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董事長和總經理是由董事會還是股東會選舉
公司法規定,股來東會選舉產生自董事。
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董事會決定聘請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
(1)股東會選舉董事長擴展閱讀:
董事長(英語:Chairman of the Board,簡稱:Chairman,日韓稱會長),又被翻譯成董事會主席,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領導者,統領董事會。董事長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會選出,其代表董事會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董事長是公司或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領導股東會。在日本和韓國的大型會社(公司)稱為「會長」,名稱分別為「取締役會會長」和「理事會會長」,是股東利益的最高代表。
總經理:公司或類似單位的最高業務領導人,一般賦有決定有關行政和管理政策的權力
㈡ 如何選舉新董事長
由董事會發起,持股超過50%的股東,或者是全體股東,召開董事會。
在很多法律體系中,任命和解除董事都要經過股東(大)會上股東的投票表決。董事可以因為辭職或者去世而離開。在一些法律體系中,董事可以被其他董事協商罷免(在一些國家,這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但是在另外一些國家,則沒什麼限制)。
一些司法權也允許董事會直接任命董事,來填補因退休或去世而出現的空缺,或者作為現有董事的補充。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股東會選舉董事長擴展閱讀:
董事長任職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董事長: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董事長工作職責:
1、具有組織、協調、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在董事會職責范圍之內,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一般也不進行個人決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才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權。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行政權力。
2、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除任何人的職務,除了董事和監事,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雇員,而是公司的主人和仲裁人。還帶領企業做出正確的戰略戰策,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務。
㈢ 董事長是如何選舉的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比較多或者公司規模比較大的,公司可以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規定人數的董事組成,而董事會會設立一人擔任董事。
按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產生自股東大會,董事長產生自董事會,代表廣大股東的利益。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一方擔任董事長,他方擔任副董事長。
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企業的章程規定,一方擔任董事長,他方擔任副董事長。外商投資企業產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既要考慮整個企業的利益,同時又要考慮投資雙方利益的平衡。
(3)股東會選舉董事長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㈣ 我是公司股東,去年經股東會選舉一致通過,選舉為公司法人和董事長。
問:我是公司股東,去年經股東會選舉一致通過,選舉為公司法人和董事長。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不一定由出資最多的股東擔任。一般較小企業不設立董事會時會設立一名執行董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㈤ 股東會能直接罷免和選舉公司董事長嗎
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長/副董事長須董事會選舉產生,主要還是看該公司章程 很多公司特回別是上市企業 董事答長/副董事長都是董事會初選最後股東會進行裁決。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利機構 董事會權利也來源於此,俗話說小公司是董事長自己的 大公司就是公眾的。公司組織結構其實就跟國家一樣,股東會就是政治局 董事會就是國務院 監事會也就是中紀委吧
㈥ 公司可以直接由股東會變更董事長嗎
一般情復況下跟公司控投有制關,現任董事長是否股份最高?你們的公司章程中對董事長的規定是怎麼限制的呢?如果公司章程有不同規定,即使股東代表大會甚至股東大會三分二以上的票或代表多數股權的股東通過也不行。可能還會涉及改變公司的資本結構,或修改公司章程。如沒有什麼限制,公司董事長只在幾個相等或相當股權的股東之中產生,由股東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決定,則可根據公司章程召開股東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進行撤換,但仍要認真研究公司章程。僅限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