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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前立信託

發布時間:2021-02-15 05:20:24

1. 遺囑信託沒有受託人

不成立。按照我國信抄托法襲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本案並沒有受託人與其簽訂合同,因此屬於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

2. 遺囑信託是什麼具有哪些特點

立信託可以採取遺囑的形式。當委託人以遺囑形式設立信託時,該行為包含兩項法律行為,一是立遺囑行為;二是設立信託行為。由此,為要使信託行為有效,其前提是遺囑行為應當有效。因此,設立遺囑信託,應當符合繼承法有關遺囑的規定。
為了使遺囑有效,必須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完成立遺囑行為。
一是立遺囑人應當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是立遺囑人只能就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立遺囑,例如: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按照上述規定,立遺囑人不能把不屬於其或其無權以遺囑處分的財產列入遺囑財產之中。
三是立遺囑人可以自書遺囑,也可以由他人代書遺囑。在自書遺囑的情況下,立遺囑人應當親筆書寫,並簽名和註明立遺囑的日期;在由他人代書遺囑的情況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遺囑上必須註明立遺囑的具體日期,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都應當在遺囑上簽字。如果需要製作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四是不得偽造遺囑,不得篡改遺囑。偽造的遺囑和遺囑中被篡改的內容無效。
在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遺囑中指定的受託人承諾該委託的,由遺囑形式設立的信託始得成立。為了滿足信託行為有效的法定要件,在相關的遺囑中,除了應當記載繼承法對遺囑內容要求的一般事項外,還必須記載信託法規定的法定事項,如果信託財產不予明確的指定,或者受益人不確定或不清楚等,都會導致信託無效,如果出現此種情況,通過遺囑將自己遺產的全部或部分設立信託的目的就難以達到。
立遺囑人依法立遺囑後,雖然遺囑成立,但遺產繼承權要在立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在立遺囑人死亡前,被指定的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無能力擔任受託人時,立遺囑人可以修改遺囑,指定其他人為受託人。而在立遺囑人死亡後,被指定人拒絕擔任受託人,或者發生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情形時,則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由受益人來另行選任。如果受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其選任。如果立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選任受託人有其他規定的,應當按照遺囑規定的方式來選任受託人。

3. 什麼是生前信託(Living Trust)

何謂「生前信託」?

「信託」(TRUST),是有法律效力的安排,「生前信託」,顧名思義,是在生前設立,通常由律師制定信託文件,詳細列明遺產安排指示和條款。

信託一般分為可撤銷(REVOCABLE)和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種,大部份生前信託都屬前者,即訂立人在生時,可隨時修改甚至取消。因此,該信託對訂立者的稅務及資產產權並無任何影響,亦不會對債務起任何保護作用。

生前信託內訂明,將來夫婦中任何一方離世,屬於死者的資產應如何處理。信託可指定由未亡人或子女繼承產業,或指定其遺產全部或部份歸入特別信託內,該信託稱為「繞道信託」(BY-PASS TRUST),或簡稱為「B信託」,為不可撤銷的信託,作用是保留死者的個人遺產免稅額。

舉個簡單例子:夫婦有兩個孩子,年紀還小,夫婦設立生前信託,將自住房屋及銀行戶口改由生前信託擁有,由夫婦作為共同信託人(CO-TRUSTEE),任何一方離世後,其所屬之資產便歸入「B信託」,由未亡人作信託人全權,並可取得信託賺得的全部收益;未亡人本身的資產,則繼續留在生前信託內,並繼續為該信託之信託人。將來未亡人離世,信託內預先指定的「繼任信託人」(SUCCESSOR TRUSTEE) 便接過責任,將信託內的產業按信託條款處理,包括待子女成年後,將資產交予子女繼承,之後,所有信託結束。

