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實控人既不是董監高,又不是持有5%以上的股東,且股份全流通,其買賣時適用證券法第47條規定嗎
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同時,今年年初開始實施的減持新規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3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不受限制。
B. 在重組期間,為什麼董監高不能轉讓股權
經核查,雷斌實際向葉娟等10名公司骨幹人員轉讓的股份,占其真實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數的38.49%;卜文海實際向尹顯庸、汪建軍、葉娟3人轉讓的股份,占其真實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數的33.14%,均超過了《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董事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制,不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經核查,雷斌累計超額轉讓的股份數共計419,060股,卜文海累計超額轉讓的股份數共計232,439股。鑒於本次股權轉讓,雷斌、卜文海與非接受代持還原的受讓方均是於同一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因此無法客觀的將超額轉讓的股份從受讓股份中獨立區別。
為了彌補股份轉讓超過限額的瑕疵,2010年12月,雷斌與葉娟等10名公司骨幹人員共同簽署《股權轉讓確認書》,確認:鑒於雷斌2008年10月向受讓方迅速轉讓股權時,轉讓總數超過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騰達總數的25%,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現同意雷斌超過《公司法》限額而發生轉讓的部分(即419,060股)視同為2009年發生的轉讓,該部分股權在2008年發生轉讓的行為無效;受讓方2008年受讓的股權均按419,060股為總數,同比例減少,2009年同比例增加前述減少額度。雷斌與受讓方均確認上述事項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而自願作出,且不會因上述調整而發生任何爭議和潛在糾紛。2010年12月,卜文海與尹顯庸、汪建軍、葉娟3人共同簽署《股權轉讓確認書》,確認:鑒於卜文海2008年10月向受讓方轉讓股權時,轉讓總數超過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現同意卜文海超過《公司法》限額而發生轉讓的部分(即232,439股)視同為2009年發生的轉讓,該部分股權在2008年發生轉讓的行為無效;受讓方2008年受讓的股權均按232,439股為總數空間,同比例減少,2009年同比例創造增加前述減少額度。卜文海與受讓方均確認上述眾多事項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而自願作出,且不會因上述調整而發生任何爭議和潛在糾紛。
C. 上市公司董監高買賣股份規范,比如什麼時間段不能買賣,窗口期具體是什麼,年報前30日是30個工作日,等。
以下回答希望能幫到復你: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又買入,有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面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公司董事會不按第一條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D. 為什麼公司董監高未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不允許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
法令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更多的是公司章程的規定。之所以很多公司有這樣專的規定是因為董事屬監視高管擁有著對公司的一些實際權利,比如經營監督決策能放的權力。擁有這些權利的時候,很容易損害公司的利益利用其職權。為了避免這種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所以需要經過股東會的同意。
E. 自上市之日起,董監高間接持有的股份是否也要鎖定一年
按照查到的法律法規來看,應該是不包括;但根據保代培訓資料,創業板IPO需要董監高承諾並將間接持股的計入,不知是否有高手提示實務操作中是如何處理的。
F. 監事沒占股份公司被列入異常會有影響嗎
符合一定情形,會對之後任職董監高等形成障礙。
G. 有個問題,公司高管、董事監事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25%;這是一種說法,還有一種說法
1、上面第一種說法,《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內申報所持有的本容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下面的說法,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所持非流通股股份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H. 董監高鎖定的股份能否計入新股申購市值
根據《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非限售A股股份發生司法凍結、質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限制的,不影響證券賬戶內持有市值的計算。
I. 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在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應該怎麼去理解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版員自公司股票上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
董監高如果離職,在離職半年後才允許賣出所持的原任職公司股票,而不論是何種離任原因,包括董事任期已到,並未能當選下任董事。
J. 新三板董監高作為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所持有的股份受25%的轉讓限制嗎
目前仍是鼓勵扶持的政策導向,新三板董監高通過持有掛牌企業的有限合夥企業法人股東的股份,從而間接持有掛牌企業暫不受25%的轉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