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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授權經營班子融資股東會

發布時間:2021-05-16 18:58:27

❶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區別

組成不同、職自責不同、性質不同等。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系,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❷ 公司董事長授權經營班子,是否需要上董事會批准

1、董事長授權經營班子,當然主要是指總經理,只要是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並且公司法和章程沒有約定此事項必須由董事長本人執行的,自然可以授權,不需要董事會批准。比如,《章程》約定董事長可以簽批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采購活對外投資,那董事長授權總經理50萬以下的可以總經理自行決定。自然不需要董事會批准了。

2、如果董事長授權事項本不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如上述例子,董事長授權總經理決定150萬元以下的采購和投資,那肯定就不行了。這種授權當屬無效授權,即便是董事會批准董事長可以這么授權,也屬於有瑕疵的可撤銷授權。
故而,樓主提到的固定資產購置、合同簽訂、費用報銷、人員聘任等事項,只要在董事長職權范圍之內的,可以直接授權,不需要上董事會批准。何為職權范圍之內?主要看《公司章程》之約定。

融資計劃已過董事會,上款時還需通過董事會嗎

所謂的融資計劃,一般都是指上半年召開的那次定期董事會的固定議題。專因為召開時間早,所以屬這個議題往往是個計劃性的,比如今年按照經營計劃和預算估計須融資多少億。所以,這個融資計劃終究只是個預估和計劃。而且,這個議題通常董事會過完,還要年度股東大會過一遍。
但是
1、待到今年在經營過程當中,真的發生融資事項的時候,還是要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的額度,該上董事會上董事會,該上股東大會上股東大會。比如,超過1000萬的,在1億之內的,上董事會審議。1億以上的,股東大會審議。
2、因為具體融資的時候,涉及到的利率、期限、擔保等事項,不可能是一個融資計劃就能囊括進去的,必須得按照許可權,該上董事會上董事會,該上股東大會上股東大會。
但是但是,如果董事會在融資計劃審議通過之後,在董事會決議里給管理層一個授權,比如1億以內,市場平均利率上浮20%以內,無擔保的信用融資,可由管理層自行操作,報董事會備案。那就不用上董事會了。

❹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三節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股份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聘任的,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授權下,執行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實現董事會制定的企業經營目標。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訂合同和處理業務;組織經營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及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人選,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業務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❺ 股東會對董事會授權問題

不需要了,但是需要在股東會上明確的修改公司章程,並將其列入董事會許可權中,避免與原章程規定沖突。

❻ 企業融資是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由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董事會授權經營班子融資股東會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❼ 請問如何區分哪些股東大會權利可以授權董事會來行使,哪些股東大會權利不可授權

回復
blackcrystal
的帖子一般在《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公司基本治理制度中確定股東大會的具體職權。

❽ 若在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融資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時,是否二者皆可

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專,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屬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像公司融資這樣重大的問題,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皆可的情況下,應該由股東會決定。

❾ 股東會的法定職權能否授權董事會行使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能否由股東會直接行使列舉具體法律條例

既然是法定職權,股東會的職權只能由股東會行使,有些事項時必須由股東會作決定才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股東會的職權授權董事會行使的情況,但是董事會是對股東會負責的。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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