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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融資

發布時間:2021-03-31 14:00:49

集團倒閉重整是什麼意思

集團公司因為來經營不源善,不能解決到期債務,倒閉清算。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往往涉及公司集團,而我國《企業破產法》建立在單一企業模式的基礎上,沒有考慮到公司集團化經營的特殊情況。我國的上市公司重整實踐已涉及公司集團重整的特別問題。在公司集團破產程序的設計中,在程序上要考慮聯合申請問題、不同法院之間程序協調問題以及破產程序中止的效力范圍;在公司集團的資產處置上,會涉及實質合並、債權居次、攤付令、公司集團內部融資等問題。

在我國現有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已出現涉及公司集團內部成員的情況,而目前的《企業破產法》中並不存在處理這種公司集團破產的法律規則,因而,對於集團破產時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解決針對單一實體設計的破產法律規則與公司集團化經營的經濟現實之間的矛盾,許多國家的法院和破產管理人在處理涉及公司集團破產的問題時形成了很多具體的做法,這些做法可以為解決我國上市公司重整過程中所涉及的公司集團破產的問題提供參考借鑒。

② 破產跟破產重組是什麼意義

所謂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一旦申請獲得批准,則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催逼債務。法律允許由同一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暫停支付債務本錢,只支付利息,削減無擔保的債權。破產重組,最廣大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資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

③ 破產重整企業管理人歸還民間借貸債務要時行賬務處理嗎

對於破產人的債務人來說,

你們就是破產人的債務人呀,你們的欠款還是要歸還的。

只要不超過法律的追溯期的。

破產管理人可以對你們的欠款進行追索的。

④ 破產重整企業可以申請融資租賃嗎

可以啊,只要企業存在就可以,關鍵是融資租賃企業不一定批,因為信用不好他們也不敢做

⑤ 已提交破產重組申請,「龐大」帝國一夜坍塌,罪魁禍首是誰

近日,有媒體爆料,龐大集團已提交「破產重組」申請,目前正在等待審批。對此龐大集團董事長龐慶華沒有否認。

他向媒體宣稱,這次『破產重組』主要是由債權人發起,並不是龐大集團主動申請的。

龐大集團是以汽車銷售服務為主業的大型汽車營銷企業,A股上市公司,代理北汽、比亞迪、一汽大眾、奧迪、賓士等國內外近百家主流汽車品牌。

2018年7月以3.2億元出售5家4S店。一個月後,龐大集團又向大連中升轉讓下屬九家子公司100%股權,轉讓價款為10.93億元。

龐大集團賣店行為無疑是飲鴆止渴。

業績承壓之下,龐大集團通過售賣店鋪也難以挽回困局。與此同時,龐大集團也頻頻在質押股權。

2018年7月,龐慶華持有龐大集團約13.63億股無限售條件股份,占公司總股本20.42%;其中累計質押龐大集團股份約13.63億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99.98%。

然而漏偏逢連陰雨,2018年10月12日,龐大集團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龐慶華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被司法凍結。

龐慶華此番被凍結的股份數量為13.629億股,這也是龐慶華持有的龐大集團全部股份。

司法凍結日期從2018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共三年時間。

財務虧損、債務危機、流動性不足,這些問題公司的「標配」,龐大集團一個都沒少。作為一家大型汽車經銷商集團,為何會落到如此地步?

外部原因就是因為近年來汽車銷量低迷,經銷商庫存指數居高不下,激烈的價格戰導致毛利下降,再加上貨幣政策收緊,龐大的現金流問題被放大。

但深層次原因卻是龐大自身存在巨大資金風險的發展模式。龐大集團前幾年走的大規模建造汽車園區的模式,在各省至少建造幾百畝的汽車園區。

買地、運營的花費成本是巨大的,有很多也需要抵押。用這種模式急速發展、擴張,一旦運營遇到資金緊張,就會出現資不抵債的問題,也會出現需要通過賣店來抵債的問題。

再說幾句

瘋狂擴張,導致龐大集團的資金鏈一直都不是很好,但成功上市之後,龐大也吸引了各路資金追捧,先後融到上百億的資金。

龐大集團利用上市公司的資金,不務正業,進軍房地產。曾有財經欄目記者爆出「龐大集團河北囤地1萬畝」的內幕新聞。這佔用了大量的資金,導致龐大集團資產負債率一直居高不下。

這年頭,救命錢越來越難找了。龐大集團除了變賣資產苟延殘喘之外,還能指望誰來救命呢?銀行嗎?

