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內有沒有上市公司作為第一大股東(但不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的企業上市的案例
1999年,申達股份(600626)分拆出欣龍無紡(000955);2002年,同方股份(600100)分拆出泰豪科技(600590)等案例可算A股分拆的先例,近年來沒見過。
Ⅱ 香港人可以做有限合夥,契約型基金和資管計劃嗎
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發布《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明確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那麼問題來了,如何完成工商登記?
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一、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故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因此,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二、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可以。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企業成功案例
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在規章層面明確私募投資基金也可以採用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但由於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清晰、穩定性的要求,並明確規定禁止信託持股、委託持股等,故在公司IPO過程中出現的契約型持股必須予以清理。而在已上市的上市公司和已掛牌的新三板公司中,契約型基金(包括公募和私募)參與投資的不在少數,即對已上市和已掛牌公司,契約型基金作為其股東無法律和操作障礙,而在擬IPO公司中則屬於禁止狀態,近期在擬掛牌公司中,已然出現了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股東持股的情形。
根據山東新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綠股份」)公開轉讓說明書等文件,新綠股份的股東中存在多支私募基金,其中兩個股東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方正富邦」)、上海德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德駿資產」)實際為資管計劃的管理人,即德駿資產系「德駿資產-中國納斯達克-新三板2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該基金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備案,故從法定意義上,德駿資產系代該基金持有新綠股份的股權;方正富邦系代「方正富邦-和生-新三板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代為持有新綠股份的股權,該資產管理計劃已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故從法定意義上,方正富邦亦系代該基金持有新綠股份的股權。
另外,這兩支契約型基金均是在新綠股份股改後增資進入的,推測應是規避發起人鎖定期的原因。
長期以來,契約型私募基金之所以無法成為擬掛牌公司股東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其工商登記難以完成,各地的工商登記部門基本不接受由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的登記,在新綠股份的案例中,作為工商登記的股東仍舊是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方正富邦和德駿資產,這解決了工商登記的資質問題,但同時帶來另一個問題,即如此一來方正富邦和德駿資產持有的新綠股份的股權實際是代背後的投資人持有的,繞開工商局帶來另一個「代持」的問題。
對於該問題,新綠股份的中介解釋道: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三、關於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的處理:(二)特別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德駿資產、方正富邦代持股可以不進行還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擬掛牌新三板公司中,以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為工商登記的股東,輔以契約型基金在協會備案的相關信息,以此解決契約型基金作為擬掛牌公司股東的登記問題,不失為一條可操作之道,而且在新綠股份公開的文件中,也沒有公布契約型基金的實際背後投資人,這可能就更受歡迎了。
Ⅲ 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是什麼 必須辦理SCR嗎
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並存於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於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詳情可參照政府網站)
相信很多人看到這個消息都很擔心,對自己的公司會不會有影響。政府又為什麼要出台這樣的政策。其實說白了就是要信息公開化,包括目前打擊洗黑錢的這么行動這么雷厲風行,出了銀行在配合著(之前就有說過銀行在審核賬戶的),香港政府必須出台相關政策來杜絕有些人鑽空子、
咱們廣大知法守法的好實名不用擔心,我們只要配合著政府要求來做就好了。
1、為什麼政府為出台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的政策;
在香港公司法人與公司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現象存在於許多企業,尤其是在香港,企業實際負責人的身份非常復雜,甚至讓人意想不到。當公司出現一些重大變化或是觸及法律時,很難找到實際責任人。這種情況不但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還為執法人員的執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2、此次執行是什麼時候開始;
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3、什麼類型的公司需要登記備案;
除上市公司外,備存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公司條例》成立及注冊的公司
包括無限公司、股份公司、擔保公司
4、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
a .自然人 (須登記人士)
b .屬於法律實體的公司股東(須登記法律團體)
5、如該公司董事股東有多位如何確認重要控制人;
a.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或表決權;
b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為人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c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6、誰有權查閱你公司的備檔資料:
公司注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局、入境事務局、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7、如果公司在備案後,公司董事/股東法人變更
公司在備案好,資料是一直保存好,公司董事/股東有發生變更需重新更新備案信息。
Ⅳ 請問上市公司年報中實際控制人與最終控制人的關系
實際控制人一般在公司並沒有股份,也就是說上市公司一般為實際控制人的孫公司。
