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內保跨境融資與跨境直貸的區別
一、資金流向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將境外資金「用出去」,主要應用於境內企業的境外公司或內境外項目的融資需求容。
2、跨境直貸:將境外資金「引進來」,用於境內借款人的境內資金需求。
二、借貸人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接受境內公司的申請,為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申請融資提供擔保,保證客戶或客戶指定的境內企業向境外銀行履行貸款本息償還義務或授信額度協議規定的資金償還義務。
2、跨境直貸:境內企業作為反擔保人向本行申請開立受益人為境外銀行的跨境融資性保函,直貸行憑本行保函為境內債務人(可為保函申請人自身或其他境內企業)發放貸款的一項融資業務。
三、業務不同
1、內保跨境融資:業務便於「走出去」企業以境內資產為擔保為境外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在境外融資提供便利。
2、跨境直貸:憑自身良好信譽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促進交易順利進行,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資,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❷ 中國境外的項目融資特點都有哪些
隨著中國企業境外布局和實體投資的深入,境外實體的經營范圍不斷擴大,業務規模不斷增加,境外實體的融資需求也同比例增長,甚至融資需求會大於、先於業務的增長。與上述需求存在反差的是,中企的境外子公司依賴中國母公司增資、借款等方式大於境外子公司自主在當地融資的比例。中企的境外子公司是一個處於當地國家的獨立企業、是自主經營的獨立法人,如果僅靠中國母公司進行資本的輸血,無法形成的自身的融資能力的話,將無法實現企業的市場目的。
一些中企在境外子公司看到了融資能力對於企業發展的短板效應,在境外進行了本土化的融資,實現了很好的效果。本文准備以美國為案例,通過介紹中國在美國設立的企業在美國實施本土化融資的方式,以及中國在美國設立的企業在融資中會面臨的挑戰,向讀者揭示中國企業境外本土化融資的「秘密」。
美國融資概述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超級大國,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在美國資金市場進行融資,有很多好處。首先,美國貸款在利率方面比較低廉;其次,美國的資金市場體現為比較充足多樣的資本來源,融資方式和通道也十分多樣;再次,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一旦在美國市場上成功實現融資,那麼對於該公司在其他國家的融資工作,顯然是一種促進作用,因為美國融資項目中的信用評級等報告,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同樣可以適用和被評價。在美國本土可以適用或比較流行的融資方式,在融資種類方面和中國國內沒有太大區別,主要為向銀行貸款、向私募債務市場融資、在公開債務市場融資和公開發行股票。前三種是債權融資工具,最後一種為股權融資工具。
而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無論採取何種融資方式,都離不開美國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而美國的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與其他國家相比均呈現出十分復雜的態勢。美國的金融市場可以粗略分為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基本所有的企業融資行為都發生在這資本和貨幣二個市場中。資本市場包含了債券市場、股票市場、抵押市場和貸款市場;而貨幣市場包含了承兌市場、票據市場、短期金融憑證市場等市場;外匯市場則是眾多銀行參與的金融市場,銀行會在此市場進行即期、遠期和掉期交易。
美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有著其他國家無法比擬的特點:第一,美國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自由流動性更強,美國的金融機構和世界其他主要國家的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和流通比較頻繁,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使跨境的金融業務變得十分普通和普遍。
