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限制性股票激勵承諾的業績未達標,上市公司還有其它辦法讓股票解禁嗎
說的是股票嗎,股票不是用來炒的嗎,炒才是關鍵,至於說解禁,就玩個數據就可以了,股東想弄就玩,不想玩就歇幾天
⑵ 『公司及大股東承諾未來至少三個月內不計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收購 』可信嗎
它既然這樣通過法定指定網站或信息發布處明確公告了就是可信的。它在三個月內就不會有重大資產重組、收購。但不等於股票不漲或不跌。
⑶ 子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未達到業績承諾收到母公司的補償款如何做分錄
DR:銀行存款
CR:資本公積
⑷ 並購重組 未完成業績承諾怎麼辦
重組炒的就是預期,重組成功就會大漲,後面沒有完成自然會跌點,不過等炒完第一次,後面就會開始跌了,望採納
⑸ 求教:重組業績承諾沒達到,現金補充有沒有成功減免的案例
同意8#。業績未達承諾的條款不能隨意更改。不知道樓主的具體情況是什麼。一般情況是,業績內承諾應該是容被重組方的股東做出的,如有未達承諾事項,是被重組方的股東對重組方根據條框予以相應補償。這個跟上市公司的股東會有啥關系?
⑹ 重大資產重組業績承諾補償股份贈與實施公告 是利好消息嗎
山東地礦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業績承諾補償股份贈與實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1、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業績承諾補償股份採用分步贈與的實施方式,應贈與股份總數為101,323,895股,首批贈與的股份總數為65,074,611股,其他剩餘36,249,284股將依據法律訴訟進展、法院判決及執行情況決定具體實施日期。
2、公司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業績承諾股份贈與首批實施的股權登記日為2015年7月17日(周五),敬請於2015年7月17日收市後在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在股份獲贈到帳日(2015年7月20日)前不要進行證券賬戶的注銷、資料變更和股份轉託管等操作,以免影響贈與股份的到帳,贈與股份將於2015年7月21日可以上市交易流通。
3、公司後續進行的業績承諾股份贈與實施的股權登記日仍為2015年7月17日,敬請具有受償權的股東在2015年7月21日後不要進行證券賬戶的注銷、資料變更和股份轉託管等操作,以免影響後續贈與股份的到帳,具體實施日期以屆時公司公告為准。
山東地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5年5月28日召開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議案1《關於回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未完成業績承諾對應股份的議案》被本次股東大會否決,按照《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的規定,公司本次業績承諾的補償方式採用股份贈與方式。議案2《關於採用回購並注銷股份補償方式時重大資產重組參與股東全額注銷股份的議案》、議案3《關於採用回購並注銷股份補償方式時重大資產重組參與股東組合注銷股份的議案》和議案5《關於採用股份贈與補償方式時重大資產重組參與股東組合贈與股份的議案》被本次股東大會否決,公司本次股份贈與採用全額贈與股份的方式。
⑺ 公司讓員工簽承諾書業績不達標降職在法律上有效嗎
這是內部的行為。這並不違法。因為你的業績不能達標,所以降職這是很正常的。
⑻ 被收購的公司第三年沒有完成業績成諾,但是大股東現金補償到位,還需要計提商譽減值嗎
需要的,補償不影響商譽減值
⑼ 如何理解並購重組的業績補償條款
並購重組中的業績補償條款通常表現為投資協議中的「盈利預測及業績補償條款」或單獨作為「盈利預測及業績補償協議」,該類條款基本邏輯是被投資公司(被並購方、標的公司)的原股東就標的公司未來一段期限內(承諾期)的經營業績(一般是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又稱「承諾業績」)向投資人作出承諾,若承諾期滿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准,則由承諾股東向收購方進行補償;也可約定,若承諾期滿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達到或超過承諾業績標準的,則收購方向標的公司特定股東或員工給予一定獎勵的制度安排。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條款涉及的主要因素包括:承諾人、補償義務人、補償對象、承諾期限、承諾業績、實際經營業績考核時點、補償方式以及獎勵方式。
一誰來承諾,誰來補償?
