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外投資期末賬面數是所有者權益期末數嗎
對外投資期末賬面數屬於資產。
所有者權益期末數是投資人的權益。
這兩個數據是不同的,這兩個數據之間沒有相等的要求。
2. 國際投資國際保護的基本體系是什麼請答的標准點,我期末考試要用
一、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針對涉外投資的兩大類國內立法一國的涉外投資法,通常包括兩個基本方面:吸收外國投資的立法和向外國投資的立法。一般而論,發達國家的涉外投資立法側重於後一個基本方面,發展中國家的涉外投資側重於前一個基本方面。1、發展中國家對涉外投資的法律保護為了創設良好的投資法律環境以吸引外資,發展中國家對外資立法實行了保護和鼓勵的措施,甚至一些國家對外資的保護和鼓勵提高到國家根本大法的高度。如我國《憲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具體到外資立法,主要從待遇、資本和利潤匯出、慎重徵收(或國有化)、給於各種財稅優惠妥善解決涉外投資爭端等方面予以保護。發展中國家也鼓勵本國企業對外投資,但是建立了嚴格的審批程序,保證投資安全,減少投資風險。如,韓國制定了「海外投資損失准備金制度」、「稅額控制制度」和「海外資源開發項目的免徵所得稅制度」等三項保護制度。2、發達國家對涉外投資的法律保護發達國家一般採取「大進大出」的政策,即大量向海外輸出資本、也積極引進利用外資。為了促進、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發達國家在稅收、立法及財政、信貸方面採取了一些鼓勵政策,並建立了專門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流入本國的外國投資一般實行「國民待遇」,沒有什麼特別的優惠,倒是有一些管理、監督和限制性規定。二、雙邊性、區域性以及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當代各國所締結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一般包含投資定義、批准、待遇、代位權、徵收條件和補償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等條款,其內容往往是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利益平衡和互相妥協的結果。區域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伴隨著各地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不斷變化。在外資保護方面,要求最惠國待遇,徵收補償應充分、及時、有效,對外資自由兌換未做硬性規定,原則上朝著匯兌自由化方向努力。世界性的國際投資法制主要包括《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服性開發銀行協定》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在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兩大領域建立了世界性的法律體制和行為規范。三、《華盛頓公約》與ICSID體制、《漢城公約》與MICA體制ICSID,即「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的英文簡寫,是依據《《華盛頓公約》成立的。其主要是專為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國際解決途徑。它是一個獨立的國際機構,具備締約、取得和處置財產以及進行法律訴訟的能力。MICA,「多國投資擔保機構」英文簡稱,是依據《建立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簡稱《漢城公約》)成立的。和ICSID一樣也是世界銀行主持組建的、旨在促進國際投資跨國流動的一個世界組織。不同的是:ICSID通過受理和處斷軌跡投資爭端,為海外投資家在東道國所可能遇到的各種政治風險(非商業風險),提供法律保障;MICA則通過直接承保各種政治風險,為海外投資家提供經濟上的保障,並且進一步法律上的保障。總之,兩者的業務、功能互相配合、相輔相成,都是通過「國際立法」保護國際投資家的權益,改善國際投資環境,促進資本跨國流動,特別是向發展中國家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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