4. 信託是什麼,它怎樣做到了財產隔離和家族傳承

  1. 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2. 在達成一項信託時,構成法律行為所履行的手續就是信託行為。信託行為是指委託者與受委託者雙方簽訂合同或協議。此外,委託人立下遺囑同樣是法律行為、也屬信託行為。根據不同的信託目的,需要簽訂不同的合同,但屬於同一類別並大量發生的業務,如信託存款,則沒有必要一一簽合同,只由信託部門發給委託者統一印刷,附有文字條款,類似合同的信託存款證書即可;這種證書同樣具有合同的效力。

  3. 信託財產是指通過信託行為從委託人手中轉移到受託者手裡的財產。信託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股票、債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銀行存款等:又包括無形財產,如保險單,專利權商標、信譽等,甚至包括一些自然權益(如人死前立下的遺囑為受益人創造了一種自然權益)。

  4.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意願(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財產的責任。信託責任是在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也不得因此所獲得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

  5.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轉移資產且不參與管理的人所承擔的責任。具體表現在監護人對立遺囑人,公司管理人對公司股東,管理人股東對非管理人股東,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公司對投資者都負有信託責任。信託責任是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轉移資產人及/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聯系在一起的紐帶。

5. 女人在臨死之前寫了20封信託她朋友在男人每年的生日時寄給他

消除憂郁、收獲快樂的秘方
朋友:您好!我和你感同身受,理解你的心境。願意回答你的提問。現代人很多都感到迷茫、空虛、無奈、孤獨、苦累……心理空盪盪的,好像走到了人生的十字路口,前後維谷、左右為難,活又活不起,死又死不起。苦苦地尋找人生的出路與答案。人生最最最痛苦的是什麼?人生最痛苦的是沒有認識人生的意義、人生的方向和人生的使命;找不到真理,一生都在迷茫、空虛、痛苦之中慢慢煎熬;生命的肉體還在,但心已經死亡!!!這是人生最最最傷心、最最最悲痛、最最最痛苦啊!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其中一部分人直到人生的終點都在迷茫、空虛、無助之中,真是悲涼、悲傷、悲哀啊!很多人都在問:這是為什麼?如果你真想知道,今天給你一個明確的答案!這是由於人們心理負面的因素造成的。
哪些是心理負面能量呢?它包括:自私、吝嗇、愚痴、驕傲、虛假、邪氣、丑惡、迷惑、污染、貪婪、恐懼、自卑、膽怯、消極、悲觀、沖動、無情、不滿、嫉妒、執著、小氣、自持、討厭--------產生的心理結果是:矛盾、對立、對頭、敵意、敵人---------這些心理負面的能量給人帶來消極、憂郁、悲傷和病態的嚴重後果,這也正是人生黑暗、抑鬱、悲傷、痛苦、疾病、貧窮的總根源。
哪些是心理正面能量呢?它包括:大愛、給予、明理、謙虛、誠信、正義、善良、覺醒、純潔、廉潔、無畏、自信、勇敢、積極、樂觀、平和、感恩、知足、寬容、理解、大度、自省、喜歡--------產生的心理效果是:和睦、親和、友情、親情、親人---------這些心理正面的能量給人帶來積極、快樂、幸福和健康的良性效果,這也正是人生光明、快樂、喜悅、幸福、健康、富貴的總根源。
