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華融集團是國企還是央企
華融集團是國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於2012年10月12日在北京發起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位於北京市。中國華融由政策性金融機構轉變為市場化金融機構。2015年10月30日,中國華融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注冊資本258.35億元,由財政部控股,持股比例為98.06%;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參股,持股比例為1.94%。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形成了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構建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1)華融參股上市公司擴展閱讀:
主要事件
2020年8月11日,賴小民因受賄近18億,根據8月12日晚間公告,中國華融預計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六個月凈利潤較2019年同期下降約90%至95%。同年9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嚴肅查處一批違法違規案件,針對華融公司違規收購個人貸款、違規收購金融機構非不良資產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
銀保監會依法對該公司罰款2040萬元,並對2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此次行政處罰主要基於銀保監會前期對華融公司部分商業化業務現場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賴小民嚴重違法違紀案涉及的相關事實由有權機關另案處理。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賴小民上訴後,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於同月29日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貳』 哈爾濱工大集團的集團概況
工大集團成立十多年來,利用哈工大的人才、科技優勢和自身成功的資本運營,實現了超常規運作,跳躍式發展,目前已成為以高科技板塊為龍頭、以加工製造產業板塊為基礎、以金融板塊為核心、 以商服實業板塊為保障的,實力雄厚、具有強大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性大型企業集團。
工大集團作為控股集團公司,以資本為紐帶控股十個大型集團公司,控股黑龍江乳業集團總公司,參股上市公司「航天科技」,以發起方式設立「工大高科」和「航天物業」等兩家規范性股份公司,發起成立黑龍江首家風險投資公司,也是全國首家股份制風險投資公司。
這十個大型集團公司所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近百家,涉足展覽體育業、生物食品工程、乳製品、旅遊酒店、信息科教、物業管理、物流管理等產業版塊,這些產業經過十多年的積累,已經全面成熟,在人才儲備、技術力量、產品結構等方面居行業領先水平,具備了高速成長的所有要素。
工大集團起步於黑龍江,實業遍及全國。集團在國內經濟發展的關鍵區域搭建了良好的地域發展架構:集團在連接歐亞大陸的橋梁 —— 哈爾濱建立了黑龍江總部,並依託北葯和北大倉的綠色資源,建立了生物醫葯和生物食品工程研發、生產基地。在中國政治經濟地緣中心京津地區,集團建立了北京總部,並利用北京的地緣優勢,涉足建材產業和旅遊產業,形成了技術優勢明顯的企業群。在中國經濟最有發展潛力的長江三角洲地區,集團建立了上海總部,並以大通期貨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為核心建立了集團直通國際市場的金融中心;在中國最具活力的經濟圈 —— 珠江三角洲,集團依託在珠海、深圳的實業基礎在深圳成立了南方總部。在珠海,培植了以新經濟資源開發港為軸心高科技產學研基地,在深圳,集團建設了高科技產業孵化器 —— 深圳華融大廈。工大集團已初步形成總部經濟、區域經濟和產業經濟發展的新格局,即:四大總部經濟:黑龍江總部、北京總部、上海總部和南方總部;六大區域經濟:黑龍江、沈陽、大連為主的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經濟區,北京、天津為主的京津唐經濟區;上海、南京為主的長三角經濟區;深圳、珠海為主的珠三角經濟區;西安為主的西部大開發經濟區和俄羅斯經濟區。
工大集團投資興建的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打造了黑龍江省最大的會議、展覽、體育場館,真正實現了匯聚資金流、商流、物流、人流的目標,為黑龍江省對俄貿易建立了通道。集團積極向海外拓展,在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俄羅斯等國家設置八家區域性海外分公司,並控股了兩家上市公司,擁有國家授予的進出口經營權,為工大集團直接與國際對接創造了良好條件。隨著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區域戰略格局的不斷延伸,工大集團著眼未來,向著跨國綜合商社的既定目標奮力飛翔。
集團大事記
二十年慶典
「二十而勵 盛世常青」崢嶸歲月的二十年,工大集團踏疆千里寫春秋;艱苦奮斗的二十年,工大集團勵精圖治謀發展;辛勤耕耘的二十年,工大集團同仁同心結碩果;和諧共進的二十年,工大集團宏景稱贊興發達。如今,正值盛世盛年盛景,工大集團迎接新的責任與使命,繼往開來,力創偉業,再創輝煌,繁榮無限!
