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有什麼好處
(一)提高資本利潤率,以利於取得較高的股票發行價格,使上市公司獲得盡可能大的市值,這也是資產重組最主要的目的。
(二)避免同業競爭。要求避免的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之間,因從事同類生產經營業務而產生的競爭。所說的"關聯人士",香港聯交所的上市規則規定相當繁瑣,按照我國的有關規定,可以簡要理解為兩種情況:一是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母公司,屬於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士;二是上市公司母公司控制下的各個子公司,也屬於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士,如果該等關聯人士從事與上市公司同類的生產經營,則會產生利益上的沖突,會被管理部門認為不宜上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存在這種情況,必須通過資產重組進行處理,以求避免與關聯人士的同業競爭。
(三)減少關聯交易。按照香港聯交所和其他一些國家的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與關聯人士的交易為關聯交易。法律上並不禁止關聯交易,但規定超過一定數量的關聯交易必須披露,但是如果關聯交易比較繁瑣、復雜,披露起來就很困難,並會被認為是"不宜上市的關聯交易"。所以,通過資產重組,盡可能地減少關聯交易,把"不宜上市的關聯交易"轉為"不影響上市的關聯交易"。
(四)把不宜進人上市公司的資產分離出來,這是在我國目前情況下,資產重組要達到的一個特殊目的。
㈡ 重大資產重組新規,重組對象是不是都要求ipo標准
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9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將重大資產重組及借殼上市的有關規定歸納如下:
重大資產重組的定義
指《重組辦法》第二條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重大資產重組的基本要求
根據《重組辦法》第十一條,歸納如下: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法規;
(二)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三)所涉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情形;
(四)所涉資產權屬清晰,過戶或者轉移無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
(五)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無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六)有利於上市公司在業務、資產、財務、人員、機構等方面與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保持獨立,符合獨立性相關規定;
(七)有利於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注意
以上原則要作出充分說明,並予以披露。另外,根據監管部門答復:對於涉及其他主管部門批復的,中介機構應當就本次交易涉及哪些部門批復、是否為前置審批、批復進度、不確定性風險,以及無法獲取相關批復對本次交易的影響等事項發表明確意見並予以披露。
5. 重大資產重組的構成標准
根據《重組辦法》第十二條,對購買、出售的資產要求如下:
(一)總額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
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 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注意:
未達到前款規定標准,但證監會發現存在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的,可責令上市公司補充披露相關信息、暫停交易、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或者其他證券服務機構補充核查並披露專業意見。
6. 借殼上市的構成標准。
根據《重組辦法》,構成借殼上市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
、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發生變更;
第二
、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第三
、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一條的要求,並予以披露(見本文二)。
第四
、符合《重組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要求。
(一)充分說明並披露交易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改善財務狀況和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增強獨立性;
(二)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須經注會專項核查確認,該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將通過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於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四)充分說明並披露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所購買的資產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並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完畢權屬轉移手續。
上市公司為促進行業的整合、轉型升級,在其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可以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之外的特定對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購買資產與現有主營業務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應當充分說明並披露本次交易後的經營發展戰略和業務管理模式,以及業務轉型升級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應對措施。
特定對象以現金或者資產認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後,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開發行所募集的資金向該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視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
根據監管部門答復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擬購買的資產為企業股權時,原則上在交易完成後應取得標的企業的控股權,如確有必要購買少數股權,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少數股權與上市公司現有主營業務具有顯著的協同效應,或者與本次擬購買的主要標的資產屬於同行業或緊密相關的上下遊行業,通過交易一並注入有助於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提升整體質量。
(二)少數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對應的營業收入、資產總額、資產凈額三項指標,均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同期合並報表對應指標的20%
。
此外
,少數股權對應的經營機構為金融企業的,還應當符合金融監管機構及其他有權機構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涉及購買股權的,也應當符合前述條件。
第五
、借殼上市與IPO要求等同
。即主板(含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第六
、購買的資產屬於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要符合證監會相關規定。
最後,需要特別注意