每天早晨把生命的信心背誦三遍:1、我最有愛心。2、我最有自信。 3、我最寬容。4、我最勇敢。5、我最講信用。6、我最陽光。7、我無所不能。8、我最智慧。9、我最博學。10、我最愛讀書。11、我最愛觀察。12、我最愛傾聽。13、我最愛思考。14、我想好了就去做。15、我是上天創造的精品。16、我最有魅力。17、我最有天賦。18、我的歌聲最美。19、我喜歡挑戰。20、我勇於承擔。21、我要成就天賦的使命。
世界著名心理學基地——哈佛大學校長德里克•博克提到:很多人認為,財富越多就越幸福,但研究顯示,這基本上是不正確的。哈佛還有一句口頭禪:「給予比接受更快樂。」心理學家認為:憤恨的情況下,對周圍事物的理解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明顯下降。甚至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哈佛大學有一句廣為流傳的格言:「忙完秋收忙秋種,學習,學習,再學習。」為人處世的道理一生學不完。以誠信立本,以信用立世。(參閱《哈佛心理學大全》人生不但要有鋼鐵的堅硬,更需要棉花的彈性和水的柔性。「上善若水任方圓」就是說人世宇宙間最高級的最好的對待一切事物的方法像水一樣:處在一種既有形又無形的狀態。水是什麼形狀、什麼態度、什麼心理?「上善若水任方圓」就是講的這個人生道理。
其實人生的負面能量並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後天受到了日益嚴重的不斷污染造成的。這些污染主要來自於:遺傳因素、家人影響、社會干擾、自己言行。只要找到了病根,也就有了解決的妙方。這就需要加強抵抗干擾、預防污染的免疫力,塑造健全、完美的人格,不斷提升人生的精神境界。理想的人格魅力有那些要素呢?1、提高素質、完善人格;2、博覽群書、儲備知識;3、幫助他人、快樂自己;4、舉止文明、禮貌待人;5、尊重他人、不說臟話;6、胸懷寬闊、海納百川;7、知足感恩、理解他人;8、謙虛謹慎、不驕不躁;9、誠實守信、立人之本;10、不懼挫折、百折不撓;11、不計前嫌、寬容待人;12、樂觀向上、笑對人生;13、聞過則喜、自知之明;14、接受批評、虛心納諫;15、贊美他人、不存嫉妒;16、科學理財、節約有度;17、平和心態、自我調控;18、自立自愛、自尊自強;19、剛柔相濟、惠外秀中;20、知書達理、是非分明;21、樂於奉獻、不求回報。
快樂是一天,憂愁也一天。一個瓶子可以裝蜂蜜,也可以裝毒葯。一個人的心靈可以裝失望,也可以裝希望。人的心裡裝什麼?都由自己選擇!煩惱天天有,不撿自然無。如果你能舉一反三,人生就會海闊天空。在這個世界上,最脆弱的是心理;最強大的也是心理。其實,每個人都是上天創造的精品,都有無限的光明和極大地寶藏,都有最珍貴的價值和展示人生精彩的舞台!自信和信仰是心靈里的陽光;自信和信仰能喚起沉睡的生命;自信和信仰是人生起死回生的良葯!
當我們在沒有骨氣,活到極致痛苦的時候;當我們備受打擊,瀕臨生命邊緣的時候……我們大聲念道「天上地上唯我獨尊!」,或許,因為這個信心,使我們大的磨難瞬間解除了;因為這個信心,使瀕臨死亡邊緣的我們,生命又得以支撐下去;因為這個信心,使我們能用最堅強的心面對生命中一切的苦!我就是不怕苦,我就是要好好活著!老子天下第一!天上地上唯我獨尊!
什麼是人生?曲曲折折是人生;痛苦快樂是人生;酸甜苦辣是人生。誰都改變不了的現實;誰也改變不了的自然規律,與其逃避還不如面對。這個世界並不缺少快樂,而是缺少發現快樂。這個世界並不缺少美,而是缺少發現美。人生是藝術的再現,藝術是人生的升華!人生是豐富多彩的生活;人生是色彩斑斕的生命!人生絕不是欲生不能,欲死不得,而是活生生的如生龍活虎般的生活!
迷茫已經來了,光明還會遠嗎?空虛已經經歷,充實就在眼前!人的一生中,最光輝的一天並非是功成名就的那一天,而是從悲嘆與絕望中奮起、勇往直前的那一天。(福樓拜)請朋友和我一起高喊:我最堅強、我最勇敢、我最自信、我頂天立地、我能戰勝一切障礙!我真心希望天下每一個人都能打開自我封閉已久的心靈之窗,讓燦爛的陽光照進來,享受幸福之中的煩惱;痛苦之中的快樂,享受人生的美麗多彩。讓我們像一隻英勇無敵的海燕,迎著暴風雨飛翔著歌唱;歌唱著飛翔!經受過嚴寒的考驗才能享受到美麗的春天;經歷了暴風雨才能欣賞到絢爛的彩虹!世界因你而精彩;乾坤有你才輝煌!朋友,請記住:看破紅塵數萬年,地獄天堂九重天。拋棄煩惱快樂到,改變人生一念間。心念一變,每一天都是新的起點,每一天都是新的開端!樂向紅塵乾坤大,笑對人生天地寬!

