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被重組委否決後該怎麼辦
新華光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被重組委不予核准之後繼續推進,直至核准。
⑵ 如果重組方案被股東大會否決後,重組要繼續進行,怎麼辦
第一個問題,理論上可以,但是你停牌申請的理由是股東大會,一內般都是恢復了之後容再申請停牌重新開一董。第二個問題,重組重新進行,一董重新鎖定價格,實務中一般開兩次董事會的比較多,第一次先觀望市場反響,再對方案進行微調。
⑶ 中鎢高新終止重組股東大會未通過 股東大會的類型有哪些
股東大會有三種類型:法定大會、年度大會、臨時大會。下面分別詳細說明:
法定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之日算起,一般規定在最短不少於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於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年度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臨時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採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採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為:股東臨時會可於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的新規則、董事競業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
⑷ 請問: 重大資產重組股東大會被否,什麼時間可以再啟動重組程
通常上次重組失敗或取消都會承諾三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資產重組應該遵循以下的原則:
1)資產重組要以產權聯接為基礎。因為以產權聯接為基礎的資產重組是牢固的,它避免以契約形式來進行資產重組時過多的談判成本和道德風險;同時,真正的產權轉移可以為新企業的產權明晰創造條件,使新企業擁有完整的產權。
2)資產重組要以市場的要求為出發點。國有資產重組過程中切忌政府的過多干預,而必須是資本所有者和企業經營者根據市場提供的信號,按照資本追逐效益的原則來進行操作。
3)國有資產重組要有明確的產業政策。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在產業政策中,通過資產存量的調整來改變國家的產業結構狀況是一項重要的政策措施。因此國家就必須要制定相應的政策來保證資產重組活動的結果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的需要。
4)資產重組要保持企業競爭性和壟斷性的統一。資產重組必然會導致大企業、大集團的產生,這樣會產生規模效益,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這樣可能會造成壟斷,而市場經濟的活力就是有競爭機制帶來的。所以在資產重組的過程中,要形成一定有規模的大企業,同時要避免產生壟斷性的企業集團。
5)資產重組不要尋求一勞永逸的方案。因為現在的市場環境變化是非常快的,今天看起來合理的產業結構,過不了多久就會變的不合理了。同時,從資產重組的主體來看也不可能永久不變,現在是被收購的目標企業,過一段時間可能成為收購方,去收購別的企業。
⑸ 請問這次需要多長時間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尚需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通過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
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包括資產置換和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資產,並與興蓉公內司協議收購藍星集團所容持公司國有股權互為前提、同步實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尚需獲得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通過和中國證監會的核准,國有股權轉讓事項尚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非公開發行股份涉及要約收購義務尚需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批復。這次需要多長時間???
⑹ 重大資產重組,董事會決議後6個月沒有召開股東會。
是復牌第一天,是以基準日的收盤價
⑺ 我想問!股東大會通過重組方案,證監會受理重組以後!審核一般要多久,審核過後停牌一般停多久呢
受理重組申請材料後的一般程序為:
1、提出反饋意見,即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機構回答審核中發現的問題
2、回復反饋意見(30天內回復)
3、再次反饋——再次回復(如果還有問題的話繼續問)
(以上時間合計一般2個月到6個月不等,問題越多時間越久,這期間不停牌)
4、召開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核重組事項(這時候要停牌了,從收到會議通知次日直到會議結束次日止,共停5個工作日)
5、重組復牌後有漲跌停限制,與其他股票一樣(例外:重組導致暫停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的,沒有漲跌停限制)
⑻ 如果今天股東大會沒通過,會不會終止重大資產重組
,您好,如繼續停牌的議案未獲得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或公司未能版在上述期限內披權露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報告書),公司將及時披露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相關公告,並承諾自公司股票復牌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將在公司披露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相關公告後恢復交易。
⑼ 股票重組被證監會受理後多久之內能批復 怎麼有人說20+10 有人說三個月 到底多少天啊 證券法怎麼寫的
一、證監會股票重組審批不超過15個工作日。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以及名稱改變。
二、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
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准文件。
(9)重大資產重組股東大會未通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 、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二)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
(五)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