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轉讓方收到轉讓款後辦理工商登記變更,但未約定受讓方支付轉讓款時時間,而受讓方
看來你們合同做的漏洞百出啊,如果未付款那就是無效的協議,其實應該有後續條款的,如果哪一方拒絕轉讓是要賠償的額,我建議你最好拿著協議去找律師看看,裡面是否有漏洞!
2.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協議轉讓
第十四條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後,應當及時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面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並應當同時將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向社會公眾進行提示性公告。公開披露文件中應當註明,本次股份擬協議轉讓事項須經相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國有股東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內部決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擬公開發布的股份協議轉讓信息內容;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條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第十七條國有股東獲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的意見後,應當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
第十八條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協議轉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擬轉讓股份數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擬受讓方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三)擬受讓方遞交受讓申請的截止日期。
第十九條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國有股東可不披露擬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直接簽訂轉讓協議:
(一)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並存在退市風險或嚴重財務危機,受讓方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計劃及具體時間表的;
(二)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的;
(四)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涉及國有股東所持股份的;
(五)國有股東因接受要約收購方式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六)國有股東因解散、破產、被依法責令關閉等原因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第二十條國有股東收到擬受讓方提交的受讓申請及受讓方案後,應當對受讓方案進行充分的研究論證,並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的基礎上擇優選取受讓方。
第二十一條受讓國有股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後擁有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受讓方應為法人,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讓方或其實際控制人設立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明晰的經營發展戰略;
(三)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國有控股股東擬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並不再擁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當聘請在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財務顧問應當具有良好的信譽及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三條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對上市公司股份的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份轉讓對國有股東和上市公司的影響等方面出具專業意見;並對擬受讓方進行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盡職調查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擬受讓方受讓股份的目的;
(二)擬受讓方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資金實力及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不良誠信記錄;
(三)擬受讓方是否具有及時足額支付轉讓價款的能力及受讓資金的來源及其合法性;
(四)擬受讓方是否具有促進上市公司持續發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應當以上市公司股份轉讓信息公告日(經批准不須公開股份轉讓信息的,以股份轉讓協議簽署日為准,下同)前30個交易日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算術平均值為基礎確定;確需折價的,其最低價格不得低於該算術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特殊情形的,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按以下原則分別確定:
(一)國有股東為實施資源整合或重組上市公司,並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完成後全部回購上市公司主業資產的,股份轉讓價格由國有股東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該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的合理估值結果確定。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為實施國有資源整合或資產重組,在其內部進行協議轉讓且其擁有的上市公司權益和上市公司中的國有權益並不因此減少的,股份轉讓價格應當根據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凈資產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國有股東選擇受讓方後,應當及時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轉讓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轉讓方、上市公司、擬受讓方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及住所;
(二)轉讓方持股數量、擬轉讓股份數量及價格;
(三)轉讓方、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股份轉讓價款支付方式及期限;
(五)股份登記過戶的條件;
(六)協議變更和解除條件;
(七)協議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協議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協議生效條件。
第二十七條國有股東與擬受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等相關義務,同時應按規定程序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決定或批准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一)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請示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國有股東公開徵集的受讓方案及關於選擇擬受讓方的有關論證情況;
(三)國有股東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擬受讓方基本情況、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基本情況、最近一期的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
(六)股份轉讓協議及股份轉讓價格的定價說明;
(七)擬受讓方與國有股東、上市公司之間在最近12個月內股權轉讓、資產置換、投資等重大情況及債權債務情況;
(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國有股東應及時收取上市公司股份轉讓價款。
擬受讓方以現金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國有股東應在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收取不低於轉讓收入30%的保證金,其餘價款應在股份過戶前全部結清。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或交由轉讓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辦理轉讓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
擬受讓方以股票等有價證券支付股份轉讓價款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國有股東轉讓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復文件和全部轉讓款支付憑證是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上市公司股份過戶手續和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上市公司章程變更的必備文件。
3. 股權轉讓後,是受讓方直接把錢付給轉讓方嗎不用公司支付吧
股權轉讓是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交易,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不需要公司支付。
4. 股權轉讓,受讓方的操作流程是什麼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對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應該查清的事項有:1、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或有負債等情況。2、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當與出讓方共同聘請專業律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對目標公司的法律狀況、財務狀況、重要資產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將盡職調查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合同附件。
二、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1、《股權轉讓意向書》中應當約定兩項特有條款。首先,生效條件附款:本意向書在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71條規定的條件)本次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符合目標公司章程規定的相關條件後生效; 此外,出讓方的通知義務:本意向書簽訂後一定時間內出讓方應當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2、轉讓價格的確定。目前實踐中常用的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有:首先,直接以出讓方在目標公司中的出資額為轉讓價格; 此外,以審計、評估的目標公司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 再者,以目標公司賬面凈資產與出讓方持股比例的乘積為轉讓價格; 最後,通過招標、拍賣等競價交易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三、出讓方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出讓方應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我國《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並及時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四、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能分割行使。即其他股東對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只能全部購買,否則必須全部放棄購買,而不能只購買其中的一部分。
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出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五、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1、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撤銷或者認定無效。
2、如果目標公司其他股東認為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為了保護受讓方的權利,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目標公司因股權轉讓之前的行為被國家機關處罰或者被他人索賠時,受讓方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解除合同,並應當明確約定違約金標准或者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六、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僅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不意味著受讓方取得目標公司股東資格,新《公司法》第32條規定了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在確認股東資格方面的對內、對外效力。從履行《股權轉讓合同》,合理保護出讓方、受讓方權利的角度考慮,這兩項工作都應當盡快進行。此外,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目標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
5. 在深交所辦理股份協議轉讓業務,受讓方可否以其持有的信用證券賬戶承接受讓股份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買入或轉入除可沖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版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股票交易權型開放式基金和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等」,因此,如股份協議轉讓受讓方擬以其信用證券賬戶承接所受讓的股份的,該受讓的股份應當屬於可沖抵保證金的證券范圍。從本所辦理的協議轉讓業務看,受讓股份的證券賬戶均為普通證券賬戶。
6. 股權轉讓時,受讓方不通過公司,直接支付給出讓方股權款,借:實收資本-出讓方,請問入賬憑證是什麼
分錄不完整,應該是:
借:實收資本——出讓方
貸:實收資本——受讓方
以股權轉讓協議的副本或其他能證明轉讓的文件作為原始憑證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