6. 生前信託和身後信託是按照什麼區分的

「生前信託」(即Living Trust),也被稱為Inter Vivos Trust(「Inter Vivos」中文意為:當事人活著時有效的;生前的,在世時的),指生前有效的信託,即人活著的時候生效(有效)的信託。通常情況下,主要是指委託人活著的時候有效的信託。
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在法律上,「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二者有時在時間上一致,有時在時間上差距很大。「生前信託」和「身後信託」肯定都是在「生前」設立(即「成立」)的,人死了什麼都做不了,但「生前信託」在生前就生效,而「身後信託」則在死後才生效。
一般而言,「生前信託」主要指契約信託等,而「身後信託」主要指遺囑信託等。眾所周知,遺囑是死後才生效的,所以遺囑信託也就好理解了。

7. 多人共同信託,一人去世後,該信託如何處理。

你好!

信託法第五十二條:信託不因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回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答、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但本法或者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1)受託人死亡怎麼辦?
受託人如果死亡,受託人職責終止。受託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託文件規定選任新受託人;信託文件未規定的,由委託人選任;委託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
(2)委託人死亡怎麼辦?
委託人死亡不影響信託的存續。比如,所有的身後信託(遺囑信託)都是委託人死亡後設立的。
(3)受益人死亡怎麼辦?
如果信託合同有規定,按照信託合同執行。如果信託合同沒有規定,同時信託有隻有一個受益人,信託財產歸於受益人的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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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序都有哪些

遺囑信託的處理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
1、鑒定個人遺囑
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託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並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託的意願,這是遺囑信託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託
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託機構作為遺囑信託的受託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於財產的所有權。
其次,確立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託機構要成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
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託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後,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出後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託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出正式通知。
3、編制財產目錄
受託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後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託機構准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並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劃
信託機構在受託管理遺產和執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託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有的和可能的現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託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託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5、結清稅捐款項
信託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6、確定投資政策
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託人在准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的投資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託機構受託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制會計賬目
信託機構編制的會計賬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後所作的會計賬目,這些會計賬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後,寄發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准信託機構的該種會計賬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
上交法院的會計賬目獲准後,由法院簽發一份指示信託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託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後,視遺囑信託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託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後再行分配

9. 遺囑信託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遺囑受託人由誰擔任

遺囑信託在內地基本上還是空白。據稱,目前內地還無法開展遺囑信託業務,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國內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如下:
1、《繼承法》是私法中的強行法,《繼承法》的這種雙重品格決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遺囑信託具有獨特的理論構造,可以成為克服《繼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國遺囑信託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約了遺囑信託功能的發揮。為此,必須對《信託法》的相關內容進行適當修改。
2、中國現行的法律對遺囑信託的規定很少。《繼承法》根本沒有規定遺囑信託,而《信託法》第八條、第十三條都是關於遺囑信託的設立制度的規定。遺囑信託是信託的一種,因而遺囑信託在受託人、受益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等制度方面的規定可以適用《信託法》的其他原則規定。
3、遺囑信託的特殊性也主要體現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遺囑信託的基礎制度。因此,只有遺囑信託成立、生效才能順利利用遺囑信託制度,在遺囑信託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將直接制約其工具價值的發揮。
4、遺囑信託成立條件上存在的邏輯悖論。民法上認為遺囑是單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的生效要件。根據《信託法》第八條的規定,遺囑信託在受託人承諾時才能夠成立。據此除非遺囑人在死亡前就已經取得了受託人的同意,否則僅僅根據生效的遺囑並不當然成立遺囑信託。
5、具備登記能力的財產設定遺囑信託幾乎不可能。根據《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對於信託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未依照前款規定辦理信託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依該條規定,在進行物權變動需要登記的財產上設立遺囑信託,只有進行登記後,信託才能夠生效。
6、以房屋為信託財產設立遺囑信託將產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囑人死亡前(遺囑還沒有生效),就須得到受託人的承諾並進行信託財產的登記,否則信託在遺囑人死亡時並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尚未生效,遺囑人可以依法改變遺囑,而依據尚未生效的遺囑去設立遺囑信託當然就存在邏輯上的矛盾。
根據中國《信託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託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託人;受益人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擇權。

