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是干什麼的
總結兩個詞語:外貿信託。
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託有限公司(中文簡內稱:外貿信託,英文容簡稱:FOTIC)成立於1987年9月30日,是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旗下從事信託業務的公司,也是少數幾家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和中國信託業協會副會長單位之一。公司秉持「創造價值,追求卓越」的核心價值觀,堅持「穩健思變,誠客禮才」的經營理念,通過專業化運營和業務創新,致力於為社會各界客戶提供優質、專業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建立以營銷服務為支撐的主動型自主資產管理模式,目前已形成金融合作類、證券類、私募投融資、財富管理和固有業務五大主營業務群,涉及資產證券化、家族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小微金融、房地產信託、基礎設施信託、定向增發、基金、期貨等多個領域。公司還在行業內率先推出了「五行財富•財富管理」品牌,專注於為高凈值客戶提供財富管理及增值服務,開啟了信託公司財富管理的先河。近年來,公司不斷加強產品創新,推出了大量風險可控、收益較高的優質產品,產品種類與結構不斷豐富,目前已構建了包括不同風險收益配比、不同期限結構的產品體系,契合了不同高端客戶的投資需求。
㈡ 深圳小微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小微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經深圳市工商局登記注冊,於2013年成立,總部位於深內圳市福田中心區容,注冊資本金2000萬元人民幣.小微金融團隊全部由資深的互聯網和金融人士組成,創始人團隊均擁有十餘年行業經驗。團隊來自電商、微貸、銀行、擔保、基金、信託等二十名金融類資深人士組成!
法定代表人:黃良文
成立時間:2013-12-06
注冊資本:2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0845506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街道竹子林聯泰大廈九層
㈢ 吉林信託匯融23號東方銀座什麼兌付本金
我先摘抄一部分網上資料,今年5月29日,深圳公安局福田分局對外通報「小微金融內」等東方銀座集團旗下容4家平台案情進展。通報稱,警方於2018年8月2日對深圳市小微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等(「小微金融」「小微融通」「東銀黃金」及「東銀金服」平台)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已於2019年4月19日對本案嫌疑人鍾某基、李某偉刑事拘留,經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這兩名嫌疑人已於2019年5月22日被執行逮捕。
哎,這兩年東三省的信託項目不管是政信還是房地產的都頻頻違約,再如此艱難的情況下還涉及p2p,選擇產品還是謹慎一些,東三省,西部地區(除重慶成都),小地方縣城的還是不要碰了。不過一般信託不會延期跑路,大部分本金還是能保證的,只是時間問題。
如果選擇信託建議還是選擇頭部信託公司做主動管理的信託產品能減少一些流動性風險,畢竟信託公司的風控體系還是要強於個人的。
㈣ 深圳前海小微貸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前海小微貸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1月28日,注冊地深圳市回前海深答港合作區,是中國互聯網金融教育領域的拓荒者。公司經營范圍:金融信息咨詢、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外部服務,網路商務平台的開發與應用;金融軟體的開發與等等。
法定代表人:周安全
成立時間:2015-01-28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1216016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㈤ p2p和信託有什麼區別
p2p和信託的區別:
一、投資門檻:信託和p2p的區別便在於這里。一個高冷,一個接地回氣。更多的人接答觸到信託理財,那都是在電視電影屏幕里。屬於大老闆投資首選。傳統信託公司的理財門檻超過百萬元。一般人是想都不敢想的。而p2p理財則不相同,它有著互聯網理財產品的獨特之處,收益高、門檻低、期限靈活,說他接地氣又不坑爹,投資者也是十分贊同吧。
二、投資靈活程度:要說起來,信託理財產品的高收益可不是白給,除了入門門檻極高。另外一方面,它對於資金要求也是有著固定期限的。例如2-3年。變現能力極差,這與它的高富帥特性有關,對於高富帥來說這百萬資金不過是信手拈來。而對普通百姓,說不定是全部身家。這個時候網貸投資的有點便完全顯露出來了。從幾十天到半年再到一年,各種期限隨便投資者自己選,一切看你的口袋說話。即使是再短期的,互貸網仍然可以提供像余額寶一樣的理財產品,例如日盈寶,隔天即可獲得收益。
㈥ 小微企業的金融獲批
民生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三家銀行2011年11月獲銀監會批准,可發行專項用於發放小微企業貸款的金融債共1100億元。其對應的單戶50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將不計入存貸比考核,從而增加銀行為小微企業服務的積極性。
此次民生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分別被銀監會批准發行的人民幣債券額度分別為不超過500億元、300億元和300億元,募集資金須專項用於小微企業貸款。
興業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將有利於解決該行小微企業貸款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緩解銀行存貸比壓力,同時有助於補充中長期負債來源 。
業內專家表示,在當前銀行體系內流動性日益緊張、吸儲壓力加大的情況下,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一方面可以增加銀行小微企業信貸資金額度,另一方面還可以享受存貸比考核上的放鬆政策,商業銀行因而有較高的意願申請發行。
此舉在利好銀行的同時,也將使小微企業迎來「及時雨」。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教授郭田勇說,在小微企業融資難成為全國關注熱點的今天,小微企業將得到1100億元信貸額度,說它是「及時雨」並不為過,它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小微企業融資環境。
民生銀行、浦發銀行相關人士表示,發行小企業專項金融債和信託網所募集的資金將全部用於發放單戶50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
興業銀行表示,發行專項金融債券所募集的中長期資金不用繳納存款准備金,可百分之百用於支持小微企業貸款的發放,能幫助緩解小微企業貸款「融資難」問題。
監管政策到位
小企業專項金融債具體的發行時間、發行期限、發行結構、發行價格都要等人民銀行批准後才能確定。
業內相關人士表示,2011年年底到2012年春節前這段時期,是小微企業產銷旺季,企業資金需求量大,相關銀行也會願意在2011年年底之前正式發行該項金融債,以及時補充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過,在2011年底之前整體資金成本還是偏高,發行金融債的成本也不會太低。