的是,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得實施借殼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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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發與重大資產重組、借殼的區別
做重組預期的必須要搞明白增發與重大資產重組的區別,這樣就可以知道哪些股可以重組,哪些股可以搞增發,什麼時間內不能增發或重組,節約不少時間成本,也有利於縮小選股范圍,靈活股票操作方式。今天就用最直白明了的語言說說區別,有錯誤之處請高手指正,喜歡口出不遜、裝叉裝淡者請你繞行。
先說說增發
,增發說白了就是通過發行股份融資,融的錢投向或還債或補充資金或購買資產。這裡面又分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公開增發因為面對的是公眾,影響廣泛,比較嚴格,必須是財務健康正常公司,且無違法違紀污點。定向增發因為面對十個左右的發行者,所謂周瑜打黃蓋,就要求寬松,只要無違法違紀無污點就行了。所以ST公司只能搞定向增發。
再說說重大資產重組。
一般資產重組都是通過發行股票進行的,投入的方向當然是購買資產。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發行股票的資產重組就是增發購買資產,似乎就是增發。但重大資產重組在違法違紀上要求就比較低,雖然也要求了不存在立案情況,但責任高管辭職的可繼續;沒有做出行政處罰滿36個月以及公開譴責滿12個月的規定,只是說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3年這種籠統的限制。這就大大放寬了可重大資產重組公司的范圍。因此,重大資產重組是ST公司的救命稻草。
借殼就是規定更嚴格的重大資產重組
,控制人發生變化並且資產額達上一年的百分之百,審批等同於IPO。
總結一下,爛公司可搞借殼(創業板除外)和重大資產重組,好公司才有權公開增發,無污點的爛公司也可搞定向增發。
㈢ 擬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三年之後才可以報材料嗎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區別很大。
同一控制下,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版年度末的資產權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擬上市公司相應項目100%的,重組後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發行。低於100%的不影響申報時間,只是在盡職調查上比不重組的情況有更高要求。這個規定可以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
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組,如果上述三個項目有一個超過100%的,那要36個月後才能報,超50%的24個月。這個是保代培訓的時候講的。
您是中介機構還是企業?
㈣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復牌後一般表現如何
股票重大資產重組復牌後一般股票會大漲;
股票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回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答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准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1、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2、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
3、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人民幣。
㈤ 什麼是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經2008年3月24日中國證監會第224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版,根據2011年8月1日中國證監會《關權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重大資產重組的原則和標准、重大資產重組的程序、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特別規定、重大資產重組後申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8章58條,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1〕105號)同時廢止。
㈥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復牌後一般表現如何
你好,重大資產重復組,對上市公司股制價有什麼影響,這種影響能否挽回?首先看重組方的經營狀況,不會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資產重組一般對股價的影響是正面的,如果被收購方是優質資產,那未來對對收購方來說自然會帶來利潤,因此市場對其預期是看好,股價自然會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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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的應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來《深圳證券交易源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號—重大資產重組》第五十條規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的,應當在收到擬召開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的通知時,披露並購重組委審核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應當密切關注證監會網站公告,在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日期明確後,及時披露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安排公告,並應當於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的前一交易日提交公司股票在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召開當日停牌的申請及相關停牌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並購重組委審核結果後,應當在次一交易日公告並復牌。公告應當說明,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國證監會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後將再行公告。
㈧ 擬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三年之後才可以報材料嗎
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組,如果上述三個項目有一個超過%的,那要36個月後才能報,超50%的24個月。
㈨ 上市公司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提交並購重組委員會審核的是
70%沒有什麼特別依據,就是定出來的這么個數。
上市公司擬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去回,占上市公司控制答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 這句話說得是借殼上市的情形,形式上仍然是上市公司向借殼方購買資產,主要是通過發行股份購買的方法,因為購買的資產比上市公司原有資產總額規模更大,所以購買後,借殼方取得的股份要多於上市公司原股東,即借殼方控制了上市公司,實際上是借殼方反向收購了上市公司,所以借殼方是收購人。你舉的例子就可以用,原來10億,但收購資產超過10億,上市公司就得發行比原來股份還要多的新股份給對方才能換來這么多資產,發行完的結果是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已經被對方控制了,實際上是對方收購了上市公司。因此「向收購人購買資產」的說法是沒錯的,這樣不容易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