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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股東持股5以下減持要公告

發布時間:2021-06-05 06:31:48

1. 持股低於5%以下的股東減持需要發公告嗎

按問的意思不需要公告。
普通散戶持股量肯定在5%以下,就是基金買賣會發公告嗎,不會那麼傻不是。

2. 持股5%以上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至5%以下需要公告嗎

需要公告。

3. 十大流通股東減持需要披露嗎 東減持需要公告么

是否需要披露不是依照排名(十大流通股東),而是依照持股比例。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內義務包括:減持容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4. 持股不超5%的股東,減持需要公告嗎

不是高級管理人員(董監高)、不是員工持股計劃,和大股東不是一致行動人或關聯關系的,持股5%以下的一般不需要公告。

5. 持股超5%的大股東減持為什麼不公告

根據《減持規定》規定,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版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權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上市公司持股5%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除此之外,上市公司採用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回購股份的,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計劃披露日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的除外。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6. 持股5% 以下 股東減持 要公告嗎

不需要。
持股5%以下的股東不屬於上市公司重要股東,減持股票,上市公司可以不進行公告。

7. 持股低於百分5減持要公告嗎

不需要了
不需要了

8. 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需要提前預告嗎

持股5%大股東減持規定為:減持股票比例達到5%的股東,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三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告,且在發布公告後的兩日內不能再自行買賣該股票。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

1、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2、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3、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4、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8)前十股東持股5以下減持要公告擴展閱讀: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

1、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

2、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3、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大股東

9. 持股低於5%的十大股東減持需要發公告嗎

需要的。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9)前十股東持股5以下減持要公告擴展閱讀:

減持股份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2、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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