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法規定私人融資多少是違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內定(二)》2010-5-7實施
第二容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㈡ 有人知道一般私人融資渠道有哪些嗎
一、銀行個人信貸
個人信貸產品基本上可劃分為個人住宅抵押貸款、個人零售貸款和循環零售貸款三大類。個人信用記錄是成功獲得信用貸款的關鍵,首先得保證你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如果這一基本要求都不能滿足,那麼沒有人可以幫助到你了。申請無抵押貸款,貸款機構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擔保,但對信用情況審核相當嚴格,因為他們需以此來判斷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從而控制信貸風險。
二、個人住宅抵押貸款
三、個人消費貸款
主要包括汽車消費貸款、信用卡消費貸款、助學貸款、留學貸款、助業貸款等。
此類貸款往往針對有特殊需求的人群,由於用途相對固定、且金額較小,屬於個人融資的邊緣渠道,但隨著我國汽車行業的迅猛發展及金融公司、生產廠商的介入,汽車貸款愈發引人關注。
四、循環零售貸款
循環貸款被界定於商業銀行的一定限額內,是循環的、無抵押的、未承諾的,貸款余額根據個人對貸款的使用和償還情況上下浮動。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尚未開展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循環零售貸款業務,但基於房產抵押或信用卡額度的個人授信或額度循環貸款已經出現,相信這一空白將很快被富於創新的商業銀行所填補。
此外,根據wto協議,我國銀行業已於2006年末向外資銀行全面開放,外資銀行獲准經營個人人民幣業務後,除開辦傳統個人資產業務外,也推出了無抵押的個人信用消費、中小企業融資等貸款品種,外資銀行的加入,無疑為國內個人融資市場增添了創新的活力。
五、典當行與券商
在中國,典當的歷史遠遠超過銀行,而傳統的回歸與合法化,卻是近幾年的事情。典當的手續非常簡單,因為典當看重的只是抵押物與高額利息。由於抵押物接受的范圍較寬,以特定的抵押品通過典當方式獲取短期資金不失為一種個人融資方式,但「傳說」中典當住房去炒股的瘋狂行為,無論如何是不足取的。
融資融券並不是一項創新業務,早在1993年證券市場初創時期,證券公司就開始為客戶進行「透支」服務。1996年,證監會為規范市場運作,叫停了這項業務,其後幾經反復,融資融券一直是市場傳聞的熱門話題。目前各大券商正在擬訂相應的操作細則,聽候管理層審批,相信此番融資融券在弱市中重新歸來,其融資功能將部分緩解股民的深度套牢之苦。
六、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主要通過信用、借條及雙方自定的合同進行約定或委託擔保機構居中完成,除朋友之間的私人借貸、委託貸款,也有公司提供小額服務,
但由於個別公司不具備合法身份,且利率較高、操作不規范,給民間借貸蒙上了一層負面陰影。
六、互聯網金融
利用互聯網途徑獲得融資,互聯網融資的優點是便捷,審批手續簡化,是時下最火熱的融資方式之一,但也有利率高昂,市場不成熟的缺點。
㈢ 問一下,「私人主動融資」是什麼意思啊
私人主動融資是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內項目,通過招投標,容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並在特許期 (通常為30年左右 )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從接受服務方來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建議可以到投融界了解更多的投融行業的資訊信息。
㈣ 關於草根融資一案的結果
草根融資辦的還是挺公正的但是很多其他的網路借貸平台都受到鉻不不公正的對待,在現在金融環境不景氣的道道背景下,很多很多出借人士損失不小平台經營者也是也是涉嫌犯罪大部分都被控制起來了……
㈤ 下列屬於私人資本融資的事
個人融資是借款,需要還款,不是股東入股,所以不計入實收資本
㈥ 草根投資融資150億為什麼沒有排名
企業應收賬款的數據往往能直接反映企業的生產銷售規模、企業效益、財務狀回況等等信息,與企業答的發展和存亡息息相關。而近年來,全國各行業應收賬款居高不下,嚴重影響企業的資金周轉,使處於債務鏈中的企業無法正常經營、舉步維艱,甚至走向破產倒閉。所以,做好應收賬款的管理已經成為企業經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究竟該如何監控應收賬款發生以及如何處理企業的不良債權?從法律角度在預防應收賬款風險、合法手段追收賬款、取證等方面都需要注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很多應收賬款,甚至發生欠款糾紛,企業可能因此遭受損失。雲圖供應鏈金融,深耕供應鏈金融領域多年,幫助眾多中小企業實現供應鏈融資,其根據實踐經驗,將詳細分析企業商帳催收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希望能夠給企業做到防患於未然有所幫助。雲圖@供應鏈金融%算是不錯的。關注「雲圖金融」每天獲取供應鏈金融干貨。
