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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發布時間:2021-08-15 16:34:24

1. 注冊一個投資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一個投資公司需要的條件: 一人(一個股東)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
二人或多人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金不低於注冊資金總額的20%,其餘注冊資金可在5年內到位。
1、投資咨詢有限公司:3萬元人民幣
2、投資顧問有限公司:3萬元人民幣。
3、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00萬元人民幣。
4、投資有限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5、創業投資有限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6、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3000萬元人民幣。
投資公司業務范圍包括:建設項目投資、商業貿易投資、教育基礎設施及其咨詢服務。
注冊投資有限公司需要具備條件: 1、公司股東 一個及以上股東。
一位股東投資成立的公司屬於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東投資注冊公司。
2、監事 可以設監事會(需多名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設一名監事。
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擔任監事;二人及以上的股東,其中一名股東可以擔任監事。
3、公司注冊資本 注冊公司時,必須要有注冊資本。
投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00萬以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注冊性質不同要求資本金,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2個股東以上為3萬,一個股東需10萬以上) 4、公司名稱 注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網上注冊核准公司名稱(用戶名必須是擬設立企業的自然人股東之一或法人股東的職工),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
5、公司經營范圍 注冊公司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
可以將現在要做的或以後可能要做的業務寫進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
一般投資管理公司經營范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可填報的經營范圍可參考其他類別,主要包括六大類,每個類別里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2. 投資管理公司怎麼設立,需要什麼條件

投資管理公司您要在那個城市辦理那?目前有多個城市已經停止投資公司注冊。

3. 設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4. 投資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國務院第156號令
1994-6-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公司的企業法人資格,規范公司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

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公司登記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管轄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國務院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投資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其他公司。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登記的公司。

第八條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

第三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條 公司的登記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 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審批。

第十五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準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第十六條 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第十七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六)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八)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九)公司住所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當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四)公司章程;

(五)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七)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八)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十一)公司住所證明。

第十九條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一條 公司住所證明是指能夠證明公司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文件。

第二十二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並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申請納稅登記。

第五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核准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可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減少注冊資本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並、分立的,應當自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並、分立公告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證明。股份有限公司合並、分立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六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合並、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三十七條 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

(三)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文件。

第三十八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縣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十二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條 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因公司名稱變更而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新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公司撤銷分公司的,應當自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准注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第八章 登記程序

第四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全部文件後,發給《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

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應當自核准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換發或者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四十六條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登記費。

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按注冊資本總額的千分之一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千分之零點五繳納;注冊資本超過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繳納。

領取《營業執照》的,設立登記費為300元。

變更登記事項的,變更登記費為100元。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核准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於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查閱、復制公司登記事項,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查閱、復制費。

第四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其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被核准後的30日內發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公告,並將發布的公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發布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公告的內容應當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更正。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記機關發布。

第九章 年度檢驗

第四十九條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第五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年度檢驗,並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設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其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中,應當明確反映分公司的有關情況,並提交分公司《營業執照》和復印件。

第五十一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公司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公司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經營的資格。

第五十二條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為50元。

第十章 證照和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向有關單位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需要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在復印件上加蓋印章。

第五十五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第五十六條 借閱、抄錄、攜帶、復制公司登記檔案資料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塗抹、標注、損毀公司登記檔案資料。

第五十七條 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未按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六條 公司破產、解散清算結束後,不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後,不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八條 公司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接受年度檢驗;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檢驗的,吊銷營業執照。年度檢驗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未將營業執照置於住所或者營業場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二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上級公司登記機關強令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司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五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適用本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其登記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5. 投資管理公司注冊需要什麼條件

