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想請問一下在我國股票法賦予每個股民的知情權有哪些
現在沒有股票法,現有《證券法》,《證券法》中開頭有兩個基本原則:
(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其中關於證券交易的一節規定了與知情權有關的內容:
定期報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進行持續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3.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4.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1.公司概況;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4.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東名單和持股數額;
5.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應當報送臨時報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Ⅱ 消費信託中,消費與投資之間的關系,多少錢用於消費,多少錢用於投資委託人對投資是否有知情權
看來是有同行給你看消費信託產品了。
這個表中的這些機構,都參與到消費信託中。
說白了就是,現在網購盛行,年輕一代奉行消費主義。買東西錢不夠,那就分期付。分期付款就會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信託公司就把投資人的錢募集過來,然後和消費金融公司合作(比如支付寶裡面的網商貸、捷信分期這些專門做分期付款生意的公司)把募集來的錢貸出去。貸款出去自然要收利息。這個利息中的一部分就是買信託的人的收益。
原理就是這樣,把投資人的錢,借給別人花,然後收別人利息。這個利息中的一部分就是委託人的收益。
說的簡單,做起來不容易。借錢給別人花,怎麼保證他還錢呢?這時候需要貸後服務機構、催收服務機構。(要到期了,就要打電話確認,催以下,趕緊還錢了)
中間信託公司的主要作用就是募集資金,然後選好的消費金融公司合作,實時監控資金流進出。確保借出去的錢和收回來的錢+利息能夠覆蓋產品的本金+收益。
委託人對投資有知情權啊。這個知情權就是我上面說的。信託公司會告訴你,這個產品是和哪個消費金融公司合作。你的錢是通過捷信分期借出去的還是通過支付寶網商貸借出去的。僅此而已。
你想看每一筆款的進出,那是不可能的。
話說回來,找信託公司買信託產品,圖的就是一個安全放心。瞄準大品牌,選好好標的。沒啥問題。
消費金融類的信託產品,如果有保險公司承保。這類產品是稀缺貨。幾乎很難買到。
Ⅲ 當項目發起人和投資人有口頭約定以項目發起人事先出資但投資人資金突然中斷沒法投資該如何區分責任及損失
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對於這種情況,首先建議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但是需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口頭約定才可以,比如說錄音或者第三人能夠證明口頭約定存在。
Ⅳ 如何保證投資方的資金安全
1、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檢驗被投資方的資質、實力、風險承受能力等
2、投資時要求被投資方能提供可規避風險的典押,例如不動產
3、簽訂資金流動信息共享協議,要求被投資方一次性動用超過一定數額(例如100萬)、一定時期內累計動用超過一定數額(例如200萬)的資金,必須要保障投資人的及時知情權
4、定期審核被投資方的資金使用、流通等情況,保障投資權益
Ⅳ 投資人投入的資金和債權人投入的資金,投入企業之後形成企業的什麼
第一個問題,C作為最大的股東,擁有最大決策權,如果C參與經營,那麼C股東就具有最終拍板決策的權利,但是C股東最終決策也必須跟A和B商量,即召開股東大會,如果A和B不同意C的意見,就意味著A和B可能會撤資,那麼公司就很難運營下去。其二,最大股東如果不參與經營,而是實行總經理負責制,那麼具體事務都該有總經理負責運營,在重大事項上,只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各股東簽字即可,股東具有一票否擇權,從這個角度看,C股東未必說話最管事。第二個問題,債權問題,債權人只有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權利,而沒有參與經營的權利,不會稀釋股東的權利。通過借債的形式,股東能夠通過財務杠桿創造比100萬帶來的更多的收益,何樂而不為呢?建議你了解一下財務杠桿的作用。
Ⅵ 企業股東對年底進行發獎金的資金有沒有知情權
必須有知情權。股東可以不參與企業經營,但是基本的財務知情權還是有的,而且必須有。
Ⅶ 刑事案件投資人怎麼申請知情權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屬於機密,除非協議當事人或者受害人配合,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或者受害人是知情權的。
Ⅷ 怎麼樣確保投資人的資金安全問題
最安全的方式就是有足夠的抵押物,房子 商鋪 股份 定期存單 長期國債憑證等等,一些列的抵押物,打折後都能覆蓋你的投資資金,還有就是盡職調查,看這個公司或個人的,流動資金情況,從事什麼行業,資金的真實用途,是否可監管資金用途,沒有在完全調查清楚的情況,一定慎重多觀察多提問,不同的行業還有不同的特色,最好投資熟悉的行業,貿然換行業投資風險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