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全國最大老鼠倉"馬樂案再審改判是否違背有利於被告原則
不違背,因為再審是檢察院抗訴引起的,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不是絕對的,限於被告上訴但檢察院沒有抗訴的情形,與上訴不加刑原則是一致的。
❷ 博時基金賣入記錄顯示定單關閉是什麼意思
馬樂
1982年出生。
2004年至2006年,在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讀研究生。其本科就讀於清華大學土木工程系。
2006年,研究生畢業後進入博時基金[微博]工作,歷任研究員、研究部公用事業(3102.598, -22.94, -0.73%)與金融地產研究組主管兼研究員、特定資產投資經理。
2010年7月起,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
2013年6月,博時基金公告「馬樂因個人原因離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
2013年7月,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
2013年8月,證監會通報稱,6月份證監會已對馬樂立案調查,7月份完成調查工作,下一步依法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❸ 博時前基金經理馬樂是哪裡人
馬樂出生於河南南陽一個貧苦家庭,父母務農,從小到大依靠各種獎學金一路讀書到清華大學碩士。馬樂畢業後,和其妻子資助了不少失學兒童,先後獲得壹基金等多家慈善機構的感謝信。2013年接受監管層調查前,馬樂剛拿到公司頒發的慈善獎項。更難想像的是,馬樂曾掌舵百億資金的基金經理,年薪百萬,亦曾非法獲利千萬,但他至今名下沒有房產、沒有豪車、沒有奢侈品,案發之前他仍舊和家人一起居住在出租屋。
❹ 面對馬樂老鼠倉,博時基金怎樣加強內部管理
根本無法完全杜絕和禁止的。基金公司的內部風控已然是相當完善了,比券商,保險的透明度還要高的多,基金公司只要出現問題就難辭其咎。基金經理職業操守也就是那麼回事,不要把高學歷的他們當成是道德楷模。
❺ 今年哪個基金公司出問題了
中國最大老鼠倉案宣判緩刑 最高檢罕見抗訴欲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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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大老鼠倉案宣判引發風波。據悉今年3月中國最大老鼠倉案,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宣判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後深圳市檢察院就提出抗訴,9月二審廣東省高院仍維持原判。最近,最高檢決定,對中國最大老鼠倉案宣判提出抗訴。據觀察者網了解這是最高檢罕見向最高法提出抗訴。中國最大老鼠倉一案波瀾起伏也引發網友關注,不少網友對於判三緩五充滿疑問,對於最高檢罕見抗訴表示支持。
中國最大老鼠倉案宣判緩刑 最高檢罕見抗訴欲再審
根據調查,出生於1982年的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經理期間,先於、同期或稍晚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883萬元。
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被稱為最大基金「老鼠倉」案,是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實施以來,涉嫌從事「老鼠倉」交易時間最長、涉及股票數量最多、交易金額最大和盈利金額最多的一宗案件。
今年3月,深圳市中院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隨後深圳市檢察院就提出抗訴,9月的二審廣東省高院仍維持原判。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這是最高檢罕見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抗訴是指檢察院對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最高檢的此次抗訴屬於再審抗訴,即最高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所謂「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賣出獲利。
2009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對「老鼠倉」的刑事處罰,對內幕交易罪「最高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但今年,中國最大老鼠倉案主犯馬樂利「判3緩5」,引發業內「量刑過低」的呼聲。身為當事機構的博時基金公司也只是遭到「整改」的處罰,也被投資者認為是「輕描淡寫」。
❻ 如果基金經理違規名下基金怎麼處理
一位基金公司的人士透露,今年5月份,時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的馬樂和家人准備出境游時,發現其已經被邊控。
大約一個月後,6月21日,博時基金公告稱,馬樂因個人原因離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同時沒有轉任公司其他崗位。這意味著馬樂辭別了博時基金。
「馬樂在7月初就已經被相關部門控制。」上述基金公司的人士稱,由於馬樂是辭職後才被控制的,具體是哪個部門出手目前不得而知。
一位接近監管層的人士透露了這一事件的發現過程:深交所的交易監控系統查出,有一個資金總量達10億元的賬戶,其倉位特別是小盤股的倉位,與博時精選的倉位高度重合。監管部門順藤摸瓜,還查出了另外一個隱秘賬戶,該賬戶可能是由馬樂間接控制,賬戶資金從不到1000萬元通過股票操作炒到了3000萬元。
接近交易所的人士也向本報透露了馬樂目前已經被控制及被查出兩個嫌疑賬戶,但沒有透露具體的賬戶金額和獲利數量。不過,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人士,基本認同兩個賬戶涉及金額分別為10億元和3000萬元的說法。
「兩個賬戶應該主要都是通過對博時精選倉位中的小盤股進行先進先出的操作來獲利。小賬戶的操作相對靈活,其操作可能追溯到馬樂任基金經理之前。」一位接近馬樂的人士稱,馬樂人很聰明,健談,也非常勤奮,在博時內部很被看好。
公開信息顯示,馬樂從2006年7月起至辭任基金經理,歷任博時基金公司研究員、研究部公用事業與金融地產研究組主管兼研究員、特定資產投資經理。
2011年4月12日,有5年證券從業經歷的馬樂被提拔為基金經理,與余洋共同管理博時精選基金。2011年5月4日,余洋離任博時精選的基金經理,該基金由馬樂單獨掌管。
博時基金方面稱,馬樂已經從公司離職,對其目前的情況並不了解。博時基金一直在合法合規地運營,目前沒有收到任何被調查的消息。
❼ 馬樂的違規案件
博時基金經理馬樂被批准逮捕涉嫌「老鼠倉」獲利近2000萬元
