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是大股東,又是法人代表可在一些事務中其他幾個股東經常聯合發聲讓我沒有辦法
股東議事都是平等協商,每位股東不管股份多少,都是平等的。其他股東經常聯合發聲也是正常的事,平等協商嗎!
『貳』 我設立一個公司,我是大股東。然後上市,這是不是 你我他 發大財的 最好方法
上市當然是發大財的方法,可你的公司要做到符合上市要求才行的!
『叄』 我是大股東,佔有70%的股份,我是否有決策權
新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可以說,股東的權利和權益均是圍繞上述權利展開的。公司法在具體規定股東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允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的享有和保護作出進一步的細化的規定,因此,必須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而非僅採用通用的示範文本。事實上,公司法也將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為設立公司的強制性規范,並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具體而言,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股東身份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編號。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但是,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
二、參與重大決策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等。公司章程還可以規定股東會享有的其他職權,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等。
三、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現代企業制度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公司法據此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即: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將經營權授予董事會和董事會聘任的經理。同時,股東會有權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和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董事會須對股東會負責,而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履行其他監督職能。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公司股東還享有代位訴訟權。
四、資產收益權
資產收益權最直接的體現就是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紅利,與此相聯系,在公司新增資本時,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約定,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此外,在公司解散清算後,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股東有權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分配。
在是否分紅問題上,很多公司的股東之間往往會出現較大分歧,對此,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對股東會不分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知情權
股東雖然將公司的經營權授予了董事會和經理管理層,但是,股東依然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當然,股東行使該項權利應以不影響公司正常運營為限。公司法對此作如下設計: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六、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該項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股東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按期召開定期會議,以保障股東的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但是,定期股東會議有時還不能滿足股東參與重大決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如果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八、決議撤銷權
由於股東會實行資本多數決制度,小股東往往難以通過表決方式對抗大股東。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大股東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任意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對此,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九、退出權
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就是所謂的資本維持原則。但是,這並影響股東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或者解散公司。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十、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可以提起訴訟。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司卻不會或者不可能提起訴訟,比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由於他們直接控制著公司,不可能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公司權益受到侵害,最終損害的是股東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股東在特定情形下,經過一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侵害公司權益時,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述監事會、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也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分歧就需要協商,你和你的合夥人可以開誠布公的談一談,分歧出現的原因所在,聽取一下大家的意見,一切都要以公司的利益為重,以法律為依據。
『肆』 我是公司大股東,佔90%股份;另外一個股東佔10%股份,是法人。公司屬於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如果破產
您好,根據《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專任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謂「有限責任」就在於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其個人財產不會收到波及。
『伍』 我是大股東,但不是法人,誰權利大
股份的多少決定權利的大小
『陸』 我是公司最大股東,法人代表不是我,請問公司是誰的
首先回答您的問題,這種做法是可以的,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東,但如果您百分之百的持股,說明公司性質已經變為一人有限公司,不知道公司原來是什麼性質的?是一人獨資還是普通有限責任公司,這是有區別的。
區別如下:
1、股東人數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義,一個股東成立的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股東為2-50人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最低10萬元
普通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最低3萬元 ,如果公司原來的注冊資本不足10萬元,那麼變為1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是要一次性補足的。
3、出資方式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採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東必須一次繳足認繳出資額。
普通有限公司可採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資不低於注冊資本的20%,余額2年內繳足。
4、年檢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檢必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檢無特別規定無須出具審計報告
5、設立個數的區別:
一人有限公司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股東可成立多個有限公司。
建議樓主最好不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因為一人有限公司經營起來費用大些(如:年檢審計報告),另外最重要一點:
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意思就是說,當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不能區分時,個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柒』 我是公司的大股東,怎麼才能證明我是董事長
公司的注冊資料上有關於董事長的記錄,還有營業執照上也有董事長的記錄,專在就是董事屬長有權通過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解除總經理的職務和聘任期呀,怎麼能夠容忍公司聘請的人欺負公司的最高領導:董事長呢,法律都不允許呀,董事長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對外代表公司,總經理沒有董事長授權,不能對公司財產進行處置,對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通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才能實行,董事會和股東會會議必須要記錄,有與會者簽字
『捌』 我是大股東,但不是法人怎麼辦
法人代表一般抄是董事襲長,負責日常的經營。你是大股東,時公司的主要所有者。
按照章程,日常經營活動由法人代表代表公司進行,但如果你認為其惡意活動損害公司利益,例如嚴重不負責等,你可以要求召開股東大會更換法定代表。
如果僅僅是公司股東之間的糾紛,可以對法人代表個人或董事會提起股東訴訟
希望採納
『玖』 我是有限公司大股東,想稀釋其中某一個股東的股份,應該怎麼辦
一、通過增資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增資需要全體股東同意,其實現實中也會有很多股東不同意增資。公司新增注冊資本,「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因此進行股權稀釋比較通行的方法就是增加註冊資本。
二、通過轉讓股權(股份)的方式進行股權稀釋:
我國《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規定,依據公司性質不同,即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權(股份)轉讓的規定並不相同。
(9)我是大股東擴展閱讀
1、短期股權稀釋
所謂股權短期稀釋,是指單位股利的暫時性下降。當企業購並溢價小於或等於企業購並協同效應時,雖然從理論上或長期來說,是不會導致股權稀釋的。
但短期單位股利攤薄依然不可避免。這是因為,企業購並協同效應的實現主要取決於目標企業潛在價值的挖掘,而挖掘目標企業潛在價值,則不僅需要具備特定條件(資金、技術、高效管理等),而且需要一定的整合時間。
由於在目標企業潛在價值沒有完全挖掘出來之前,企業購並增值額肯定會小於購並溢價,從而會出現主並企業股東的股權稀釋現象。
2、長期股權稀釋
所謂長期股權稀釋,是指單位股利的永久性下降。造成這種股權稀釋的根本原因是購並溢價大於企業購並的協同效應。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購並協同效應完全得以實現,企業購並增值額依然不能彌補購並溢價,從而單位股利攤薄現象無法自動消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股權稀釋
『拾』 如果我成為了第一大股東,公司是不是由我管理
不正規的公司是,正規的公司不是,你能否不能做管理,是看你的能力。不過如果你是第一大股東,為什麼不招聘有能力的人給你管理?當然你有能力還喜歡這樣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