「銀行發行債券的成本在年息4%至6%,而一般銀行吸收存款的平均資金成本為3%左右,發債成本高於吸儲成本。再加上人工成本、小微企業貸款較高的不良率損失成本等,發行小微企業的利得財富專項金融債的成本不低。」金融專家趙慶明說。
作為銀行額外的小微企業貸款資金來源,一些市場人士表示,後續監管必須到位。如果後續監管措施不到位,銀行在發行成本較高的情況下,或將募集的資金挪作他用。這方面的監管措施還未出台,需加快研究制定一套動態持續性的監管跟蹤機制。
郭田勇認為,監管機構應制定出相應的辦法,使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做到「專款專用」,防止銀行利用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的資金貸款給地方融資平台、房地產行業以及其他投資業務。
但是,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不是一筆『救濟金』,商業銀行會按照市場原則來操作。」趙慶明說,「後續監管政策必須到位,同時也得尊重市場規律,不應過分壓縮銀行的利潤空間。」
㈦ 中航信託可靠嗎口碑怎麼樣
中航信託是十分可靠的,市場口碑也非常不錯。
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是經中國商務部核準的外商投資企業,是中航工業旗下重要的金融平台之一,具有強大的股東背景和「條塊結合」的現實資源優勢。
1、公司規模大,市場效應好,
公司已發展成為管理資產逾6000億元、凈資產逾百億、進入行業發展前列的現代金融企業。公司業務齊全、產品多樣、服務完備,覆蓋了私募投行、資產管理、財富管理全理財價值鏈,在全國24個大中城市共設立32個業務團隊與28家財富中心。
2、公司股東實力雄厚,
公司由特大型央企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境外投資者新加坡華僑銀行等單位共同發起組建,是航空工業金融產業發展平台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集央企控股、上市背景、中外合資、軍工概念於一身的信託公司。
3、中航信託專業化強,
中航信託的信託投融資服務在綠色信託、航空產業、小微金融、家族信託、慈善信託、金融科技等領域具備行業領先的能力與水平。2019年,中航信託以35.84億元的信託業務收入位列全國68家信託公司的第4位,主要經營指標均位於行業第一發展梯隊。
(7)信託小微金融擴展閱讀:
購買信託產品注意事項:
1、看擔保方式,
要看擔保人背景、擔保人凈資產及構成、擔保人與融資方關系、擔保人承擔的責任等;抵(質)押率越低說明項目風險越小、項目越安全。同時也要看抵(質)押物的變現性。
2、看產品期限,
信託法規定信託項目不允許承諾保證本金和收益。錢一旦借出去,雖然有高收益預期,但如果產品期限越長,風險也就相對越高。產品到期之前一般無法贖回,萬一趕上延期兌付,會令投資人措手不及。
3、看產品收益率,
在同等條件下,產品的預期收益率當然是越高越好。但是,還要注意產品的監管費、保管費、渠道費用等,算清最後的真實收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㈧ 「2018全球小微金融獎」有中國企業嗎
有飛貸金融科技、京東數科、國家國家信託銀行,飛貸金融科技拿的是最高獎項鉑金獎,京東數科和國家國家信託銀行拿的是榮譽獎
㈨ 拉美小微金融監管模式
縱觀當今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實踐,金融監管有四種主要模式:即美國模式、香港模式、澳洲模式和英國模式。
(一)美國模式。專業監管模式。
(二)香港模式。與美國的模式相近。
(三)澳洲模式。雙峰模式 。
(四)英國模式。超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管理局(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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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
(二)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
功能性金融監管優勢在於:
1、功能監管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結構上。
2、按照功能要求設計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更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無須隨制度結構的變化而變化。
3、功能監管的一致性和連續性能減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機會主義行為
(三)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
(四)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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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發展現狀
1.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監管模式。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標志著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並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託公司,並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1984~1993年,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特徵十分突出。20世紀90年代,隨著金融衍生產品的不斷增加,以及資本市場和保險業的迅速發展,1992年10月26日中國證監會成立;1998年11月 18日,中國保監會成立,進一步把對證券、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剝離出來;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其中,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業的監管,包括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十大股份制銀行,以及規模不一的各地近百家地方金融機構;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證監會負責證券業的監管;人民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制定。2004年6月,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公布了《金融監管分工合作備忘錄》,明確指出三家監管機構建立「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備忘錄》還提出,可以邀請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以及其它相關部委參加「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備忘錄》的公布標志著監管聯席會議機制的正式建立,並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備忘錄》中提出,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仍應堅持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按其主要業務的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對子公司和各職能部門,按業務性質實行分業監管。