工大集團20年慶典晚會將於2012年6月9日在哈爾濱會展中心體育場舉行。屆時,黎明,孫楠 韓紅,林憶蓮,蕭敬騰,李暉,張傑,殷秀梅,李慧珍幾位嘉賓將進行精彩演出。
『叄』 工大集團20年慶典演唱會的集團簡介
哈爾濱工大集團是由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園區建設發展形成的。園區創建於1992年6月,經國家科委和哈爾濱市政府批准, 被確定為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先期建設比較成型的大學科技園。
工大集團成立十多年來,利用哈工大的人才、科技優勢和自身成功的資本運營,實現了超常規運作,跳躍式發展,2012年已成為以高科技板塊為龍頭、以加工製造產業板塊為基礎、以金融板塊為核心、 以商服實業板塊為保障的,實力雄厚、具有強大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性大型企業集團。
工大集團作為控股集團公司,以資本為紐帶控股十個大型集團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工大高新」,控股黑龍江乳業集團總公司,參股上市公司「航天科技」,以發起方式設立「工大高科」和「航天物業」等兩家規范性股份公司,發起成立黑龍江首家風險投資公司,也是全國首家股份制風險投資公司。
這十個大型集團公司所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近百家,涉足展覽體育業、生物食品工程、乳製品、旅遊酒店、信息科教、物業管理、物流管理等產業版塊,這些產業經過十多年的積累,已經全面成熟,在人才儲備、技術力量、產品結構等方面居行業領先水平,具備了高速成長的所有要素。
工大集團起步於黑龍江,實業遍及全國。集團在國內經濟發展的關鍵區域搭建了良好的地域發展架構:集團在連接歐亞大陸的橋梁 —— 哈爾濱建立了黑龍江總部,並依託北葯和北大倉的綠色資源,建立了生物醫葯和生物食品工程研發、生產基地。在中國政治經濟地緣中心京津地區,集團建立了北京總部,並利用北京的地緣優勢,涉足建材產業和旅遊產業,形成了技術優勢明顯的企業群。在中國經濟最有發展潛力的長江三角洲地區,集團建立了上海總部,並以大通期貨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為核心建立了集團直通國際市場的金融中心;在中國最具活力的經濟圈 —— 珠江三角洲,集團依託在珠海、深圳的實業基礎在深圳成立了南方總部。在珠海,培植了以新經濟資源開發港為軸心高科技產學研基地,在深圳,集團建設了高科技產業孵化器 —— 深圳華融大廈。工大集團已初步形成總部經濟、區域經濟和產業經濟發展的新格局,即:四大總部經濟:黑龍江總部、北京總部、上海總部和南方總部;六大區域經濟:黑龍江、沈陽、大連為主的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經濟區,北京、天津為主的京津唐經濟區;上海、南京為主的長三角經濟區;深圳、珠海為主的珠三角經濟區;西安為主的西部大開發經濟區和俄羅斯經濟區。
工大集團投資興建的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打造了黑龍江省最大的會議、展覽、體育場館,真正實現了匯聚資金流、商流、物流、人流的目標,為黑龍江省對俄貿易建立了通道。集團積極向海外拓展,在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俄羅斯等國家設置八家區域性海外分公司,並控股了兩家上市公司,擁有國家授予的進出口經營權,為工大集團直接與國際對接創造了良好條件。隨著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區域戰略格局的不斷延伸,工大集團著眼未來,向著跨國綜合商社的既定目標奮力飛翔。
『肆』 2005至2010年跨國公司在華並購案例, 越全越好,最佳答案追分
跨國公司進入我國進行並購投資的模式很多,依據被跨國公司並購的企業是否上市,可以將跨國公司在華的並購模式分為兩大類,即跨國公司在華通過股票市場的並購模式與不通過股票市場的並購模式。
一、跨國公司通過股票市場在華並購的主要模式
目前,跨國公司通過並購方式持有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的方式主要有7種:
1.跨國公司協議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在我國國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分割的情況下,外資協議收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是並購活動中最簡單有效的方式。由於目前跨國公司尚不能直接從事A股交易,在主板市場難以佔到一席之地;而在能夠交易的B股市場上,上市公司發起人持有多數股份,而這部分又多以國有股、法人股形式存在,因此,外資收購上市公司的大量流通股份,並通過要約收購的可能性不大。《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發布,為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轉讓提供了政策保障,可以預見,外資並購上市公司將大量地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股的方式完成。
2.跨國公司直接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股權,即跨國公司參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達到間接持股上市公司的目的。如阿爾卡特(法國的世界著名電信跨國公司)通過從中方股東手中收購上海貝爾10%加1股的股份,同時買斷比利時公司擁有的上海貝爾8.35%的股份,從而其對上海貝爾所持的股份增加到50%以上(50%的股權+1股)。由於上海貝爾是由中外合資企業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上海貝嶺25.64%股權,也轉由合資公司上海貝爾阿爾卡特持有。通過這種方式,阿爾卡特不僅打破了電信領域外資不能控股的禁令,而且實現了持股上市公司的目的。這種方式的最大好處在於規避現有政策限制,因此,它將成為跨國公司並購我國上市公司的一種主流模式。
3.我國上市公司向跨國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定向增發,是國際上通行的借殼上市模式,是指上市公司通過向收購方定向增發新股,以獲得收購方的優質資產,而收購方在向上市公司注入優質資產的同時,通過獲得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股票而獲得控制權的收購方式。《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出台後,證監會又陸續發布一些與上市公司收購有關的配套文件,包括《上市公司以股份置換資產試點意見》(即定向發行),使以優換劣這樣的非市場化的並購重組行為失去了存在的基礎,使上市公司並購重組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得以調整。筆者認為,定向增發的推出,將極大地改變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重組的模式,消除我國上市公司重組中的一些體制性障礙。
4.我國上市公司向跨國公司定向增發可轉換公司債券。這種模式在我國已有案例,如2003年1月23日青島啤酒公司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通過了「公司與全球最大的啤酒巨頭美國安海斯-布希公司(AB公司)簽署的《戰略投資協議》」的議案和「批准及同意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香港公司收購及合並守則》向青島市國有管理資產辦公室、安海斯-布希及與他們各自一致行動的人士授出豁免,容許該等人士毋須提出強制性收購建議、收購本公司所有已發行的股份」的議案。這標志著青島啤酒公司向AB公司定向發行可轉債所需的必備法律程序已基本完成,按照約定,2003年3月開始向AB公司發行可轉債。
5.跨國公司先與我國上市公司組建合資公司,由合資公司反向收購上市公司的資產。反向收購是指企業並購中收購方向被收購方出售資產,並利用被收購方所支付的現金來全部或部分支付收購價款的行為。反向收購中,收購方的最終意圖是從控股股東單位購買足以從管理上主導被收購方的股份,而被收購方及其控股股東單位從戰略和產業調整的角度考慮也願意被收購。反向收購合並其實是一項交易,未上市公司買進並控制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份後再進行合並,然後由未上市公司改組成新的董事會並控制該董事會。此項交易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其結果是未上市公司變成了上市公司。例如,2001年4月,米其林集團投資2億美元與上海輪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上海米其林回力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米其林控股70%,之後,合資公司斥資3.2億美元反向收購輪胎橡膠公司核心業務和資產。
