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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沒股東會嗎

發布時間:2021-06-03 03:40:17

A. 外資企業章程里一定要規定設會股東會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東會的設立有明確定義,具體條款如下: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B. 公司成立後召開過一次董事會,之後未按公司章程可以召開股東會和董事會嗎,公司章程方面怎麼解決

符合臨時股東會的gudonghuihui條件,可以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C. 修改公司章程需不需要股東在新章程的文本上簽字

不需要,只要經過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就行。

章程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並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3)公司章程可以沒股東會嗎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公司股東和法人變更後修改公司章程的,不需要原法人和股東在新的公司章程進行簽字,由新的股東和法人簽訂就可以了。

D. 公司章程規定自然人必須參加股東會,如不參加可委託其他人參加。如果這個股東(占股1.5%)未參加,按

公司法並不要求所以股東都出席會議,但既然你公司章程這樣規定了,就要執行,一名股東缺席決議是無效的,委託參加視為本人參加。

E.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全體股東簽字才有效嗎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全體股東簽字,股東會決議不必須全體股東簽字。

F.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通過要求的股權比例怎麼辦

那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來。如果章程沒有規定,就按照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的相關規定來。

G. 求個人獨資公司公司章程(沒有股東)

個人獨資公司章程範本
有限公司章程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由一方共同出資設立濟南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製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濟南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 所: 濟南市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實收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出資時間 股東(名稱)姓名 證照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人民幣) 比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六條 公司設立執行董事,由股東擔任,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七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決定採取書面形式,簽字後制備於公司,公司設立經理1名,由股東擔任或聘任(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投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1名,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公司會議;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接受《公司法》規定的監事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財務狀況變動表; 4、 財務情況說明書; 5、 利潤分配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設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四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2、 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 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 提取任意公益金; 5、 投資人取得投資利潤。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投資人決定。公司不得彌補公司虧損和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 (6)宣告破產。 第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備案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准。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 三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各持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H.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可以嗎

不可以,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得有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以下組織機構:
1.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3.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參考: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八條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10/27/content_3693466_6.htm

I. 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股東會可以進行罰款嗎

在公司法來說,股東會是股東們決策公司走向的會議,
如果你們公司章程或協議沒有規定違反需要罰款相關條款,是不可以罰款的,對方也會不服氣的,
所以要罰款之前先規定好相關條款,在拿條款行事

J. 若在公司章程中沒有規定公司融資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時,是否二者皆可

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專,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屬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像公司融資這樣重大的問題,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皆可的情況下,應該由股東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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