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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信託

發布時間:2021-01-03 15:40:37

信託期限,永久的,及千年左右的一般是無效的,那為什麼諾貝爾獎項可以存在這么久

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就比如吃飯喝喝水 哪個更好

㈡ 信託合同無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哪些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內不能確定;
(三容)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信託承諾剛兌,卻被法院判無效,這件事會有什麼影響

安信信託迎來首個因法院認定「剛性兌付」承諾無效而勝訴的案件。但據安信信託2019年年報顯示,安信信託作為高有28宗涉及提供保底承諾的問題,涉訴本金105.39億元。

來源 | 不良資產頭條綜合中國基金報等

12月26日,安信信託公告稱,12月25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上述案件的二審判決書,湖南高院經審理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湖南高速)簽署的相關協議系違規剛性兌付行為,應屬無效。湖南高院支持安信信託上訴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湖南高速其他訴訟請求。

安信信託為綠地外灘中心發行信託

湖南高速4億本金踩雷

此前,湖南高速起訴安信信託,與其認購的「安信安贏42號」產品預期有關。根據安信信託披露,湖南高速為安信信託發行的信託計劃受益人,涉及信託資金4億元。此前雙方簽訂了《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下稱「涉案協議」),約定自2019年5月4日起安信信託每季度向湖南高速支付信託資金不低於1億元,但安信信託並未履行協議。

據了解,安信安贏42號對應的底層資產為上海董家渡金融城項目(現更名「綠地外灘中心」),安信信託持有該項目開發公司中民外灘45%的股權,這是安信信託於2017年6月從中民投接手的,計劃發行系列信託產品募資不超過240億元以受讓這部分股權。

截至2019年12月12日,安信安贏42號存續規模172.0094億元,其中優先順序信託收益權129.0029億元,劣後級信託受益權43.0064億元,而優先順序的認購人中有5家銀行、1家財務公司與部分個人投資者,分別為中信銀行60億、大連銀行24.7億、雲南紅塔銀行8億、朝陽銀行20億、樂山銀行3億、湖南高速4億。

2020年1月,湖南高速將安信信託告上法庭。8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安信信託向原告湖南高速支付信託受益權轉讓價款本金4億元及信託資金及收益(收益按年利率 7.5%支付)、違約金(按年利率 10%,限定總額不超過1.25億)、代理律師費98萬元、律師咨詢費60萬元、差旅費9萬元。

此後安信信託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認為,安信信託公司和湖南高速雙方依據《信託合同》建立的信託法律關系,而通過其後簽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改變了《信託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原受託人安信信託受讓了原由湖南高速享有的信託利益並承擔了因信託計劃所產生的全部投資風險。而湖南高速則從《信託合同》中脫離出來,通過收取固定的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款來獲取利益。

湖南高院:據《九民紀要》 承諾剛兌無效

湖南高院認為,如果《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實際履行,會達到委託人從受託人處得到了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的結果。其法律關系是名為信託受益權轉讓,實為保本保收益的承諾安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三十四條「受託人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託利益的義務」的規定,應屬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過程中,湖南高院就《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否為剛性兌付行為向信託公司的主管部門進行了征詢,主管部門對安信信託進行相關調查後認為,安信信託與湖南高速簽署的涉案協議屬於違規剛性兌付行為。

此外,最高院2019年11月4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下稱九民紀要)第 92 條規定,信託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條款無效。受益 人請求受託人對其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實踐中,保底或者剛兌條款通常不在資產管理產品合同中明確約定,而是以「抽屜協議」或者其他方式約定,不管形式如何,均應認定無效。

湖南高院援引此條法規認為,本案中雖然沒有在《信託合同》中直接約定保本保收益的條款,但在《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補充協 議》的約定顯然是保本保收益的約定,如前如述,屬於剛性兌付的約定,故該兩協 議應認定無效。

二是繼續加大投資者教育,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希望都深化對信託法律關系以及信託產品特徵的認識,信託財產是具有獨立性的,信託的受益人在受託人履職盡職的情況下,是以信託財產為限來獲得信託收益的,所以擔保、兜底、剛兌承諾都是不受保護的,都是無效的。

勝訴利好安信信託重組

此次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決是安信信託首次取得的勝訴案件,或具有轉折意義。

此案進展對於正在進行重組的安信信託無疑是重大利好。此前在12月16日晚間,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公司向控股股東函證確認,截至目前,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等企業及相關方(簡稱重組方)已基本完成對安信信託的盡職調查工作,相關各方正就本次重組開展商務談判。

另外,這已經是安信信託近期在訴訟方面取得的第二次勝利。12月3日,安信信託發布公告稱,近期公司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安信穩贏株洲電商產業園項目股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下稱「涉案信託計劃」)項下兩位自然人投資者訴安信信託營業信託糾紛案作出的兩份一審民事判決書,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安信信託在管理涉案信託計劃中並無重大過失行為,未違背受託人的信義義務,駁回兩名原告的訴訟請求,並稱商事信託是高風險、高收益的商事行為,遵循「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循商事行為的原則及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㈣ 私益信託的限制