錦上添花

⑥ 破產重整期間,可以借貸嗎

需要借多少

⑦ 負債超三千億,中國最大校企申請破產重整,方正為何會沒錢還債

負債超三千億,中國最大校企申請破產重整,方正為何會沒錢還債?方正集團是一個上市公司,也是一個著名的企業,能夠走到這一步,原因有幾個,下面內容大家參考:

三、企業攤子越來越多,卻沒有有效管理機制:

方正集團這些年的攤子越來越,但是有效管理方面,應該做得很不到位,所以他們才會遇到現在的情況。一個大企業,沒有有效率的管理機制,自然會沒有發展潛力,自然沒錢還債。

⑧ 破產重整時收購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公司收購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公開收購、杠桿收購以及協議收購。
(一)公開收購
它是指要約人以高於某公司股票的當前市價,向該公司所有的股東發出買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約,該要約人可以是該公司原有的股東,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開收購中,「公開出價」是一個至為關鍵的因素,對於收購公司來說在其正式公開收購要約後,只能以該要約作為購買該股票的價格,而不得在此要約有效期間內,另在公開市場上或通過私下協商的方式,購買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約公布之前的保密工作也是至為重要的。
(二)杠桿收購
又稱融資收購,是指透過目標公司的大量舉債來向股東購買公司股權的收購方式,所謂「杠桿」,是指公司通過借進資本或發行優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資產。由於債權人並不要求參與日後的經營利潤,只要求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償還,且公司支付債務利息又無需計入公司應稅收入之中,因此,那些意圖通過買賣公司股權來獲利的收購者,自然願意選擇舉債高的融資方式,以期達到所謂的杠桿效果。其本質上是一種投機活動,它不僅是股權的轉移,而且將對目標公司的資本結構產生巨大的影響,使目標公司由一家低負債比率的公司變成一家高負債比率的公司,公司的信用級別也將隨之降低。
(三)協議收購
是指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之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就轉讓股份的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的行為。該形式適用於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購,是我國資本市場發育尚不成熟條件下一種獨特的收購方式。其優點在於對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級市場來說,協議收購帶來的沖擊和影響較小,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由於在信息公開、機會均等、交易公正等方面皆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於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不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⑨ 國內首家生鮮電商已申請破產重組,具體的企業名字叫什麼

易果生鮮申請破產重組

隨著互聯網電商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商品採取了網上售賣的模式,從最初的的日常生活用品,到售價昂貴的電子數碼產品,甚至連汽車也可做到網購了。在這場因互聯網帶動而引發的消費模式變革中,連最講究新鮮及時的生鮮類產品,也無法倖免。從最早的易果生鮮,到好果雲,再到阿里巴巴旗下的盒馬生鮮,再到包括各大超市的線上達,生鮮電商競爭得如火如荼。

