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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股是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1-04-13 20:14:40

『壹』 技術入股最多可達多少股權比例

技術入股最高可達公司注冊資金的70%。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

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1)參股是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貳』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簡介

公司是一家以高科技新材料產業為核心業務的公司,包括以粉末觸媒合成柱及金剛石製品、硬質合金製品、難熔合金製品及其他粉末冶金製品為主的超硬及難熔材料、以非晶微晶合金、燒結稀土永磁、粘結稀土永磁、軟磁合金及其製品為主的金屬功能材料、以齒科用銀汞合金、銀汞膠囊、銀汞調和器,以及介入性治療器件為主的生物醫學材料等五大類產品,產品廣泛服務於航空航天、信息通訊、電力電子、冶金機械、石油化工、能源交通等領域。公司還與德國企業合作,通過合資、參股等方式,引進薄膜太陽能電池技術,進入了太陽能電池領域。

『叄』 那家上市公司5億元並購兩家相關醫療器械公司

請在此輸入您的回答,每一次專業解
5億美元還是 人民幣 不清楚。
匯總了2013-2014,國內53起醫療器械並購案。
收購方
被投方
領域
備注
新華醫療
威士達醫療
臨床檢測
2013年12月全資子公司華佗國際發展擬3.843億元收購威士達醫療有限公司60%的股權。
新華醫療
遠躍制機
制葯設備
2013年6月,3.53億收購上海遠躍制葯機械90%股權
東富龍
建中醫療
滅菌包裝及其材料
2013年11月,4000萬元參與上海建中醫療器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並收購部分股權,持股比例不低於20%
東富龍
上海典範
生物醫用材料
2013年11月,出資不超過3500萬,收購上海典範醫療科技部分股份並增資,持股不低於51%的股權
凱利泰
易生科技
心血管支架
2013年7月,1.397億收購易生科技(北京)29.73%股權,並計劃在2014 年逐步收購剩餘股權, 直至持有100%股權
艾迪爾
骨科
2013年11月,通過增發和現金方式收購艾迪爾醫療器械有限公司80%股權,收購對價為5.28億元
蒙發利
OGAWA
按摩產品
2013年11月,2.7億收購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OGAWA
科新生物
中山瑞福
采血針
寶萊特
多泰醫用
透析機
寶萊特
恆信生物
血液透析濃縮液、 血液透析乾粉
2013年6月,以超募資金1456萬元收購遼寧恆信生物100%股權並增資1200萬元,合計2656 萬元.
樂普醫療
新帥克
氯吡格雷等
2013年6月,3.9億人民幣收購河南新帥克60%股權
人福醫葯
北京醫療
診斷試劑
尚榮醫療
普爾德醫療
衛生材料
2013年8月合計9000萬。5000萬元用於對普爾德醫療增資,取得其30.56%的股權;4000萬元 用於收購普爾德控股持有的普爾德醫療24.44%的股權.
華潤萬東
上海華潤醫器
影像
史賽克
創生控股
骨科
2013年1月,史賽克收購59億港幣創生100%股權成為本年度最大的並購活動。
創生控股
創億醫
手術器
和佳股份
四川思訊
醫療信息化
2013年5月,子公司收購四川思訊的9項軟體著作權資產,涵蓋醫院管理信息系統(HIS)、臨床 管理信息系統(CIS)及區域醫療衛生服務系統(GMIS)
嘉事堂
廣州吉健
器械經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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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金醫療
醫療設備
戴維醫療
甬星醫療
輸液泵
2013年11月,擬440萬元人民幣收購寧波甬星醫療儀器100%股權,並500萬元增資。交易完成後,甬星醫療注冊資本為800萬元,公司持有甬星醫療100%的股權。
中元華電
廣州埃克森
診斷試劑
2014年1月,中元華電572萬元收購大千生物40%股權,成第一大股東
2014年8月6日,公司現金方式分三期、有條件地對埃克森增資人民幣2853萬元,成為控股股東,持有埃克森51%的股權。
西隴化工
新大陸
腫瘤診斷試劑
2014年1月,擬9225萬元收購的福建新大陸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75%股權。批文40 多個,其中腫瘤標志物的3個
永和陽光
診斷試劑