6.我國企業的海外子公司或在海外的「窗口」企業收購國內上市公司的股份。華潤集團對國內上市公司的系列收購就是這種模式的典型。華潤集團是設立在香港的著名「窗口」企業。1999年6月,華潤集團調整產權結構,中國華潤總公司成為華潤集團的全資控股公司,行使控股職能。2000年6月20日,中國華潤總公司一次性收購萬科8.1%股權,持股量增至10.8%,成為萬科最大的股東。2000年6月30日,五豐行(中國華潤總公司的子公司)屬下的徐州維維食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掛牌交易。2001年9月,華潤以中國華潤總公司的名義斥資1.5億元收購四川錦華51%的股份成為其絕對控股股東。在醫葯領域,華潤集團已經與東北制葯集團簽訂合資意向書,香港華潤將控股東北制葯集團,從而間接控股上市公司東北制葯,目前正處於資產評估階段。2002年12月初,華潤集團以2億元拍得8698萬股ST吉發國有法人股股權,從而將取代吉發集團成為ST吉發新的控股股東。華潤在內地跨行業的大規模收購已經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形成了「華潤系」。
7.跨國公司通過收購境外流通股票(如B股、H股、N股等)的形式或者其他金融創新模式進行的並購活動,也將成為並購市場的一大亮點,並且這類創新模式將更具有想像空間。
二、跨國公司不通過股票市場在華並購的主要模式
跨國公司在華不通過股票市場而進行並購的模式主要有8種:
1.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的直接整體並購。整體並購是指對資產和產權的整體轉讓。一般來說,整體並購在並購方實力十分雄厚,而被並購方實力差距較大時才有可能發生。由於跨國公司相對於我國企業而言,實力對比的差異無疑是非常大的,因此,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的整體並購時有發生。這種模式最典型的就是「中策模式」。1992年4月,香港中國策略投資公司(簡稱中策公司,它是1991年12月12日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基礎上易名而成的)收購了山西太原橡膠廠,從而開創了改革開放以後外資在華並購的先河。在隨後兩年多的時間里,中策公司在我國的並購活動屢屢有驚人之處。1992年5月中策公司收購了福建泉州37家國有企業;1992年9月中策公司收購了大連輕工局所屬的全部企業,創辦了合資企業102家;中策公司在杭州、寧波、無錫同樣創辦了數十家控股型合資企業。中策公司在華的並購投資累計達到30億萬元,在當時引起了很大的反響,被成為「中策現象」。
2.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的直接部分並購或與我國企業新組建合資企業。部分並購是指對資產和產權的部分轉讓。一般來說,部分並購在並購方與被並購方的實力差距較小時經常發生。合資企業的組建也可以看作是部分並購的一種特殊類型。這種類型的並購是目前跨國公司在華並購中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
3.中外合資企業中,外方收購合資企業的中方股份。胡峰(2003)建立的模型證明:合資雙方不斷相互了解與相互學習,是合資企業結構不穩定的根源。目前大量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普遍具有內生的結構不穩定,最終會走向終結,終結的最主要方式為合資企業的一方被另外一方收購了股份。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具有長期的戰略目標,而中方合資者主要是針對短期效用函數進行博弈。合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具有強烈的學習傾向,且學習能力大大強於合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一旦外方的監督技術達到一定的臨界點時,合資企業的外方就會顯示出收購合資企業的強烈偏好,取得合資企業的控制權。合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收購合資企業中的中方股權有兩種主要方式。第一種是有增資時的收購;第二種是沒有增資時的收購。應該看到,我國有相當多的合資企業是我國對跨國公司進入領域嚴格限制政策的產物,隨著我國對人世承諾的逐步兌現,會進一步加快合資企業走向終結。目前外資在華的「獨資化」傾向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4.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或合資公司對我國企業的收購。例如,2002年12月20日上海通用(上汽集團與通用汽車的合資企業)、上汽集團和美國通用三家聯手收購山東大宇整車部分(煙台車身有限公司)100%的股權,在重組後成立的新合資公司中,上海通用成為最大的股東,擁有50%的股份。
5.我國企業的海外上市公司或窗口企業在內地對非上市公司的並購活動。比如華潤集團的子公司華潤創業啤酒有限公司從1994年收購沈陽啤酒廠開始,到2002年底時,華潤在內地已經收購了20多家啤酒廠,特別是在2002年收購了武漢東湖啤酒廠以後,華潤啤酒的生產規模已經處於我國啤酒市場的行業老大地位。
6.跨國公司重組其在華分支機構。聯合利華在華子公司的重組無疑是一個十分典型的例證。聯合利華於1986年與上海制皂廠、上海日化開發公司合資組建上海利華有限公司。由於受當時的中外合資企業法規所限,聯合利華在我國的擴張中一直延續著上海利華的合資模式。到了1999年,聯合利華在華合資企業的數量已激增至14家。為了對在華企業進行有效的組織管理,聯合利華當年掀起了一場顛覆式的大調整,將其在中國的業務切分為三大塊。14家企業經過重組後,不但大都收編為聯合利華的控股公司,而且開始歸並到4個明確的法人主體名下。聯合利華當時的重組效果異常顯著,經營成本下降了20%,外籍人員從120多調整到不足30人。為了對在華企業進行更加有效的組織管理,聯合利華2002年又掀起了新一輪的大調整。
7.跨國公司母公司之間的並購活動間接導致它們在華子公司之間的並購。例如,2002年5月7日,惠普完成了對康柏的並購交易,合並後的公司將成為全球最大的計算機和列印機製造商,同時也是全球第三大技術服務供應商。由於惠普和康柏在華都有各自的子公司,因此惠普和康柏合並以後,它們在華的子公司也進入了合並日程。
8.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向其他跨國公司出售資產。這種模式在我國也時有發生。
三、跨國公司在華並購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創新模式
跨國公司在華並購除了已有的模式外,還將會出現更多的創新模式。跨國公司可能在將來採用的創新模式主要有:
1.跨國公司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身份獲取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生效無疑為跨國公司直接進入我國A股市場提供了一種可能性,以後會有跨國公司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身份進入我國A股市場。
2.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拍賣和債權方式收購我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我國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由於到期債務不能清償而被提起訴訟,其所抵押的公司股權將通過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而被拍賣。跨國公司可以通過拍賣市場獲得相應上市公司的股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外資介入拍賣市場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見《拍賣法》第33條的規定)。
3.跨國公司通過債權市場間接收購我國企業。跨國公司將有可能通過收購上市公司債權而間接獲得其股權,即「債權轉股權」。這種並購模式廣泛流行於國外的企業並購市場,很多投資公司都會低價收購目標公司的債權,然後通過使目標公司重組,將債權轉化為股權,在企業經營狀況改善後再出賣股權,從而獲得巨大收益。這種並購模式也受到國內法律體系的支持。例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已經開始將不良債權打包,向包括國外投資者在內的廣大投資者出售,以期實現資產的盤活,因此外資介入這些不良債權,有助於直接獲得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
4.跨國公司出面徵集代理權而取得我國企業的控制權,但這種方式只能在短期內起到獲取公司控制權的作用。過去,一般是國內機構徵集代理權,在未來必將會出現由跨國公司徵集代理權的案例,因為在徵集代理權的法律方面對跨國公司並沒有特別的限制。跨國公司可以先佔有一部分股權,然後憑借股東地位發出徵集委託權的要約,在成功以後,按自己的意願改組董事會,貫徹自己的經營戰略,並可以為今後實質性的收購奠定基礎。對於我國加人世貿組織協議中限制外資所佔份額的行業,此種代理權的爭奪對跨國公司更有意義。
