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信託在哪方面存在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情況
7月26日,四川銀保監局發函回復投資者對四川信託的投訴稱,四川信託在關聯交易、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在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情況,嚴重危及穩健運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目前已對其採取監管強制措施,後續監管措施正在推進中。
7月16日,在銀保監會線上通氣會銀保監會信託部副主任唐韙也指出,目前存在個別信託公司因為大股東操縱和公司治理失效,用隱蔽手段進行違規關聯交易,積累了較高風險。並表示,目前,銀保監會正在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推動高風險信託公司的風險處置工作,堅決壓實信託公司及其股東責任,保護信託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據了解,6月中旬,四川信託多隻產品爆雷,逾期無法兌付,四川信託方面曾在投資者見面交流會上稱,TOT項目總規模達250億,涉及45個信託項目,不存在交叉違約。四川信託表示將盡力2020年清收約80億現金。
關於逾期後將如何處置,四川信託承諾處置變現自有資產,准備出售、轉讓川信大廈及子公司宏信證券,四川信託表示《關於出售川信大廈房產的議案》及《關於轉讓宏信證券有限公司股權的議案》已經獲得該公司全體董事表決通過。公開資料顯示四川信託目前持有宏信證券60.376%的股權。
川信大廈及宏信證券股權的資產評估工作進展順利,評估公司已完成現場工作。有接近宏信證券的人士曾向媒體透露,目前已有比較多的資方對宏信證券感興趣,從四川地方企業到外地企業,從國企到央企都有,甚至有的已經入場開展盡職調查。
2. 私益信託的限制
這里的限制特質委託人意志的限制。私益信託可為任何合法的目的而創設,但英美成文法上亦對委託人以信託方式處分財產自由加以限制,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原則。 反恆久原則 該原則通常稱為「反永續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即信託利益必須於該利益創設時存活之人終生後21年內確定,否則即無效。該原則限制私益信託的委託人於信託文書生效之時存活之人的終生後不晚於21年依其信託確定所有未確定的利益,該原則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其一,如果委託人規定信託於指定的事件發生時開始,而該事件的發生是不確定的,那麼受託人的法律上的權利事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權利在信託文書生效時為不確定的,其必須於指定的或描述的受益人終生後21年內的期日確定;其二,既便信託立刻或於准許的期限開始,亦可能存在基於信託給予受益人的衡平利益不確定,該不確定的利益必須在准許的期間內確定;其三,應當注意所有信託財產項下的不確定的利益都必須遵循該原則,如果其違反該原則將使該信託同其命運。 禁止不當暫停轉讓權 在美國有些州成文法規定:任何企圖暫停轉讓權超過固定的期間將無效,該規則有時亦稱「反永續規則」,允許暫停轉讓權的期限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州限於所有生存的人,有的州則在生存的人附加一定期限或另作其它規定,這些成文法在依委託人的指令或成文法而使信託利益不可轉讓時將影響該私益信託的創設,不可轉讓利益的期限不能超過成文法所允許的期限,否則信託的創設將無效。私益信託通常以幾以幾種方式非法的暫停轉讓權:其一,信託文書禁止受託人於確定期限出售信託財產;其二、委託人禁止受益人轉化其利益(禁止揮霍條款);其三、成文法規定某些信託的受益人的利益不能由其轉讓。 反累積規則 累積條款即信託條款要求受託人將信託收益累積於信託本金而不為分配,普通法早期就私益信託中委託人指令累積並無限制,但是累積的所有權必須在基於「反水續規則」的終生或21 年內確定。1800年英國實施的《Thelusson法》以及其後的美國許多州的立法都規定了累積的期限限制,在美國有的亦規定該累積必須為未成年的受益人。美國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修正,現代允許累積的趨勢是生存之人終生加(或)21年,有關累積的規則同樣適用於明示或默示的條款,但更多的情形限於累積的指令以及並不包括僅僅授權受託人依其接令累積收益的條款。
如果委託人規定了太長的累積期限,在可能的情形下,法院將僅廢除該超過期限的條款,並且允許該期限取代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根據成文法的規定,被無效指令累積的收益將支付給沒有累積條款本應取得該利益的人,但有些成文法亦規定支付於「財產的最終」持有人。收益將被用於使信託財產增值的指令,如清償某信託的負擔,實際上為累積的條款,但指令支付由受託人持有的保險的保險費、或創設償債或儲備基金以支付將來的信託費用、或累加股票紅利於信託資本,通常認為不適用累積規則,美國最近的成文法亦排除年金及分紅信託適用於累積規則。
3. 陽光私募信託產品對股指期貨的使用有額度限制規定嗎
有限制。對於投機倉位,任何賬戶都只能在一個合約上最多持倉100手。套期保值回不受此限制,但套期保值答需要申請額度,投資者有多少股票,就能申請多少額度。
目前的陽光私募如果進入股指期貨投機或套期保值,需要修改其信託合同。否則就是超出信託的投資范圍。
未來,將出現真正的對沖基金。但從目前的政策看,管理層不期望對沖基金誕生,其限倉規則,使得股指期貨幾乎不可能是大機構的投機工具,100手的持倉限制只能容納2000萬的資金量。
4. 信託財產交付與物權制度的關系
信託法規定,在設立信託時應當將有關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信託財產權的合法轉移是信託有效設立的前置條件。
那麼,如何判定信託財產已經依法交割?筆者認為,其判定規則必須適用物權法有關制度,同時參照適用合同法有關標的物的交付制度。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下列幾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用益物權」是否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對於有形資產及其所有權可以作為信託財產,這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對於用益物權是否可以作為信託財產在信託法中並未得到明確規定。該法僅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但信託法同時規定,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顯然,用益物權作為一種重要的財產權利完全可以作為信託財產的法定范疇。當然,在將用益物權納入信託財產時應當遵守有關行政許可或審批制度。諸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物權等財產權實施信託投資時,除應當遵守信託法外,還應當受物權法、合同法、行政許可法及有關單行法的調整。
