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認繳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
就是一回事,只不過用語不同,有限公司稱為出資,股份公司稱為股份。
㈡ 股東出資如何計算出資比例
按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計算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需要依照相關法規估值,還要辦理相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額核算擴展閱讀:
非貨幣出資相關要求:
1、原則限制
可以用貨幣估價,即可以用貨幣評估、計量並確定其價值,無法估量其價值的,如人的思想、智慧等不宜作為出資;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財產,如禁止轉讓的文物等,及根據其性能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出資。
2、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股東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交付實物出資,屬於動產的,應當移交實物;屬於不動產的,應當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的登記手續;
股東以知識產權出資,應當向公司提交該項知識產權的技術文件資料和權屬文件;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
㈢ 新的公司法闡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
引用公司法的相關條文給你看吧: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三十條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㈣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有哪些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撫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㈤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嗎?
1.一般首先是按股東有無利潤分配的約定,有利潤分配的約定,首先按約定分配利潤;
2.無約定者,則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㈥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里的認繳出資額怎麼理解
認繳出資額其實是對應實繳出資額概念而言的,因為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出資,如果在公司成立的時候,股東認繳100w的出資額,然後實際只繳了80w,在這期間,企業破產了,這個股東應該補足差額的20w來承擔公司的債務
認繳額之外的債務或者虧損,在有限責任公司,就不需要股東在承擔了
㈦ 請問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投票表決權是按股東的認繳股份數還是實際出資額來計算
有限責任公司是沒有「股份」一說的,這是區別於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個特徵,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並沒有被劃分成等額的股份。
至於表決權一般是按股東的出資比例來行使的,而出資比例就是股東的投資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但是也有例外,就是如果公司章程里約定了其他的表決權的行使辦法,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認繳的出資額和實繳的出資額不一致時,應當以實繳的出資額為准,即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准。
補充:怎麼可能會有認繳出資和實繳出資不一致的情況,如果有那當然以實繳的出資額為准。如果我沒理解錯,你說的是不是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足的情況,亦即分期出資?在分期出資的情況下,股東即便再增加實收資本也是同比增加的,同比增加的情況下仍舊不會出現你說的不一致的情況,因為不論按認繳還是實繳其比例是不變的。如果出現不一致,那就可能是分期繳足注冊資本時,股東並沒有按認繳的比例增加出資,舉個例子:即某公司成立後,公司注冊資本分期繳足,但在第二次增加實收資本時,僅其中一個股東投入了資本,其他股東沒有按比例增加實收資本,這時就出現了認繳的出資比例和實繳的出資比例不一致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那就真沒有規定了,至少法律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我個人認為如果不一致應當以實繳的為准,因為對此可視為其他股東放棄了按比例增加實收資本的權利(至少在當期分期出資時如此),甚至其他股東有可能放棄按比例增資的權利,也即默認自己將降低在公司中的出資比例,在此情況下,當然應以實繳出資為准並且享有對應的表決權。
㈧ 已經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股東,怎麼計算持股比例
一般情況下:
1、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股東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新股東從原有股東處受讓取得公司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增加;另一種是新股東對注冊資本增資,在公司增資的情況下取得股東的地位。
一般而言,企業經營幾年後資產增加了,新股東取得股權份額往往不是其投資在注冊資本中所佔有的份額,而是要少。具體新股東的投資能取得多少股份可以由股東間協商決定,並非每次都要清盤。
但是,在後一種新股東對注冊資本增資的情況下,如果是以非現金增資的,應對新股東的出資進行評估。
2、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不能進行退股變現,只有在公司章程無約束規定的情況下,將其所持股份轉讓給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