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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轉股份回購董監高能否參與

發布時間:2021-07-21 23:40:01

1. 因與大股東不和,想轉讓股份,但是公司規定2年內不得轉讓、回購,而且要求離職必須退股是否合理合法

如果這個規定是股東大會議事通過的,並有全體股東簽字的,我覺得這個規定是合理的,因為既然是股東全部一致通過的決議的,就應該遵守吧,這跟是否合理合法沒什麼大的關系。

2. 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董監高股權轉讓,需要向工商提供什麼資料

根據《公司法》第三章、《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公司辦理股權變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
3、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許可權以及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權召開股東會的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由全體股東簽署的,應當提交轉讓股權的股東就股權轉讓事項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意見,須提交擬轉讓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6、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股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3. 上市公司的董監高在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應該怎麼去理解

你的理解是正確的。

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版員自公司股票上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擬在任職期間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應當按有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
董監高如果離職,在離職半年後才允許賣出所持的原任職公司股票,而不論是何種離任原因,包括董事任期已到,並未能當選下任董事。

4. 關於企業回購股票影響企業所有權的問題

其實你的問題不是太清楚,這個公司如果不上市的話
1,權益沒有減少,基本是你的意思,支付自有資金換回他發行的股票 ,不是換回庫存股
2,不影響權益的總額 .回購後不注銷的股票就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回購注銷就是公司花錢從股東手裡把股票買回來,然後燒掉,就本來3個人開公司賺了,然後花公司的錢從其中1個手中把股份買回來,那以後公司就是2個人的了。順便回答3,也就是說分錢的人少了,少了的那個拿走了他該拿的那份(不考慮溢價等等)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話比較復雜,因為上面說的都是股票的凈資產,實際的股價跟它並沒有太大的關系。一般來說回購注銷會增加籌碼集中度,有利股價上漲,算利好.但要看他回購的原因是什麼,在一般情況下,股票一經發行,持股者不得退股,發行公司也不得自行購買自己的股票,但在下列情況下允許注銷股票: (1)當公司出現很大虧損時,可按股東持股份額縮減一定的資本; (2)當一家公司分成幾個公司時可注銷原股票,同時向股東交付分立後的新股票; (3)根據公司章程規定,以股東應分配的利潤注銷股票,如某礦業公司在其采礦礦源枯竭,公司即將解散時,按公司章程規定事先逐步以利潤購回股票,以簡化最後的結算手續。

5. 股票先轉贈再回購什麼意思

這是兩個獨立的操作,轉贈是公司有公積金積累,以股票的形式轉為股本,盡管只是賬務處理,但屬於股本擴張。
回購是公司拿錢購回在外流通股票,如果約定購回注銷的話,屬於股本減少。
回購資金如果是自有資金的話,如果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不構成公司經營壓力的話,說明公司運轉良好,回購是利好公司股價的,提升了每股的含金量,也相當於給股東分紅。
從每股凈資產的角度來說,轉贈與回購是矛盾的,前者稀釋每股業績,後者提升每股業績,相互對沖。
從財務安排上看,公司如果財務充裕,這種做法是維護股價的行為,試圖在股本擴張的情況下,不使股價下降太多。
如果公司財務緊張,還要回購,可能另有隱情,配合莊家操作的可能也是有的,想下一步增發的可能也是有的。

6. 為什麼對發起人、董監高轉讓股份有限制

發起人是公司設立的時候忽悠別人來參與公司投資的人,怎麼能把別人忽悠來了自己這么快就跑了呢?所以一年內不讓他們轉讓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一般都會申請上市交易,如果允許公開發行前的這些股東一上市就可以賣掉自己的股票,那很多人都會在上市後馬上在股票市場套現跑了(這也就是股票市場上說的「大小非解禁」中的「小非」)。董監高手中持有股票才能充分激勵他們好好乾活讓公司多賺錢,這樣他手中的股票也越值錢,如果允許董監高隨便就把手中的股票賣掉那對其他股東來說就太不公平了,因為董監高往往有內幕信息。

7. 股份制公司是否可以轉成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復制公司可以轉成有限制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7)股轉股份回購董監高能否參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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