2014年9月,公司出資額佔比95.14%的嘉興清石西隴股權投資基金擬向永和陽光(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資6046.5萬元,增資後將持有永和陽光53.18%的股權。
亞寶葯業
泰億格電子
助聽
2014年1月,全資子公司北京亞寶投資擬出資3500萬受讓自然人黃昭鳴持有的泰億格電子8.64%的股權,1500萬元增資3.16%的股權,完成後,共持有10.52%的股權。
三諾生物
華廣生技
診斷試劑
2014年2月,三諾生物2.64持有不超過20%的華廣生技股份,成為第一大股東。
復星平耀
CML
遠程醫療
2014年2月,復星醫葯全資子公司復星實業( 香港):參與美中互利私有化及受讓CML30%股權,拓展醫療服務與醫療器械業務。
千山葯機
宏灝基因
基因晶元
2014年3月13日,收購湖南宏灝基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權並對其增資。本次投資擬以3818萬元。
冠昊生物
優得清
人工角膜研發
2014年3月,擬分階段向優得清投資共人民幣4,000 萬元,投資完成後冠昊生物占注冊資本33.3%。
海南海葯
美國仿生眼公司
生物材料
2014年3月,控股子公司上海力聲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不超過300萬美元參股美國仿生眼公司並取得其16%股權。
魚躍科技
華潤萬東
影像設備、手術器械、衛生材料等
2014年4月,收購華潤萬東51%股權和上海醫療器械集團100%股權。
新華醫療
英德公司
生物制葯裝備
2014年4月,擬3.7億收購英德公司85%股權
寶萊特
博奧天盛
血液透析
2014年6月,以自有資金1,800萬元對天津市博奧天盛塑材有限公司進行增資,占標的公司70%的股權,
北大醫葯
一體醫療
腫瘤消融
2014年6月18日,,擬14.02億元購買深圳一體醫療100%股權,全部以發行股份的方式支付。
翰宇葯業
成紀生物
注射器
2014年8月20日,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甘肅成紀生物葯業有限公司100%股權,13億。
普華和順
天新福
硬腦膜
2014年8月普華和順集團(01358),8億人民幣收購北京天新福醫療公司全部股權。神經外科手術的再生醫用生物材料人工硬腦膜,行業的先驅和領導者
樂普醫療
雅聯百得
診斷試劑
2014年8月,擬使用自籌資金15,381.82萬元投資北京雅聯百得科貿有限公42.11%的股權,成為第二大股東。
1.25億投資北京海合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71.39%的股權。
3642萬投資北京金衛捷科技發展(家庭醫療健康綜合服務平台),51%股權。
1400萬與由擬成立公司的核心管理和技術團隊共同投資組建的寧波美聯通投資管理中心, 持股70%;
梁滿初
京柏醫療
監護儀
2014年8月,天目葯業以729萬元的價格將所持深圳京柏醫療設備有限公司60%股權轉讓給該公司股東梁滿初。
北陸葯業
世和基因
基因測序
2014年8月,擬向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增資3,000 萬元,增資後參股20%的股權
楚天科技
新華通
制葯用水設備
2014年8月,擬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相結合的方式購買新華通100%股權
長春高新
愛德萬思
可降解金屬冠脈支架和骨科植入物
2014年8月,3,344.07萬分布增資愛德萬思44.5%
尚榮醫療
錦洲醫械
骨科 骨接合植入物
2014年9月,擬用現金10140萬元收購張家港市錦洲醫械製造有限公司66.21%股權
華平股份
北京康瑞德
醫療質量檢測及數字信息系統
2014年9月,2000萬增資北京康瑞德獲得40%股權
利德曼
德賽診斷
診斷試劑
2014年9月,利德曼1.8億與3家共同投資方購買德賽診斷系統(上海)有限公司及其持有的德賽產品部分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後,利德曼將持有德賽系統、德賽產品各25%、31%的股權。
維梧;凱雷基金
海爾特種電器
醫療設備
2014年9月,凱雷投資集團以4.05億元獲青島海爾特種電器有限公司30%股權,維梧資本將持有特種電器8%,海爾創投將持有40%的股權。
嘉事堂
馨順和
器械經銷
2014年9月,擬以2.5億元收購四川馨順和貿易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部分股權,收購完成後,佔51%的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藍帆醫療
利明醫療
血液透析
2014年10月,全資子公司藍帆(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聯合公司關聯方福州東澤醫療器械以864.5萬元和435.5萬元分別收購利明醫療66.5%和33.5%的的股權。

