犯了證券、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期貨投資者的權利相當廣泛,包括「知」的權利、平等參與權、自由交易權、投資收益權等。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證有關發售證券的公司或單位不間斷地供給投資公眾正確的資料訊息,幫助投資者做成投資決定。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往往因獲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響。可見,投資者 「知」的權利尤為重要,是其他合法權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內幕交易存在的情況下,各投資者獲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資機會亦不公平,非內幕交易投資者處於不利處境,其合法權益追到嚴重侵犯。從根本上破壞了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的行為。
由此可見,在大多數情況下,本罪侵害的是雙重客體。當然,在這兩種客體中,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是起決定作用,因而是主要客體。正是在這個定義上,可以把本罪納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范疇。
本罪是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的。根據《證券法》第69條之規定,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談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內幕信息內容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消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
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徵
重要性
所謂重要性應依以下確定:這個被忽略的事實公開後,極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資者看成是改變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質,那麼,這些事實也就是重要的。如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發行人資產遭到重大損失等都屬於內幕信息,投資者一旦知悉,必須會慎重考慮,重新估價發行證券的企業、公司的價值,決定資金新的投資方向。一般說來,內幕信息都被列入「機密」的范圍,其重要性體現在一旦公開,就可能影響到證券市場相關股票、債券的價格。
未公開性
即這些重要的信息和資料尚未公開,未讓廣大投資者廣泛知曉並運用它進行證券買賣。通常認為,如果股價曾受有關情報通知的影響而波動,但很快趨於穩定,則該穩定時間可以認為是該情報已公開的時間,內幕交易的實質即抓住內幕信息公開前後的時間差牟利,因而界定內幕信息己公開化的時間十分重要,因為它關繫到內幕交易罪犯罪時間的認定。如果內幕人員在交易過程中利用的內幕信息是該消息公開後引起股票價格起伏的唯一原因,從消息公布時起,到市場消化、分析消息,從而引起股價變動這一段時間,都應視為消息尚未公開。在這時間以前利用內幕消息進行證券買賣都應構成內幕交易。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4種行為,
利用信息謀取利益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將牟利信息告知他人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非內幕人員盜取信息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其他行為
4、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總而言之,本罪的客觀特徵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直接參與證券、期貨買賣,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處的特殊位置而獲悉的內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條件和時機,進行證券、期貨的買入或賣出,從而使自己從中獲利或減少損失。
2、行為人故意泄露內幕信息,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將自己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給與公司沒有關系的第三人。這里的「泄露」是指將處於保密狀態的信息公開化,使之進入公開領域。其具體表現又有兩種形式:(1)將信息告知不應或無權知道該信息的人,也就是說,擴大了信息公布范圍。此乃信息在空間范圍上的泄露;(2)在保密期屆滿前解密,也就是說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當然,信息上的上述兩種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間范圍上的泄露,針對獲密者來說,也就是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對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證券、期貨的買賣行為,但通過為他人提供公司內幕信息,從而間接地參與了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第一種情形直接買賣證券、期貨相比,泄露內幕信息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投資者及相關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更為嚴重。知情人員一般由於人數少,財力有限,買賣證券、期貨數量不會太大,而泄露內幕信息則可能一傳十,十傳百,甚至引起外界財團參與,從而會引起相當嚴重的後果。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消息的人違反了他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他認為這些情報不展於內幕信息。