㈦ 請問一下什麼叫私人融資
又稱私人主動融資 含義是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 ,提出需要建專設的項目,屬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並在特許期 (通常為 30年左右 )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從接受服務方來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㈧ 私營企業的融資有什麼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事關經濟發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業、銀行及社會各方面協調配合,採取積極措施,共同化解:自我發展能力和信用觀念是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最終解決融資難問題的根本出路。要認識到誠實守信是增加中小企業貸款,融洽銀企關系最好的辦法,堅持誠信守信,提高資信度,依靠良好的信用、真實的信息贏得銀行的信任和支持;銀行要改善金融服務,積極開展金融創新。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支持中小企業的信貸管理制度,建立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評估、授信以及貸款審批制度;政府部門要大力
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建設。政府應在信息供給、改進服務、創造環境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大力宣傳信用觀念,重塑社會信用秩序,優化社會信用環境。
當前,中小企業融資難已成為經濟發展中的一個焦點問題。中小企業融資難,不僅困擾著企業自身的發展,也嚴重製約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成為當前政府、企業和銀行共同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筆者認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事關經濟發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業、銀行及社會各方面協調配合,採取積極措施,共同化解。
中小企業發展受困於資金匱乏中小企業是我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促進科技進步、解決就業、擴大出口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據統計,我國中小企業目前已經佔到全部企業數量的99%,吸納了全社會75%的就業人員,提供的出口占出口總額的68%,提供了48%的稅收收入,創造了全國70%的新增工業產值和59%的國內生產總值。毋庸置疑,中小企業是中國經濟活力的重要源泉。但與中小企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形成反差的是,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狹窄,融資困難長期困擾著中小企業的發展。按照銀監會的統計數據,當前銀行貸款不斷向大客戶集中。截至今年6月底,貸款余額億元以上的大客戶在全國17家最大銀行中,數量比重不足0.5%,貸款余額比重卻超過50%。創造中國近六成GDP的中小企業,目前僅佔主要金融機構貸款的16%。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在陝西也比較突出。截止2005年5月末,陝西省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3882.8億元,較年初增加121.8億元,同比少增38.7億元。1—5月統計數據顯示,信貸集中趨勢進一步加劇,各金融機構對農業、能源、電力、交通、通訊以及電子、航空等優勢行業的貸款增加78.1億元,佔全部短期貸款增加額的114.1%。另一組數據也顯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狀,最近,有課題組對陝西銅川市10戶中小企業融資情況的調查顯示:2004年貸款額18900萬元,較2003年13100萬元增長2.29%。2004年民間融資800萬,較2003年500萬元增長60%。此結構和趨勢說明,中小企業銀行融資增長緩慢。