答都將打造您的權威形象

『肆』 江蘇一德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天行健,君子以自強不息;地勢坤,君子以厚德載物。
一德集團,一直堅持「小事靠智、大業唯德」的經營理念,積極投身於中國城市化建設的浪潮之中。
今天,一德集團將先進的城市區域整體開發理念和雄厚的國際國內資本相結合,虛席以待,吸引各類精英人才加盟,以共同成就一番事業!
世界因你而不同,加入我們,做中國城市區域建設的領跑者!
集團簡介
江蘇一德集團是國內領先的城市綜合運營商,從2002年開始,經過對轉型期中國管理機制和經濟環境的長期觀察和深入研究,江蘇一德集團突破傳統開發區的建設模式,提出了城市綜合區域開發理念,致力於「創新空間價值、營造城市魅力」,並以甲方總體為核心方法體系,構建了區域開發、區域價值增值的完整價值鏈。江蘇一德集團先後參與和主導了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江蘇軟體園吉山產業基地、江蘇南京徐庄軟體園、揚州廣陵新城等區域開發建設和運營;並在城市總體規劃、項目策劃、建設開發、資本運作、運營管理、招商等方面積累了系統的全面解決方案。
目前集團下屬有三十餘家分子公司、參股控股企業,其中江蘇一德文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等以商業街區、城市綜合體、區域開發、旅遊、文化等產業為主。南京新城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一級土地開發商,實踐了一德集團首創的區域開發和產業社區模式,秉承「推動中國產業化和城市化協調發展」之使命,成為中國區域開發的探索者、創新者和踐行者,榮獲「中國房地產20年最佳區域開發模式」等榮譽稱號。
業務領域
區域開發:揚州廣陵新城、海南文昌東郊椰林、江蘇軟體園吉山基地
科技園區:南京徐庄軟體園產業基地、大連北方生態慧谷、中國聲谷、成都上青城產業社區、神州數碼(崑山)信息產業園
城市綜合體:SOC新城發展中心、環首都綠色經濟圈服務中心、南京托樂嘉街區、長沙華中心(原名:金外灘)
文化旅遊:艾米1895電影街、南京玄圃會所、南京明城匯商業街區、小盤谷會所、三間院會所、鎮江西津灣、鎮江子閱樓、海南文昌「聽椰」度假酒店、南京吉山出漫廬商務會所
其他業務:1912商業街區、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南京壹榀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上海藝潮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等
截至今日,江蘇一德在區域開發、資產運營和項目投資等相關領域中已經形成了獨特的商業模式,一支專業的運作團隊+IDG投資基金,江蘇一德以持之以恆的創新力贏得了業界的矚目和尊重!
公司提供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資、完備的福利待遇,良好的成長空間與發展機會,熱忱歡迎您的加入!
地址:南京市江寧區天元中路126號新城發展中心01幢13層
郵政編碼:211100 招聘郵箱:[email protected]
法定代表人:陳俊
成立日期:2001-12-03
注冊資本:7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江蘇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00073225222XK
經營狀態:在業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英文名:Jiangsu Eastide Group Co., Ltd.
人員規模:500-999人
企業地址:南京市玄武區黃埔路2號黃埔廣場黃埔大廈(A3幢)24層
經營范圍:實業投資,投資管理,信息咨詢服務,技術服務,設備租賃,房產租賃。城市公用事業相關產品的研製、銷售,機電產品、通信產品、計算機、系統軟體的研發及銷售服務;弱電工程的設計、施工;建築安裝工程設計、施工;國內貿易,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伍』 百度提問 技術入股不經過法律評估,只經過雙方協商,簽合同,是不是也受法律保護與普通合夥有什麼區別

1、技術入股的最高比例為5%-20% 特殊的放寬到35%.注意技術或實物一定要經過工商局認定的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才合法
2、如果當時公司成立時有登記你為股東的話,則根據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你享有25%的股東權
3、最好你要去當時咨詢律師,律師知道該怎樣寫.為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一定要請律師.
祝你成功!

