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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擔保沒有股東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1-06-02 23:29:43

㈠ 公司對外擔保要求董事會決議嗎,或必須董事同意嗎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問題4: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應如何把握債權人的充分注意義務?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如何?相對人是否有審查公司章程的義務?(舟山中院、寧波北侖法院、玉環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接受《人民司法》記者訪談時,就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問題闡明了原則意見(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實踐中傾向認為,公司章程關於公司擔保能力、擔保額度以及擔保審批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系調整公司內部法律關系的規范,在公司內部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通常不能對抗擔保債權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以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為由主張擔保關系無效的,除非涉及公司為內部人員提供擔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是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守的特殊規定,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為擔保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當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而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協議時,債權人應當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交易行為的規定,了解股東對相關人員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擔保協議被認定為未生效,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債權人如果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公司因締約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後,因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產生實際損失,公司或公司股東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員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前述意見,應當注意的是:

(1)債權人在接受擔保前,是否有查閱提供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2002)民二終字第45號案(載該院民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判決理由認為,公司不能以董事違反章程越權簽訂合同的理由對抗其他第三人。但該案件系不適用修訂後公司法的案件,審判實踐中對於該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結合章程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特徵和我國尚未建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開放查閱的現狀等因素,認為債權人不負有審查公司章程真實性的義務的觀點,有相應的依據。前述宋曉明庭長提及「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針對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規范性文件與去年發布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作為銀監會的貸款新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框架,將作為我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貸款新規主要從規范貸款業務流程、防範貸款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實施,對於審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涉及對擔保債權人注意義務認定的影響,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關注。

(3)涉及債權人注意義務審查和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爭議的相關案件,應把握債權人、股東利益的適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7期公布的該院終審的(2006)民二終字第49號案件裁判摘要認為,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當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裁判要旨體現的民法解釋學方法,對審判實踐具有參照價值。
(2011年)問題40.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金華中院、江干法院、溫嶺法院)

這一問題在我庭《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號)問題4的解答中已經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人民法院報》撰寫《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一文,就這一問題提出基本思路,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統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來。

首先,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而如果公司是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擔保,同條第一款則規定由章程決定究竟是需要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決議。可見,並非公司對外提供的所有擔保都需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只有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時,是否經過了股東會決議同意才應成為公司擔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比如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直接在為股東的擔保函中簽字確認的),有觀點認為擔保應無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要求由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該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為由來主張自己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東會決議時,債權人並不構成善意,債權人此時應當屬於《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以該擔保應當無效。而且,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由於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擔保歸於無效,所以該款在性質上屬於效力性強制規范。

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也不宜籠統認定該擔保無效,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判斷。對封閉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於股東人數少,股東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層與股東並未實質性地分離,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仍有一定的影響力,該類事項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但通常也不違背股東的意志。況且封閉性公司不涉及眾多股民利益保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等公共利益問題,因此,能否絕對地以未經股東會決議為由認定擔保無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眾公司,比如上市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審查該擔保是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屬於重大違規行為,侵害了眾多投資者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應當認定無效。尤其是在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時更是如此。應當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接受擔保時對股東大會決議僅負形式審查的義務,不應要求其進行實質審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東大會決議是偽造的,也不應影響擔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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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一個公司為其他的借款人做連帶擔保,公司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嗎沒有股東會決議這個連帶擔保有效嗎

必須出具股東會決議,否則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其有相應的規版定:

第十六權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公司擔保沒有股東會決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㈢ 公司對外擔保有股東會決議同意就可以嗎還需要什麼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法律規定是對社會事務作出了一般性規定和要求,具有普適性。但法律往往也難以概括所有的經濟生活現象,還需要我們結合社會實踐作具體分析和認定。
特別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會比較嚴格一些,對於對外投資、擔保事項應當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而對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大股東往往處於絕對的控股地位,大股東的意志常常體現為公司意志,有些未經董事會、股東會討論就加蓋公章付諸實施,如果嚴格要求對待有限責任公司既做不到,也沒有實際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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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上市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擔保需不需要股東大會決議

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要求非常嚴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關聯方的話,那是不允許的。如果不是控股股東或其他關聯方,對其擔保也要對方提供反擔保。《關於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一)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二)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總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凈資產的50%。(三)上市公司《章程》應當對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資信標准做出規定。對外擔保應當取得董事會全體成員2/3以上簽署同意,或者經股東大會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債務擔保。(四)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實際承擔能力。(五)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外擔保情況的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按規定向注冊會計師如實提供公司全部對外擔保事項。(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上市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並發表獨立意見。還可以看《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

另外看這個: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㈤ 公司對外擔保 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

當然有效,決議屬於內部流程

㈥ 保證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簽字了,但是股東會沒有出決議,公司擔保成立嗎

成立!
因為法人代表是公司股東共同任命來代表企業行使權力的
如股東會議的決議否決,企業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但公司可向法人代表追討因此項不合股東利益的事件造成的損失
當然對於部分企業在法人代表可行使權力有限制約定的,並在相關監管部門有備案的為例外
同時此項目行使權力正好超越法人代表可自行決斷的權力行使范圍的
公司可拒絕承擔此項目責任
但仍有協助因此項目受損企業(個人)向法人代表追訴賠償的義務

㈦ 企業的股東會決議的作用是什麼比如企業為他人借款做了擔保,但沒有簽訂股東會決議會有問題嗎

股東會決議,主要用來決定企業內部大事,比如:
成立或解散董事會;
企業法人變更;
選舉和任命董事會成員和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監事等公司重要高管;
企業注冊資本變更、經營范圍變更、注冊地址變更。。。。
等等大事情,放在股東會上談論後形成決議。

企業為他人借款做擔保的相關文件上,只要是企業內簽字,並蓋了公章,就生效。
至於是否通過股東大會討論,歸根結底是企業內部事情,不影響擔保行為的生效。

㈧ 公司作擔保,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司公章,沒有股東會決議的話,有什麼效果嗎

沒有效果,作擔保必須有股東會議決議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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