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限合夥與信託的區別
你的問題以前我也有過,我了解你問這個問題的大致目的
有好的項目確專定可以投資後是開設有限合夥公屬司還是發行信託(一般都是高科技的PE類項目或者二級市場證券投資類項目)這個是需要管理人審視自身條件而做出判斷的。
信託融資的優點是:接觸投資者面廣,項目可靠的前提下募集資金較為容易,操作規范,比較常規。但是對項目的規模和風控措施有一定要求,關鍵走信託平台需要合理的信息披露。
相對信託來說有限合夥形式更為靈活,GP與LP之間均為有一定合作基礎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GP只要在特定圈子中尋找合適的LP就可以完成融資計劃了,但是要求GP在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
不一一列舉,可以私聊
浙江富昌投資
❷ 有沒有法院判定信託計劃作為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合夥企業債務的案例
首先,公司法來第十五條自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其次,讓我們來看看什麼叫普通合夥企業,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最後,對比以上兩個法條,不難看出,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結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種,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但是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企業中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的。至於你說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的相關規定,是一種強調性規定,強調國有的和公益的尤其不能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夥人。補充:法律之所以對於成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投資人的主體范圍進行限制,是出於這些主體的特殊性,有為經濟健康穩定而為之,也有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而為之。只要理解立法意圖,就不難理解法條規定了。
❸ 有限合夥認購集合信託計劃有限制嗎
沒有限制的。有限合夥企業相當於一個機構資金買信託計劃,並沒人限制。只要資金在100萬以上
❹ 什麼是「有限合夥+信託」
很多在涉及到股權的信託結構中,有限合夥形式的結構是最受歡迎的。
有限合夥是公司的形式。信託作為通道方。
一般的就是:信託公司成立一個信託計劃,通過有限合夥的形式持有標的公司的股權。有限合夥公司代持股份,有利於信託的管理。
❺ 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及優缺點
1、私募基金的公司制、信託制和有限合夥制區別:
(1)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資公司的一種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股東組成,並設有最高權力機關股東大會、執行機關董事會和監督機關監事會。投資者通過購買公司的基金份額,即成為該公司的股東,並享有《公司法》所規定的參與管理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及剩餘資產的分配權等。
(2)信託型私募基金是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3)合夥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4)公司制私募基金與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體區別如下圖:
私募基金的特點:
(1)股權投資的收益十分豐厚。一旦被投資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獲利可能是幾倍或幾十倍。
(2)股權投資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在向目標企業注入資本的時候,也注入了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各種增值服務,這也是其吸引企業的關鍵因素。
❻ 信託計劃能工商登記為有限合夥人嗎
可以的。信託計劃是可以作為有限合夥人。
❼ 什麼是「有限合夥 信託」求解答
答:所謂「有限合夥 信託」,亦可稱信託合夥制
,指的是信託公司發行版信託產品計劃向權出資人募集資金,並以信託產品作為有限合夥人(LP)參與合夥制企業,而專業投資者或私募基金團隊則作為普通合夥人(GP)或者投資顧問提供投資決策,並按條款約定收取相應管理費和利潤分紅的私募組織形式。在「有限合夥制信託投資基金」中,私募投資機構是主要的操作者,投資顧問提供投資經驗作為智囊,而信託可以保障投資者集合資金的獨立性,可以保證被用於合同約定的投資項目(比如只能參與二級市場定向增發
),這樣就規避了私募機構拿客戶的資金違規操作的風險。
❽ 有限合夥制能替代信託制陽光私募基金嗎
近期,由銀河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起的一隻投資於二級市場的合夥制基金「銀河普潤」引起了多方關注。該基金利用2009年底施行的修改後的《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允許中國合夥企業開立證券賬戶的條款,通過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以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發起基金。所謂有限合夥制基金,是指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結成合夥關系,所有資產均交由管理人管理運作,投資者只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合夥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管理者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基金組織形式。 證券投資類私募嘗試有限合夥制模式,主要是借合夥企業可以開立證券賬戶的契機,規避信託不能開戶的障礙。但這種模式是否能得到進一步的推廣受制於以下幾個難題。 一、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陽光化」?當初私募藉助信託平台的重要原因是希望以具有公信力的業績來吸引投資者,擴大資產管理規模,可以說沒有陽光化,就沒有私募行業的發展,而就目前「銀河普潤」的信息披露情況來看,還沒有陽光化的味道; 二、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解決進出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修訂)》的規定,新合夥人的入伙及原合夥人的退夥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去工商局變更登記。因此,與信託產品只需繳付認購、贖回費相比,合夥制基金的進出成本可能更高; 三、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保障資金安全?在信託模式下,資金安全由託管銀行提供保障,2007年頒布的《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要求「信託計劃存續期間,信託公司應當選擇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而《合夥企業法》中並未就保障合夥人出資的安全性做出特別規定; 四、合夥制私募基金如何接受監管?通過信託公司發行的陽光私募產品,依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的情況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而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性質是個企業,監管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於合夥企業沒有資本維持的要求,所以工商局對其的監管主要集中在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審核,而不是基金的日常經營情況。 此外,有限合夥制模式下投資者所需承擔的稅賦,包括企業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也是需要關注的問題。
❾ 有限合夥基金,信託計劃和資產管理計劃的區別
發行主體不一樣:
有限合夥基金一般為GP管理公司發行
信託計劃發行主體為信託公司
資產管理計劃一般為券商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