5.跨國公司在華上市子公司吸收合並我國企業的方式。隨著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對外資企業開放,預計會有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上市的現象,因而可能出現一種新的並購模式,即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吸收合並其他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司。但由於外資企業上市的門檻較高(如持續三年盈利、需要整體上市,防止剝離上市和捆綁上市、需要一年的上市輔導期等),因此這種模式還需要一段時間才會出現。
6.我國上市公司委託跨國公司進行股票託管與期權方案相結合的模式。2001年4月,寧夏恆力面向境外投資者公開徵集股權受讓人,計劃通過股權委託管理和簽訂《股權遠期轉讓協議》的方式引進外資股東,後因政策原因叫停,但隨著將來相關政策的進一步放寬,這種模式仍有操作空間。
7.跨國公司要約收購我國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是指跨國公司通過股票二級市場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從而達到並購的目的。由於中國股票市場的股權結構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這給要約收購帶來了很大的不便。隨著2002年7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出台,我國A股市場進一步開放,這種模式會大行其道。
『伍』 360借殼方案終落地哪些參股上市公司受益
11月2日深夜,360(三六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殼方案正式出爐,借殼標的為江南嘉捷。
二級市場中,有關「360回A「的概念股頻遭資金追捧,其中電廣傳媒、中信國安等多家曾直接或間接參與360私有化的A股公司最受資金關注。
公告直接或間接參與360私有化回A的上市公司如下:
天業股份:通過天盈匯鑫參與360私有化,投資8971萬美元。
愛爾眼科:全資子公司山南智聯以參與投資欣新盛投資的方式間接投資奇虎360股權。
中信國安:投資不超4億美元參與360私有化的權益投資部分。
電廣傳媒:通過「華融360專項投資基金」間接投資參與奇虎360私有化。
『陸』 哈爾濱工大集團性質
哈爾濱工大集團
求助編輯網路名片
哈爾濱工大集團是由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園區建設發展形成的。園區創建於1992年6月,經國家科委和哈爾濱市政府批准, 被確定為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先期建設比較成型的大學科技園。
目錄
集團概況集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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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文化企業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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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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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 編輯本段集團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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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工大集團
[1]哈爾濱工大集團是由哈爾濱工業大學高新技術園區建設發展形成的。園區創建於1992年6月,經國家科委和哈爾濱市政府批准, 被確定為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先期建設比較成型的大學科技園。 工大集團成立十多年來,利用哈工大的人才、科技優勢和自身成功的資本運營,實現了超常規運作,跳躍式發展,目前已成為以高科技板塊為龍頭、以加工製造產業板塊為基礎、以金融板塊為核心、 以商服實業板塊為保障的,實力雄厚、具有強大國際競爭力的綜合性大型企業集團。 工大集團作為控股集團公司,以資本為紐帶控股十個大型集團公司,控股上市公司「工大高新」,控股黑龍江乳業集團總公司,參股上市公司「航天科技」,以發起方式設立「工大高科」和「航天物業」等兩家規范性股份公司,發起成立黑龍江首家風險投資公司,也是全國首家股份制風險投資公司。這十個大型集團公司所屬全資、控股、參股企業近百家,涉足展覽體育業、生物食品工程、乳製品、旅遊酒店、信息科教、物業管理、物流管理等產業版塊,這些產業經過十多年的積累,已經全面成熟,在人才儲備、技術力量、產品結構等方面居行業領先水平,具備了高速成長的所有要素。 工大集團起步於黑龍江,實業遍及全國。集團在國內經濟發展的關鍵區域搭建了良好的地域發展架構:集團在連接歐亞大陸的橋梁 —— 哈爾濱建立了黑龍江總部,並依託北葯和北大倉的綠色資源,建立了生物醫葯和生物食品工程研發、生產基地。在中國政治經濟地緣中心京津地區,集團建立了北京總部,並利用北京的地緣優勢,涉足建材產業和旅遊產業,形成了技術優勢明顯的企業群。在中國經濟最有發展潛力的長江三角洲地區,集團建立了上海總部,並以大通期貨公司、風險投資公司為核心建立了集團直通國際市場的金融中心;在中國最具活力的經濟圈 —— 珠江三角洲,集團依託在珠海、深圳的實業基礎在深圳成立了南方總部。在珠海,培植了以新經濟資源開發港為軸心高科技產學研基地,在深圳,集團建設了高科技產業孵化器 —— 深圳華融大廈。工大集團已初步形成總部經濟、區域經濟和產業經濟發展的新格局,即:四大總部經濟:黑龍江總部、北京總部、上海總部和南方總部;六大區域經濟:黑龍江、沈陽、大連為主的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經濟區,北京、天津為主的京津唐經濟區;上海、南京為主的長三角經濟區;深圳、珠海為主的珠三角經濟區;西安為主的西部大開發經濟區和俄羅斯經濟區。 工大集團投資興建的哈爾濱國際會展體育中心,打造了黑龍江省最大的會議、展覽、體育場館,真正實現了匯聚資金流、商流、物流、人流的目標,為黑龍江省對俄貿易建立了通道。 集團積極向海外拓展,在美國、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俄羅斯等國家設置八家區域性海外分公司,並控股了兩家上市公司,擁有國家授予的進出口經營權,為工大集團直接與國際對接創造了良好條件。 隨著產業結構的不斷調整和區域戰略格局的不斷延伸,工大集團著眼未來,向著跨國綜合商社的既定目標奮力飛翔。
『柒』 中國銀行體系的組成部分
1)國家開發銀行:CDB,1994年3月成立,重點建設項目融資
2)中國進出口銀行:TEIBC,1994年4月成立,針對國家產業政策和外貿政策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ADBC,1994年11月成立,針對農村政策 1)中國工商銀行:ICBC(In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1984年成立,承接中國人民銀行原先辦理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2005年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在上海和香港同步上市
2)中國農業銀行:ABC,1979年恢復,2010年7月15日在上交所掛牌交易,H股交易時間安排在7月16日。
3)中國銀行:BOC,1912年成立,2004年8 月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在香港上市,同年7月在上海上市
4)中國建設銀行:CCB,1954年成立,2004年9月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在香港上市
5)交通銀行:BOCOM,1987年重建,第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2005年6 月,香港上市,2007年5月上海上市 1)中信銀行:CITIC,1987年創立,2007 年4月,滬港兩地同步上市,總部設在北京
2)招商銀行:CMB,1987年創建,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內第一家採用國際會計標準的上市公司。2002年在上海上市,總部設在深圳。
3)中國光大銀行:CEB,1992年創建,1997年完成股份制改造,國內第一家國有控股並有國際金融組織參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北京。
