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以境內公司的名義在境外投資公司(香港),注銷時境內需要什麼手續
境內到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外匯局)辦理注銷。
一般是書面申請、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頒發的證書
Ⅱ 如何注銷外匯帳戶
外匯賬戶注銷方法一:
外匯開戶賬戶注銷的方法其實是非常的簡單的,如回果投資人開戶之答後,不想再交易的話,只需要將資金全部取出,一段時間後,自己的外匯賬戶賬戶就會被自動的注銷。
外匯賬戶注銷方法二:
投資人如果不想等那麼長的時間,想要直接注銷賬戶的話,也是可以的。由於不同的外匯開戶平台注銷賬戶的方法不同,
一般開戶之後想要注銷賬戶的話,只需要將自己在平台中的資金取出,然後發郵件到平台,聲明自己想要注銷自己的賬戶就可以了。
Ⅲ 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登記及注銷登記應當如何辦理
新辦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境外投資基本情況登記表》;
(2)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核準的批復(法規規定免除該項審查的除外);
(3)(非金融類的境外投資)應提供商務管理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4)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和中方外匯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應提供國家發改委對該項投資的批復;
(5)金融類的境外投資應提供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批准文件;
(6)援外項目不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直接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辦理時另需提供:商務部下達的援外任務書;使用援外合資合作基金的項目應提供外經貿部授權部門的借款批復;使用援外優惠外匯貸款的項目應提供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借貸協議;涉及購匯的,提供項目的用匯清單。
註:2.3.4.5.6驗原件留復印件。
境內投資者投資的境外企業的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夥伴、合資合作方式發生變更,或者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股權比例變更及發生其他資本變更,或者通過上市、收購、參股、換股等方式進行資本運作的,境內投資者應在變更發生後60天內,持如下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1)書面申請;
(2)《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登記變更事項後將變更頁復印,原件返還);
(3)投資主管部門對變更事項的批准或者備案文件;
(4)相關變更事項的真實性證明材料,其中:境內投資者使用其境外投資利潤對其相關境外機構增資或在境外進行再投資的,應提交利潤分配決議、增資或再投資的相關協議。
註:3.4驗原件留復印件。
境內投資者投資的境外機構因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或已停止實質性經營性活動的,其境內投資者須持以下材料到外匯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並繳回《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1)書面申請(境外企業基本情況、注銷或停止經營的原因、目前資產狀況、應調回境內資產金額等);
(2)《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1996第193號令)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89]匯管條字第118號)及《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0]匯管投字第381號)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程序和下放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商合發[2003]126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20號)
《關於援外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251號)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Ⅳ 如何辦理境外投資備案和審核
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條件(Ya Xin Zi Xun)
(一)申請人條件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具備或符合以下條件的,准予備案:
申請材料齊全、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備案: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屬於核准情況的。
3.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
4.其他不予以備案的情形。
境外投資備案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境外投資備案辦理方式
(一)新辦
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中提交電子申請材料,同時將紙質材料提交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大廳,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在進行真實性審查並受理後,予以備案或不予以備案。
(二)變更
程序同新辦。
(三)補證
提供在全國性報紙上發布的證書"遺失"聲明及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中央企業到商務部、地方企業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補證。
(四)注銷
在"境外投資管理系統"對擬注銷的境外進行"終止"操作,生成"企業境外投資終止報告表",列印蓋章後與投資證書原件一起提交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企業境外投資注銷確認函"。
備案時限
受理後3個工作日。
備案結果
《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和《企業境外機構證書》
結果送達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分別到商務部政務大廳和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領取證書。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在境外投資備案的一些問題。如果你想了解的問題在文章中沒有呈現出來,可以繼續追問北京亞新。
Ⅳ 香港離岸公司一定要去注銷嗎不注銷行不行
一定要進行主動注銷,若不注銷,該公司的董事股東會被香港政府拉入黑名單,對其以後在香港的投資、移民、簽證都會受到影響。
設立資質
(1)百慕大。 所有海外公司發行或轉讓股份都必須得到百慕大金融局批准,受益人必須向金融局公開身份。與申請書一起提交所有資料(公司大綱中包含的信息除外)不對外公開。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特別批准。
(2)英屬維爾京群島。 組建公司不需經政府批准。但是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注冊登記。
(3)開曼群島。組建公司無須政府批准,但某些商務活動可能要求許可或注冊登記。
設立程序
(1)百慕大。 需向百慕大金融局提交組建海外公司申請書以及相關資料以獲取批准。公司大綱應當提交給公司注冊處 (Registrar) 注冊。公司注冊處負責簽發公司成立證明。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一兩天內完成。
(2)英屬維爾京群島 需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公司章程 (Articles) 和大綱,還要提交一份由負責處理該公司成立事宜的律師或者公司注冊代理機構出具的證明,確認該公司的組建完全符合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 24 小時內完成。