2.我國當前金融監管模式的缺陷
(1)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動的一致性。由於「三會」彼此地位平等,沒有從屬關系,各監管者可能對本部門的市場情況考慮的較多,而對相關市場則不太關心。盡管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更多地表現為部門之間利益的均衡和協調,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仍比較有限。
(2)可能產生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當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越來越廣、涉及多個金融市場時,分業監管的模式使得同一金融機構雖在不同的金融市場上經營,但卻面對不同的監管者,缺少統一金融監管的約束,故在決策時缺乏全局利益考慮,容易滋生局部市場投機行為。因此,綜合經營趨勢與分業監管的不匹配可能產生一些跨市場的金融風險。
(3)致使金融創新乏力。在分業監管模式下,由於各個監管者都選擇直接管制的監管方式,對所監管范圍內的市場風險過於謹慎,對所有創新產品進行合規性審查,強制金融機構執行其規定的資本要求,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社會成本;而金融機構創新產品研發成本居高不下,同時又需要背負沉重的創新產品審查成本,則抑制了金融創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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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模式的國際比較
1.美國模式
在混業經營前提下,美國仍然採用分業監管模式,既沒有合並各監管機構成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也沒有設立專門針對混業經營的監管部門。在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下,美國仍然採取機構監管的方式,集團下屬的銀行子公司仍然由原有的(聯邦或州)主要銀行監管機構進行監督和檢查。為了從總體上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監督,《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美聯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者」,從整體上評估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同時,該法案規定當各具體業務的監管機構認為美聯儲的監管措施不當時,可優先執行各監管機構自身的制度,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在協調性和兼容性方面,要求美聯儲、證券管理機構與保險管理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於金融控股公司和各附屬子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盡可能採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
2.德國模式
德國金融系統的穩定性是大家公認的,這自然也與它的金融監管制度有關。德國實行的是全能銀行制度,即商業銀行不僅可以從事包括銀行、證券、基金、保險等在內的所有金融業務,而且可以向產業、商業大量投資,成為企業的大股東,具有業務多樣化和一站式服務的特點。德國的全能銀行能夠滲透到金融、產業、商業等各個領域,在國民經濟中起著主導作用。為了減少和控制風險,德國政府對全能銀行的經營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監管和一定的限制。例如,規定銀行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對債務負責的資本總額;代客戶出售證券可以賣給銀行自己,但價格不得低於官價;代客戶買入證券可以收購銀行自有的證券,但價格不得高於官價等。德國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度,但仍實行分業監管。德國的聯邦金融監管司下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局,獨立運作,分業監管。德國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是《聯邦銀行法》和《信用制度法》(KWG)。《聯邦銀行法》目的在於保障銀行業的穩定性和債權人的利益,它規定了聯邦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權力。《信用制度法》規定了從事信用活動的金融機構,要在哪些方面接受監管。根據規定,德國的金融監管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即聯邦金融監管局和德國聯邦銀行。聯邦金融監管局是德國聯邦金融業監督的主要機構。德國聯邦銀行是德國的中央銀行。由於聯邦金融監管局沒有次級機構,具體的金融監管工作由聯邦銀行的分支機構代為執行,執行效果反饋給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金融監管局和聯邦銀行的職能界定為:主管權屬於聯邦金融監管局;在制定重大的規定和決策時,聯邦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和聯邦銀行協商並取得一致;聯邦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相互共享信息。
3. 英國模式
英國的混業經營採用了金融控股集團模式。英國金融控股集團的母公司多為經營性的控股公司,且一般經營商業銀行業務,而證券、保險等業務則通過子公司來經營。同時,英國的金融控股集團內部有較嚴格的防火牆制度,以防止各業務的風險在集團內部擴散。英國的監管體系已由分業監管過渡到統一監管。 1998年,英國整合了所有的金融監管機構,建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局,由其統一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2000年又頒布了《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從而實現了由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的轉變。2001年12月1日,FSA依照《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規定,正式行使其對金融業的監管權力和職責,直接負責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FSA也獲得了一些其前任監管機構所沒有的監管權力,例如關於消除市場扭曲或濫用、促進社會公眾對金融系統的理解和減少金融犯罪等。
4.日本模式
