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總公司管理費用是否要分攤
因為分公司不在一個城市,按正常的是要分開核算的,但是分部沒財務,只能在總部進行核算。如果人手夠,最好就是一個分公司一套帳,便於管理,總部合並。要嘛就是總部建一套帳,將分公司設置為核算項目,分攤總部費用。但是稅金是個問題,分公司要在當地納稅比較麻煩。
B. 集團公司支付出去的租金,分攤到下面各項目公司,開票給各項目公司,收回的租金怎麼入賬
如果開是的費用分割票,收回的租金可沖管理費用-租賃費;如果開的是發票,收回的租金只能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C. 費用分攤如何做
3.1.2 次級成本元素次級成本元素單獨過帳到成本控制中,且不包含在 FI 總分類帳中。這些已使用的成本元素時為內部活動分配、評估、間接費用和內部訂單結算而預測的。因為SMB消費品行業 解決方案的需要,所以還需要附加成本元素。3.1.2.1 創建會計核心解決方案中未包括的增量次級成本元素用途該步驟創建的創建會計核心解決方案時沒有創建的次級成本元素。過程要訪問該事務,請選擇:菜單事務代碼KA06然後執行活動。輸入附加次級成本元素的以下數據。成本元素有效自到名稱描述CE 類別9410005001.01.200231.12.9999間接費用生產 間接費用生產 439430004001.01.200231.12.9999水水439430008001.01.200231.12.9999能源生產能源生產439430009001.01.200231.12.9999蒸汽蒸汽439400004001.01.200231.12.9999質檢質檢439430001101.01.200231.12.9999人員 2人員 2439430002101.01.200231.12.9999機器 2機器 2439430003101.01.200231.12.9999安裝 2安裝 2439420006001.01.200231.12.9999分攤-成品分攤-成品42
D. 集團與全資子公司分攤一些費用。
可以按配比原則分配到子公司:
《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並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准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後,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一百一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所稱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後達成的協議。
第四十三條 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第一百一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相關資料,包括:
(一)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准、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二)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三)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四)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所稱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是指與被調查企業在生產經營內容和方式上相類似的企業。
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准、計算方法和說明等資料。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在稅務機關與其約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 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百一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採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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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總部分攤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在中國境內,屬於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准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四、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F. 集團旗下所有公司員工工資統一由集團支付,如何分攤給各公司做賬
先確定員工與各個公司的關系,屬於哪個公司的員工,直接匯總到公司費用里。
屬於做全面業務服務的人員工資單獨匯總,按各個公司的業務完成情況分攤。
G. 集團公司未將管理費用分攤給各子公司的管理建議怎麼說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關聯方分攤共同發生的成本,達成成本分攤協議。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並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第三條規定,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採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採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集團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如果集團公司與其下屬子公司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或者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否則,集團公司不得向子公司分攤其發生的費用。
H. 集團管理費用分攤的稅收政策
管理費用的分攤企業可以自己制訂管理辦法處理,管理費用如果攤入成本,由稅務局在審核所得稅時核定。
I. 關於企業集團集中研發如何確定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法
研發費用可以按兩種辦法分配:一是按照產量進行分配或者按銷售收入進行分配;二是按照研發出的新產品收入或者毛利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