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的公司,股東可以兼任執行董事和總經理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自然人股東可以擔任執行董事兼公司總經理,這是可以的。
2.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能同時做經理和法定代理人嗎
你這個題目現在答案已經過時了。
因為現在公司法已經變了,對於實繳義務的規定已經變了。
現在不要求首次出資的比例了,只是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繳足注冊資本。
有特殊規定的企業除外。
3.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兼經理 工資問題
投資了公司,又參與經營公司,其收入可以是股東分紅+工資。
工資標准應參照當地的工資水準和相應的職務由董事會決來確定。
這個多少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這種情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
4. 股東可否兼任總經理或者董事長說明原因...
股東出任董事長 或者總經理 非常正常
總經理可以聘任職業經理人,《公司法》也沒有限制非股東擔任董事長的明確規定,但絕大多數情況(99%以上),董事長都是由公司股東擔任的
5. 股東可以同時兼任,法人代表和董事、監事還有經理嗎
監事不來就是股東會派來監督董事和經理的,所以一個股東是不能同時兼任監理和其他職務的,但可以兼任法人,董事和經理。
6. 股東能兼任經理或監事職務么
公司法並沒有對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了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並且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也就是說,無論是公司股東,還是非公司股東,只要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都可以擔任公司董事。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7. 兼為股東與員工 公司投資人如何自我定位
在公司成立之初,考慮到人力成本問題,有工作能力的股東們便決定各盡所能,分擔職責,共同經營管理,於是股東們自己便成了公司的經理、會計或業務人員。 在公司起步階段或盈利之前,這種按個人能力專長設定的職務分工往往並不會引發什麼矛盾。但一段時間以後,尤其當公司有利益可供股東分配時,矛盾便逐漸顯露了出來。如一家由三個好朋友設立的A公司,在年底分紅時爭論便展開了:作為總經理的股東甲認為,自己這一年來動用了很多個人資源,包括許多重要社會關系的打理,都讓他付出了許多工作時間以外的辛勞,按貢獻,自己應分得最多的利益。作為公司財務的股東乙覺得自己為了A公司辭去了原來在外資公司的高薪職務,損失最大,況且財務管理是公司極為重要和敏感的一個部門,他的親自參與為公司省去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公司利益他應多得一份。而作為銷售主管的股東丙則強調公司的所有財富都來源於他優秀的銷售業績,他的客戶資源是公司的命脈,而且作為股東的他親自終日在外奔波,是最辛苦的一個,因此分得利益中的最大份理所應當。三位股東各不相讓,為此爭吵不休,並由此而結怨。慢慢地,他們開始將自己經手的業務資源向外轉移,以獲得個人利益,不日,這個公司便走到了盡頭。 為什麼原來的好朋友會反目成仇,原來很有希望的公司會就此終結?回答這個問題前,還需先聊一聊人們為什麼要通過設立公司的形式來獲取財富。 第一個理由,公司是市場活動中最常見的法律主體。《公司法》確立了公司作為盈利為目的的法人資格,賦予了它幾乎與自然人一樣多的民事權利。在市場交易中公司比一般的自然人更為人們所接受。 第二個理由,投資人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這是為投資人最為看好的公司設立意義,如同公司制度被16世紀的荷蘭人設計出來時的目的一樣,有限責任公司是資本投入人的一個風險閥門,它隔斷了公司投資失敗對個人財產的進一步侵害,大大激發了投資人對於投資的熱情。 第三個理由,公司是有效的融資平台。公司資產的最終表現形式是股權的凈值(所有者權益或凈資產),股權的可分離和可計價使公司資產的流動性增強了,不但股權或股票質押可以成為融資手段,轉讓股權同樣也能達到融資的效果。 第四個理由,公司可以委託專業經理人管理。現代市場的發展已使公司管理成為一項復雜的行為,需要管理人具備很多較難掌握的技能,專門管理公司的職業經理人便應運而生。股東投入資本並委託經理人管理,股東應資本而獲得公司利潤(及分紅),而經理人有薪水作為報酬;股東承擔因公司虧損而無利可分甚至賠入全部投資的風險,而經理人則有因工作無效或失誤而被解僱的可能。 對於這第四個理由的誤解和忽視,正是造成文章開頭所述案例中股東間矛盾的原因。既為股東,又當員工,不同的身份有著不同的顧慮、責任、利益和風險,因此也造成了當事人的行事矛盾和內心沖突。為了解決這種結構的公司在治理和發展上存在的難題,有必要對於股東與員工的定位問題進行梳理。股東是誰,有何權利義務? 股東就是公司股權的持有人。股權是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總稱。 其實,股東除了在公司終止前組織清算外基本沒有其他的義務。