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的營業執照上寫投資人,而不是法人,投資人和法人的區別,分別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完全不同的概念。來
企業法人是指經源過工商登記,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通俗的講,每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就是一個企業法人。
投資人是企業法人的出資者和股份擁有者,企業法的投資者可以有一個或多個。
投資人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
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人指的就是股東。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人。投資人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
B. 關於出資人需要付的法律責任
你好。
你屬於有限合夥人,而且是隱名合夥人。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因此,你把自己認繳的出資額也賠完了,你就不用再負責了。客戶向你要,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可以存在像你這樣只出資本不出勞務的有限合夥人,就是為了達到限制責任的效果。如果你還要對外承擔無限責任,那麼有限合夥的存在價值就消失了。所以你根本沒必要再承擔多餘的責任。
C. 不知情的情況成為公司投資人,公司出事要擔責任嗎
如果有證據證明(公司人證、各類文件、會議)從始至終從未參加過公司的經營活動,也沒有實際投資,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D. 有限責任公司中投資者的責任和權益取決於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即是其股東。股東的責任與權益取決於其擁有的持股份內額。對容於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其每一股的責任與權益是相等的,所以持有越多的股票份額,意味著其責任與權益越大。
所有股東組成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其形成的決議定義了公司的發展戰略與方向、方針政策、以及基本的組織架構和管理策略。股東的代表構成董事會,並任命董事長。董事長與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常設機構,依據股東會的決議行使公司日常重大戰略決策的權力與責任。董事長與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並匯報工作。
包括總經理在內的公司經營管理層,是股東會或董事會聘用的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架構,依據股東會與董事會的決議決策承擔日常的經營管理職能。公司經營管理層向股東會與董事會負責。
E. 合夥開公司如何讓投資人一起承擔法人的責任
在公司章程里約定好就行,這方可以咨詢律師!
F. 公司發起人的責任
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屬於合夥性質的關系,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夥的有關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第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第五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G. 公司出資人、股東、董事、經理在什麼條件下要承擔個人責任
1、公司出資人實際就是股東,董事和經埋一般也是股東(但不是股東也可任職);所以你的問題實際就是股東什麼情況下要擔法律責任;
2、當然作為民事責任,任何人都是在違法並造成損失的前提下要承擔法律責任,股東一般在公司違法行為並造成損失下,公司法人承擔直接責任,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經濟責任;
3、因股東個人過錯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公司可追究股東個人的法律責任;
4、股東個人因違法亂紀被抓,當然是個人承受法律責任,與股東的名義不相關;
5、股東常見的責任是:虛假出資(注冊資金不到位)、虛報注冊資金(公司股東都沒到位)、以公司名義違法經營、私占公司資產、貪污侵佔公司財物等等
H.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何種責任
C以個人為財產限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個人獨資企業的資產雖具有相對獨立性,但企業主仍能夠憑借其所有權人身份資格轉移資金。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維護經濟生活的穩定,私營企業的投資者應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在責任形態方面獨資企業與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區別。所謂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包括三層意思:
一是企業的債務全部由投資人承擔;
二是投資人承擔企業債務的責任范圍不限於出資,其責任財產包括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和投資人的其他個人財產;
三是投資人對企業的債權人直接負責。
對於經營持續性要求不同
1)從事臨時經營、季節性經營、流動經營和沒有固定門面的擺攤經營,不得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但可以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2)個人獨資企業須要連續經營,人獨資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I. 企業按照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的不同,可分為
企業按照投資人的出資方式和責任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J. 公司的出資人兼法人代表需要承擔什麼責任跟風險嗎
你的問題是隱名出資的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有些人是禁止出資開辦公司的,有的人為了規避現行法律規定,就以其他人的名義開辦公司。實際出資人為隱名股東,工商登記上顯示的股東為顯名股東。
我國法律規定出資人和法定代表人是有法定的權利的義務的,實際上你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也就是你只有義務,沒有權利。這樣是不合適的。一般情況,類似你這種情況,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是有合同約束的,你不妨也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