(3)開曼群島。 一般需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兩份經簽署的公司大綱。擬擔任該海外公司的一位董事還必須向公司注冊處提交一份聲明,確認該海外公司的商務活動將基本上在開曼群島以外進行。公司設立手續一般可在 24 小時內完成。
所需文件
(1)百慕大。 海外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 (Bylaws)。公司大綱規定海外公司的經營范圍條款和權力。公司一般採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二條所含的標准經營范圍。
除非明確排除,否則也將採用百慕大公司法第一條所含的標准權力。公司大綱需提交公司注冊處以備公眾查閱。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無須提交公司注冊處,公眾不能查閱。
(2)英屬維爾京群島 國際商務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大綱需包括公司名稱、注冊地址、注冊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公司目標、資本結構詳細情況等。
此外還需提交一份公司將不從事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 5(1) 條所列活動的聲明(獲得特別許可除外)。向公司注冊處提交大綱進行注冊登記時,必須同時提交公司章程,兩者都可供公眾查閱。
(3)開曼群島。 公司的組織文件包括公司大綱和公司章程。大綱必須列明公司的名稱和注冊地址,也可包括公司的經營范圍。
除非大綱有明確限制,海外公司能行使自然人所能行使的一切權力。如果沒有向公司注冊處注冊公司章程,則適用開曼群島公司法表格 A 中的規定。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與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公司章程一般不供公眾查閱。
(5)境外投資注銷擴展閱讀:
股本金
(1)百慕大 公司至少應有 12,000 美元的發行股本金。不允許無記名股票和無面值股票。股票可以全價發行、差價發行或者零價發行。
(2)英屬維爾京群島 沒有最低限度額定股本金或發行股本金。國際商務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或者無記名股票,不論股票是否有面值。股票必須全價發行,但也可以憑本票或者其它書面償債承諾而發行。
(3)開曼群島。 沒有最低限度額定股本金或發行股本金。公司應支付的政府年費根據其額定股本金(最高為 50,000 美元)支付。允許無記名股票、無面值股票;可以全價發行、差價發行或者零價發行。
年度費用和所得
(1)百慕大。外海公司應在成立時和之後的每年 1 月支付費用(如果成立日在 8 月 31 日之後則該年費用減半)。收費標准依據額定股本金數量和股票發行溢價多少計算,最少為 1, 780 美元,最多為 27,825 美元。
公司必須上報年度所得申報表,列出公司主要業務(按有關分類規定),詳述截至 8 月 31 日的前一年的公司可估資本。
(2)英屬維爾京群島 要求國際商務公司從成立開始,在每年 5 月 31 日或 11 月 30 日(根據成立日期在上半年還是下半年決定)向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注冊處交納一筆費用。
收費標准依據股本金滑動計算而得:
a.股本金等於或少於 50,000 美元,交納 300 美元。
b.股本金大於 50,000 美元,交納 1,000 美元。c.無須填報年度所得申報表。
(3)開曼群島。要求海外公司在成立時及其後的每年一月份交納一筆費用。交費標准根據公司類型和股本金多少計算而定。每年一月份,海外公司必須填報所得申報表。
此外,海外公司還要確認其公司大綱沒有改動、公司業務主要在開曼群島境外進行、在開曼群島境內至少舉行過一次董事會。
Ⅵ 想注銷公司,但對外投資還未收回,如何更改合同如何追回權益
浙江孫律師:
對於上述情況,建議先將上述甲在乙公司所佔50萬元股份轉讓給個人或則其他公司,然後處理甲公司注銷事項。
Ⅶ 請問一下,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的詳細程序
需要先做清算報告,具體要求請參考公司法的具體規定: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九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一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將清算程序走完之後,將以下材料報商務部門(商務部門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部門,哪個級別的商務部門批准你公司成立,就去那個商務部門去辦理終止,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上都能體現):一、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的申請書; 二、企業股東會董事會關於提前終止合同、章程的決議書; 三、企業投資各方法人代表簽署的提前終止合同、章程協議書; 四、企業清算委員會名單; 五、企業關於員工勞動關系狀況的說明(包括員工安置及經濟補償的說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原注冊資本已按期到位的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 八、企業股東會或董事會成員名單; 九、企業原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十、企業投資各方法人代表簽署的原合同、章程(復印件)十一、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文件。上述文件除已註明為復印件的,一律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出具法定代表委託授權書。還有就是清算報告之類的文件也要提交。
進行外資企業合同、章程終止審批,並注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商務部門審批通過後再去工商、稅務等進行注銷。
另附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關於外資企業終止的相關內容,都詳細閱讀一下。
第七十二條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一)經營期限屆滿;
(二)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三)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四)破產;
(五)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六)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應當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准。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第七十三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並通知債權人,並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後進行清算。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應當由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債權人代表以及有關主管機關的代表組成,並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從外資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債權人會議;
(二)接管並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三)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六)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七)分配剩餘財產;
(八)代表外資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七十六條外資企業在清算結束之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的財產。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其資產凈額和剩餘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部分視同利潤,應當依照中國稅法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七條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八條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九條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終止的,參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清算。