當然,並非所有的用益物權形態均可納入信託投資的范疇。諸如,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即不能成為信託財產的構成部分。因為前者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特定階層的財產權,但更主要的是該項用益物權制度實質上屬於國家對農民的一種特殊社會保障制度,擔負著防止土地兼並保障國家穩定的特別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顯然不屬於信託投資的范疇。地役權本質上是相鄰關系權利的一種延伸,是僅在特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才可能存在的一種地役負擔規則,故當然亦不能成為信託投資財產權的范疇。
二、貨幣及動產信託的交付規則
貨幣作為特別動產,其交付形態既可以是現實交付,但更多的是利用金融手段進行交付。同時,不排除貨幣信託動產的交付還可以是票據、特封金等特殊形態。信託「動產交付」規則中比較特殊的是,如果涉及船舶、航空器信託投資的,雖然該類財產屬於動產,但依然應當適用不動產管理規則,應當以登記交付的方式轉移財產權,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動產信託的交付規則與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信託法規定,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
「信託登記」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性質的登記類型。一種是屬於物權法體系下的信託財產權流轉登記;另一種是專門對信託法律關系進行公示的登記,其主要內容是對信託受益權的公示登記。前者屬於國務院發布並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動產登記條例》調整的范疇;後者類似於抵押登記公示制度,目的是將信託受益權在登記機構登記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鑒於按照「登記」交付制度管理的物權,除了前述按不動產規則管理的特殊動產之外,主要即為不動產權屬變動類型。由於信託法已經明確確認不辦理登記的信託不產生效力,故對於不動產信託投資必須履行登記交付程序,這也是物權法定原則的固有要求。這一規則同時約束股權信託和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信託法律關系。
當然,應當正確解讀前述所謂「該信託不產生效力」的制度內涵。筆者認為,該項規則的本意是指未辦理登記的則信託財產的權屬變動不發生效力,而不是指信託協議不生效或者無效。因為信託協議的效力應當按照信託法及合同法的有關強制性、效力性規定進行判定,其與信託財產是否合法交付無直接關聯性。
5. 法學(民商法方向)和法學(知識產權法方向)有什麼區別
法學(民商法方向)和法學(知識產權法方向)的區別:
(1)兩種立法的價值趨向不同
民商法立法的目的在於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立法的立腳點在於充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的個人利益,而不是側重於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知識產權法來說,立法的目的則在於維護和實現整個社會或者全人類的公共利益,為了達到此目的,必須依法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
(2)法律內容存的差別
民商法主要是實體法,而知識產權法中除了關於權利的實體性規定以外,還同時有大量的程序性規定,可以說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知識產權法中的大部分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任何人,包括權利人在內,都必須無條件的遵守和執行。
(3)責任的產生方式不同
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中對責任的不同規定,實質上是兩種法律中的權利不同屬性的反映。
民商法把承擔責任的方式緊緊地限定在民事責任的范圍中是合適的。
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說,由於知識產權並不是簡單的私權,反映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肯定應該存在差別,這樣是合理的,也反映著兩種法律的差別。
(4)承擔的責任不同
商法比較偏經濟方面,有很強的技術性(會涉及較多經濟學內容)。
知識產權法專業畢業的學生能在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等從事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等專門知識產權事務,同時也能在公、檢、法等部門從事專門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及其他法律事務。
6. 信託計劃能否作為協議轉讓的交易對象目前好像個人和法人都可以。
2004年12月1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專任公司聯合發屬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轉讓業務辦理規則》(下稱《規則》)。
《規則》對上市公司包括法人股、國有股在內的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程序及規則作出相關規定,並強調嚴禁場外非法股票交易。這是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首次對非流通股的轉讓作出規范。《規則》規定「股份轉讓雙方可通過公開股份轉讓信息方式達成非流通股股份轉讓協議,也可通過非公開方式達成協議」。並規定,「向社會公開的股份轉讓信息內容不得包括出讓股份的價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