第二,美國的金融機構龐大而復雜。美國的金融體系由美聯儲、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金融機構構成。美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分為銀行類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二大類型,但是在二大類型內部各種金融主體繁多,很容易讓人眼花繚亂,無法區分其差異。美國的銀行分類就十分復雜,除了我國比較常見的商業銀行外,還存在儲蓄公司、貸款公司、信用公司和共同基金銀行等主體。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種類也更加多樣,除了我國也有的保險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外,還有我們所不熟悉的商業財政公司、退休基金、金融服務公司、互助儲蓄銀行(雖然名字叫做銀行,但是是屬於非銀機構)、存續放款協會、投資信託基金、各種類型融資租賃公司等金融主體,還有今年來比較熱門的科技金融公司和互聯網金融公司等。搞不清楚這些機構的合法從業范圍和業務內容不但無法掌握融資要領,還可能會違法金融監管規定的要求。
第三、美國的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外匯市場相關交易錯綜復雜,金融產品結構層次多,參與交易的各類金融主體多元,在不同市場從事相關交易需要遵守的准則和要求均不相同,不同市場和不同交易的監管重點和監管部門也有所不同。
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在融資前需要考慮的事項
選擇股權融資方式必須進行的思考
選擇合適的融資方式,從大的角度看,就可以先決定是採取股權融資還是債權融資,這個環節的考慮與國內的債權、股權融資並沒有區別和差異。如果選擇股權融資,融資過程更多體現為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經歷的公司重組或並購的過程。但是要使公司在這個過程中拿到錢,必須採取股權增資的方式來實現,而非股權轉讓。
美國本土的投資機構十分眾多,全球投資機構100強排名中,美國投資機構占據了70%的榜單,而前10位的投資機構中,美國投資機構更是占據了8個席位。所以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如果選擇股權融資的方式,那麼無疑是處在了投資機構最密集、競爭最激烈的國度,這對於股權融資而言是一個比較有利的方面。但是正因為美國集中了大批的股權投資機構,股權投資行業已經十分成熟,股權投資機構對於標的公司的情況調查技能、盈利預測能力的判斷技能和未來成長性的分析技能都已經十分純熟。
如果說在我國國內似乎存在「項目少、錢多」的股權投資業情況外,那麼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可能無法面對如此有利的情況,想要拿到高的PE倍數的投資,恐怕需要花大力氣講清楚公司的盈利模式、成長性和可持續發展性;同時作為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投資者可能會對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誠信問題提出拷問,更加會對投資後如何實現投資者對標的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權提出質疑和訴求,這些都是需要公司在股權融資方案前充分考慮的內容。在細節上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還要考慮因為貿易摩擦等而導致的未來經營上的不確定性,比如反壟斷、反傾銷對公司的影響;中美二地稅收法律和政策對公司的影響;中國母公司戰略調整會公司的影響等內容。
最近隨著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在美國本土開展的房地產和其他固定資產項目的增多,項目貸款也逐漸增多。願意給房地產項目提供資金的借款方或配合借款方主要有商業銀行、退休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機構和信用公司。作為借款人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借款方給予同一個項目的貸款比例、借款意願和偏好可能是不一樣的。商業銀行的項目貸款模式可能和國內比較類似,商業銀行願意提供的借款資金額度主要根據項目情況來定,和國內項目貸款比較固定的借款上限一般為70%不同,有時借款人可以爭取到100%的項目總金額的借款資金。
美國的退休基金和國內的保險資金都屬於大體量的資金持有主體,而且這二種資金持有主體的共同願望是要取得更為穩健的資金回報,其對借款本金和收益的安全性訴求大於其對高收益的訴求。所以退休基金更希望把資金投向更加穩健的房地產開發商,所以其對於項目的調查和核實過程相對會比較長,對於項目的穩健盈利能力更為關注。雖然退休基金可以提供的借款資金額度會比較大,對於房地產開發商很有吸引力,但是對於想短期快速拿到資金的借款人並不是很好的選擇。
不同情況的借款方應該選擇不同的借款人來完成資金的取得,但是對於信用公司,所有的借款方都應該謹慎,因為雖然信用公司放款較快,也願意為一些風險較大的項目提供借款,但是基於「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其對利率的訴求是十分大的,面對信用公司提出的利率收益要求、利息支付方式和借款期限,借款方要進行銷售模擬和財務測算,以免出現成本和收益倒掛的現象。
注重信用在公司融資的重要性
