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看待公司回購股份為什麼要回購
很多投資者根本不懂得股份回購跟增持的區別,回購股份對於上市公司意義是什麼,上市公司為什麼要回購股份等,投資者只是認為回購股份和增持股份就是上市公司自己買入公司股份,但存在本質上市的區別,下面我們就來重點分析如何看待公司回購股份,回購對於公司的意義是什麼。
第二,回購用途,如果回購後用於股權激勵並無實質性的意義,具體參考回購數量,如果回購後用於注銷具備實質性的意義,可以作為重點關注對象。所以在看待回購公司股份的事件時候,重點是參考上市公司原因花費多少資金回購,所花費資金越多代表越看好後期的發展,再次在去分析回購後的用途。但有時候上市公司回購公司股份存在其他用途,下面我們重點來分析回購的意義。回購的股份的意義通過最表面的現象分析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最重要意義是看好公司後期的發展,但實際上還存在其他深層次的意義,下面我們一一分析:
第一,公司股價被嚴重低估當公司股價由於受到市場和其他因素影響後導致股價長期下跌後被嚴重低估,上市公司對於自己公司業績和後期發展較為清楚,選擇在低位買入公司股份,從而間接讓自己公司本身持有的股份完成增值。
第二,穩定股價當上市公司股價長期下跌後,持有該股的投資者信心受到嚴重的打擊,為了增強信心,穩定公司股價,上市公司會選擇回購公司股份,不讓公司的股價進一步下跌。
第三,看好公司後期發展無論公司股價目前處於下跌趨勢還是上漲趨勢,上市公司認為後期公司業績會出現爆發性的增長 ,或者接下來幾年業績出現穩定增長,公司大股東為了提高自己股份權益,增加每股收益的情況會會選擇回購股份後注銷,所謂肥水不流外人田能夠說明該問題。
第四,股權激勵上面給大家大傢具體分析過回購的具體用途,為了提高員工積極性,上市公司會選擇回購股份第五,配合股東減持當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准備減持公司股份的時候,為了盡可能保證自己股份能夠在高位出局,給市場釋放利好,讓股價進一步上漲後減持,可能回購只要花費少量資金,而減持卻能夠獲得相對高的收益。
總結:通過以上分析後我們發現大部分回購股份存在積極性的意義,只有第五點相對消極,在我們分析意義的時候,重點參考是目前股價走勢情況,特別在個股上漲幅度較大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發布回購消息,我們要多留個心眼,任何交易市場上沒有餡餅掉下,也沒善意的股東會無緣無故花費真金白銀去回購股份,但一些白馬個股除外,其他題材小盤類的個股高位回購都存在風險,而在低位或者並無大幅度上漲的情況下回購股份我們具體分析回購的數量和用途分析。感覺寫的好的點個贊呀,歡迎大家關注點評。
2. 關於公司回購個人股份的處理
股份回購的賬務處理
股份回購是指股份公司由於資本過剩、改變股權結構或企業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資本時,按一定的程序購回發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我國的會計准則對股份回購引起的會計問題沒有具體的規定,因而使得各股份公司對此處理不一。
由於股票發行價格與面值不一定相同,因而收回股票的價格也可能與發行價格不同。「股本」科目是按股票的面值登記的,收購本企業股票時,亦應按面值注銷股本。超出面值付出的價格,目前有四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主張依次沖減資本公積、盈親公積、未分配利潤。理由是資本業務是公司的核心業務,在股份回購時,應該按照核心的項目依次沖減。同時,考慮到公司在發行股票時,溢價部分已記入資本公積賬戶,因此,首先沖減資本公積賬戶。特別是如果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不是為了注銷,而是准備將來再次發行或流通,則這部分回購的股份再次發行時的溢價部分也要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二、主張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理由是股份回購決策是企業未來的發展戰略,根據配比的原則,應該由未來的業務經營活動負擔相應的成本,而不應該由當前所有的股東承擔其後果。因此,主張尚未沖減的余額應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由那些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的股東承擔股份回購的溢價部分。
三、主張按比例沖減相關權益科目。理由是所有者權益項目重要性是一致的,性質是相同的,沒有先後的順序可言,應該按同等比例沖減。
四、主張按贖回的股份占總股本的比例沖減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不足部分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此法兼顧了配比和同股同權的原則,因此,也深得筆者的青睞。理由有三:
(一)注銷的股份與留存的股份性質一樣,應該與留存的股份平等地享有公司的凈資產,按照比例沖減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如果採用其他方法,則意味著人為地將不同的權益項目加以區分或排序。
(二)公司作出股份回購決策體現了未來的發展戰略,理應由未來的業務經營活動負擔相應的成本,達到經濟決策與經濟後果匹配的效果。因此,尚未沖減的余額應全部沖減未分配利潤,由那些對公司未來充滿信心的股東承擔股份回購的溢價部分。
(三)股票回購決策一經作出,在現有的條件下通常會提高每股的盈利水平,並提高凈資產收益率,進而提高股價,使未來的股東享有更高的市場回報。這部分超額回報與股票回購的溢價部分應該有一個配比的關系。對此影響未來的決策承擔經濟後果是可以理解的。
3. 直接移交和股權回購在稅收上的區別
資產收購與直接股權收購是兩種不同性質的交易活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59號《通知》)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以下簡稱《企業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精神,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實施控制的交易(由於股權收購包括直接面對賬面的收購和通過第三方股權投資者間接收購兩部分,為與資產收購的對象范圍相同,便於對資產收購與直接股權投資的政策理解,本文對股權收購部分只指直接面對賬面的收購部分,故稱之為直接股權收購,但為便於敘述以下亦將其稱之為資產收購),根據財稅[2009]59號《通知》和《企業重組管理辦法》規定,資產收購與直接股權收購兩者的交易對象、交易方式相同,但稅務處理有所不同,筆者結合實際歸納如下,供參考:
一、相同點
1、支付對價的方式相同。不論是資產收購還是直接股權收購,收購企業支付對價都採取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者兩者相結合三種方式。
2、交易中對資產、股權計稅基礎的確定原則相同。不論是資產收購還是股權收購,財稅[2009]59號《通知》和《企業重組管理辦法》都給出了一般和特殊兩種處理方法:在適用於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企業收購資產、股權相關交易均要求按以下原則進行:
(1)被收購方應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資產或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在適用於特殊性處理的情況下,交易各方對交易中股權支付部分均可以按照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但如果選擇按公允價值確定或者全部或部分選擇除股權以外的其他非貨幣資產支付則必須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並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其中: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例】A企業用500萬元的資產購買B企業的全部資產500萬元(均為公允價值、雙方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中:在A企業支付的對價資產中用股權支付450萬元,初始計稅價格420萬元,佔全部交易支付額的90%,用自己生產的產品支付50萬元,銷售成本價30萬元。在購買的B企業資產中固定資產200萬元,折余價值150萬元;股權投資30萬元,賬面價值26萬元;原材料170萬元,賬面價值140萬元;庫存產成品100萬元,成本價70萬元。則:
A企業用產品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500-450)×(50÷500)=5萬元
B企業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500-386)×(50÷500)=11.4萬元
3、適用特殊性處理要求的條件相同。企業收購資產、股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均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收購資產或股權的比例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資產或股權的75%。
(3)自資產或股權收購之日起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收購資產或股權交易對價中發生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在資產或股權收購過程中取得股權支付的被收購企業原持有20%以上股權的股東自收購之日起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6)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台地區)的資產和股權收購交易,除應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②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③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4、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相同。企業不論是發生資產收購還是股權收購業務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1)當事方的資產、股權收購業務總體情況說明。
(2)當事各方所簽訂的資產、股權收購業務合同或協議。
(3)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股權收購所體現的資產公允價值評估報告。
(4)涉及各方股權計稅基礎的有效憑證。
(5)工商等相關部門核准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證明。
此外,如果企業發生資產收購、股權收購業務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均應針對特殊性處理報送以下資料:
(1)當事各方在交易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包括資產收購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否則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同時,針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第⑶項和第⑸項條件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證明企業在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有關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未發生改變。如果當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規定時間內發生生產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產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收購業務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發生變化的當事方應在情況發生變化的30天內書面通知其他所有當事方,主導方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將有關變化通知其主管稅務機關。並且在情況發生變化後60日內,按照一般性處理的規定調整收購業務的稅務處理。原交易各方應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時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收購業務的收益或損失,調整交易完成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及相應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並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調整交易完成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
(2)報送以下資料說明發生資產、股權收購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①收購活動的交易方式。即收購活動採取的具體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時間、在交易之前和之後的運作方式和有關的商業常規。
②收購交易的形式及實質。即形式上交易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也是該項交易的法律後果。另外,交易實際上或商業上產生的最終結果。
③收購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變化。
④收購活動各方從交易中獲得的財務狀況變化。
⑤收購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
⑥非居民企業參與收購活動的情況。
(3)對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台地區)的資產和股權收購交易適用特殊稅務處理的,對符合上述補充條件中的前兩條件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要求准備和提供資料;對符合第三個條件的居民企業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①當事方的有關收購情況說明,申請文件中應說明股權轉讓的商業目的。
②雙方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
③雙方控股情況說明。
④由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或股權評估報告。報告中應分別列示涉及的各單項被轉讓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
