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2. 請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持有銀行股權嗎
可以。但持股超過一定比例,就成為主要股東,會受到《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等諸多監管要求的限制。
例如針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資格限制有(不完全列舉):
一、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業銀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決權且是銀行前三大股東,或非前三大股東但經監管部門認定對中小商業銀行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企業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3. 商業銀行大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20%,是哪個法規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抄例上限是:在襲港交所上限是不超過37%。在滬(深)交所上限是不超過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原則:上市公司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且持有股票面值達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在收購行為發生後,由於收購人作為一個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持有了該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麼,該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應當依法終止該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 商業銀行發放股權投資貸款是否違規
銀監局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明確指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專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屬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股東為了公司的經營需要,可以申請流動性資金貸款或者借款。這必須在公司成立之後,也必須是用於公司經營,而不是股權投資。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5. 現在商業銀行可以直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么
根據現行的來商業銀行自法,我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是分開的,所以商業銀行不能直接投資股權,也不能直投私募股權基金。
我國金融有向混業發展的趨勢,對商業銀行的直投放開一直有呼籲,但需要先修改法律,所以目前是不行的。變通的做法是由商業銀行的境外子公司直投。
6. 現在銀行能做股權投資業務么
直接投資比較少見,多見於債轉股的。銀行不能有股權投資的中間業務。
PE的全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就是說只能以私募方式來募集資金,而一般商業銀行屬於向大眾開放的金融機構,所以是不能有股權投資的中間業務。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後獲得一個選擇權,既可以循著商業銀行正常的價值鏈,收回貸款取得利息收益,也可以行使選擇權,進入PE業務模式,通過股權退出,獲得股權投資收益。
7. 商業銀行能否投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法規的相關規定謝謝
暫時是不能的。不過現在呼籲商業銀行參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聲音很多
8. PE私募股權和商業銀行怎樣合作託管對PE有哪些法規和要求執行合作的步驟和所需材料有哪些
你好,我希望前面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1)私營機構(私人配售代理)
私人機構基金資助基金營銷和提高服務。作為市場上的私人機構,主要從事代理業務的私人股權投資公司,投資銀行和專業機構。
2)投資顧問(投資顧問)
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的投資咨詢服務。在這一點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經理和投資顧問的基金。近年來,機構??投資者將有越來越多的資金安排的私人股權資產,但一些機構投資者並沒有配備適當的內部人造的資源(內部),但在市場上為委託投資顧問自己的私人股權投資服務,包括選擇的基金和基金經理的合作夥伴關系協議條款進行談判,投資和基金投資組合的管理和機構的流動性。他們被稱為私募股權投資「看門人(關守)的機構投資者。
3)投資銀行(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的主要參與者,在私募股權投資行業,基金經理,投資,融資企業代理提出一個范圍廣泛的服務,並購顧問,上市承銷,過橋融資。
4)工商銀行(工商銀行)
商業銀行提供融資的基金經理或金融公司的貸款服務,尤其是在大型杠桿收購安排銀團貸款。
5)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
准備為基金發起人或經理的私募備忘錄,有限合夥協議等法律文件及代理各種關鍵人員參與的其他法律事務的律師事務所。
6)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咨詢,稅務等各主要參與人在一個范圍廣泛的服務。
7)其他中介
精細的工業部門的私人股本行業在歐洲和美國,在私人股本公司的組織結構是非常精簡,尤其是規模較小的公司,許多後端辦公功能「外包」給市場中的主要種價格的公司,包括公司注冊處處長,網站運營和工作場所的管理。
北京道可特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