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條款存在的前提是收購估值以承諾人對標的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的預期和承諾為基礎而確定。通常,作出上述業績承諾的主體為標的公司股權的全部或部分原股東。
通常補償義務人的范圍與承諾人的范圍一致,但也不盡然。若收購方認為承諾人補償能力較弱時,會要求承諾人引入保證人,以保證發生補償事項時,收購方能按約定得到充分補償。簡言之,補償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業績承諾人。特別提醒的是,根據盈利預測與業績補償制度設計初衷、法院相關判例,對賭協議的補償義務人不能為本次交易中的標的公司。
二誰做獎勵,如何獎勵?
獎勵義務人通常為收購方,即當標的公司考核業績達到或超過承諾業績時,向獎勵對象給予一定獎勵的義務主體,通常為收購方。獎勵的方式可以由收購方以特定較低價格向獎勵對象轉讓一部分自身股權,可以由收購方以特定較高價格增持標的公司股權,也可以通過交易價格調整機制由收購方補充支付收購對價實際數與原評估數的差額。
獎勵義務人也可為標的公司,此時獎勵方式通常是由標的公司從超出的承諾業績部分對獎勵對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配股。獎勵對象為業績承諾人、標的公司高管或者約定的其他主體。
三如何承諾,怎麼考核?
承諾業績通常與估值中的盈利預測掛鉤。實務中,一般會以標的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作為標准,有時也會加入其他業績指標。承諾期限又稱補償期限,在當前證監會的監管實務中,業績補償期限一般為並購重組實施完畢後的3—5年,對於標的資產作價較賬面價值溢價過高的,可視情況延長業績補償期限。當然具體的業績補償期限由交易各方協商確定,但一般不會低於3年。
實踐中收購方不可能等到承諾期滿後再對標的公司實際經營業績進行考核,這不利於保障收購方及其股東利益。現實操作中,通常情況會以會計年度為單位進行考核,考核的時間節點一般為每年度的12月31日,即對標的公司截至每一年度的12月31日的凈利潤或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進行考核。
四向誰補償,補償方式
並購重組中的補償對象可以是標的公司、收購方或收購方指定的第三方。補償方式因交易環境、交易內容、交易價格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不盡相同,但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現金補償、股權支付、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相結合。
(一)現金補償
現金補償,即在承諾期限內,若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準的,則由補償義務人需給予補償對象一定金額的現金作為補償的一種補償方式。對於設置多時點考核的業績考核(例如,對標的公司每一年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即便是在後一考核時點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超出相應承諾業績情況下,前一考核時點的已補償現金,也不予以退還。現金補償按補償對象的不同,實踐中多採用向標的公司補償和向投資方補償兩種:
1. 以標的公司作為補償對象的補償數額確定,從公平、簡易的原則出發,通常的做法是以承諾凈利潤與實際凈利潤的差額為准。即應補償金額=承諾業績—實際經營業績。
2. 以投資方(即收購方)作為補償對象的補償數額確定方式則多種多樣,沒有非常確定或使用率非常高的固定標准。實踐中,尤其是對估值溢價倍數較高的情況下,確定的補償數額應至少要保證收購方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以維護基本的公平原則。
(二)股權支付
此處的股權支付,既包括補償義務人將仍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支付給收購方或收購方指定的第三人,也包括補償義務人將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權(如通過換股獲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給收購方。若補償義務人現金補償能力不足或者基於其他考慮,收購方有時會要求補償義務人以其仍然持有的標的公司的股權作為業績補償的主要方式或現金補償的補充。
