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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基本特徵

發布時間:2021-01-09 05:02:38

1. 信託類產品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信託目前在我們國家屬於比較畸形的理財產品,本質屬於質押類融資借貸,融資方內提供質押類容項目,信託公司、券商等提供發行通道,投資者提供資金對接項目。也就是影子銀行存在的另外一種方式。因為一般高收益肯定有高風險,但信託法及牌照等因素導致了這個有「特色」的理財產品。 信託項目對廣大客戶融資,拿房地產、礦產、股權等作為抵押,好的項目可能還有大的國有企業連帶擔保,或者有自有資金劣後。安全邊際高的信託融資利息不會太高。但高於同期銀行理財產品。 一般收益區間在7%-10%區間浮動,隨投資金額與期限不同而不同;風險:近期一些地產項目融資信託到期後兌付出現困難,信託會到一個集中兌付期,潮水退了會發現誰在裸游!現在分級類的信託產品(即有優先與劣後的分級,劣後資金保護優先份額的收益)
供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若有其他問題可以追問或私信,記得採納。

2. 下列關於信託法律特徵的說法,正確的有哪些

答: 下列關於信託法律特徵的說法,正確的有A,C
祝學業有成
步步高升

3. 醫患關系是一種信託關系,主要有如下哪些特徵

醫患關系倫理---醫患關系的性質
(一)從法律上說,醫患關系是一種醫療契約關系
(二)從倫理上說,醫患關系是一種信託關系
醫患關系模式
1956年美國醫生薩斯(ThonsasSzasa)和荷倫德(MareHollender)兩人在《內科學成就》上發表了《醫患關系的基本模式》,依據在醫療措施的決定和執行中醫師和患者各自主動性的大小分為主動-被動模式、指導-合作模式和共同參與模式。
1.主動-被動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醫患雙方不是雙向作用,而是醫師對患者單向發生作用。醫師處於主動地位,患者處於被動地位並以服從為前提。這種模式適用於昏迷、休克、精神病患者發作期、嚴重智力低下者以及嬰幼兒等一些難以表達主觀意志的患者。這種模式類似於父母與嬰兒的關系,醫生的責任是「為患者做什麼」。這雖有益於充分發揮醫生的主動性,但對於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來說則不利於發揮其能動性,而且由於缺乏對患者感受、主訴等信息的了解,可能會影響診治效果,甚至導致誤診誤治。
2.指導-合作模式在這種模式中,患者作為有意識、有思想的人,具有一定的主動性,能夠主動述說病情,反映診治情況,配合檢查和治療。但對醫生的診治措施既提不出異議,也提不出反對意見,醫者仍具有權威性,仍居於主導地位。這種模式適用於大多數患者。它類似於父母與少年的關系,醫生的責任是「告訴患者做什麼」。與主動-被動型模式相比,這種模式有助於發揮患者的積極性,提高診治效果,也是較普遍採用的一種模式。
3.共同參與模式在這種模式中,醫患雙方有近似同等的權利,共同參與醫療方案的決定與實施。這種模式適用於具有一定醫學知識背景或長期的慢性病患者,它類似於成人與成人之間的關系,醫生的責任是「幫助患者自療」。從理論上說,這種模式是最理想的,不但可以提高診治水平,而且有利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系。但是,並不是所有患者都具有參與的能力或意願,即使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也往往因缺乏必要的醫學知識而難以真正實施。
醫患雙方的道德權利與義務

4. 金融信託的法律特徵

1.對受託人有特定的要求。在國外,一般是信託投資公司或銀行的信託業版務部。在中國權,受託者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並經審核批準的金融機構,但商業銀行依《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經營信託業務。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準經營金融信託業務,禁止個人經營金融信託業務。
2.金融信託是從單純保管、運用財產的信託發展而來的現代信託,具有資金融通和財產管理的雙重職能。
3.金融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並通過簽訂合同,明確信託各方的權利義務。
4.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他主經營行為,即受託人要按照委託人的意旨被動地開展具體業務,因此,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風險僅負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主要限定在受託人要對因違背信託目的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在中國,信託業務風險的承擔因信託的具體情形不同而不同:信託存款的風險全部由受託人承擔;委託貸款與投資的主要風險由委託方承擔;甲類信託貸款與投資風險主要由委託方承擔;乙類信託貸款與投資的風險由委託人和受託人按約定的比例承擔。
5.金融信託是金融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一項金融業務,因此,受託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的性質,按照實績分紅的原則,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報酬。