日本戰後5O多年的金融監管體制一直是一種行政指導型的管制。大藏省負責全國的財政與金融事務,把持對包括日本銀行在內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督權,大藏省下設銀行局、證券局和國際金融局。銀行局對日本銀行、其他政府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民間金融機構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證券局對證券企業財務進行審查和監督。國際金融局負責有關國際資本交易事務以及利用外資的政策制定與實施。這種監管體制的行政色彩十分濃厚,大藏省在監管中經常運用行政手段,對金融機構進行干預。1997年,日本政府進行了金融改革,取消了原來對銀行、證券、信託子公司的業務限制,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混業經營。同年6月,日本頒布了《金融監督廳設置法》,成立了金融監督廳,專司金融監管職能,證券委也從大藏省劃歸金融監督廳管轄。1998年末,又成立了金融再生委員會,與大藏省平級,金融監督廳直屬於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監管權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監督廳更名為金融廳,擁有原大藏省檢查、監督和審批備案的全部職能。 2001年,大藏省改名為財務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監管的職能也分別歸屬給財務省和金融廳。金融廳成為單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從而形成了日本單一化的混業金融監管體制。
比較以上四種模式,美國模式可以稱為「雙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即中央和地方都對銀行有監管權,同時每一級又有若干機構共同行使監管職能。聯邦制國家因地方權力較大往往採用這種監管模式。德國、英國模式基本可以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其優點是,有利於金融體系的集中統一和監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協作和配合。從德國、英國的實踐來看,人們習慣和贊成各權力機構相互制約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門之間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個不善於合作與法制不健全的國家裡,這種體制難以有效運行。而且,這種體制也面臨同雙元多頭管理體制類似的問題,如機構重疊、重復監管等。雖然德國和英國同劃為「單元多頭金融監管體制」,但是德國模式和英國模式相比,更加強調其銀行監管局、證券監管局和保險監管局之間既要相互協作而且還要保持各自的獨立。而日本的金融監管事務完全由金融廳負責,因此日本模式可以劃為「集中單一金融監管模式」,其優點:金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規統一,金融機構不容易鑽監管的空子;有助於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效率,克服其他模式的相互扯皮、推卸責任弊端,為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但是,這種體制易於使金融管理部門養成官僚化作風,滋生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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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1.我國的混業監管的模式選擇
通過國外模式的分析比較,筆者認為德國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即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當局,下設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實行一種混業監管和分業監管的混合模式。
這種模式的優勢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個監管部門相互獨立,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范圍較為明確,有利於各部門進行專業化管理。同時各部門之間可以形成一定的競爭,從而有效地提高監管效率。其次,由於三個監管部門統一在一個監管當局下,因此有利於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能夠同時對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從而避免出現監管的真空和重疊,同時也有利於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在各部門之間合理分配監管資源。再次,我國金融混業的主要形式,即金融控股集團,具有「集團混業、個人分業」的特點,而德國模式下的監管機構設置與這種金融機構設置相對應,因此其監管效果會更好。最後,這種混業監管模式的建立是將我國現有的三個監管委員會進行整合,不需要重新設立或撤銷機構,既能減少現行體制下機構和功能重復設置導致的資源浪費,又使得改革的社會成本最低。
具體對我國來說,首先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一個分部,專門負責處理全國金融監管事務,並從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抽調人員和資源設立一個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受人民銀行管轄。其主要職能是:三個監管委員會收集的各種信息和數據匯集到協調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整理和分析,建立相應的金融信息資料庫,結果由三個監管委員會共享,並且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部委的資料庫進行實時的交流和互換;協調委員會沒有監管權力,僅負責三個監管委員會之間的協調與合作,負責召集聯席會議和經常聯系會議,並由協調委員會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相關部委進行溝通和聯系。為了節約成本,可以成立協調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進行日常協調。
2.建立適合我國混業監管模式的途徑
(1)對現行的中央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和保險法等進行修改,確立混業經營的合法地位,為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並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針對現行的混業經營的機構和方式,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監管機構有法可依。