外資企業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終止的,依照中國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Ⅷ 注銷的境外投資怎麼作會計處理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子公司與分公司,到底哪個才是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的上上之選呢?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特點: (一)分公司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公司的特徵具體表現為: ①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②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⑤分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子公司 子公司是與母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母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過協議方式能夠對另一公司實行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重要區別。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2、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系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對其實行控制的公司,又稱控股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母公司通過控制眾多的子公司、孫公司而成為龐大的公司集團。母公司只要通過較少的資本就可以利用子公司的資本購買別的公司,組建起金字塔型的公司集團模式。 (三)不同 《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具體為: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為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麼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徵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並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並計算,即「合並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並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里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並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並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後,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麼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並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於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後利潤中才能校股東佔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麼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例如某公司在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總公司合並計算,於是公司總部開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後,分公司轉虧為盈,為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 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乾脆把分公司兼並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移給子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① 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③ 假定產權轉移沒有多大好處,而子公司的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採取把分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轉移,只是粗憑給子公司使用; ④ 存貨也可以採取委託代銷的方式,這樣在受託方未銷售之前可以不繳稅; ⑤ 要特別了解一下,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對分公司與子公司虧損結轉抵補的稅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虧損可沖抵總公司的利潤,在分公司未轉虧為盈時,不宜轉移為子公司。
Ⅸ 外商投資企業關閉事宜
一、清算步驟如下:
1、到原先批准你公司設立的政府部門(一般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外管局)辦理提前終止經營的批文,具體應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與外匯管理局,可查看公司設立批准證書上的簽章單位。一般需要准備:申請書、董事會決議(決議事項為:終止經營、成立清算組、清算程序)、終止合同、協議及公司章程;
2、在報紙刊登清算公告;
3、清理債權債務(包括稅務),中止所有經營方面的合同;
4、變現並分配剩餘財產;
5、由會計事事務所出具清算審計報告;
6、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
7、到工商、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及外匯登記證注銷;
8、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方剩餘財產的匯出手續;
9、將外方所得匯出;
10、清算結束。
二、非正常程序「關閉」的後果
所謂「非正常程序『關閉』」,就是說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而直接將公司財產轉給原出資人或者任公司自然被吊銷營業執照。
1、直接將公司財產轉給原出資人
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屬於抽逃出資及非法將資本匯出境外。如果金額巨大,則屬於犯罪。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依法處理。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與《刑法》等的相關規定。
嚴重的情況下:對於直接參與的會計人員來說,將被判刑、判處罰金、行政罰款及終身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等。
2、自然關閉
公司所涉及的債權債務一樣不動,所有的相關人員全部「突然失蹤」。這不大可行。
如果真的要自然關閉的話,對於會計人員來說,可先行直接向公司提出辭職。這樣,之後發生的任何事項均與之前已離職會計人員無關。
Ⅹ 關於境外投資企業清算完注銷的問題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09年5號
第二十條 企業終止經核準的境外投資應向原核准機關備案,交回《證書》。原核准機關出具備案函,企業據此向外匯管理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及其所屬境外企業應當按當地法律辦理注銷手續。
終止是指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不再存續或我國企業均不再擁有原經核準的境外企業的股權等任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