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無論用何種方式實現融資目的都需要高度關注的事項就是注重和維護公司的信用情況。除了垃圾債券外,幾乎其他所有的債券和借款都需要公司提供自己的信用評級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可以說直接決定了公司所需要承擔的利率水平,所需要提供的擔保方式和所需要承擔的其他費用金額。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首先要理解信用評級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在於向投資者揭示公司違約發生可能性的大小,信用評級報告所評價的公司是否願意、是否有能力按合同約定如期履行債務。本質上信用評級報告是一種獨立的第三方專家意見,是供投資者閱讀的參考意見。
除了要重視信用等級評定過程中的資料准備和實地考察配合工作外,更重要的是要重視在信用等級評定完成後的跟蹤復評過程。如果復評中公司信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評級機構會對評級結果做出相應的重大調整。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在信用評級過程中除了重視資產結構、盈利能力、現金流和資產總額等財務風險安全指標外,還要重視軟信用的內容,比如行業風險的控制、業務風險的控制、關聯交易和不當擔保的排除異己自身管理能對於控制風險的作用等內容。除了公司經營管理層面對於信用評定的影響外,中資背景的美國公司一定更要關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自身信用情況對公司信用的影響,高級管理人員發生經濟丑聞或者違規行為的,往往會影響公司本身的信用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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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介紹
2014年5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匯發〔2014〕29號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內保外貸、外保內貸、物權擔保的外匯管理、附則5章33條,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解釋。
❹ 辦理跨境融資租賃貸款有哪些必須知道的常識
1、融資租賃貸市場准入有什麼條件?
設立租賃項目子公司並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租賃和經營性租賃),並按一般公司設立流程在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不設最低注冊資本金限制。
2、怎麼辦理跨境融資租賃貸款?
能夠提供完備的交易材料,證明業務具有真實性背景的前提下,通過債權、股權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幣資金。可以續作跨境人民幣貸款。
3、有什麼優惠的海關政策?
享受保稅港政策、共同擔保、優惠稅率、分期納稅和稅款擔保、專用停靠區。
4、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可以怎麼辦理跨境融資租賃貸款?
由前結算銀行通過「境外借款+境內租賃」的組合模式將境外資金通過境內租賃項目的形式引入國內,即外商投資的租賃公司利用其投注差的優勢在境外拿到較境內低成本的資金,在境內開展租賃項目,使境內企業享受境外的低成本融資。
5、融資租賃貸款有哪些模式?
結算行以工行為例,有以下四種模式:
A模式:關聯企業擔保方式——股東直開擔保函模式
A企業為境內北京工行某大型股份企業,北京工行額度充足,北京A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A1。A公司在北京工行申請開立保函,保函受益人為工銀亞洲,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A1,並用於A1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B模式:關聯企業擔保方式——租賃公司直開保函模式
B1企業為前海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其股東是境內外較有實力的公司B,可以為B1公司提供有效擔保。基於此擔保,前海工行為B1企業核定授信額度。B1公司在額度內向工銀亞洲開立保函。
工銀亞洲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B1,並用於B1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C模式:關聯企業擔保方式——背對背保函模式
C企業為境內某大型股份企業,在工行的額度已使用完畢,但他行額度充足,C企業在前海成立了融資租賃公司C1。C公司在他行申請開立銀行履約保函給前海工行,前海工行據此對境外銀行開立保函,境外銀行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借款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C1,並用於C1企業的融資租賃項目。
D模式:承租人擔保模式
承租人為前海融資租賃公司提供擔保,工行前海分行據此向境外銀行申請跨境人民幣貸款,香港銀行發放貸款,用於前海租賃公司的租賃項目,前海工行為貸款管理行和清算行。
6、不同形式的融資租賃分別由哪些部分負責批准?
