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他益信託的變更解除
他益信託的委託人變更受益人、處分信託受益權和解除信託的規定。 信託關系一經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在自益信託中,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除信託文件另有規定外,委託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隨時解除信託,以使自己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在信託網他益信託中,受益人和委託人不是同一人,除下列情形外,委託人不得擅自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所謂侵權行為是指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所謂重大侵權行為,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性質或者手段比較惡劣,或者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等。由於信託是委託人無償地以自己的財產為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受託人在信託關系中不付出任何代價而純享利益,委託人在通常情況下雖不能隨意剝奪受益人的受益權,但是如果受益人對委託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委託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時,基於社會正義和倫理道德的要求,委託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該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以剝奪該受益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委託人為二個以上的受益人設定信託,其目的就是為了使這些受益人都能從該信託中獲得利益,如果某一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給其他共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就相對抵銷了其他共同受益人從信託中獲得的利益,委託人可以因此變更該受益人或者處分其信託受益權。3、經利得財富受益人同意。受益權為受益人的民事權利,受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處分,受益人可以同意委託人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自己的受益權,從而放棄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權。
4、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情形外,委託人還可以在信託文件中規定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其他情形,即委託人可以在設立信託的文件中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受益權的權利。 委託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使信託關系歸於消滅:
(1)受益人對委託人有重大侵權行為。受益人對委託人實施重大侵權行為,委託人可以依據本條的規定解除信託,使該受益人的受益權歸於消滅。
(2)經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可基於自己的意志,同意委託人解除信託,使自己的信託受益權消滅。
(3)信託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委託人可以於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保留隨時解除信託的權利,也可以信託文件中規定可以解除信託的其他情形。委託人可以在信託存續期間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解除信託。
㈡ 什麼是集合類信託什麼是單一信託
集合資金信託指信託投資公司接受二個或二個以上委託人委託、依據委託回人確定的管理方答式或由信託投資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行為。
再來理解「集合類信託」吧 .集合類信託主要是指受託人把多個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動產或不動產或知識產權等等)加以集合地管理、運用或處分的方式。
單一信託就是受託人接受單個委託人的委託,單獨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
㈢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信託投資收益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計算方法:
1.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扣除標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執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3.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後月收入-扣除標准
㈣ 集合信託和單一信託的區別
1、本質不同
集合信託,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託人單獨版管理信託資金權,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託目的,將不同委託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這種資金信託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託。
單一信託,信託公司接受單個委託人的資金委託,依據委託人確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託公司代為確定的管理方式,單獨管理和運用貨幣資金的信託。
2、性質不同
單一信託性質:差異性:單一資金信託的委託人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這些個體性問題都可以體現在不同的信託合同上,因此,單一資金信託合同的差異性特徵非常明顯。私密性:單一信託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託性質:投資於集合資金信託的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社會影響面廣,而抗風險和承擔損失的能力較弱,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是集合資金信託的首要設計原則。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在進行產品推介的時候,均通過信託公司的網站、銀行的櫃台等發布公開信息,而單一資金信託業務的信息無需公開,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㈤ 信託業務中屬於他益信託業務的有哪些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企業年金業務了 其他類型諸如教育信託、贍養信託等等並不常見
