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虧損股東可以跑嗎跑了有什麼後果
對於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是沒必要跑的,因為賠償僅限於公司章程中限定的經營性資產,公司的股東是出資方,如果企業破產是應該有追索資產的權力,不需要額外出資賠償其他人。
無限(個體)公司是由連帶關系的,這種公司在我國似乎也賠不了大錢(誰會把錢輕易地給這樣的公司)。
2. 公司股東對於公司虧損的承擔可以約定比例嗎具體的法律依據謝謝!
按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如果如實出資,不轉移公司資產,公司股東除了出資外,本就不承擔額外的責任。而各自的出資額本身就是可以協商約定的。
3. 公司如果財務上虧損了,股東需要承擔嗎
公司如果財務上虧損了,股東需要承擔責任是需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確定的,如果雙方約定虧損由一方單獨承擔,則其他股東不用承擔,如果寫明虧損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則股東也需要根據出資比例進行承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是在股東大會上討論通過的。如果是合夥企業,則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母公司虧損股東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四十條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 企業虧損股東如何退股
上市變成流通股,或者找人購買你手中的股票。
5. 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有股東想退股,這個帳應該怎麼算
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有股東想退股,這個帳應該怎麼算
結論:股東是不能退股的,如果還有人想繼續經營公司,想退股的股東可以把股份轉讓給想繼續經營的股東,如果都不想繼續經營,可以解散公司,進如清算程序,清算後如果有剩餘財產,就按出資比例分給股東,賬就可以這么算的。
1、退股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提問者使用了「退股」這個名詞,股東入股以後,不能退股。股東無論是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是其他法律允許的方式出資,都是所有權的轉移,而不是簡單的給公司使用。
例如:A用一輛寶馬轎車向公司出資,出資之前寶馬轎車的所有權人是A,而完成出資之後,寶馬轎車的所有權人就變成了公司,A得到的對價是公司的部分股份。
6. 公司虧損股東承擔責任嗎
公司虧損來股東承擔責任源。
股東分為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
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范圍為限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間接責任。公司股東雖無義務直接向公司債權人清償債務,但由於公司資本是由各股東的出資額共同構成的,以公司資產向公司債權^清償債務也就是由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某種間接責任。
無限責任股東是指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的股東。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以自己全部動產與不動產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責任,而不受其股份金額的限制。
(6)母公司虧損股東擴展閱讀:
無限責任股東的商事責任,其主體是無限責任股東,包括公司正式的無限責任股東以及自稱為無限責任股東的自然人和法人。對於無限責任股東的認定,主要有兩種情況:既可是商事責任產生前就已成為公司股東的無限責任股東,也可是商事責任產生後加入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
無限責任股東的商事責任一方面以無限責任股東的主體資格為依據,另一方面以主觀上的過錯為基準。在前者情況下,只要主體具有無限責任股東的資格,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商事責任即可構成。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有限責任股東
網路——無限責任股東
7. 母公司盈利子公司虧損如何分紅
一、分紅的形式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二、分紅的條件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1 )公司當年有利潤;
2 )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1) 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2 )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
3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
1 )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2 )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50%;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