4)華夏銀行:HXB,1992年創建,2003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總部設在北京。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SPDB,1992年創建,1999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總部設在上海。
6)中國民生銀行:CMB,1996年創建,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2000年在上交所掛牌上市。總部設在北京。
7)深圳發展銀行:SDB,1987年創建,2004年引進戰略投資者,成為國內首家外資作為第一大股東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深圳
8)廣東發展銀行GDB,1988年創建,2006年11月,花旗集團、 IBM信貸、中國人壽、國家電網、中信信託、普華投資6家機構組成的投資者團隊認購廣發85%的股份,其中花旗、中國人壽、國家電網分別持股20%,中信信託12.8%,普華投資8%,IBM信貸4.7%;總部設在廣州
9)興業銀行:CIB,1988年創建,2007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總部設在福建福州
10)恆豐銀行:EGB,成立於1987年,前身是煙台住房儲蓄銀行,2003年股份制改造成為恆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部設在煙台
11)浙商銀行:CZB,1993年創建,前身是浙江商業銀行,由中國銀行、南洋商業銀行、交通銀行和浙江省國際信託公司共同組建的中外合資銀行。2004年,銀監會同意浙江商業銀行從外資銀行重組為一家以浙江民營資本為主體的中資股份制商業銀行並更名為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從寧波遷址到杭州,民營資本佔85%以上。
12)渤海銀行:BHB,2005年創建,第一家在發起設立階段就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中資商業銀行。總部設在天津。 城市商業銀行【原城市信用社發展而來】
1)第一家城市信用社是在河南駐馬店(1979年)
2)2006年6月,上海銀行寧波分行開業,打響了城市商業銀行跨區域經營的第一槍。
3)2005年11月,安徽省內6家商業銀行和7家城市信用社合並重組,成立徽商銀行,拉開了城市商業銀行合並重組的序幕。
8.農村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
1)2001年11 月,張家港市農村商業銀行成立,全國第一家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
2)2003年4月,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
9.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2007年,銀監會特別下發文件對此做規范】
10.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007年掛牌】
11.外資銀行
1)1979年,日本輸出銀行在北京設立代表處,這是第一家外資銀行代表處。
2)2001年12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3)2006年12月,過渡期結束,中國銀行業全面開放。
4)外資獨資銀行【可經營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經PBC審批,也可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
5)中外合資銀行【同上】
6)外國銀行分行【可經營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人民幣業務不能針對中國境內的公民;經PBC批准,也可經營結匯和售匯業務】
7)外國銀行代表處【只能從事非經營性活動,比如聯絡、市場調查和咨詢等】
12.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達資產、長城資產、東方資產和華融資產等,主要是處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的部分不良貸款】
13.非銀行金融機構-信託公司【第一家信託公司是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979年設立)】
14.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不允許從集團外吸收存款】
15.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
16.非銀行金融機構-汽車金融公司【針對汽車消費信貸】
17.非銀行金融機構-貨幣經紀公司【僅限於向境內外金融機構提供經紀業務,不得從事任何金融產品的自營業務】
『捌』 求中國財政部2012年54號文件,謝謝
財政部令第5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行為,加強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對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包括所有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和金融控股(集團)公司。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授權投資主體轉讓所持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統稱轉讓方)轉讓所持國有資產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
第五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包括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以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證券交易系統交易為主要方式。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採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
第六條 擬轉讓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權屬關系應當明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禁止轉讓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不得轉讓。
轉讓已經設立擔保物權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轉讓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准。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和金融行業監督管理事項的,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以境外投資人為受讓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監督管理規定,由轉讓方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八條 財政部門是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制度,並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地方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對本級管理的金融企業及其子公司國有資產轉讓實施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決定或者批准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事項,審核重大資產轉讓事項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確定承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備選名單;
