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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23 02:40:52

『壹』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關於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渠道的說法,錯誤的是()

根據《復基礎設施和公制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關於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渠道的說法,錯誤的是(A)
A.國家禁止通過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許經營項目資本金
B.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進行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和資產支持票據等 C.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採用成立私募基金
D.國家鼓勵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

『貳』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5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叄』 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已於2004年2月24日經第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規范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市政公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特許經營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確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據人民政府的授權(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第六條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資源的原則,鼓勵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共享。 跨行政區域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應當本著有關各方平等協商的原則,共同加強監管。 第七條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 (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 (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 (五)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 (六)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 (七)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 (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 (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 (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 (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與中標者(以下簡稱「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九條特許經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內容、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 (二)產品和服務標准; (三)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准以及調整程序; (四)設施的權屬與處置; (五)設施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約擔保; (八)特許經營權的終止和變更;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方式; (十一)雙方認為應該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企業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二)監督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履行法定義務和協議書規定的義務; (三)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經營計劃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 (四)受理公眾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的投訴;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許經營監督檢查報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緊急情況下,臨時接管特許經營項目;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科學合理地制定企業年度生產、供應計劃; (二)按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行業安全生產標准規范,組織企業安全生產; (三)履行經營協議,為社會提供足量的、符合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四)接受主管部門對產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五)按規定的時間將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等報主管部門備案; (六)加強對生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和更新改造,確保設施完好; (七)協議約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三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承擔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務造成經濟損失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四條在協議有效期限內,若協議的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五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確需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主管部門,並經其同意。 第十六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組織招標,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七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提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申請的3個月內作出答復。在主管部門同意解除協議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必須保證正常的經營與服務。 第十八條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特許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終止特許經營協議,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 (一)擅自轉讓、出租特許經營權的; (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業、歇業,嚴重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權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市政公用產品供應和服務的連續性與穩定性。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應當在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後30日內,將協議報上一級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項目運營的過程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經營情況進行中期評估。 評估周期一般不得低於兩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實施年度評估。 第二十二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審定和監管市政公用事業產品和服務價格。 第二十三條未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擅自停業、歇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經營項目的臨時接管應急預案。 對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取消特許經營權並實施臨時接管的,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並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六條社會公眾對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享有知情權、建議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公眾參與機制,保障公眾能夠對實施特許經營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直轄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實施特許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實施特許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並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披露。被取消特許經營權的企業在三年內不得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競標。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或者獲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違反協議的,由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對其授權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負主要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競標者授予特許經營權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肆』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廢止了嗎

沒有廢止,2015年5月4日住建部24號令對該管理辦法還進行了修訂。

『伍』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陸』 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建設部令

2004年的這個已經廢止了,被後續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所取代。

『柒』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屬於行政法規嗎

行政法規都是需要報請總理簽署,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的。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屬於聯合規章,即由聯合制定的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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