再轉一個給你看看
技術入股是指技術持有人(或者技術出資人)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於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並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一、入股技術成果權的整體性問題

《若干問題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成果出資者應當與其他出資者協議約定該項技術保留的權利范圍,以及違約責任等。可見,技術成果出資者並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權入股,即還可保留部分權利。有人認為,這與公司法的財產獨立理念不符。根據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公司是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其前提條件是,公司必須擁有獨立財產權,而部分權能則不是獨立的財產權,所以不能作為一種出資形式。但是,筆者認為,允許技術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首先,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其不發生有形控制的佔有和損耗,在同一時間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時實踐也為可能。而有形財產,在同一時間只能為一個主體佔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轉讓或權利許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貨與多家。技術成果無形性的特點,決定了其權能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只要有技術成果存在,其各項權能就能獨立存在,就能被佔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術部分權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資本就是能夠帶來剩餘價值的價值,而技術成果的部分權能一旦與貨幣、實物相作用就能給各出資人帶來更多的產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見,技術成果部分權能也具有資本的屬性,因此,其亦可成為出資的內容。

第三,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入股,可以通過合同規定技術出資人相應的權利義務。我國法律可以擬定關於技術出資人與其他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格式合同,技術出資人必須按照其所出資的技術權能承擔法律規定或約定范圍的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其他出資人亦可按照合同對技術行使支配權。

第四,技術成果所有權轉讓的作價遠高於其使用權等權能的轉讓,而且很多情況下,為得到先進技術的投資者只是希望得到有關技術的使用權,如技術出資人以所有權入股從經濟上來說對其他投資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許其以部分權能入股也有利於其他出資人。

二、有關技術出資入股的作價問題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一)評估作價方式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並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採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並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第一,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而且相關的評估人員也缺乏一定的技術水平。資產評估機構是指持有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以及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臨時評估機構。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對於技術的評估工作只能由評估實物的機構來承擔。但是,這些評估機構的評估人員的評估水平不高,他們大多沒有相關的技術背景,缺乏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相關知識,而且他們本身對技術內容缺乏了解,因此他們不可能完全客觀地對技術做出評估,在通常情況下,只能套用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來評估技術資產,所以他們所得出的評估結果是不可能完全可靠的。相比之下,國外許多國家都明確了技術作價的主體。如巴西法律規定技術出資要經過外資局的批准,並由中央銀行估價;智利則規定此類事物由該國國外投資管理委員會管理;波蘭法律則規定第三人只有工業產權領域的專家們方可擔任。

第二,評估機構對技術評估尚未有一個確定的合理標准,而且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其程序也缺乏嚴密性。有關人員只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對技術進行大致的評估,其中所運用的評估方法,所選擇的評估參數,所使用的評估標准等一系列相關內容都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據,評估人員的主觀性很強,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技術的正確評估,而且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損害技術出資方或者其他出資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技術評估尚未完全從出資之權利和對公司的作用上考量。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其出資之權利可以是技術成果所有權,亦可是技術成果的部分權能。因此在技術評估過程中必須根據其出資之權利來確定技術價值,從而確定其在公司財產中所佔的比例。另外,目前技術評估人員進行技術價值評估時往往只純粹地從技術本身著手,而不考慮技術對公司的作用大小,從而出現技術價值的評估與實際不相符合現象。

(二)協商作價方式

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目前,這種作價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規中都得到了反映。這不僅避免了評估作價方式繁瑣、復雜的作價程序,而且也無需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確定專門的技術評估標准,只要通過協商方式即可確定技術價值。其靈活性不僅在於克服評估作價的困難,解決實務上的操作,更在於充分通過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而且,協商作價方式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通過出資人自己的處分,決定自己財產的命運,對技術出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不僅有利於公司最大可能地引進先進技術,而且減少了技術出資的成本。同時,採用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可以根據企業目的,按照各個出資人技術的「使用可能性」進行評價。只有這樣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無用性」這類技術的質的類別即范圍還原為量的類別即評價額,並且此種價值類別,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出資者來說,都可以成為一種適當的處置。

但是,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其法律效力低於評估作價,而且還有可能出現出資人任意協商出資金額導致出資不實的情況以及技術出資人利用其他出資人對技術不熟的弱點而實行技術欺詐的行為。

(三)驗資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可見,驗資機構驗資是公司設立的必經程序。驗資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我國《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驗。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驗證被審驗單位的注冊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各投資者是否按照合同協議、章程規定的出資比例、出資方式等足額繳納資本。可見,驗資與評估雖然在內容上有所不同,驗資是審驗被審驗單位資本的合法性、真實性;評估是對資產的現實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但是,其兩者在具體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許多相同之處。1.兩者均是出資人通過委託國家指定部門執行具體事項,且指定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事。2.兩者均要對資產進行檢查、評定,且最終都要作出報告作為證明文件。3.兩者的目的均是為了正確反映資產的真實價值。可見,一味地強求評估作價,則會因為驗資與評估程序重復而增加公司設立的成本。