由於融資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中小企業不同程度地出現了流動資金周轉困難,規模擴張受阻,設備陳舊難以及更新、技術開發投入不足等情況,阻礙了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內憂外患導致中小企業融資難總體來看,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形成,有其客觀原因:一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商業銀行進一步強化了信貸管理,上收信貸審批許可權。同時,股份制改造強化了商業銀行風險控制和內部核算商業銀行,減緩了信貸投放。二是「德隆系」特別是達爾曼等民營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致使陝西轄區內多家金融機構貸款出現風險,商業銀行支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發展的信心受到重挫,對發放中小企業、民營企業貸款顧慮重重。四是部分項目和企業自身存在不足,影響商業銀行的貸款發放。從項目方面看,有些項目投資者的資本金不能按期到位。從企業方面看,部分企業取得貸款後,改變了貸款用途,商業銀行被迫停止了貸款再投入;部分企業資金需求旺盛,但自身素質差、負債過高、盈利狀況不佳、現金流難以保證貸款償還,主要靠融資轉化維持經營,資金鏈脆弱;部分企業面臨改制,改制方案不明確,可能造成對銀行債權的不利影響。四是民間融資活躍,擴大了社會融資總量,減少了銀行資金需求。近年來,民間借貸有了較快的發展,在大中城市,民間借貸成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其短期項目的主要資金來源,而在部分落後偏遠山區,民間借貸為企業、農戶提供了又一條資金供給渠道。五是社會信用環境欠佳,商業銀行資產保全存在一定難度,影響了信貸投放。目前一些企業和個人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商業銀行在依法收貸、保全資產的政策環境、司法環境都不寬松,往往會遇到較大阻力,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銀行與企業的信用關系,影響了銀行發放貸款的積極性。在具體的操作環節,也出現了一定的分化現象:企業有效益、產品有市場、擁有知名品牌、企業資信狀況良好、資產收益率高、經營管理規范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比較寬松,是銀行追逐的優質客戶。企業產品和技術落後、信用度差、內部管理粗放、企業經營長期虧損的中小企業,難以滿足銀行貸款的基本條件,得不到銀行的支持,這也是市場經濟優勝劣汰規律的必然結果。當前,一些有一定市場前景、經營狀況一般、資產負債率偏高、信用狀況一般、基本能夠滿足融資條件的中小企業,由於受注冊資本較少、經營規模較小、資產總量不多、資產變現能力弱等客觀條件的限制,出現了融資難的情況。這些企業可能會在市場競爭中發展起來,也很可能被市場淘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就是要下決心解決這部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通過細分,可以發現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困境,既有企業自身的原因,也有銀行體制和社會環境等多方面的原因。
中小企業方面:一是中小企業及其融資需求特點決定了其先天的融資劣勢。中小企業規模較小、變化大、風險高、自我約束能力弱的特點,決定了其在市場競爭中極易受到沖擊,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中小企業普遍貸款數量少、頻次多、要求急,使銀行支出成本與潛在收益不對稱,從而降低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二是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信息不透明,財務報表不規范,造成銀行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增加了銀行貸款的風險和審查成本。三是總體經營業績不佳,持續經營能力不足,銀行對償債能力心存顧慮。四是總體信用狀況較差,特別是一些企業信用觀念淡薄,惡意逃債、廢債、賴債,嚴重損害了中小企業的形象。
銀行方面:一是信貸政策不配套。銀行經營堅持風險平衡原則,在目前中小企業信貸政策不完善的情況下,僅靠利率機制難以補償銀行承擔的高風險和高成本。二是貸款擔保方式不靈活,創新不足。擔保是銀行為防止信息不對稱與道德風險,保障信貸資產安全性的手段,也是銀行進行商業化運作的客觀要求。但在目前中小企業普遍難以達到擔保條件的情況下,銀行缺乏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三是商業化的經營機制客觀上制約了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銀行普遍實行「集中管理,集約經營」,信貸權集中上收,基層行的授信額度減少,申報環節增加,審批時間延長。推行貸款責任人和終身追究制度,基層信貸人員開發中小企業客戶積極性不高。四是缺乏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標准。對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評定主要以大企業的標准和指標作為參照,還沒有建立起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