有人認為出資是股東的主要義務,實際是混淆了出資合同締約人(出資義務人)和股東的身份區別。出資義務人在出資後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成為公司股東,因此,出資義務人和股東雖是同一人,但由於時間的差別,作為股東的出資人是不再有出資義務的。如果是通過贈與、受讓和繼承方式獲得股權成為股東的,對於公司也不再有出資的義務。那麼,股東有哪些權利呢? 首先,是分紅權,也就是根據股份比例來參與經營利潤分配的權利。這是股東的固有權利,股東之所以願意放棄現時的消費進行投資,就是為獲得經營利潤的回報。只要公司不解散,分紅權將是永恆的權利,可以不斷地繼承。 第二,是公司經營管理權,股東是通過組成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行使管理公司的職權。這是從屬於分紅權的一項股東權利,目的是為了保證分紅權的實現。其中管理人員的任免權是該項權利的直接體現,股東需要選擇可以為其創造利潤的管理人員。 第三,是股權的處分收益,包括主動處分收益(即股權轉讓)和被動處分收益(即清算後的最後分配權)。這些也是分紅權的從屬權利。正因為有預期分紅權的存在,股權轉讓才有交易價值;而被動處分收益是股東喪失分紅權的一種最後的補償收益,如因破產導致清算的,該項補償就為零。 除我國現階段股市交易中股東的主要收益形式為轉讓收益外(該收益目的的實現有賴於股票的超級流動性),股東的利益和持股的目的應主要為分紅權的實現。股東會如何組成,有何職權,又怎樣實現股東收益? 上面已經講到,在有限責任公司里,股東通過組成股東會行使管理公司的職權。所以股東會由全部股東組成。 《公司法》第38條列出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十二項職權,其中除了選舉和更換董事以及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並決定其收入外,其他多為審議和決定董事會對於公司管理的方案。股東會通過表決來審議和決定公司事務,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程度也是是由股份多少來決定的。股東除了財務審查權外,只能通過股東會上的審議和表決間接地管理公司,而不是直接地參與到公司的日常業務中。 這就是前面談到的公司委託專業經理人管理,股東通過對重大事務的審議和表決,間接掌控公司管理,保障收益。同時,這樣的公司模式也使得資本可以較快地進入或退出任何一個行業,而無需股東具備這個行業的專業素養。誰直接管理公司? 是公司員工,包括董事和董事聘用的工作人員。股東會最重要的職權應該是聘請董事,因為對公司管理而言,找到可以信賴的受託人是最重要的。其實,股東們其他職權的行使都是為了防止董事權力的濫用,而公司董事權力濫用的問題已成為現代公司治理成敗的關鍵。董事是股東會聘請的,可以是任何符合《公司法》任職要求的自然人,當然也包括作為該公司股東的自然人。 董事有權直接決定公司的全部經營管理事務,是公司最高層的直接管理人員,董事因工作得到的回報是股東會所決定的董事報酬。 公司經理是董事聘用的協助董事管理公司日常工作的公司員工,經理的報酬是根據其能力而定的工資。如何處理即是股東,又是員工的問題? 回到文章開頭時的案例,A公司的股東矛盾主要是因為每個股東都認為自己對於公司的貢獻很大,所以不應只憑股權比例分配,在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就利用自己管理公司的便利,轉移公司利益,而實現自己的獲利要求。其實,這是身為員工的股東們自身定位的錯誤。 股東因其持有的股份而參與公司利潤的分配,此權利的實現不在於其為公司作了任何超出股東權利義務以外的貢獻,也不因為其額外貢獻的多少而改變利潤分配比例。而公司員工的工資、獎金、補貼等所有收入,均屬於公司的人力成本,其獲取與公司利潤無關。 用最簡單利潤公式來說明這兩筆收入的差別,就是 收入— 支出(包括員工薪資)= 利潤(股東分紅來源) 假設當年公司沒有盈利,甚至虧損,則股東無任何獲益,而董事、經理以及其他員工則依然可領取工資,這屬於公司的支出,是人力成本。 由上可見,為自己公司打工的股東所負擔的兩個職責性質完全各異,收入來源也完全不同。因此,這些「股東員工」仍應該像普通員工一樣,因職務聘用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與職位相當的工資及業績獎勵方案。在日常公司工作中,以員工身份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即便這些制度的制定者就是自己。當認為自己不適合在該職位工作時,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辭職。公司對於「股東員工」,也可以以其員工身份,根據其能力和貢獻予以獎勵、處罰,甚至解除勞動關系。當然,這些對其作為股東的地位都不會有任何影響,其仍可按持股比例行使選擇董事、審議利潤分配方案、接受公司分紅等權利。 將股東和員工的關系理順,一方面有利於股東在投資和職業上的進退,另一方面有利於處理好不同能力和貢獻的股東的利益分配問題,同時,也保證了專業管理、資本得利的現代公司原則。
8. 我們是一家銷售型公司,我是大股東兼總經理!請問其他股東(也就是管理層都有崗位提成)那我是應該也有崗
類似集體合作員工持股。分配應按股分配,這是股東身份,不考慮職務;按勞分配,這是管理者按崗位多勞多得,不考慮股東身份。兩條線要分得清楚。
總經理地位特殊,不應分成,但工資可高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