(四)評估、協商與驗資的協調

基於以上之分析,筆者認為,從本質上看,技術成果作價方式的固定並非立法之目的,而僅是發現和明確技術成果價值的手段,如一味強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術成果價值發現的多途徑,不僅有礙技術成果的出資,也增加了公司設立的成本。在我國《公司法》尚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以確保資本充實原則實現的情況下,對於出資技術價值確定之方法不宜強令必須評估,應適當承認協商作價方式,這既有利於各出資人在較短的時間內設立公司,也可以節省不少人力物力。但是由於技術價值本身既為無形,出資各方亦非技術成果評估的專家,他們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術的市場前景、成熟程度、預期回報量等信息,並且技術成果出資價值的確定與公司資本充實制度緊密相連,因此,承認協商作價不能放任自流,而應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並將協商作價與驗資制度相結合,以更好地發揮協商作價的作用。

三、技術出資入股的比例控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發布的《若干問題規定》規定: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最高可達注冊資本的35%。1999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法律對於技術成果的規定是一般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35%。目前在實踐操作過程中,許多地方都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如廈門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規對該比例有突破性的規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暫行規定》(試行)第五條規定:出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經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作價金額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35%;經省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可達60%,但需經全體股東認可。另外,有些學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認為只要技術成果入股合理,無論佔多少比例均可。如《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出台後,北京市工商局適時推出了新的企業登記注冊管理辦法,規定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設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業的,對其高新技術成果出資所佔注冊資本(金)和股權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資人在企業章程中約定,技術作價在5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經過評估,只須提交一份有全體股東簽名的確認書即可。

筆者認為,在公司法制定時,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經濟還不是很發達,加上技術成果是一種無形資產,其無形性在作價上存在著相當大的困難,如果不加以限制讓其任意出資的話,必然會產生很大的風險,影響到各出資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無形資產,若要使其真正發揮作用,則必須與貨幣、實物相結合,如果對技術出資比例不加以限制的話,則有可能出現100%的技術出資,而這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對技術成果入股的比例加以限制具有現實意義。

但是,隨著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產品技術的含量不斷增加,發展高新技術、實現高新技術轉化、促進技術創新是時代發展的需要,作為高新技術轉化的重要手段——技術入股,我國有必要對其網開一面,放寬對其所作的比例限制。一方面,立法上已提供了評估或協商的作價方式,若擔心對方的出資過高,有所風險,當事人完全可以基於其理性的選擇,要求通過評估作價以確定價額。另一方面,從原則上說,只要技術出資人不持技術優勢提出苛刻條件,只要符合國家關於外資技術的合理限制,則應當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以有效促進經濟,國家無須也不應確定統一的標准來限制自由主體的意志。畢竟,當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若任由國家干預,則無疑在相當程度限制了主體的能動性,成為經濟發展的桎梏。更重要的是,作為發展中國家,科技水平本已落後,再加以比例的限制,無疑對技術引進構成限制,也不利於技術出資方出資之積極性,而出資限額若規定得過低,則更對高新技術出資構成妨礙。設若技術成果出資人之相對方提高出資比例,則將對當事人自由形成公司之規模構成間接立法干預,當事人若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則要麼放棄設立高新技術企業,要麼通過使一方降低作價額或另一方提高出資金額,前者則可能造成資產的浪費,後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對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不宜太低。

同時,筆者認為對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與國外立法規定也不相符。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都對現金應占公司資本的比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未對無形資本應占的比例作出規定。如法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現金出資應在公司總資本的25%以上;德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必須至少有25%的現金;義大利規定現金出資為公司資本的30%;瑞士、盧森堡規定為20%。因為,對於高新技術公司而言,其科技競爭力是公司信用的標志,技術成果是公司發展的關鍵內容,而對技術成果的出資比例進行限制恰恰妨礙了高新技術公司的發展,但如對現金出資比例作出要求則不僅有利公司轉化技術,而且從反面限定了技術出資比例,同時作為現金也是債權人的最有力的保障,同樣能達到防範借成立公司之名欺詐債權人情況的發生。筆者認為公司技術成果出資比例是否應受限制必須在私法主體的自治和國家關於經濟秩序的管理上找到平衡,國家為防範公司成立行為中的欺詐現象,可以通過手段的選擇和法律責任的構建實現,而不必也不應盲目限定技術比例。