(三)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五)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在境內外依法設立子公司或者向企業投資的,由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負責所設立子公司和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轉讓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企業所屬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並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研究資產轉讓行為是否有利於促進企業的持續發展;
(三)審議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資產轉讓事項,監督一級子公司以下的資產轉讓事項;
(四)向財政部門、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有關資產轉讓情況。
第二章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第十一條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除國家明確規定需要報國務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轉讓一級子公司的產權應當報財政部審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省級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轉讓所持子公司產權,由控股(集團)公司審批。其中,涉及重要行業、重點子公司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或者導致轉讓標的企業所持金融企業或者其他重點子公司控股權轉移的,應當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當制定轉讓方案,並按照內部決策程序交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部門審議,形成書面決議。
轉讓方案包括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基本情況、轉讓行為的論證情況、產權轉讓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內容。
轉讓標的企業涉及職工安置問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工安置工作。
第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企業的整體價值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需要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轉讓方應當在進場交易前報送以下材料:
(一)產權轉讓的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是否進場交易等內容;
(二)產權轉讓方案及內部決策文件;
(三)轉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轉讓標的企業基本情況、當期財務會計報告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證明文件;
(六)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文件;
(七)擬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
(八)意向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支付方式;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轉讓金融企業產權的,應當對是否符合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說明。
第十六條 從事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具備相應的交易場所、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能夠滿足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產權交易操作規范;
(四)能夠履行產權交易機構的職責,依法審查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條件;
(五)連續3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並能夠按要求及時向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報告場內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
第十七條 轉讓方在確定進場交易的產權交易機構後,應當委託該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刊登產權轉讓公告,公開披露有關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信息,徵集意向受讓方。
產權轉讓公告期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轉讓方披露的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產權構成情況;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六)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需要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還應當披露產權轉讓行為的批准情況。
第十九條 意向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不違反相關監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競爭原則下,轉讓方可以對意向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行業准入、資產規模、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等提出具體要求。
第二十條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首次掛牌未能徵集到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企業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如新的掛牌價格低於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重新報批。
第二十一條 經公開徵集,產生2個以上(含2個)意向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會同產權交易機構共同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根據轉讓標的企業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招投標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採取招投標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經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徵集只產生1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產權轉讓可以採取場內協議轉讓方式進行,但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掛牌價格。
採取場內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簽訂產權轉讓協議(合同,下同)。
第二十三條 確定受讓方後,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基本情況;
(三)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四)產權交割事項;