2013年9月2日從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以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批准逮捕博時基金經理馬樂。
偵查機關初步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馬樂在擔任博時精選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博時精選交易股票的非公開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三個股票賬戶,通過臨時購買的不記名神州行卡電話下單,先於或同期於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買入相同股票76隻,成交金額人民幣10億余元,獲利近2000萬元。
2013年7月11日、12日,證監會凍結涉案三個股票賬戶,共計3700萬元。2013年7月17日,馬樂到深圳市公安局投案。深圳市公安局於同日對其立案偵查並對其刑事拘留。
在接受訊問時,馬樂供稱:「我利用控制的三個證券賬戶,先於基金賬戶買入,基金賬戶再買;先於基金賬戶賣出,基金賬戶再賣,使控制的賬戶獲得穩定的較高收益。」據查,該三個證券賬戶開戶人為馬樂妻子的親戚或同學,但賬戶均由馬樂操作,密碼也由他掌管。
辦案檢察官郭嘉稱:「犯罪嫌疑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的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檢方表示,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的情況,馬樂有干擾證人作證的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有逮捕的必要,因此對其批准逮捕。
根據刑法規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2015年7月8日庭審中,最高檢派出兩名檢察官出庭履行抗訴職責。因馬樂再審期間沒有委託辯護人,最高法院依法通知有關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出庭進行辯護。檢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馬樂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原審量刑是否適當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
上午庭審結束後,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 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對該院再審的被告人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依法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信息,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案發後馬樂投案自首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另查明,馬樂非法獲利數額應為人民幣19120246.98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違法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應當參照該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之規定進行處罰。從該罪的立法目的、法條文意及立法技術看,應當適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全部規定。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12餘萬元,其犯罪數額遠遠超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且案發時屬全國查獲該類犯罪數額最大者,應當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對馬樂本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鑒於馬樂能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自首、退還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額繳納了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等情節,對馬樂可予以減輕處罰。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當,應予糾正。
❽ 中國最大老鼠倉案宣判 最高檢抗訴最高法為哪般
據報道,中國最大老鼠倉案宣判,馬樂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並處罰金1884萬。馬樂表示服判,不上訴。但是,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查委員會討論決定,對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訴。一審、二審控辯雙方激辯,三級檢察院抗訴。最高檢抗訴最高法為哪般?對馬樂案又會造成什麼影響?
據了解,馬樂從06年7月起就職於博時基金 ,歷任研究員、研究部公用事業與金融地產研究組主管兼研究員、特定資產投資經理。2011年4月就任基金經理時,幾乎是博時基金最年輕的股票基金經理。涉嫌操控10億元股票交易獲利超1800萬。由於最高檢抗訴最高法,馬樂案備受關注。有媒體稱,最高檢向最高法提出抗訴,這種情況實在是罕見。那麼,最高檢抗訴最高法的原因是什麼?最高檢認為,馬樂案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
2014年9月22日,廣東省高級法院對該案進行二審,控辯雙方主要圍繞案件的適用法律及相關量刑展開激辯,焦點主要集中在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還是「特別嚴重」。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而廣東省檢察院卻認為,終審裁定依然錯誤,並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
中國最大老鼠倉案最終結果如何?專家認為,結果可能有兩個,一個是認為原判沒有問題,維持原判。第二種可能就是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依法改判,無論是維持還是改判,都體現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❾ 「老鼠倉」究竟有多大危害
何謂「老鼠倉」?