四、技術入股後其價值變動的利益調整

在科技迅速發展的今日,技術成果往往因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或保護期限的屆滿而致使其本身價值的喪失;或者相反,入股的技術成果因相關技術的出現或市場發展的成熟或本身技術的改進而成為更先進技術,從而使技術價值增加。這兩種技術價值的變動均會引起出資各方的利益變動。

(一)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情況

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時,在實踐中往往統一採取減少或者撤銷相關股東的股份解決,筆者認為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原因可有多種,或是市場變化引起,或是因當事人行為不當所致,還有的是因為出資時作價過高造成。因此應當根據技術價值降低或滅失的原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並採取相應措施。

1.市場變化導致價值降低。當公司成立後,技術成果的財產權發生轉移,公司成為技術財產權人,該財產之收益或滅失應由公司承擔,而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若將技術價值減少的責任強壓於股東(技術出資人),通過剝奪股東的股權來解決,不僅勉為其難,亦抹煞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相互獨立。同時,如果按實踐之解決方式來類推的話,則會出現可消耗物的出資人在其出資的財產被消費後,股權即被消滅;貨幣出資人在其所出資的貨幣用於交易之後,其股權亦被消滅;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人的股權則隨著土地的增值或貶值而不斷變化。這顯然不符合出資人出資建立公司的最終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價值的降低或滅失應以公司是否成立為界限,來解決其具體問題。當公司設立時,由於出資各方簽訂了出資合同,他們之間確立了具體的合同關系,若技術成果價值降低或滅失,應以合同法原理來解決,即或者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後,由於技術成果價值的財產權已為公司所有,因此,其價值降低或滅失自應由公司承擔,而不應強加於股東(技術出資人)。

2.相關人員行為不當導致技術價值的降低。如果技術價值的降低是技術出資人或其他相關人故意造成的,如出資人惡意泄露技術秘密導致公司喪失對該技術的享有,那麼該出資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為公司是技術的財產權人,對技術享有佔有、使用、收益之權利,出資人惡意泄露技術秘密則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應依據保護商業秘密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的相應責任。

3.出資不足引起的技術價值不足。若出資時,技術成果價值與出資價值兩者不一致則必須由相關股東承擔補充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技術價值增加情況

技術價值增加原因多種,但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良好的市場發展促進技術價值的提高;原技術改進使價值增加成為更先進技術。實踐中通常採用增加技術出資人股份方式來解決技術價值增加問題。但是,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筆者認為,技術成果價值的增加應根據其增加的原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市場原因導致技術價值的增加。當技術與貨幣、實物相結合,經過長期使用,使其具有廣泛的市場,並能轉化為巨大經濟效益時,如商標中的馳名商標,其產生的「認牌購物」、「顧客吸引力」等體現價值增加的功能能夠轉化為巨大的經濟效益,此時應以公司作為直接受益人,因為公司是技術的財產權人,其對該技術價值的增加作出了直接貢獻,如果以增加技術出資人股份來解決,則必然會損害其他出資人的利益,而且也會混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的界限,違背公司財產獨立的理念。

2.相關人員的技術改進引起的技術價值的增加。當技術出資人作為公司股東對技術予以改進時則可以按照《公司法》的增資程序和增資方法來處理。當公司其他人對該技術進行改進時,則應以職務技術成果來處理,由公司享有該技術,並對該技術改進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當然出資各方亦可在不違背法律的基礎上簽訂技術轉讓合同,並在合同中規定更新技術應優先轉讓給技術受讓方的條款,使其可以根據規定具有優先使用權,這既有利於維護公司的利益,也有利於保持公司與股東之間的合作關系。

五、結論

技術出資入股是一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新內容,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我國經濟逐步與世界經濟接軌,努力搞好技術出資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認為對於技術成果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規定,如此才能有利於發揮技術成果更大價值。在權能出資上,我國法律應規定允許技術出資人將技術成果以部分權能出資入股;在作價方式上,在有驗資環節防範作價不實的情況下,評估作價與協商作價沒有很大區別,我國應放寬技術成果出資入股作價方式;在出資比例上,應適應知識發展的需要,放寬技術出資比例的限制;在技術出資人股權保障上,法律應針對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兩個不同階段作出不同規定,而不應因技術成果的增減而增減技術成果出資人的股權與收益。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引進技術,發展技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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