機制和環境方面:一是我國目前設立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雖達到2000多家,但累計受保企業達19萬戶,累計擔保金額不過3000多億元,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作用發揮不充分。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擔保方式單一,多以房產、設備抵押為主,信用擔保尤其是第三方擔保機構擔保很少。擔保機構存在著數量少、擔保能力弱、擔保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其功能作用未有效發揮出來。二是信用中介服務機構不健全。從事中小企業徵信活動和信用評價的資信評級機構缺乏,中小企業的信用評估主要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評定進行,少有信用中介機構參與,使得銀行和中小企業雙方的融資成本增加。
為中小企業融通資金血脈需多管齊下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一項事關經濟發展全局的大事,需要政府、企業、銀行及社會各方面協調配合,採取積極措施,共同化解。
中小企業要增強自我發展能力和信用觀念。自我發展能力和信用觀念是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最終解決融資難問題的根本出路。中小企業要通過改善經營管理,增加經濟效益,改進生產技術,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逐步增強對信貸資金的吸引力。要認識到誠實守信是增加中小企業貸款,融洽銀企關系最好的辦法,堅持誠信守信,提高資信度,依靠良好的信用、真實的信息贏得銀行的信任和支持。
銀行要改善金融服務,積極開展金融創新。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支持中小企業的信貸管理制度,建立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評估、授信以及貸款審批制度。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積極開展業務創新,引入買方貸款、融資租賃業務、保理業務、定額透支等信貸模式。逐步探索和擴大擔保范圍,可以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開展無形資產(如專利)抵押貸款、應收帳款抵押貸款和存貨抵押貸款等信貸業務。要發揮職能優勢,完善服務功能,改善金融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高經營效益,共同抵禦市場風險。積極開展與風險投資基金的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中小企業順利融資。
政府部門要大力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建設。政府應在信息供給、改進服務、創造環境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支持,大力宣傳信用觀念,重塑社會信用秩序,優化社會信用環境。建立中小企業的信用體制和服務體系,向企業提供技術開發、人才培訓、信息咨詢等方面的服務,提高中小企業的綜合素質。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平台,公開不良信用記錄,逐步實現中小企業信用監督的社會化。加強法制建設,嚴厲打擊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為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提供法律保障。
進一步培育和完善信用擔保市場。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行業准入、風險控制和損失補償機制。增加對擔保公司的資金投入,提升其擔保能力。鼓勵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鼓勵民間資本或有條件的企業投資創辦民營擔保機構,政策上給予扶持。鼓勵中小企業聯合出資,建立聯保、互保性質的擔保機構,降低銀行的貸款風險。加強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監管。
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完善包括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產權交易、信用評級、審計服務等旨在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中介組織。加強對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內控制度、財務規劃等方面的輔導培訓,為中小企業發展培訓人才。建立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信用評估體系,有效規范中小企業信用評估和中介機構的徵信行為。
參考資料:http://finance.sina.com.cn/bond/bondmarket/20051111/09072111591.shtml
㈨ 如今國家對私人融資有什麼規范
你好!