(2)構建適應《新巴塞爾協議》的銀行業風險監管框架。盡管巴塞爾委員會並不具備任何凌駕於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也並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於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中國作為國際清算成員國,尤其是加入WTO後,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湧入,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步伐加快。在新的形勢下,我國必須按照《新協議》的要求,針對《新協議》的原則和監管框架及時採取措施,以適應國際銀行業監管發展的需要。
(3)轉變監管理念,加快監管創新。一是要調整監管目標,二是將監管重心轉移到新業務、新品種的監管上來;三是監管手段要創新,改變目前金融監管「救火隊」的現狀,實現專業化的監管;四是加強金融立法的創新,一方面對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清理,另一方面,補充制定新的金融監管法律規范。
(4)注重金融監管專業人才的培養和選拔。在這里,我們不得不承認和尊重監管的專業性。金融業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其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相當復雜,是最體現技術性與專業性的領域。金融監管專業化是必然選擇,其運作離不開強大的專家體系。因此,選拔專業監管者必須極度看重專業能力。在機構、人員設置上摒棄「官本位」。
(5)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由於金融業的高風險性,出現金融機構破產倒閉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和存款保護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兩種制度的存在,才能將金融機構破產倒閉的發生率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從而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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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1]
一、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四個特徵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美國舊的金融監管體系採取按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進行縱向分別立法、分別監管的模式。如銀行領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美聯儲等機構實施對貨幣存款機構的監管),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由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證券領域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和《投資公司法》等(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監管)。1999年實施《金融服務法案》後,美國採取了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分層的金融監管模式,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與此同時,英國、日本等國也通過金融改革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統一監管提高了復雜金融聯合體的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順應現代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
2.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同時,功能性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因而可以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最後,由於金融工具所實現的基本功能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法規更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3.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從監管內容上看,由於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於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它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准、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 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新資本協議》咨詢文件,繼承了1988年老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同時吸取《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即改進最低資本要求框架、發展監管評價程序以及強化市場自律。
4.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時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巴林銀行的倒閉,使各國監管當局認識到各國的信息溝通對於加強國際銀行及其經營活動監管的重要性。國際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使得全球范圍、地區范圍及雙邊范圍內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管合作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一國的金融安全及經濟安全與國際金融市場波詭雲譎的變化息息相關,金融全球化使各國的監管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從國內單邊監管轉向國內國際的多邊監管,從封閉性監管轉向開放性監管。
二、分層監管和單層監管:國外實踐
1.美國的分層監管模式。美國在1999年之前實行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體系。《服務法案》頒布之後實行橫向綜合性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錯綜復雜,既包括基於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也包括基於州法設立的州政府監管機構,而且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又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這樣美國的監管體系包含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三個層次。對銀行的監管有四個獨立的機構:美聯儲(FRB)主要負責監管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之後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所有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貸監理署(OTS)負責監管所有屬於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貸監理署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餘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
