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公司擬籌資1000萬元.籌資方案如下:1,向銀行借款200萬元
思路:先求各方案的資本成本,再求各方案的籌資比重,最後加權平均
1.借款資本成本=利率*(1-所得稅率)/(1-籌資費用率)=11%*(1-25%)/(1-0.5%)=8.29%
借款籌資比重=200/1000=20%
2.普通股資本成本=第一年股利/股票發行金額(1-籌資費率)+股利增長率
=150*12.5%/650*(1-3%)+1.5%=4.5%
普通股籌資比重=650/1000=65%
3.優先股資本成本=股利/股票發行金額*(1-籌資費率)=150*12.5%/(1-3%)=19.33%
優先股籌資比重=150/1000=15%
4.綜合資本成本率=∑(各方案資本成本*各方案籌資比重)
=8.29%*20%+4.5%*65%+19.33%*15%=7.48%
2. 誰知道決定投資計劃和經營方案的是董事會的職權呢還是股東會的職權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權柄范圍在《公司法》中有具體規定但何必那麼句斟字嚼呢股東大年夜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可以審議公司的任何重大年夜事項董事會根據章程的規定只在必定范圍內行使權柄跨越范圍須要提請股東大年夜會審議我認為讓股東會審審沒什麼不好起碼代表了更多股東的意願。
3. 企業融資是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由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向銀行借款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向銀行貸款什麼情況下用董事會決議什麼情況下用股東會決議
向銀行貸款什麼情況下用董事會決議什麼情況下用股東會決議?如果是涉及公司重大經營方針改變與投資的貸款(比如整體轉產,整體搬遷,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等)需要股東會決議;其它的貸款(比如經營性生產資金,通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投資等)則由董事會決議即可。實際這也不是絕對的,有的是醫理事會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經理層就可以決定是否貸款了。
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事項如下。
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 企業向銀行借款有權決議機構問題
你好,通常由董事會決定即可。回答如果有幫助請採納。祝好。
6. 章程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包括融資計劃么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包括融資計劃嗎?章程決定公司經營的計劃投資計劃也包括融資計劃
7. 請法律專家回答:公司向銀行借款的問題
1. 首先這個「必須」可能是不存在的,假設沒有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通過法人代表和公司公章簽訂的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是有瑕疵的,銀行一般是比較強勢的,它一般不接受有法律瑕疵的這種事情,所以它會要求你出具,你當然可以不出具,銀行也可以選擇不和你合作,要求企業出具董事會決議不是法律規定,而是銀行內部規定。
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很多,有的產品符合國家標准,但是買方就是要求使用國際標準的產品,那沒辦法,買方市場情況下,你的產品不符合國際標准,你強調符合了國家標准也沒用,只能證明你這個產品是合格的,不能要求買家就要購買它。
2.銀行一般不會做這種判斷,如果這個問題拿到我這來,我會建議讓企業修改企業章程,一勞永逸,從根本解決問題。因為你光這一次貸款,也不光要和這一家銀行打交道,企業關於對外融資、對外擔保等事項很多,不如就改一下章程,大家都舒服了,否則銀行也會很為難,這個事說大不大,說小不小,你讓經辦人員違反內部制度他也怕內部審計日後處罰他。
3.不知道你具體情況如何,如公司規模、股權結構等,是不是召開股東會比較麻煩?小公司的話其實無所謂了。
PS:本人非律師,只是在銀行風險管理條線工作過一些年頭,對銀行、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略知一二,以上回答僅供參考。
8. 請問投資方案要怎麼寫啊有沒有格式要求什麼的。
有基本格式,你去工商局網站下載一份,再改改就行了,給你找了一份,改改也成.首頁應該還有一目錄.
鍵入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鍵入姓名] 出資,設立[鍵入公司名稱] ,特製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鍵入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住所:[鍵入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鍵入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鍵入公司注冊資產]
第五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姓名] 以貨幣出資[資金]
[姓名] 以貨幣出資[資金]
[姓名] 以貨幣出資[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實物出資的股東必須在半年內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如不能辦理,必須用貨幣補充。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出資;
(五)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議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監事報告;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並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三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並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五)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 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 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年份] 年[月份] 月[日期] 日
9. 請問如何理解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為什麼是屬於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職權
經營方針是指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方向和最終達到的目標。投資計劃是指公司為了期望能在未來獲得更多的收益而將現有收入變換為某種資產並持有的投資計劃。由於投資對公司以後的發展一般具有決定性影響,所以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是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的。
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運行中常見的重大問題均應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包括:(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