(五)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六)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七)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八)協議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及時收取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採取貨幣性資產一次性收取。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辦理合法的價款支付保全手續,並按同期金融機構基準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間利息。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前或者未辦理價款支付保全手續前,轉讓方不得申請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受讓方以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產權轉讓價款的,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定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轉讓方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定是否批准相關產權轉讓事項。
轉讓事項經批准後,如轉讓和受讓雙方調整產權轉讓比例或者產權轉讓方案有重大變化,造成與批准事項不符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
第二十六條 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及國有土地(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完成後,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章 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第二十八條 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
第二十九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辦理上市公司股份轉讓的信息披露事項。
第三十條 轉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將股份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實施。
涉及國民經濟關鍵行業的,應當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
第三十一條 轉讓方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余額,下同)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轉讓方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需要報財政部門審批的,報送材料應當包括:
(一)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轉讓股份數量、持股成本、轉讓價格確定等內容;
(二)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方案和內部決策文件;
(三)轉讓方基本情況及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及最近一期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公司控制權、公司股價和資本市場的影響;
(六)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財政部門應當對轉讓方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確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事項。
第三十三條 轉讓方採取大宗交易方式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股票當天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不得低於前1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格。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有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章 國有資產直接協議轉讓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國務院批准或者財政部門批准,轉讓方可以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份。
(一)國家有關規定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
(二)控股(集團)公司進行內部資產重組;
(三)其他特殊原因
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對控股(集團)公司內部進行資產重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一級子公司的產權轉讓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一級以下子公司的產權轉讓由控股(集團)公司負責,其中:擬直接協議轉讓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六條 轉讓方採用直接協議方式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轉讓方案制定、資產評估、審核材料報送、轉讓協議簽署和轉讓價款收取等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非上市企業產權直接協議轉讓的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
國有金融企業在實施內部資產重組過程中,擬採取直接協議方式轉讓產權、且轉讓方和受讓方為控股(集團)公司所屬獨資子公司的,可以不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整體評估,但轉讓價格不得低於最近一期經審計確認的凈資產值。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對金融企業以直接協議轉讓形式轉讓非上市企業產權的審核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轉讓方擬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應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交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部門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並及時報告財政部門。
轉讓方應當將擬直接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應當註明,本次股份擬直接協議轉讓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條 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請書,包括轉讓原因、轉讓股份數量、持股成本等內容;
(二)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公開發布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轉讓方提交的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材料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核,確定是否批准協議轉讓事項,並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轉讓方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意見後2個工作日內,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擬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第四十二條 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轉讓股份數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三)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四)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批復意見。