㈥ 信託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的,被放棄的信託受益權按什麼順序排列
很「奇怪」的問來題。
1、信託這種自法律關系,其首要特徵為,在信託期間,財產或財產權益的所有權、處分權和受益權分別為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保有,並根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各自行為。其中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其對其持有的信託受益權的「行權」,必須在信託終止時。
2、如果是「自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自己為受益人的,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實際上就是委託人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自己不要自己的財產了?很怪異。目前國內的信託絕大多數,無論是單一信託還是集合信託,都是自益信託。
3、如果是「他益信託」,也即委託人通過信託合同的約定指定「善意第三方」為受益人的,比如遺囑信託,則如果受益人放棄信託受益權,且信託合同無專項約定的,受託人應在信託結束時,將信託財產交付與委託人或其法定權利繼承人。
4、「他益信託」狀態下,基於「信託財產依法獨立之原則」,除非委託人書面指令或信託合同有專項約定的,受益人的自然狀況或權利狀況的變化,並不應影響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並直至信託終止。
㈦ 集合信託的不可不看之細節
兌付風險逐步暴露,投資者選擇信託產品需要注意的除了細節、細節,還是細節。
汪鵬提內醒投資者,容需要注意信託公司過往的兌付記錄,是否與融資方有較多的訴訟案。訴訟案在整體項目中的佔比越高說明項目糾紛的比例就越大,公司的風控有較大缺陷;而且要了解信託公司內部團隊的穩定性。
王燕娛則列舉了篩選產品五步法。
第一步,看融資企業的實力、資產運營情況,這是還款主體,因此最重要;
第二步,看還款來源是否明確,並有充足的現金流可以覆蓋信託本息;
第三步看產品的風控細節,萬一項目出現危機,這些抵質押及擔保等措施能夠保障信託到期兌付;
第四、第五步才是看信託公司和信託收益,如果一味挑選資本實力強的信託公司和高收益產品,將會錯過很多優質產品,以及面臨更大風險。
「投資者購買信託類產品,在研究產品要素的時候,首先需要考慮的是風控措施,即項目的安全性。其次再去考慮項目的收益率、流動性等情況,盡量挑選大公司的信託產品。在項目主體上,盡量選擇資質較好,財務情況良好,項目抵押充分的信託產品。 」海銀財富表示。
㈧ 為什麼信託計劃必須是自益信託
(1) 沒有為什麼,完全是銀監會腦殘的監管水平問題。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從信託制度的理論上講,信託一旦設立,委託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況下,信託財產跟委託人毛關系都沒有。我可以毫不客氣地講,在中國,根本沒有信託制度。這是因為,信託法雖然規定了各種信託制度,但是政府不願意建立信託財產登記公示體系,銀監會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經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公司才能作為盈利性信託的受託人。這直接導致所有信託方式在中國沒有辦法實現:(A)盈利性信託,正常的信託沒有人會不掙錢做受託人,銀監會的要求直接導致自然人做受託人成為泡影,導致私人信託成為泡影,但這是非常重要的,信託的基石是信賴和託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賴和託付的源泉;(B) 公益信託,根本沒有,中國的公益性機構根本沒有「信託」受託人責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機構,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許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日趨破壞的根源,更是故宮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國外,所有這些都是由信託制度作為基石的,受託人對受益人負有「恪盡職守」的管理責任和信息披露責任,而在中國,信託受益人無法向信託受託人追究責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託法創設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個人認為信託法已經淪為一部只存在於紙面的法律;(C) 信託公司的公募信託作為信託體系的獨苗卻只能辦理自益信託,而任何公募產品的最重要價值在於流動性,公募產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會導致市場定價體系的混亂,這就是為什麼現在的信託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貸中介(或在陽光私募的情況下,就是充當私募基金經理的開戶名義人)。所有以上這些直接導致信託制度「受人之託,終人之事」價值的泯滅。
(2) 為了解決《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的不合理規定,實踐中,信託公司發展出了信託受益權轉讓的操作。也就是說現在的實際情況變成了,信託計劃在設立時委託人必須是受益人,這是沒有辦法的,但是設立後,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實現信託受益權的流轉。
(3) 但是,實踐中發展出的信託受益權在本質上卻仍然沒有脫離自益信託的要求。這是因為,受益權流轉只能在信託公司辦理,並且通常需要交納一筆額外的轉讓費用給信託公司,並且由受讓人與信託公司重新簽訂信託合同,發現了沒有,本質是受讓人成為了委託人,而非(在委託人不變的情況下)單純變更受益人。這就導致一個荒唐的結果,信託受益權作為受益人的財產,受益人無權自由處分,處分了還要給受託人交錢,但沒有辦法,這是目前實現信託受益權流轉的唯一途徑。
以上純屬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㈨ 身後信託是他益信託還是自益信託
身後信託又稱為遺囑信託,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去世後各項事務的信託業務,是個人信託特有的業務。
因為是去世後的信託業務么,所以肯定是他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