老鼠倉(RatTrading)是一種無良經紀對客戶不忠的「食價」做法。具體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中國股市的特色就是無庄不成股,而老鼠倉就存在於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當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隊員,利用自身具有融資的天然優勢,從社會各方面融入大量資金坐莊拉升股票。坐莊本來是為了賺錢盈利的,但券商坐莊很少有真正賺錢的,原因就在於券商把股票拉升後,大量底部埋倉的老鼠倉蜂擁出貨,券商又在高位接盤。這樣的結果就是券商虧損累累,老鼠倉賺個缽滿盆滿。這便是當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老鼠倉」案頻發
自去年底「馬樂案」東窗事發至今,據不完全統計,被調查或傳聞涉嫌老鼠倉的基金經理已多達數十位。隨著證監會引進稽查大數據系統,重拳打擊基金老鼠倉力度正在強化。5月9日下午,證監會通報了三起資產管理行業相關人員涉嫌老鼠倉案件,獲利高達2000萬元。以下是財界網盤點的近年部分影響力比較大的「老鼠倉」。
2007年
上投摩根唐建
處罰: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萬元、終身市場禁入。
2010年
光大保德信基金許春茂
處罰: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210萬元。
2010年
交銀施羅德鄭拓
處罰:獲刑3年罰600萬元、前妻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前妻之妹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0年
交銀施羅德李旭利
處罰:一審判有期徒刑4年,被罰180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2013年
博時基金馬樂
處罰: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並處罰金1884萬元。
2014年10月
匯添富基金蘇競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半,罰金3700萬元。
2014年10月
光大保德信基金經理錢鈞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罰款160萬元。
「老鼠倉」有多大危害?
當博時基金馬樂案當初判決結果出來時,網路輿論上一邊倒地認為判決結果過輕,而在基金行業內,卻有不少觀點認為基金老鼠倉並無多大危害。
今年3月28日,深圳中院對馬樂老鼠倉案一審宣判,馬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追繳違法所得1883萬元,處罰金1884萬元。在此結果出來之後,新浪網調查顯示,91.5%的網友認為該案判決過輕。有投資者認為,這就是在鼓勵基金經理犯罪。普通投資者多是簡單地認為其非法獲利多,而判決過輕。
在基金業內,除了有人認為老鼠倉確實是違法行為,需要進行嚴打外,也有部分觀點認為,若是基金經理能夠管理好基金,同時對自己的資金進行理財,並沒有明顯損害持有人利益,也並未造成多大的社會危害。正如馬樂在庭審中陳述時所說,其所投資的股票都是通過自己研究買入。
不少基金從業人員對老鼠倉抱有同情之心,也與此前基金從業人員不能炒股有關。雖然此前從業人員有炒股限制,然而現實中不少人通過自己或他人賬戶,在進行股票投資。在業內投資人士看來,此前禁止從業人員炒股是不合理的制度。「作為專業的投資人士,如果連自己的錢都沒管好過,怎麼可能替他人理好財。」
另外,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認為,出於個人的利益,基金經理「老鼠倉」的行為會犧牲掉很多委託他進行投資的人的利益以及犧牲掉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這顯然是一種不公平的交易。這裡面透露出基金公司的自律監管不足、制度的不完善、投資責任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他認為,要減少或者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保障投資者的利益,還需不斷完善各種制度和規則,完善激勵機制,並加大處罰力度。
還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在刑法修改的時候就已經將「老鼠倉」行為作為金融犯罪把它入罪了。「老鼠倉」危害非常大,屬於內幕交易的一種。「老鼠倉」實際上是用公募的基金或者基民的錢來為基金經理或者自己或者是個人或者是親友來謀利的這么一種行為,這個實際上是對基民的利益,對於整個市場投資者的利益是一個很大的侵害。
「老鼠倉」該如何規范?
錢景財富副總經理、研究中心主任趙江林表示,最近監管部門加大了對「老鼠倉」的調查、打擊力度,主要利用大數據的手段,將以前有過老鼠倉行為的交易挖掘出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顯示了監管部門整頓基金行業的決心。趙江林認為,如果「老鼠倉」成為行業普遍現象,投資者將會對基金行業失去信心,基金行業就會走向衰落。目前基金公司還沒有出台能夠有效應對「老鼠倉」的辦法,觀察美國成熟市場多年以來對付老鼠倉的辦法中,最有效的還是嚴刑峻法,提高「老鼠倉」的違法成本,並且加強查處力度,通過獎勵舉報等措施來威懾「老鼠倉」事件的發生。
趙江林為此建議,根治「鼠患」還需多管齊下。首先是嚴格監管,並且要長期化、常態化。其次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通過立法形式,解決證券市場改革和監管執法面臨的制度問題。此外,一些業內人士也建議,應當建立起對基金公司的追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