由於美國上實行聯邦制,因而金融監管也採用聯邦法和州法雙軌制度。對銀行監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聯邦政府監管機構外,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DFI,主要負責對本州注冊的銀行,尤其是本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的監管。這樣美國的銀行同時處於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雙重監管之下。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於證券交易法設立的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規定的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業務實施監管。由於《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美國確立金融持股公司為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機構、證券與保險三者的監管關繫上,根據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必要時也對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因此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其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駕於其它監管機構之上。另一方面,當各領域監管機構斷定美聯儲的監管制度不恰當時,可優先執行各領域監管機構的制度。美國的新監管體系將存款機構、證券、保險融為一體,體現了功能性監管的特色。
2.歐洲的單層監管模式。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這主要是由於德國長期實行全能銀行制度,銀行可以同時兼營證券和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和美國都屬混業經營,但兩者卻存在很大差別,德國是基於銀行內部的綜合經營,而美國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的混業經營,這是導致兩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差異的一個直接原因。德國實行單層的綜合金融監管制度,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了《銀行法》,授權建立聯邦銀行監督局(隸屬於德國財政部),統一實現對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監管。
但銀監局並非德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與此同時,銀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藉助於德意志聯邦銀行的機構和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兩者具有明顯的職責分工:銀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銀監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督重大的股權交易等。在涉及銀行資本金和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銀監局需徵得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國還專門設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 (證監局)」負責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的管理。因此德國的金融監管以一架飛機作比喻的話,就是以銀監局為機身,中央銀行與證監局作為兩翼的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後,隨著混業經營的,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並,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並於2000年通過《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從歐美監管模式可見,無論是美國的分層監管還是德國的單層監管,都是一種基於混業經營的功能性監管。美國、德國採取綜合監管與專門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而英國、日本則採取大一統的監管模式,各國的監管體系都是根據現實的國情傳統與變革相結合的產物。
近年來,中國小貸公司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2年6月底,中國各省市區均設立了小貸公司,小貸公司數量為5267個,比2010年底增加2653個,增幅超100%,實收資本4257億元,貸款余額4893億元,農村和小企業是主要的貸款對象,大學生創業小額貸款也包含在內。隨後,國內主要的農村信用社也派出相關人員參加會議。
折疊泛美開發銀行
泛美開發銀行集團成立於1959年,包括泛美開發銀行(IDB),泛美投資公司(IIC)和多邊投資基金(MIF)三個機構,總部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現有48個成員國,是世界上歷史最久、規模最大的地區性政府間開發金融機構,其宗旨是促進拉美及加勒比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國於2009年1月正式加入,成為該集團第48個成員國。
折疊主要代表發言內容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表示,圍繞小微金融服務,當前應積極調整金融結構,培育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機構在小微金融服務中找到其定位,使其與小微企業的實際需要相匹配。
會專家表示,目前中國小額限貸資金供給依然嚴重不足,制約了小微企業和農戶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必須加大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力度。
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潘功勝出席並致辭。 潘功勝指出,此次研討會的舉辦是落實中國人民銀行與泛美開發銀行簽署聯合融資合作諒解備忘錄、深化雙方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