5. 金融信託有哪些法律特徵

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系統,具有如下兩個法律基本特徵):
第一,具有規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規范性是指法律規范是一種一般的、抽象的行為規則,不針對具體事或具體人,而是為人們規定一種行為模式或行為方案,在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反復適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范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對社會全體成員有效,人人必須遵守。
第二,具有嚴格的結構和層次。法律每個法律規范在邏輯上都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組成;不同規范之間有緊密的聯系,不同法律部門和法律制度構成緊密聯系的整體。法律有法定的創制方法和表現形式,不同等級的規範文件之間有嚴格的效力從屬關系。
2、法律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系統。
制定或認可是國家制定法律規范的兩種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國家機關在某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創制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一般是指成文法創制的過程。認可,是指國家承認某些社會上已有的行為規則具有法律效力。
3、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系統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國家強制力包括軍隊、警察、監獄、法庭等國家暴力機關,這些機關的執法活動使法律實施得到直接保障。國家強制力使法律獲得了對全社會的普遍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對敵對階級存在,而且在本階級內部也存在。當然,並非法律的每一個實施過程都必須藉助於國家強制力,國家強制力常常是「備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國家強制力,就無異於「一紙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的法律,其國家強制力具有不同性質和目的。

6. 集合類信託與單一類信託的基本特徵和區別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人數界定。集合信託內:單個信託計劃的自容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單一信託:單個委託人 2

7. 信託目的的特徵

信託是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8. 簡述金融信託的特徵

1、對受託人有特定的要求。受託者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並經審核批準的金融機構內,但商業銀行依《商容業銀行法》規定不得經營信託業務。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準經營金融信託業務,禁止個人經營金融信託業務。
2、金融信託是從單純保管、運用財產的信託發展而來的現中國金融信託與管理企業集團整體上市代信託,具有資金融通和財產管理的雙重職能。
3、金融信託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設立,並通過簽訂合同,明確信託各方的權利義務。
4、金融信託業務是一種他主經營行為,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風險僅負有限責任。這種有限責任主要限定在受託人要對因違背信託目的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負賠償責任。
5、金融信託是金融機構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辦的一項金融業務,因此,受託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的性質,按照實績分紅的原則,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報酬。

9. 什麼是股權信託,股權信託有哪些特徵

股權信託是指委抄託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投資於公司股權。
(一)最終以股權作為信託財產。初始信託財產可能是公司股權、資金或其他財產,如果信託財產是後兩者,經過受託人的管理和處分,信託財產將(逐漸)轉換成為股權形態。
(二)委託人可以是單一主體或是集合主體,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股權管理和處分權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託人行使。在股權信託關系中,受託人可能擁有部分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託人行使股權的投票權和處分權時要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進行;受託人如果擁有全部股權管理和處分權,此時受託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對股權進行獨立的管理和處分。
(四)股權投資信託是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其核心目標是投資回報,而不主要是對目標公司進行控制。股權投資信託的實質是資金信託。股權管理信託是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股權,其核心內容是股權表決權和處分權的委託管理。股權管理信託的實質是財產信託。