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私人融資!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京倫律師事務所-祝永根律師
㈩ 私募融資利弊
一、我國私募基金的現狀與特點
1.我國私募基金的真實內含
目前我國所稱的「私募基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相當一部分實際上是「私約基金」。二者存在著明顯區別:
第一,組織方式不同。規范的私募基金,不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其組織形態在法律上屬獨立法人性質,基金持有人大會為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而私約資金並非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只是一筆資金委託投資的業務,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會等權力機構。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過程大致是:發起人擬定有關該私募基金的各項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約書、基金託管書等,然後向特定的投資人發出投資邀約並召開投資人會議,確定各自的投資意願、投資數量並決議通過各項法律性文件,投資人在約定期限內將各自承諾的投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與此不同,私約資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資人或管理人通過各種渠道(如朋友介紹、業內聲譽等)尋求對方,並商議資金委託投資的各項條件,在達成基本意向後,落實資金託管事宜。然後,出資人與管理人直接簽署資金委託投資的契約,出資人、管理人再與託管人簽署資金託管契約。此外,私募基金契約的簽定是集體進行的,投資人的人數通常達到幾十個乃至上百個;而私約資金的簽定在相當多場合是管理人與不同的出資人、在不同的時間分別進行的。
第三,資金關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屬資金信託關系,因此,管理人不僅不承諾保障投資人某種固定的投資回報,而且應按信託規則,不管運作盈利與否,都要從基金凈資產中提取規定的管理費。與此相異,私約資金的出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是一種資金的私下委託投資關系,出資人絕大多數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種固定回報率。
第四,運作後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設立運作,簽訂的各項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體明確,因此,從國外的實際情況看,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極少發生糾紛事件。私約資金簽訂的各項契約雖對當事各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約的具體條款往往不詳盡具體,因利益糾紛對簿公堂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驅動和最低回報水平的壓力,往往採取「坐莊」、串謀等操作策略,嚴重影響了股市的正常運行,甚至成為地下「賭源」。
盡管私約基金與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習慣,除非特別說明,下文仍將其稱為「私募基金」。
2.我國私募基金的特點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它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與現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較規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國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點:
(1)針對性更強。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實現了投資產品的多樣化和差別化。如果說公募基金是面向大眾的「大鍋菜」,則私募基金就是針對少數富裕階層和機構的「小炒」。目前市場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顯、收益不突出,對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和機構來說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私募基金滿足了他們的需求。從我國中產階層崛起的趨勢看,這種特殊金融服務的需求是很大的。
(2)靈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至少在目前實際上還處於空白狀態,如對單一股票的投資占凈值的比例沒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資更具有隱蔽性,投資組合隨機應變,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更大。
(3)激勵性更好。表現在:在收益方面,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甚至沒有管理費),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在風險方面,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發生虧損時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但國內大部分私募基金這一比例一般高達10%30%。這兩方面使得投資者與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實現了二者之間的激勵相容。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與對策
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是:
1.法律風險
(1)政策的傾向性問題。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厲以寧近期提出,證券投資基金將以公募為主,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則以私募為主。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副組長曹鳳岐教授也認為,目前私募基金應主要投資於實業,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場。很多理論界人士都持這種觀點。如果《投資基金法》按照這個思路制定,則無疑對目前以投資股票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大量私募基金將被迫退場。
(2)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認定。這實際上是一個「市場准入」的問題,目前的觀點有「寬」、「嚴」兩種。「寬」者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等;「嚴」者認為應該加以適當的限制,比如僅限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對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實行市場准入和資格認證。
(3)基金管理人的資本金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本金的多少,與其抗風險能力有一定關系。可以肯定,將來必然會採取類似國際上「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模式。從該法最新稿披露的部分內容看,要求基金管理的資產與其實力相對應,規定基金的最低募集資金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這意味著目前為數眾多的小型私募基金將被擋在門檻之外。要想達標,必須盡快「增資擴股」或是兼並聯合。
(4)基金運作方式的規定。《草案》取消資金委託中關於最低回報率的要求,但要保證本金的安全性。因此委託人必須充分考慮到投資風險的獨自承擔問題,管理人要在股市投資運作中貫徹謹慎原則,避免過度追求高收益而導致的不規范運作或高風險損失。對於資金募集方式,禁止公開宣傳,合同要格式化。這對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的「保底分成」方式提出了挑戰,因而必須採取其他的方式吸引客戶,特別是建立高度的資信。
(5)對投資者的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的凈資產不能少於1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低於20萬元;機構投資人凈資產不能少於10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資金來源要正當,特別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要嚴格控制;投資人要求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和金融知識。可以預見,將來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資金會被清理出局。
