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發公司債是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通過
發行公司債,未明確規定必須經過特別決議,從一般原理來判斷,其不影響公司股本規模及
股權比例
,因此通過普通決議即可。
❷ 新公司法中規定: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時,需要以特別決議方式通過。
符合,公司章程屬於私人意思自治范疇,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具有最優效力的,也就是說,公司法的規定僅設定底線,只能更高,不能更低。
從另一方面理解,章程是各股東意思協商一致的產物,有異議的話就應該在協商階段解決,既然協商一致,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沒理由不遵守。
補充:沒有援引法條是我的疏忽: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個人認為,根據此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公司章程制定的規則具有最高效力。而此條第二款則是設立了特別決議的最低限制(即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比其更高,我覺得沒問題,而如果公司章程低於此標准,那就是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了。
你覺得呢?
❸ 什麼是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親自追上為他送行。因為沒有曹操的關文而且蔡家還有一些親戚在劉表軍中擔任重要的職務。對此蜀軍大敗。司馬師與司馬昭兄弟在朝廷專權又聽到傳言說漢獻帝已經遇害煜城 (照耀城市)
❹ 請教問題——關於股東大會特別決議
公司在作融資相關決議時,募集資金投向作為決議分項也是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的,按照一般邏輯,變更自然也得如此。不過確實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
❺ 股東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與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復中,股東會制的特別決議事項,是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是「全體股東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是經「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這是「出席會議股東的表決權」。
比如: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是1000萬元,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700萬元,但是要通過特別決議就需要1000萬元×2/3以上表決權通過。
又如:乙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表決權是1000萬股,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是700萬股,但是要通過特別決議就需要700萬股×2/3以上表決權通過。
❻ 哪些情況必須股東大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議的特別決議就是指那些需要經全體代表2/3以上表決權通過的決議,《公司法》規定的需要特別決議的事項有四種,即: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以及變更公司形式
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❼ 簡述哪些屬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您好,需要股東會特別決議的事項: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專基本規則,是屬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❽ 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事項有哪些
以分派股息、紅利的全部或一部發行新股,變更章程,增減資本,許可董事的競業行為,公司的解散與合並,締結變更或終止有關出租全部營業的契約,為更新設備或變更營業計劃轉讓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司營業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的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等。
對於不同的決議事項,各國設有不同的規定:有的需有代表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並須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有的則僅需有代表股份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即可。各國法律對特別決議的表決權要求雖然不一,但一般均要求達到絕對多數。
(8)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
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
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股東情況。
5、簽署: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❾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的有什麼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則,是公司活動的依據,法律對其制定、內容、形式等都有明確要求,公司可以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設立、存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定登記事項。公司在成立以後,可以根據客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導致公司消失;公司合並、分立,或者導致公司解散,或者導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財產的變化,事關股東重大權益,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變更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變更形式,涉及公司注冊資本、股東權益、組織機構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屬於重大事項,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公司合並由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的法律依據:
公司合並是剝奪當事公司獨立性而將企業結合在一起的最極端的企業結合形態,涉及到公司的生存發展,對公司股東具有直接重大利益關系。因此,公司合並屬股東會決議事項,公司合並應實行股東決議制度。對於這種股東決議制度美國、日本、德國、法等國的公司法幾乎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38、39、103、106條規定,公同合並,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對公司合並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也就是說,合並的股東決議制度適用資本多數決議原則,這也是國內外的通例。我國公司法雖然規定了資本多數決議原則,但是對出席股東會的人數未做明確的規定,因此,基於對小股東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股東最低出席比例做出明確規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股東人數達到股東總人數的一定比例時才能召開。股東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以上通過。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少數大股東操縱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保證股東大會決議充分反映大部分股東的意志,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股東大會中的特別決議是在回憶中決議事項很重大的情況,而且針對特別決議應當得到出席回憶股東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才可以的,但在公司法當中也特別規定了應當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股東的通過才行。
延伸閱讀:
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程序是什麼?
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有效么?
臨時股東大會提前幾天通知?
❿ 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案和特別決議案在定義上有什麼區別
根據企業自己的章程規定,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是過半數投票權通過即可通過的決議,特別決議是超過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通過才可通過的決議。
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