Ⅱ 股市裡面什麼叫做基本面
自上而下可以從來以下幾個源角度分析:1.對國家經濟整體態勢的宏觀分析,包括各種經濟財政以及稅收產業政策等,還有國家各項經濟指標的狀。2.對股票所處的行業進行分析,主要對行業所處的經濟周期、發展前景以及區域經濟對公司的影響。3.對上市公司的狀況進行分析,可以具體分析上市公司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公司的經營財政指標,還有各項財務報表等。
Ⅲ 證券和股票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在於:
一、一個是種類,一個是具體的品種。簡而言之,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以及資本證券。股票是證券的一種類型,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
二、股票是證券的一種,證券有廣義與狹義兩種概念。廣義的證券包括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商品證券包括:提貨單、運貨單、倉庫棧單等。
三、貨幣證券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商業證券,主要包括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另一類是銀行證券,主要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四、狹義的證券即指資本證券。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把狹義的證券——資本證券直接稱為有價證券。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請求權,它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可轉換證券等。
五、關於二者區別,股票只是證券的一種品種。一般而言,與個人投資者接觸多的證券種類重要還是股票,基金,債券這三類。
(3)期貨投資者構成擴展閱讀:
證券:
多種經濟權益憑證的統稱,也指專門的種類產品,是用來證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種特定權益的法律憑證。主要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等。
狹義上的證券主要指的是證券市場中的證券產品,其中包括產權市場產品如股票,債權市場產品如債券,衍生市場產品如股票期貨、期權、利率期貨等。
證券學的學科體系是由從不同角度研究證券市場的行為特徵及其運行規律的各分支學科綜合構成的有機體系,主要包括傳統證券學理論和演化證券學理論兩大研究領域。
股票:
股份公司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支股票的背後都會有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Ⅳ 期貨做空是什麼意思
做空是指預期未來行情下跌,將手中標准合約按價格賣出,待行情跌後買進,獲利差價利潤。
期貨交易簡單的說就是涉及三個東西:一份合約,買(合約或實際貨物),賣(合約或實際貨物)。如果在合約中是買方,那麼合約履行之後,賣掉(合約或實際貨物),就完成了一次或賺或賠的交易,而如果在合約中是賣方,就要在合約履行前或履行過程中。
買到(合約或實際貨物)或把已擁有的(合約或實際貨物)拿去賣,就也完成一次或賺或賠交易。保證金(通常是交易金額的10%)用來確保買家必須要以合約價在合約期限中買,賣家必須要以合約價在合約期限中賣。期貨做空說白了就是在合約中做賣方,想要完成高賣低買的交易行為。
(4)期貨投資者構成擴展閱讀
期貨市場中空方人為操作投機一般是基於這樣的原理:先調動各種力量推高某期貨品種的價格,造成此期貨品種即將上漲的虛假態勢,然後與多方簽訂高價合同,引君入瓮後,開始砸盤,此期貨價格即直線下跌,空方由此獲利。
做空與止損的最大區別在於,止損賣出後,未必再買回來,造成的資金損失是非常現實和殘酷的。而做空是賣出後還會逢低買回來,在不擴大原有被套損失的前提下,還會獲取一段反向操作的利潤。因此,做空比止損更容易被投資者接受,投資者在實施做空操作時和實施止損操作時相比心態更穩定、行動更果斷、失誤率低,而成功率高。
Ⅳ 投資賬戶收益的構成是什麼樣的
投資賬戶收益的構成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股票交易賬專戶
股票交易賬戶是指投屬資者在券商處開設的進行股票交易的賬戶。開立股票賬戶是投資者進入股市進行操作的先決條件。通過股票交易賬戶,投資者可以進行股票、債券、權證等的交易。
(2)基金資金賬戶
基金賬戶又稱TA基金賬戶(Transaction Account 簡稱TA基金賬戶),是指注冊登記人為投資人建立的用於管理和記錄投資人交易該注冊登記人所注冊登記的基金種類、數量變化情況的賬戶。
(3)期貨賬戶
①商品期貨賬戶
商品期貨賬戶,即投資者開設的期貨賬戶和資金賬戶。證監會對於商品期貨投資者的開戶資金下限並沒有明文規定。隨著銀期轉賬、期證轉賬業務的逐漸增多,客戶可以自由地在銀行賬戶、證券賬戶、期貨賬戶之間轉移資金。
②金融期貨賬戶
金融期貨一般分為三類,外匯期貨、利率期貨和股票指數期貨。金融期貨作為期貨交易中的一種,具有期貨交易的一般特點,但與商品期貨相比較,其合約標的物不是實物商品,而是傳統的金融商品,如證券;貨幣、利率等。金融期貨賬戶對於商品期貨賬戶在開戶資格有一定要求,在我國,股指期貨要求最低保證金為50萬。
Ⅵ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一),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信息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信息但這信息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說後又散布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信息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信息,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論處。、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為必要。如果沒有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雖然擾亂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的後果,亦不能構成本罪而以本罪定罪科刑。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證券、期貨價格強烈波動;在投資者中引起了恐慌,大量拋售或購買證券、期貨合約;給投資者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後者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Ⅶ 基金有哪些種類