2.政策風險
第一,雖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動規模很大,但畢竟國家還沒有正式承認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層對某些私募基金進行取締或關閉,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財為主的資產管理方式在一些證券公司開展得如火如荼,但由於缺乏法律的保障,這一業務一直處於尷尬境地。我國現有法律限定了證券公司參與資產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參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證券法》第142條指出「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194條指出「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要求以客戶名義管理資產的「代理關系」與《信託法》以受託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的「信託關系」是有區別的,要依據《信託法)擺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尷尬局面還是困難的。
第二,私募基金的很多經營活動往往難以經得起嚴格的檢查,特別是它們利用市場監管不完善、信息披露還不規范的漏洞,收益中有很大的灰色成分。今後隨著監管的日益嚴格和完善,私募基金操縱市場的空間必將進一步縮小,違規的懲罰也將更為嚴重,如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的四家公司不僅上繳全部所得,而且被罰款4億元,今後還將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富豪,一旦規范化之後,將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資將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資金會受到約束。我國目前的地下私募基金不僅僅是「富人的游戲」,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有資產,所佔比重更是越來越大。據深交所對516家上市公司2000年報的審查,有委託理財的公司達6g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13.37%,委託理財資金總額達67.2億元,占流動資金比重達11.62%,占總資產比重為5.73%。實際上,通過研究報表可以發現,上市公司以其它各種隱蔽的渠道暗渡陳倉進行委託理財的數量遠不止這些。從委託理財的實際收益和報表收益之間的巨大差異,可以發現有大量的收益被企業主要領導非法佔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過程就是部分投資人不法收入非法化的過程,這將影響委託理財的積極性。同時,近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委託理財的規定也陸續出台。
3.市場風險
近幾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於這幾年中國經濟大趨勢較好,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也比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較高的收益,成長性相對也比較好。但當市場盤整或下跌時,由於缺乏指數期貨的避險工具,收益就很難保證,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違規流入股市的銀行資金不能收回,其基於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全國出現大的金融風險,「中科系」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此外,私募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風險很難迴避。即使在國際上,私募基金的大起大落也屢見不鮮。
4.信用風險
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備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於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與客戶簽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嚴格地講,屬於無效合同。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後果,特別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倉」,會引起與投資人之間的沖突。「中科系」的崩潰固然是因為資金鏈條出現了斷裂,但個別合作者建立的大量「老鼠倉」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三、我國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投資基金法》(徵求意見稿)已明確了投資基金可以有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基本形態。目前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很多,根據各種形式的發起人和運作方式,總體上可以劃分為三類:公司式、契約式和虛擬式(或信託式)。虛擬式(信託式)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託理財協議,但這些委託理財帳戶是合在一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這種做法不符合將來法律的規定,必須進行調整或改變。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組建的投資基金,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根據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開放式或封閉式兩種形式,依發起人和投資者協商決定。開放式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封閉式公司一般要封閉運作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之間不進行基金單元的買賣。事實上,基金的開放程度可以彈性變動,比如基金章程中規定,當基金規模達到基金經理所能有效運作的規模時,基金可以封閉一段時間,不再進行基金的擴募,但允許贖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資金帳戶有固定的金融機構託管,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資金劃撥平台彼此分離,以防止內部操縱。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目前克服缺點的可行方法是:(1)將公司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但可能需要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定),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2)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過多的信息披露);(3)與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後,外資可以逐步進入基金領域,與其合作,不僅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還可以師其之長。但這一方面要求發起人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審批過程可能較復雜。
2.契約式
契約型基金本質是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一種集合投資制度,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訂立基金契約,由基金經理公司根據契約運用基金財產,由受託者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而投資成果則由投資者(受益者)享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主要規范的是契約型基金。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其優點在於,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
3.組合式
即將公司式與契約式結合起來,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潛能,發揮規模優勢。但必須保證公司式基金與契約式基金單獨開立帳戶,嚴格監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約式基金為公司式基金謀利(因為管理人往往同時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東),確保兩者之間建立「防火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