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而發生補償事項時,上市公司可要求回購補償義務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並予以注銷,或由補償義務人將該特定股份以無償或較低的價格轉讓給收購方指定的第三人(一般是收購方的子公司)。特別是在收購方回購股權後可能會無法得到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選擇由補償義務人將其持有的收購方股份轉讓給收購方指定的其他股東。
(三)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
將上述現金補償與股權支付兩種方式進行綜合運用的模式。
五傳統業績補償模式的完善
並購重組業務的廣泛開展帶來了一宗宗「業績補償」糾紛案件表明,傳統的業績補償模式不足以保證補償義務人能如約履行補償義務,也不足以保證收購方得到充分補償。因此,在傳統的並購重組業績補償模式基礎上,發展出了一些新的業績補償設計方案,如投資方(收購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交易價格調整等。
(一)投資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
與前文的股權支付不同,這里的股權回購選擇權是指:在承諾期限內,若標的公司的經營業績未達到承諾業績標準的,或發生其他各方約定的法律事實時(如補償義務人無法履行補償義務),投資方有權選擇補償義務人以特定價格回購投資方因本次投資而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以保障投資方利益的制度安排。
在設計投資方股權回購選擇權時應當考慮的要點:回購條件、回購價格。
1、回購條件
從保護收購方及其股東利益的角度的考慮,最好賦予收購方隨時要求補償義務人回購其股權的權利。考慮到公平原則,應為收購方要求回購股權設置一些觸發條件。筆者建議可將「承諾期內,標的公司任何一年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當年承諾業績的50%」、「承諾期滿,標的公司累計經營業績低於承諾累計經營業績的70%」、「發生承諾義務人無法按約履行補償義務時」等作為投資方要求補償義務人回購其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的觸發條件。站在投資方的角度,在設置投資方股權回購選擇權時,建議賦予投資方既可以在承諾期內退出,又可以在承諾期滿退出的權利。
2、回購價格
與補償數額的計算類似,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也是千差萬別,通常情況下,投資方本次交易實際的投資總額、投資方為本次交易而進行融資的融資成本、標的公司或原股東佔有本次交易投資款的時間長短、投資方的本次投資的機會成本、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是在確定股權回購價格時所重點考慮或參考的因素。比較常用的回購價格確定方式為「本次交易的實際投資總額*(1+約定的年化收益率或系數*實際投資時間)-投資方從標的公司已獲分紅-投資方已獲補償金額」。
即使設置了投資方的股權回購選擇權,投資方一般不會輕易行使這項權利,原因是收購方進行收購均期望標的公司超預期發展,從而使得自身的投資權益價值最大化,而退出則是最後的選擇,當收購方認為標的公司不可能完成剩餘業績承諾,或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與承諾業績相差甚遠,又或是補償義務人無法完全履行補償義務等極端情況下,收購方才會選擇退出,實施股權回購選擇權。
(二)價格調整
廣義的價格調整,指當標的公司的實際經營業績未能達到承諾業績時,投資方有權要求按實際經營業績調整對標的公司的估值,進而調整本次交易的價格。雖然現金補償、股權支付都可以起到調整交易價格的作用,此處所稱價格調整是直接的交易價格調整,即交易價款的調整,更側重於強調可操作性和資金安全。這種安排比較適合於收購方擬以現金方式從標的公司原股東處受讓股權的並購項目中。這種價格調整可以是實時調整,也可以是一次性價格調整。實時價格調整一般會選擇某一業績考核時點進行,即若標的公司某一年的實際經營業績低於當年承諾業績,則根據實際經營業績對標的公司進行估值調整。而一次性價格調整則是在承諾期滿後,根據累計實際實現的經營業績對標的公司進行估值,調整交易對價。在現金並購重組的實踐中,收購方往往對標的公司未來發展前景大多持肯定態度,且考慮到收購方自身發展的資金需求,收購方會選擇分期付款的策略。分期付款方式使得收購方可根據標的公司發展情況及自身資金需求隨時調整投資策略,也可以在調整交易價格時避免出現「交易價款無法追回」的窘況。
最後,由於上述制度設計存在不同程度的互補性,所以筆者建議,實踐中要充分考慮具體交易的特殊性,因地制宜、靈活運用上述方法來設計業績補償條款,不可盲目地羅列。
⑽ 大家誰知道,如果大股東承諾增持而未履行,會受到
肯定會受到懲罰,具體怎麼懲罰要看,證監會。遇到這種上市公司,還是敬而遠之吧。遠離垃圾公司和垃圾管理層。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