國資委是央企的出資人
Ⅳ 請教:實際控制人已取得香港身份,BVI架構還必須要取消嗎
2010年實際控制人以其控制的BVI公司並購香港公司並間接控制境內公司已經在實質上構成關聯並購,有規避10號令之嫌。
Ⅵ 上市公司股東身份為外籍人士,能否成為控股股東
沒有,只要設立一個在國內的公司控制上市公司即可
Ⅶ 擁有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能不能辦理香港居留權
1,超過價值1000萬港幣,擁有符合投資移民第三國家國籍的,是可以申請的。從申請到批准約二年。
2.七年
3,住滿七年就可以獲永久居民身份證。
4,不可以
5,非永久居民身份證
6,不可以,持簽證身份書去各大領事館簽證
7.沒有續期的,直接轉永久或取消居留權
8.不能辦香港特區護照,只能辦簽證身份書。駕駛可的了,你是內地護照都可以申請香港駕照的。
9.完全可以自由往返中港兩地。
Ⅷ 上市公司更換實際控制人是不是利空
上市公司更換實際控制人一般是利好。除非這個公司在做假。很多是實際控制人看好這個企業,或者項目。還是努力買股票,一步一步搞到手的。也有因為重組,整合,改變實際控制人。更換實際控制人的第一步是舉牌,萬科你是知道的吧。其他的,比如自然人舉牌姚記撲克(002605) 。等等
Ⅸ 香港法人有限公司需要SCR重要控制人登記嗎
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具體規定: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並存於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於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100,000-300,000元及監禁6個月至2年。(詳情可參照政府網站)
相信很多人看到這個消息都很擔心,對自己的公司會不會有影響。政府又為什麼要出台這樣的政策。其實說白了就是要信息公開化,包括目前打擊洗黑錢的這么行動這么雷厲風行,出了銀行在配合著(之前就有說過銀行在審核賬戶的),香港政府必須出台相關政策來杜絕有些人鑽空子、
咱們廣大知法守法的好實名不用擔心,我們只要配合著政府要求來做就好了。
1、為什麼政府為出台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的政策;
在香港公司法人與公司實際控制人不一致的現象存在於許多企業,尤其是在香港,企業實際負責人的身份非常復雜,甚至讓人意想不到。當公司出現一些重大變化或是觸及法律時,很難找到實際責任人。這種情況不但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還為執法人員的執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礙
2、此次執行是什麼時候開始;
自2018年3月1日起,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3、什麼類型的公司需要登記備案;
除上市公司外,備存登記冊的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或《舊公司條例》成立及注冊的公司
包括無限公司、股份公司、擔保公司
4、誰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
a 自然人 (須登記人士)
b 屬於法律實體的公司股東(須登記法律團體)
5、如該公司董事股東有多位如何確認重要控制人;
a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以上或表決權;
b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為人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董事的權利;
c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
6、誰有權查閱你公司的備檔資料:
公司注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局、入境事務局、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7、如果公司在備案後,公司董事/股東法人變更
公司在備案好,資料是一直保存好,公司董事/股東有發生變更需重新更新備案信息。
Ⅹ 香港公司注冊要求披露實際控制人的詳細情況是怎麼樣的
您好,為您介紹一下此《修訂條例》中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相關信息,供您參考。
適用企業
新的修訂將適用於根據《修訂條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記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登記冊需備存於公司的注冊辦事處(也就是備存在秘書公司),或香港某指明地方。
香港執法人員
下述機構的執法人員可查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公司注冊處、香港海關、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稅務局、保險業監管局、廉政公署、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會等部門。
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要求
《修訂條例》要求公司必須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備存SCR,記錄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須登記人士及法律實體)的詳細信息。
那麼如何確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只需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中的其中一項即可確定重要控制人身份: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5%以上;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超過25%的表決權;
★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任命或罷免公司大多數董事的權利;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公司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者控制;
★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託或商號的活動發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而該信託或商號並不是法人,但該信託的受託人或商號的成員(以其作為信託受託人或商號成員的身份),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商號」一詞包括(例如)沒有獨立法人身份的合夥/有限合夥。
並且法律規定,適用公司必須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執法人員提供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員、董事或雇員或在香港注冊的會計或法律專業人士或「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持牌人。該代表只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即可。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沒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東、董事或雇員,該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冊律師或會計師或香港持牌公司秘書服務提供商。該代表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必須載於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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