10. 信託業的行業特點

(1)相關法規的滯後性與外部環境趨於完善並存
盡管我國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信託法律體系尚不完善,相對信託實際業務的需求仍顯滯後,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設有《信託法》、《信託業法》、《兼營法》外,還設立了種類齊全的信託特別法,主要包括:《貸款信託法》、《證券投資信託法》、《抵押公司債券信託法》等等。但應當說當前我國信託業面臨的外部環境比起信託業發展初期,已發生了明顯改善。首先是法律環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別正式頒布、實施了我國第一部《信託法》之外,同年還制定出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並在2002年5月再次對該管理辦法進行了大規模的修訂,同時《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全國保留的六十家信託投資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記,重新登記後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內控制度、資產質量、專業人才隊伍都進行了重大重組和整合,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了較大提升。
特別是我國入世後,伴隨著經濟環境全球化的趨勢,信託業的國際競爭與合作日趨顯露,信託業的發展空間得以巨大拓展。與此同時,我國連續十幾年創造經濟增長率7%以上的奇跡,GDP總值2002年已超過10萬億元人民幣,經濟總量居世界第六位,財產積累和可支配主體多樣化,各類發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個人的貨幣擁有量(居民存款已達10萬億人民幣)及金融性財產快速增長,國企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要求國有資產管理模式必須加以改革。
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個以法人信託市場、個人信託市場以及公益信託市場共同構建的信託市場體系,建立一支專業化,高素質的信託理財機構和理財專家隊伍,提供種類齊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託品種和相關服務。一個信託業強勢崛起的時代已經到來。
(2)傳統業務的局限性與信託品種不斷創新並存
傳統的信託業務實際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信託范疇,不僅容易產生運營中的不規范,而且也很難為信託公司的長遠、可持續性發展提供依託。雖然在當前特殊和轉軌期,還有部分信託機構較大程度的依靠資本市場投資、資金委託貸款等傳統業務維系,但是一個更加廣闊的充滿希望和挑戰回歸本業的信託市場空間已經打開,一大批觀念超前,按市場化規則運營的信託公司,運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場導向和社會需求開發出大量的創新信託產品,例如:基礎設施建設信託、教育信託、房地產信託、土地開發信託、MBO資金信託、租賃信託等等,從而使得信託業亮點頻頻,真正具備了金融支柱的態勢。
(3)總量規模的控制性與信託機構相對稀缺並存
中國的信託機構自改革開放以來,最高峰時達一千餘家。經過最近一次的重組整合之後,只保留了六十家,從數量上有了大幅度縮減,從業態的影響以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減弱,但與之相伴而至的是信託機構作為一類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具有了資源的稀缺性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2002]第5號令,《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託業,任何經營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信託投資」字樣。面對我國巨大的信託市場需求,現存的信託機構無疑面臨著一次空前難得的發展機遇。
(4)分業管理的專業性與信託業務多元化並存
我國目前採取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在對信託業規范管理的同時,也對信託業「金融超市」的特色帶來一定約束,但分業經營的管理模式對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也同樣具有約束效應。
相比之下,信託業由於其經營范圍的廣泛性,產品種類的多樣性,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和服務功能的獨特性,可以對不同種類的市場需求和服務對象,通過信託品種的創新設計、組合運用,對信託財產和自有資金採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融資、租賃等多種方式,全方位滿足各類市場需求,具有極明顯的綜合優勢。
信託業的優勢展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產權靈活配置。信託關系依據主體自治原則,可以設計出一種全新的信託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結構。信託當事人一經簽訂信託合同,就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受託人。信託合同對信託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規定,受託人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利用信託受益權對法定權利進行重新劃分的機制,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科學的制度安排,是信託所特有的制度優勢。
(2)破產風險隔離。根據信託財產獨立性要求,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相區別;受益人除享有約定的權益外,不得在信託存續期間對信託財產提出要求。信託財產獨立性是信託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項信託業務的信託財產與委託人、受益人的其他財產,受託人的固有財產以及其他的信託財產之間的風險隔離開來,大大減少了信託財產所面臨的風險。
(3)信託機制具有混業經營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業經營優勢。信託財產形態多樣,可以是貨幣、有形資產、知識產權、動產、不動產等。信託財產運用方式亦同樣具有多樣化、個性化等特點,它可投資於證券、實業,也可用於租賃、擔保、貸款等。在我國目前金融分業經營的體制下,信託(投資)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及連通實業與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機構,可以在三者市場之間進行流通、結合,充分發揮投融資的雙向功能。
(4)信託創新具有個案化、靈活性的特點。信託之所以能夠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獲得廣泛應用,關鍵在於其更能體現以人為本,可以根據不同投資者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種個性化的非標准信託產品,通過集合投資、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多樣化和特定的需求。這種可以根據委託人的喜好和不同項目的特性進行個性化、靈活性產品設計的優勢,是其他金融機構所無法比擬的。
3.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創新
信託財產轉移與管理、長期規劃、彈性靈活是信託的主要內在機制特徵,信託應用空間十分廣闊,而創設信託所要實現的目的,與法學家們的想像力一樣是沒有限制的。所以信託創新將會隨著人們需求的變化而不斷發展。同時,信託理財專業化的趨勢亦愈加明顯,理財效率將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年金信託、表決權信託、房地產投資信託、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會福利與社會公益事業的運行機制等將成為信託創新的重要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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