一人(一個股東)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
二人或多人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分批出資,首批註冊資金不低於注冊資金總額的20%,其餘注冊資金可在5年內到位。
1、投資咨詢有限公司:3萬元人民幣。
2、投資顧問有限公司:3萬元人民幣。
3、投資管理有限公司:100萬元人民幣。
4、投資有限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5、創業投資有限公司:1000萬元人民幣。
6、高科技投資有限公司:3000萬元人民幣。
投資公司業務范圍包括:建設項目投資、商業貿易投資、教育基礎設施及其咨詢服務。
注冊投資有限公司需要具備條件:
1、公司股東
一個及以上股東。一位股東投資成立的公司屬於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東投資注冊公司。
2、監事
可以設監事會(需多名監事),也可以不設監事會,但需設一名監事。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不能擔任監事;二人及以上的股東,其中一名股東可以擔任監事。
3、公司注冊資本 注冊公司時,必須要有注冊資本。投資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00萬以上(投資管理公司根據注冊性質不同要求資本金,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以上(2個股東以上為3萬,一個股東需10萬以上)
4、公司名稱
注冊公司時,首先要進行網上注冊核准公司名稱(用戶名必須是擬設立企業的自然人股東之一或法人股東的職工),需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查名。
5、公司經營范圍
注冊公司時,經營范圍必須要明確,以後的業務范圍不能超出公司經營范圍。可以將現在要做的或以後可能要做的業務寫進經營范圍。經營范圍字數在100個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一般投資管理公司經營范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准,可填報的經營范圍可參考其他類別,主要包括六大類,每個類別里還可以進一步細分。

6. 成立一家投資管理公司的條件和相關問題

1、如果只是單純的成立投資管理公司經營的話,是不需要證券從業資格的。
2、如果是代客理財的話,合規的話需要去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備案完畢之後,才能去募集資金,投資二級市場股票
3、經營方式有好多種,具體看你願意怎麼操作了,都是遊走打於擦邊球!
4、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一般牽扯到企業經營後期分紅才會有,建議招個專職的財會,做賬和合里避稅都會需要到!

7. 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需要什麼手續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的條件:1、注冊資金最好是1000萬元;2、經營范圍:投資管回理、項答目投資、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可以作股權備案和證券備案;3、注冊地址:全市可以注冊;4、可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基金投資。

8.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注冊資產管理公司的條件:1、注冊資金最好是1000萬元;2、經營范圍:投資版管理、項目投權資、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可以作股權備案和證券備案;3、注冊地址:全市可以注冊;4、可做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基金投資。

9. 成立一個「投資管理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現在注冊公司根來據公司法規定:自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為10萬元。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冊資金最低要為3萬元 。

整個注冊流程您需准備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宜:
1.使用附件傳送、快遞或其他方式提供您和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說明公司注冊資金的額度及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准備好至少5個公司預先名稱;
2.您需選擇就近銀行進行注資手續;
3.您需攜帶身份證前往工商所簽字驗證;
4.所有證件辦理完畢後您需選擇就近銀行辦理基本賬戶和納稅賬戶;
5.其他所有手續由相關部門完成。

注冊流程依次為:
查名(確定公司名字)→驗資(完成公司注冊資金驗資手續)→簽字(客戶前往工商所核實簽字)→申請營業執照→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證→申請稅務登記證→辦理基本帳戶和納稅賬戶→辦理稅種登記→辦理稅種核定→辦理印花稅業務→辦理納稅人認定→辦理辦稅員認定→辦理發票認購手續。

10. 注冊投資公司需要什麼條件啊

成立投資公司需要以下幾點條件: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產進行投資,並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公司法》對投資公司這種形式已予以肯定,所以設立投資公司不須人民銀行批准。

2、可在公司名稱中使用「投資」一詞,可以做為公司行業特徵。

3、投資公司的投資業務和直接經營的業務應予區分。投資公司經營范圍中的「投資」是指該公司投資某行業、產業的范圍,而不表示該公司直接經營該項業務。

4、內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對公司經營范圍進行核定時,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對投資范圍進行描述。

投資公司除從事投資業務外,可以直接經營其他業務。若直接經營的業務須按法律法規規定報經審批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滿足上訴條件即可有機會成立投資公司。

(10)投資管理公司設立條件擴展閱讀:

投資公司為投資者們實現了以下的重要功能:

記錄保存與管理

投資公司出具階段性管理情況報告,記錄資本的分配、股利、投資以及本金贖買等情況;同時,它們可以替投資者對利息及股利收入進行再投資。

多樣化可分割性

通過資產的集中,投資公司使投資者持有許多證券的一部分。個人投資者們不能像大投資者那樣運作,但投資公司卻使他們實現了這一點。

專家管理

多數(但不是全部)投資公司都有專職的證券分析人員和證券管理人員,對證券進行操作,以獲取最優的投資效果。

交易成本

因為投資公司進行的是大宗交易,所以,它們可以在經紀費用及傭金方面節省出一大筆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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