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管任職條件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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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控股子公司擔任高管
可以,有規定: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
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2)股份公司聘任高管擴展閱讀:
控股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㈢ 公司法對總經理及高管的任命許可權是怎樣規定的
1、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具有行政級別,屬於國家幹部,按照幹部任免原則任免,由主管部門任免。
2、非國有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獨資公司,由出資人任免(一般是出資人擔任)。合資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會(一般出資最多的人任董事長),由董事會任免。
3、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是公司的高級雇員,高級打工仔,都由「老闆」聘任,國企的「老闆」是國家,所以由代表國家的主管部門任命。非國有公司的「老闆」,獨資公司是出資人,合資公司是股東,獨資公司的出資人擁有公司的最高權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都有任免權。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在股東大會,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代表股東行使「老闆權」,公司的總經理和高管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辭退的。
4、在公司里,出資的比例,就是表決權的比例,全部出資,擁有一切權力。出資比例萬分之一,有萬分之一的表決權,出資比例千分之一,有千分之一的表決權,出資比例百分之一,有百分之一的表決權,如果你出資比例達到了51%以上,基本上你可以擔任董事長,對聘任總經理和高管,你有很大的話語權,最終行使決定權。
5、公司有許多種類,從公司債務承擔可以分為兩大類: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通常叫股份有限公司。
無限責任公司的名稱就多了,凡是名稱里沒有「有限」兩字的公司都是無限責任公司。
從公司產權所有制也可以分為兩大類:國有公司和非國有公司。
公司性質種類不同,公司總經理和高管的產生是不同的。
㈣ 關於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同時任職於兩個公司的問題
沒有特殊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職員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
可見,非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里沒有這些講究。如果在未來,兩個子公司當中有一個或兩個出讓股權後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那麼兼職將需要相關機構的授權,授權之後可以兼任。
(4)股份公司聘任高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㈤ 股份公司財務總監等高管法律上有何規定
財務總監屬於高管,財務總監離職,法律沒有規定審計。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意指首席財政官或財務總監,是現代公司中最重要、最有價值的頂尖管理職位之一。隨著經濟發展和全球化的深入,傳統的財務管理知識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企業的需要。一名現代意義上的CFO,必須突破傳統財務視野、從戰略高度把握財務管理、公司治理、資本運營等方面的知識及其運作手段;必須大量接觸國內外前沿性的財務管理知識和信息;真正具備全球戰略眼光、深入了解相關國際規則,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中做出及時准確的財務決策。
根據目前國內經濟的發展態勢,很多企業面臨改制、重組、並購,這就要求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角色由傳統的著重於財務數據處理的「計數專家」成為企業戰略管理者。
㈥ 擬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怎麼寫
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關於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
帶法律責任。
1. 任免基本情況
1.1.任免的基本情況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 ****年
第**屆董事會第**次會議於****年**月** 日審議並通過:
任命***先生為公司總經理職務,任職期限 3 年。
任命***為公司董事會秘書職務,任職期限 3 年。
……等等
2. 備查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第**屆董事會第**次會
議關於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的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年 ** 月 ** 日
㈦ 各大公司高級管理層人員稱謂都有哪些
從大到小 董事長 董事長助理 董事(也就是在企業佔有股份的人) 首席執行官 執行官助理 執行總裁 執行總裁助理 集團總裁 集團總裁助理 總裁 總裁助理 副總裁 集團總經理 集團總經理助理 總經理 總經理助理 副總經理 接下來是各個部門,(董事長辦公室.即董辦-總裁辦公室.即總裁辦,不算在內) 有財務部門.IT部門.計劃部門.統計部門,審計部門.行政部門,然後就是各個事業部門 一般企業都這么多 每個部門有: 經理、部長、副部長、科長、副科長、員工。
㈧ 上市公司高管由誰任命
第一有限責任公抄司襲,第一有限公司的董事長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產生,公司章程只是規定其產生的辦法。第二一個有效的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必須要有董事長的產生方式。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的方法,通常有兩種:第一直接投票法,即每一股份對於某一個董事只有一個表決權。優點在於程序簡單,充分體現了資本多數決原則,有利於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缺點在於,持有半數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控制董事的選任,使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一言堂」。第二 累積投票制,亦稱集中投票制,即每一股份在選舉董事時具有所欲選董事數的表決權。例如欲選4 名董事,持有30 股的股東,享有的表決權為120 個,可以將120 個表決權分別投向不同的候選人,也可以集中投向一個候選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㈨ 公司對聘任的高管給予的股份可以有什麼要求
得看公司需要
一般的規定業績達到多少
或者規定得做滿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