10. 生前信託的主要作用

對擁有房地產的人士,生前信託可能是比較有效的遺產規劃工具。信託的主要功用,是避免後人要通過法庭認證手續;此外,信託可指定將來透過A/B信託,去保留夫婦各自遺產免稅額,目前是每人一百五十萬元。
假如房地產由夫婦直接擁有,待兩人都去世後,後人需要聘用律師或會計師,向法庭申請認證,法庭批准後才能將產權轉移。認證除了要花錢和花時間外,還會失去私隱權。有些父母在生前將產權部分或全部轉移子女,這樣做雖然可以避免認證,但卻有稅務和其他後遺症,尤其是假如房地產屬於投資物業,更應該讓子女通過遺產繼承,去達到省稅的目的。
生前信託本身不能增加遺產免稅額,但透過成立A/B信託,將屬於死者的遺產放入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內,便可以利用死者本身的遺產免稅額,將來即使產業大幅度增值,亦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
生前信託最大的好處,是避免將來子女承繼遺產時要通過認證(PROBATE)手續,但對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前信託還可以為他們提供保障。
假如夫婦當中一人離世,另一人當然可以繼續擁有產權,和子女們的監管權;可是,萬一夫婦都離世,假如沒有預先透過遺囑或生前信託,去指定遺產的管理權和子女的監護權,便要由認證法庭(PROBATE COURT)去按州法律作決定,而這些決定通常都是跟據親屬的親疏關系,未必與您的願望相符。
雖然在遺囑中可以指定產權和子女監管權,但假如擁有房地產的話,即使有遺囑亦要通過法庭認證,所以最好還是設立生前信託,在信託中清楚地指定一位信得過的繼承信託人,並指定由他監管未成年子女。同時,在信託內也可以另指定一位候補的繼承信託人,當原來繼承信託人不可以擔當任務時,由侯補繼承信託人補上。
由於生前信託通常可以隨時更改,到子女成年後,父母到時可以考慮修改信託,讓子女來作繼承信託人。
避免遺產爭議
通常父母在遺囑或生前信託內,都會指定將來遺產由子女平均分配承繼,可是,有部份父母,由於各種原因,給予不同的子女不同的遺產價值。例如,顧及某子女生活較困難,或者某子女對父母特別照顧,便將較多的資產分給他;另一方面,可能有令父母對子女某不滿,便故意將該子女在遺囑中刪除,或給予比其他子女較少之產業。
雖然父母有自由去決定如何分配遺產,但分配不均可能為後人帶來爭執,失了和氣,甚至對薄公堂,不時有人到法院為遺產分配提出訴訟。
為了減少將來後人為遺產分配爭執,如果不採用均分的方式,便要特別謹慎去避免爭執。遺囑較容易被爭議所以找律師訂立生前信託比較穩妥,有些家庭甚至將簽署遺囑或生前信託過程,用錄像機錄下為證,並錄下律師對分配條款的解釋。此外,在遺囑中加上不可爭議條款,令提出爭議的子女喪失繼承權,也是常用的策略。還有一個辦法,就是經常對遺囑作些微修改,用意是即使遺囑受到爭議,法院也會考慮到之前訂立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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