⑤證明收購業務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股權或資產轉讓比例,支付對價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⑤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不同點
1、獲得的權利不同。
資產收購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經營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後,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存貨等可直接或派人組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所經營的資產享有絕對的處置權;而股權收購購買的是對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擁有或控制權,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其財產也沒有直接的處置權。
2、承擔風險的方式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直接組織或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和處理發生或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活動,如采購風險、銷售風險、資產儲備風險、運輸風險、決策風險、投資風險、納稅風險等等。股權收購只承擔投資收益風險,在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上也遠遠不如實施資產收購的企業。
3、在利益分配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經營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被收購企業經營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權收購完成後,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管理,除持股比例達到一定比例並出任董事長外,一般均是被動地接受經營成果的分配。
4、會計核算運用的科目不同。
對於資產收購不論是採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資產都應按資產收購清單中的交易資產名稱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物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銀行存款、現金、以及應收應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等等。而股權收購不論是採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採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股權一律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
例如:假如上例涉及到的固定資產為不動產,也不考慮繳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問題,涉及的產成品和原材料的公允價值均為含稅價格,則A企業資產收購的會計分錄為:
對收購的資產:
借:固定資產 200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 30萬元
原材料 170萬元
庫存商品 1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 420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 42.74萬元
營業外收入 3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26萬元
結轉用產品支付的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30萬元
貸:庫存商品 30萬元
B企業清算的相關會計分錄為:
對換回的資產:
借:長期股權投資 450萬元
庫存商品 50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萬元
長期股權投資 26萬元
營業外收入 4萬元
主營業務收入 85.47萬元
其他業務收入 145.3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9.23萬元
結轉轉讓資產的成本: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0萬元
累計折舊 50萬
主營業務成本 70萬元
其他業務支出 140萬元
貸:固定資產 200萬元
庫存商品 70萬元
原材料 140萬元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賬戶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50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不論是資產收購還是股權收購,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其內容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一部分,在會計核算上必須按照實際結算價格核算,然後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再將其享受的稅收優惠從總的計稅所得額中剔除,如上例A企業應剔除的計稅所得額為30+42.74-30-5=37.74萬元;B企業應剔除的計稅所得額為200+4+85.47+145.3-150-70-140-11.4=63.37萬元。
4. 原始股回購,需要交稅么
要收稅的,由賣出的證券營業部代扣。以下是具體規定和降低繳稅的方法。
優惠政策:
1、稅收構成
上市公司大小非限售股股東分機構類型股東和個人股東,在股票到解禁期限後,股東們的解禁所得收入分別需要繳25%的企業所得稅或20%的個人所得稅。其中個人所得稅中有部分可以根據地方政府稅收政策的不同可以實現不同比例的優惠。
2、繳稅金額計算
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准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3、如何實現最優退稅
實現最優退稅有兩個關鍵環節:
選擇在退稅比例高的地區進行減持
限售股轉讓收入=減持價*數量,盡量降低「限售股轉讓收入」,即在相對低位找第
三方(可以是減持者親朋好友),通過大宗交易進行接盤,實現退稅,然後再等合適價格讓原接盤者再拋售套現。
5. 計算股票回購問題。。。求高手解答詳細過程。這里的公司稅有什麼用
的最大股東,持有60億股的上市公司回購20萬股取消,主要股東不出售,當然,或成為60億股,持股比例為75%。
你要搞清楚上市公司回購和大股東增持是兩個概念。
上市公司回購是上市公司自己的現金資產,以購買自己的股票,買股票完成自己的現金減少,但總股本將減少。購回價格低於每股凈資產,回購完成後,每股凈資產將增加,如果回購價格高於每股凈資產,每股凈資產將減少。
大股東增持資金購買股份的少數股東購買股份完成後,該公司的總股本將不會改變,只是改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不會有任何效果。
6. 原始股回購,需要交稅么
借:庫存股
貸:現金
借:股本
(按回購數乘以股票購買的價格)
(資本公積(也可以貸方,表示回購價格低於股本價格))
貸:庫存股
按股本和回購價格先沖減資本公積,再沖減盈餘公積,不夠
沖減的情況下再沖減未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