第四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轉讓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信息:
(一)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轉讓方作為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團企業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
(三)上市公司連續2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者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轉讓方所持股份的。
第四十四條 轉讓方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擬採取直接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並失去控股權的,應當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並提出書面意見。財務顧問和法律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及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轉讓方認為必要時,可委託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資產進行評估。
第四十五條 轉讓方直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價格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准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准)前30個交易日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加權平均價格或者前1個交易日加權平均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
轉讓方作為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者資產重組,在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凈資產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協商確定。
第四十六條 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受讓方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設立3年以上,最近2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四十七條 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署股份轉讓協議。
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上市公司、受讓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
(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記過戶條件;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八)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協議生效條件。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轉讓方在確定受讓方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
(一)轉讓方案的實施及選擇受讓方的有關情況;
(二)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受讓方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六)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對公司股價和資本市場的影響;
(九)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轉讓方報送的材料進行認真審核,並出具股份轉讓批復文件。
第五十條轉讓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收取轉讓價款,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轉讓方立即中止或者終止資產轉讓活動:
(一)未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二)轉讓方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或者未按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擅自轉讓資產的;
(三)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作為擔保的,轉讓該部分資產時,未經擔保債權人同意的;
(六)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資產轉讓協議簽訂的;
(七)受讓方在產權轉讓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五十二條 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有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建議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金融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由於受讓方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受讓方應當依法賠償轉讓方的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財務顧問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在國有資產轉讓的審計、評估、法律和咨詢服務中違規執業的,財政部門應當向其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在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財政部門可以停止其從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相關業務,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產權交易機構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批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因依法行使債權或者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業產權轉讓,比照本辦法第二章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因依法行使債權或者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者第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比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在證券交易系統中進行。
第五十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持有的國有資產涉及訴訟的,根據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
第五十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企業出售其所持有的以自營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資產和債轉股股權資產的,國家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企業、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含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信用擔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