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繳納單位
繳納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單位是:
(1)凡有預算外收入的一切國營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地方政府;
(2)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縣(市)區、縣屬鎮所管的集體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所管的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預算外企業;
(3)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包括①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47號《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尚未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鎮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街道企業、知青辦企業和鄉、村辦的鄉鎮集體企業、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城鄉集體企業;②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以及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城鄉個體工商戶。
❷ 什麼是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用稅收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原則,從預算外資金中籌集的,用於國家能源開發和交通建設的專項基金。
❸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家整個經濟形勢很好。但是,能源和交通運輸專非常緊張,已經成為制屬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了集中一部分資金用於能源交通方面的基本建設,國家決定增加200億元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投資。這筆投資除了由財政、銀行負責解決80億元外,其餘的120億元,從各地區、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中,用徵集「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方式解決。為此,國務院於1982年12月15日頒布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從1983年1月1日起執行。
❹ 我進入企業工作後,企業讓交建設基金,請問建設基金幹嘛用的
基本建設基金是指國家設立的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項資金。該項基金設立於1988年,旨在解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佔用多與財政按年度分配資金之間的不協調問題,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夠獲得充足與穩定的資金供給。國家基本建設基金來源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的部分收入以及其他財政收入。
❺ 什麼是建設基金
基本建設基金是復指國家設立的用於制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項資金。該項基金設立於1988年,旨在解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佔用多與財政按年度分配資金之間的不協調問題,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夠獲得充足與穩定的資金供給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來源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的部分收入以及其他財政收入
❻ 進項稅額=(運費+建設基金)X7%(扣除率) 中的建設基金具體指什麼
基本建設基金是指國家設立的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項資金。該項基金設立於1988年,旨在解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佔用多與財政按年度分配資金之間的不協調問題,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夠獲得充足與穩定的資金供給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來源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的部分收入以及其他財政收入。(如果對你有幫助,請設置「好評」,謝謝!)
❼ 「建設基金」是什麼意思
比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通過電力加價等特殊措施而籌集到的、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資金。 1984年4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43號文轉發的《關於開展三峽工程籌備工作的報告》中指出,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上交總公司,作為三峽工程投資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精神,原水利水電部以〔84〕水電財字第133號文發出《關於將葛洲壩電廠發電利潤劃作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從1984年1月1日起除按規定提取企業留利外,其餘全部轉交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首先用於按貸款合同規定應償還的銀行貸款,其餘部分用於三峽工程建設。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應作為國家撥給的基本建設投資,通過建設銀行管理和使用。1991年12月3日財政部以〔1991〕財工字第429號文頒布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三峽工程的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管理、三峽總公司各項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督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1992年7月11日,國家物價局以〔1992〕價工函字353號文下發《關於1992年煤運加價用電加價及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問題意見的函》,其中要求電力企業在節能降耗、努力消化鐵路貨運、煤炭提價影響的基礎上,今年燃運加價用電加價標准全國每kW·h提高1分5厘,其中3厘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為落實第205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1992年12月20日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以〔1992〕財工字576號文下發《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通知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在財政上列收列支,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壩電廠上交利潤按原辦法執行外,全國用電量每kW·h加收的3厘錢,由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管局)負責隨電費一起徵收。並隨之下發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指出「三峽基金」目前包括兩部分:葛洲壩電廠上交中央財政的利潤和按全國用電量每kW·h徵收的3厘錢。同時要求為保證三峽基金的徵收任務,每年由能源部商財政部根據國家確定的電量計劃,下達各省、市、自治區徵收三峽基金的年度任務,各地在實際執行中要保證完成,並力爭超收,並規定任何單位都不得拖欠三峽基金。 1993年4月14日,國家計委、財政部、電力工業部、國家物價局以計投資〔1993〕631號文下發《關於提高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從1993年1月1日起,對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在現行電價的基礎上每年提價1分,分4年到位,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1993年6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3〕134號文下發了《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大局出發,服從國務院的決定,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征交「三峽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和緩征。各有關銀行對電力部門入庫的「三峽基金」要及時匯入中央總金庫,不得滯留和挪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的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要認真擔負起「三峽基金」的徵收管理的監繳、催繳任務,使三峽基金及時、足額入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電力、計劃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力的措施,做好三峽基金的徵收工作。
❽ 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比例
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收比例為,一律按照規定的徵集范圍,項目的當年收入,按10%的徵收率計征。為了更快地加強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國務院決定從1983年7月1日起,將徵收比例由10%提高到15%。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8號文件規定,凡未開征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1987年5月1日起,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7%徵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徵集工作,由各級稅務部門負責。該項基金採取按月或按季繳納,年終根據有關決算資料,匯算清繳後多退少補的徵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