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8月31日經股東大會決議,向股東分配現金股利50000元。
這是好事。
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
分紅,亦稱利潤分享,即分配紅利的簡稱。1899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分紅會議」中指出:「分紅是指企業單位提拔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給該企業單位一般被雇員工的報酬,此種報酬按自由協約的計劃,事先訂定提拔的比率;比例一經決定,即不得由僱主變更」。
美國芝加哥大學羅勃·桑納德教授對分紅定義為:「所謂分紅,簡言之,是指受雇員工在其正常薪資之外,分配一部分僱主所得的利潤而言」。
指基金實現投資凈收益後將其分配給基金持有人。基金凈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後的余額,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分紅與收益:分紅並不是越多越好,投資者應該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分紅方式。基金分紅並不是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准,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準是基金凈值的增長,而分紅只不過是基金凈值增長的兌現而已。
⑵ 股東會能把董監事報酬決定權授權嗎
結論:我認為是不可以。
這實際上是關於公司法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還是任意性規定。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得違反的規定,所謂任意性規定,就是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也可以不選擇適用。
在這種四權分立的組織中,監事有權在多方面監督董事和經理,如果股東會把監事的報酬決定權授予董事會或經理,就可能出現公司的監督職與經營和執行職能串通,導致公司處於失控狀態。
同樣,如果股東會把董事的報酬決定權授予監事或經理,容易出現經營和執行職能與監督職能權力處於不平等的制衡狀態,不利於公司高效的運行。
公司處於失控狀態或公司不能高效運轉其實間接的損害了股東、員工、債權人和國家等方面的利益。所以,我認為股東會不得將董監事報酬的決定權授權出去。
⑶ 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可以行使什麼權
你好,股東可以通過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建議權、質詢權等權利,直接參與回到公司治理中,答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議案表明態度,影響上市公司決策,使上市公司能夠更好的發展,使自己能得到更好的回報。
(1)表決權的行使: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可以通過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來行使表決權,通過法定途徑表達意見,大多數股東的想法上升為股東大會決議,成為公司層面的最高決策。中小股東應重點關注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等影響自身權益事項,對認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的議案勇敢投反對票。
(2)建議權、質詢權的行使:股東質詢、建議的環節一般安排在股東大會表決前,中小股東現場參加股東大會可以與上市公司直接接觸,面對面行使質詢權、建議權,在表決前獲得充分有效信息,從而避免盲目表決,同時對董事會的決策事項實施必要的監督。
⑷ 董事長的薪酬需要經股東會審議嗎
需要。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版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權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⑸ 公司通過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決議將董事,監事薪酬決定權下放給董事會決定的做
可以,但要注意董事會的任期,一般為三年。通常情況下,股東不會將決定權長期下放的,自己決定自己的報酬,對股東不利。
⑹ 股東可以通過參加股東大會行使
股東大會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的機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力機回關。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答組成。 股東大會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⑺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1、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職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
2、表決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構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其全部股東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下,其股東人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多,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大會。
4、會議決議方式不同: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7)股東會通過給股東報酬擴展閱讀:
共同職能: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網路-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