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P2P網貸是否合法的衡量因素有哪些
法律分析:1、借貸是雙方當事人之間自願的借貸;2、出借的資金必須屬於出借人所有或者擁有支配權的自有資金; 3、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貸;4、利息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上限,超過部分無效; 5、借貸的目的必須合法,不得為他人從事非法活動提供借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㈡ 請問P2P的合法性有什麼依據嗎
《合同法》第十二章關於「借款合同」的規定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民法通則》中也有「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模糊表述。《合同法》在第211條上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 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而更早前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 高於銀行的利率,《合同 法》和該司法解釋也就基本構成了「高利貸標准」的定義和自然人之間合理利率借貸的合法性。另外,《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的第426條中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此條也就肯定了P2P網貸平台收取服務費的合法性。
㈢ P2P網貸平台性質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法律分析:P2P網路借貸在實質上是一種民間借貸行為。作為一種新型的民間金融模式,在具有傳統民間金融特點的同時,其網貸平台的角色也發生了變化,不再僅限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體身份,一些P2P網貸平台還充當了居間人、擔保人等身份P2P網路借貸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1、借款合同。關於不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資質的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隨著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出台,採取了有條件認定有效的思路,但對於司法解釋規定的「為生產、經營需要」的標准,則需要以指導案例的形式進行明確。關於標準的認定,建議採取從寬掌握的原則,如果掌握過嚴則容易使該條款沒有實際意義。
2、居間合同。P2P網路平台作為居間人,發生糾紛後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按照傾向性意見,P2P網路平台作為居間人,發生糾紛後需要承擔責任。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否承擔責任,應按照合同法中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以居間人是否盡到如實報告義務為標准來判定居間人是否承擔責任。關於責任大小,應當結合借貸雙方及居間人三方各自過錯大小來確定居間人的責任。
3、保證合同。在一般情況下,在不具有合同法、擔保法規定的無效事由情形下,第三方提供擔保應認定有效。但應當注意的是,如果P2P網路平台引入的第三方在提供擔保之時,資金有限,並不具備清償全部債務能力,則網路平台引入第三方擔保機構涉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㈣ p2p網貸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業務模式風險
2.非法集資風險
3.信息安全風險
4.宣傳推廣風險
㈤ p2p是非法集資嗎
法律分析:是的。P2P非法集資是指利用P2P平台,以合法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多觸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大部分的P2P平台本身是合法合規的,利用P2P平台進行非法集資行為實質上是P2P借貸的異化,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P2P借貸,它主要包括自融、資金池、龐氏騙局、偽平台等模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㈥ 如何辨別一個p2p理財平台是否合法
建議您通過銀行渠來道源進行理財。目前,個人投資理財方式較多:定期、國債、受託理財、基金、黃金、信託、保險等做組合投資,不同產品的投資起點不一,對應的風險級別也不相同。建議您可以到招行網點咨詢理財經理的相關建議。
㈦ P2P的法律性質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P2P的法律性質,是網路借貸信息的中介機構,即中介平台。上述中介機構需要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並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第三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㈧ 怎麼判斷一個網貸平台是否正規
遠離這種平台,沒有那個是正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