這里的限制特質委託人意志的限制。私益信託可為任何合法的目的而創設,但英美成文法上亦對委託人以信託方式處分財產自由加以限制,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原則。 反恆久原則 該原則通常稱為「反永續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即信託利益必須於該利益創設時存活之人終生後21年內確定,否則即無效。該原則限制私益信託的委託人於信託文書生效之時存活之人的終生後不晚於21年依其信託確定所有未確定的利益,該原則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其一,如果委託人規定信託於指定的事件發生時開始,而該事件的發生是不確定的,那麼受託人的法律上的權利事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權利在信託文書生效時為不確定的,其必須於指定的或描述的受益人終生後21年內的期日確定;其二,既便信託立刻或於准許的期限開始,亦可能存在基於信託給予受益人的衡平利益不確定,該不確定的利益必須在准許的期間內確定;其三,應當注意所有信託財產項下的不確定的利益都必須遵循該原則,如果其違反該原則將使該信託同其命運。 禁止不當暫停轉讓權 在美國有些州成文法規定:任何企圖暫停轉讓權超過固定的期間將無效,該規則有時亦稱「反永續規則」,允許暫停轉讓權的期限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州限於所有生存的人,有的州則在生存的人附加一定期限或另作其它規定,這些成文法在依委託人的指令或成文法而使信託利益不可轉讓時將影響該私益信託的創設,不可轉讓利益的期限不能超過成文法所允許的期限,否則信託的創設將無效。私益信託通常以幾以幾種方式非法的暫停轉讓權:其一,信託文書禁止受託人於確定期限出售信託財產;其二、委託人禁止受益人轉化其利益(禁止揮霍條款);其三、成文法規定某些信託的受益人的利益不能由其轉讓。 反累積規則 累積條款即信託條款要求受託人將信託收益累積於信託本金而不為分配,普通法早期就私益信託中委託人指令累積並無限制,但是累積的所有權必須在基於「反水續規則」的終生或21 年內確定。1800年英國實施的《Thelusson法》以及其後的美國許多州的立法都規定了累積的期限限制,在美國有的亦規定該累積必須為未成年的受益人。美國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修正,現代允許累積的趨勢是生存之人終生加(或)21年,有關累積的規則同樣適用於明示或默示的條款,但更多的情形限於累積的指令以及並不包括僅僅授權受託人依其接令累積收益的條款。
如果委託人規定了太長的累積期限,在可能的情形下,法院將僅廢除該超過期限的條款,並且允許該期限取代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根據成文法的規定,被無效指令累積的收益將支付給沒有累積條款本應取得該利益的人,但有些成文法亦規定支付於「財產的最終」持有人。收益將被用於使信託財產增值的指令,如清償某信託的負擔,實際上為累積的條款,但指令支付由受託人持有的保險的保險費、或創設償債或儲備基金以支付將來的信託費用、或累加股票紅利於信託資本,通常認為不適用累積規則,美國最近的成文法亦排除年金及分紅信託適用於累積規則。

㈤ 信託期限一般多長啊

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第五條

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託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託計劃的委託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託期限不少於一年;

(五)信託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託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託單位;

(七)信託合同應約定受託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託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託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5)無效信託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

(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託人設立信託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託。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託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託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於消滅。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託,應當遵守繼承法關於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託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㈥ 私益信託的要求


此處的要求特指受益人的確定性要求。委託人為創設私益信託,必須指定或以其它方式描述其信託的受益人,如果私益信託未指定受益人、或所規定的受益人非為法律上的主體、或受益人的描述為含糊和不確定的,委託人意圖創設的信託將無效。當然,受益人無須在信託創設時即確定,但信託文書中須給予該受益人足夠的描述,據此在受益人開始享有其利益時,其能夠被確定。
私益信託的受益人的確定性要求並非意指該信託受益人在數量上的限制,私益信託亦可為某團體的所有成員而創設,或者由受託人依其自由裁量而選擇該團體的成員作為受益人,或者該團體的成員符合特定的要求將成為受益人,換言之,受益人確定性的要求是創設私益信託的必備條件,這意味著受益人必須在信託創設時能夠確定或者在一個合理的期間(如「反永續規則」所規定的期間)內能夠確定。
當然,受益人無需確定其姓名,如果團體內的成員關系能夠精確地確定,這種團體的指定亦將為有效,但如果該團體成員關系不能精確地決定,意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將為無效,因此,為創設有效的明示私益信託,委託人必須指定受益人或規定確定受益人的方法,只有受益人,才能強制執行受託人所負的義務以及享有創設於信託財產上的權利。如果委託人於信託創設時未指定其信託的任何受益人,信託將無效而成立為委託人或其遺產的結果信託。

㈦ 以貪腐資金設立的信託會不會被宣告無效

有可能。畢竟豬養肥了就有人想殺

㈧ 信託法問題

1,在我國,信託必須是通過信託公司成立才有效,信託公司一共有68家;因此王內某設立的容信託成立無效。
2,因為這不是正規途徑成立的公益信託,改變用途只要徵得委託人的同意即可,王某沒有異議說明其同意;如果正規的信託,這是屬於公益信託,管理人必須依據信託的約定來管理。
3,根據上述,這些兒童有權要求村委會返還,這個可以根據信託協議來通過法律維權。

㈨ 信託是什麼意思

家族信託是一種長期理財方式,信託機構受個人或家族的委託,幫助處置家庭專財產以實現財富長期規屬劃的目標。家族信託的資產所有權與收益權是分離的,委託人一旦把個人或家族的資產交給信託公司打理,其所有權就不再歸他本人,但相應的收益依然根據他的意願收取和分配。

㈩ 民法通則上對於信託有哪些規定

1、《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通過,並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則專》作廢屬。
2、《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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