金融租賃由銀監會來批,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由商務部來批,內資試點的融資租賃由商務部和國土總局一起來批。
❺ 跨境融資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業要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都需要有適量的資金,而通過各種途徑和相應手專段取得這屬些資金的過程稱之為融資。並購融資方式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可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但應用較多的融資方式是從外部開辟資金來源,通過與其他投資人聯合投資,或以股權、債權、混合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一般來說,企業並購的融資渠道可以分為債務性融資、權益性融資、混合性融資。債務融資是指企業按約定代價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還本付息的一種融資方式。債務融資往往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資本等渠道,採用申請貸款、發行債券、利用商業信用、租賃等方式籌措資金,企業債務融資主要包括三種方式:貸款融資、債券融資、租賃融資。權益性融資指的是企業通過直接吸收投資或發行股票或利用權益資本融資籌集資金。權益資本是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金。企業並購中最常用的權益融資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資、權益資本融資,發行股票融資。混合性融資並購指的是企業通過發行混合性融資工具籌集資金而進行的並購。常見的混合性融資工具主要有可轉換債券和認股權證。
❻ 中國銀行上海跨境擔保業務的內保外貸業務如何注銷
債務來人還清擔保項下債務、擔源保人付款責任到期或發生擔保履約後,擔保人應辦理內保外貸登記注銷手續。如需進一步了解注銷手續,請您詳詢中行當地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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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❼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解讀
2014年5月1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此前涉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法規主要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2〕19號)。上述法規在頒布初期,對於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金融活動,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外擔保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快速增長,國際收支交易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境擔保行為也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上述法規僅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類型的跨境擔保,已不能滿足當前市場發展需求。同時,已經明確的相關擔保管理政策,審批、核准手續較多,相對於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為滯後,管理成本較高。因此,外匯局以「五個轉變」為指導思想,調整管理思路,推動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在前期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適時出台了《規定》,以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 此次出台的《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管理思路:
一是簡政放權。取消或大幅度縮小跨境擔保的數量控制范圍和登記范圍,只將「擔保履約後新增居民對非居民負債或債權的部分跨境擔保」納入逐筆登記范圍。同時,清理整合法規,廢止了12項跨境擔保相關規范性文件。
二是轉變職能。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和監管責任邊界。根據外匯管理的目標和職責,合理界定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范圍,納入外匯管理的跨境擔保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為擔保履約方式、相對確定的履約金額、對國際收支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等。同時,充分尊重上位法、國際慣例和市場需求,將外匯管理與跨境擔保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判定脫鉤。外匯局基於國際收支統計法定職責的匯兌登記,在目的和效力上均不同於行業主管部門的確認登記,不作為擔保生效或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三是從事前審批轉向事後監管。取消所有事前審批,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手段。取消擔保簽約和履約的事前審批和核准事項,代之以比例自律和登記管理;取消大部分業務資格條件限制。
四是強化風險防範。在簡政放權的同時,通過配套制度和監管手段,防止跨境擔保成為資金異常流動的通道;明確外匯局監測分析職責,強調非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強化違規責任的追究。 《規定》中,關於內保外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取消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取消境內機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內保外貸的事前審批或指標核定。
2.取消不必要的資格條件限制。除普遍適用於所有機構的一般性限制條款外(如擔保資金用途限制),取消針對特定主體(擔保人、被擔保人資產負債比例或關聯關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資性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
3.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現有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對內保外貸業務進行統計、監測。
4.取消擔保履約核准。銀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憑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履約。
5.擔保履約後形成對外債權的,應按相關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規定》中,關於外保內貸的主要管理內容有:
1.明確業務資格。債權人須是境內金融機構,債務人須是非金融機構,被擔保的債務只能是本外幣普通貸款或信用額度。
2.債權人集中登記。由債權人(即境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集中辦理數據報備。
3.債權人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4.擔保履約後債務人辦理外債登記。擔保履約後形成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應辦理外債登記,但可不納入普通外債額度限制。債務人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 《規定》的發布實施,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表現為:在內保外貸領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擔保事前審批、擔保履約核准和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仍然保留了簽約環節的逐筆登記;在外保內貸領域,在符合相關限制性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中、外資企業自行簽約,並允許在凈資產的1倍內辦理擔保履約,統一並大幅度改善境內中、外資企業的外保內貸政策。
❽ 中國銀行上海跨境擔保內保外貸支持幣種
本幣、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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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❿ 中國銀行上海跨境擔保業務的擔保種類
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注冊地,跨境擔保分為內保外貸、外保內貸和其他形式跨內境擔保:1.內保容外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2.外保內貸:是指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3.其他形式跨境擔保:是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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