根據不同抄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Ⅷ 國內期貨市場的投資者構成及主體是什麼
參與期貨交易的各類投資者包括套期保值者和投機商。
套期保值者是從事商品生產內、儲運、加工以及容金融投資活動的主體。他們利用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機制來完成對現貨市場交易的套期保值,同時放棄在期貨市場贏利的目的。
投機商是以自己在期貨市場的頻繁交易,低買高賣賺取差價利潤的主體。他們是期貨市場的潤滑劑和風險承擔者,沒有投機商的參與就無法達到套期保值的目的。在現實市場中,投機商與套期保值者並不是截然可分的。
Ⅸ 期貨市場風險的構成
期貨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市場環境方面的風險、市場交易主體方面的風險、市場監管方面的風險。 股票指數期貨推出後將引起證券市場環境發生變化,而帶來各種不確定性。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過度投機的風險。
股指期貨推出的初衷是適應風險管理的需要,以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市場的過度投機,但在短期內難以改變交易者的投機心理和行為,指數期貨對交易者的吸引力主要來源於其損益的放大效應,一定程度上,指數期貨工具的引進有可能是相當於又引進了一種投機性更強的工具,因此有可能進一步擴大證券市場的投機氣氛。
(2)市場效率方面的風險。
市場效率理論認為:如果市場價格完全反應了所有當前可得的信息,那麼這個市場就是高效的強勢市場;如果少數人比廣大投資者擁有更多信息或更早得到信息並以此獲取暴利,那麼這個市場就是低效的弱勢市場。
(3)交易轉移的風險。
股指期貨因為具有交易成本低、杠桿倍數高的特點,會吸引一部分純粹投機者或偏愛高風險的投資者由證券現貨市場轉向股指期貨市場,甚至產生交易轉移現象。市場的資金供應量是一定的,股指期貨推出的初期,對存量資金的分流可能沖擊股票現貨市場的交易。國外也有這樣的例子。如日本在1998年推出股指期貨後,指數期貨市場的成交額遠遠超過現貨市場,最高時曾達到現貨市場的10倍,而現貨市場的交易則日益清淡。
(4)流動性風險。
如果由於期貨合約設計不當,致使交投不活,就會造成有行無市的窘境。撇開其他因素,合約價值的高低,是直接影響指數期貨市場流動性的關鍵因素。一般而言,合約價值越高,流動性就越差。若合約價值過高,超過了市場大部分參與者的投資能力,就會把眾多參與者排除在市場之外;若合約價值過低,又勢必加大保值成本,影響投資者利用股指期貨避險的積極性。因此,合約價值的高低將影響其流動性。 在實際操作中,股票指數期貨按交易性質分為三大類:
一是套期保值交易;
二是套利交易;
三是投機交易。
相應地,有三種交易主體:套期保值者〔Hedger〕、套利者〔Arbitrageur〕和投機者〔Speculator〕。而參與交易的投資者包括證券發行商、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中小散戶投資者,投資者因參與不同性質的交易而不斷地進行角色轉換。雖然股票指數期貨最原始的推動力在於套期保值交易,但利用股票指數進行投機與套利交易是股票指數期貨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1)套期保值者面臨的風險。
參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相當數量是希望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以規避風險的投資者。雖然開設股指期貨是為了向廣大投資者提供正常的風險規避渠道和靈活的操作工具,但套期保值交易成功是有前提條件的,即投資者所持有的股票現貨與股票指數的結構一致,或具有較強的相關關系。在實際操作中再高明的投資者也不可能完全做到這點,尤其是中小散戶投資者。如果投資者對期貨市場缺乏足夠的了解,套期保值就有可能失敗。
套期保值失敗主要源於錯誤的決策,其具體原因包括:
第一是套期保值者在現貨市場上需要保值的股票與期貨指數的成分結構不一致;
第二是對價格變動的趨勢預期錯誤,致使保值時機不恰當;
第三是資金管理不當,對期貨價格的大幅波動缺乏足夠的承受力,當期貨價格短期內朝不利方向變動時,投資者沒有足夠的保證金追加,被迫斬倉,致使保值計劃中途夭折。
(2)套利者面臨的風險。
套利是跨期現兩市的。根據股指期貨的定價原理,其價格是由無風險收益率和股票紅利決定的。從理論上講,如果套利者欲保值的股票結構與期貨指數存在較強的相關關系,則套利幾乎是無風險的。但獲取這種無風險的收益是有前提的:即套利者對理論期貨價格的估計正確。如果估計錯誤,套利就有風險。由於我國利率沒有市場化,公司分紅派息率不確定,並且,股票價格的變動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由股票的內在價值決定的,種種原因使得套利在技術上存在風險。
(3)投機者面臨的風險。
投機者面臨前面所講的三大風險:「杠桿作用」、「價格漲跌不具確定性」、「交易者自身因素」。簡單地說就是,投機者是處在一個不具確定性的市場中,任何風險在杠桿作用下都將放大了幾十倍,包括自身的一些因素。
投機交易在股指期貨交易成交量中往往占很大比重,香港期貨市場1999年市場調查表明:以投機盈利為主的交易佔了整個市場交易的74%〔避險佔17.5%,套利佔8.5%〕。期貨市場中,參與交易的資金流動快,期貨市場的價格波動一般比別的市場更為劇烈。 對股指期貨的監管依據不足,帶來股指期貨的交易規則上變數較大,游戲規則的不確定性將蘊藏著巨大的風險。雖然這種風險不會時常出現,但在出現問題時,不可避免地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預市場。
證券、期貨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由證券、期貨交易所的有效組織而得以正常進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都應具有相應的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