但是商場如戰場,同樣逃不過自然法則:優勝劣汰,適者生存。國內首家生鮮電商——易果生鮮,已經申請破產重組,旗下的子公司雲象供應鏈和安易達也進入了破產重組。

⑩ 破產重整的面臨的問題

一般來說,當債務人企業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之虞時,債務人企業、債權人和股東都有申請啟動重整程序的權利,重整申請一經提出和被批准,包括有擔保債權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都必須停止對債務人企業的一切訴訟和要求;在此期間,法院可以選任現任管理層或者具有經營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為重整人;重整人須提出重整計劃,如果關系人會議表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核發計劃,企業可以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由重整人按照重整計劃繼續經營,重整計劃可以靈活地採用追加投資、租賃經營、整體出讓、並購重組等多種方式達到挽救企業的目的,最終履行重整計劃中的償債協議清償債務並使企業復甦。 債務人可能利用重整制度執行不力逃廢債務
因為重整程序的啟動就意味著包括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內的所有債權人訴訟和要求都將被自動凍結,而原企業經營管理層可能被法院選任為重整人,繼續控制企業,繼續經營,學者們將這類重整人稱之為「佔有中的債務人」,如果對這類重整人稱之為「佔有中的債務人」,如果對這類重整人限制經營的范圍監督不力,則可能由於企業重整的公示信息的有限、企業外部的利害關系人的信息不對稱,如果原企業管理層並不是真誠的想挽救債務人企業,那麼他們很可能會趁機剝離優良資產轉移到法律上沒有關系的暗公司,或者以獲得重整資金的名義低價轉讓給關聯企業;當重整失敗轉入清算程序時,還可以通過有限責任,在清算程序中逃避債務。這個問題在實行破產重整制度的美國也同樣存在,正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區聯邦破產法官拉塞爾博士指出:「可以清楚的看出,第11章程序(《美國破產法典》的重整一章)是迎合了債務人的需要,債務人可以從自動中止執行中獲得收獲,藉以擺脫嚴重的經濟狀況所造成的危機。」因此,債務人企業對啟動重整程序維護自己的利益有很強的投機動因。另外,重整程序中法院具有較強的程序主導權,對選任重整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察人具有決定權,這些權力很容易在錢權交易中被濫用。如果中國法院對審查債務人是否具有啟動重整程序的原因審查不嚴,對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不力,對重整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保護不到位,重整程序就很可能成為債務人企業逃避債務,拖欠債務的法律工具。 重整制度對擔保物權的限制影響交易安全
中國有擔保的債權人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如果限制擔保物權的行使而無相應的損失分擔或消減機制,其直接後果是銀行資產的風險加大。這樣,銀行必然提高融資成本和條件,在貸款方面更為謹慎,相應地必然會造成企業貸款難。這是一個兩難選擇問題。所以說,債權的保障是交易安全的基礎,擔保體系是債權保障的基本制度,擔保物權在擔保制度體系中是最安全、最有效地的債權保障措施,如果對「物權優先於債權」這一傳統的民法原則強行突破,而沒有分散擔保物權失效的補救或補償機制時,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交易之間將自發的展開一輪為尋求債務秩序安全的博弈,也就是說,擔保物權更安全或者遠低於擔保物權設定成本的債權保障措施,從而有可能增加因傳統債務秩序被打破而重新尋求風險成本平衡增加的附加成本,對整個社會而言,債務秩序新的平衡無疑增加了社會交易成本,對交易安全秩序造成了沖擊。 讓債權人承擔企業重整的社會成本和風險,有失公平
重整制度中強製程序的中止、別除權的限制、重整債權清算的限制,雖然有助於保全債務人資產的完整性,但已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不利影響;加之,重整程序的分組表達方式和股東利益的引入,在增加重整計劃通過的機率同時,也削弱了債權人對債務清理的自治能力,尤其是法院出於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強制通過重整計劃時,甚至可能排斥債權的意志,使債權人缺乏債務清償的心理預期,給債權人的經濟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不安定性,如果重整失敗,將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損失,債權人實際上承擔了重整企業逃廢債務或者重整失敗的風險負擔,這對債權人有失公平。因為按照誰受益、誰負擔風險和損失的公平原則,挽救債務人企業,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風險和成本應當由社會或政府共同承擔,債權人可能是企業重整的受益者但不是受益者的全部,所以不能讓債權人承擔所有的重整風險和損失,而應當由社會或者政府共同分擔這種社會成本和風險。 挽救重整企業,有可能損害股東利益
中國股市上虛假陳述和披露虛假信息的丑聞不斷,而且中國股市退市機制不暢,信息不透明不完全,人為操縱股市的情況嚴重,如果將來對處於重整狀態下的ST、PT公司,像中國股市這樣,在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不能及時退市、重整不成功的信息不能及時在股市上披露,反而人為炒作,將股市上的圈錢與重整制度的結合,其後果是其重整更容易滋生合法外衣下的信用黑幕,將重整的風險轉嫁給處於信息弱勢廣大股民,重整制度的弊端在證券市場上就被擴散。此外,在重整程序過程中,由於股東對瀕臨破產的債務人企業也具有利害關系,主要表現在股東的紅利分配權和剩餘索取權,而且股東的參加可以為重整企業注入新的資金,增加重整企業復甦的可能性。但處於重整階段的企業通常處於重整人的運作之下,重整人可以是原企業經營管理層也可以是其他的精通企業管理的重整計劃執行人,而中國經營管理層侵犯股東利益和在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案例屢屢發生,中國並沒有建立股東派生訴訟使得股東能直接訴請法院保護公司利益從而保護股東權益,進入重整程序債務人企業通常都具有較在的投資風險,缺乏派生訴訟對股東權利保護的法律保護,股東監督重整制度運行的權利在中國成為了「裸權」,從而降低了股東注資挽救債務人企業的激勵,不利於增大重整成功的機率。 中國社會保障和社會救濟體系的不完善可能導致重整制度承擔過多防止職工失業的制度壓力
一般認為重整制度防止經濟組織的解體與倒閉的目的在於減輕工人大量失業造成的社會壓力,因此有人認為重整制度的重要功能在於解決工人的失業問題。誠然,減少工人的失業是重整制度的一個重要目標,但這個目標的實現是以通過企業的復甦為前提的,也就是說首先要保住企業才能談得上保證就業,准確地說,重整制度在挽救措施的使用上以保「營業」而非「企業」為目的。申言之,將債務人的人格與債務人從事的營業分離,挽救的是債務人的各種生產要素在內的「活的整體」,而不是為保住法律人格層面上的債務人企業,因此挽救措施在追加投資、租賃經營之外,還可以將企業整體出讓、合並或分立等形式皆無不可,但企業形式的變更,職工的失業是在所難免的,為了保住企業還是有相當一部分職工要下崗而進入社會的。如果將重整制度理解為保證就業的制度將會使重整制度背上沉重的包袱,不能靈活地採用各種手段積極挽救困難企業。 中國的司法狀況和司法體制可能難以保證重整程序的有效實施
由於重整程序的技術性較強,而且自由裁量權范圍擴大,加之重整制度的適用一般耗資巨大,曠日持久,牽連的利害關系人眾多,關系重大,因而有可能出現重整程序被濫用的問題。同時,由於參與重整程序的企業通常規模較大,資產可能分布在全國各地甚至國外,債權人分布地域廣泛,可能各地、各級法院同時受理了許多訴訟,並採取司法凍結、查封等措施,這對中國的司法協調機制提出了挑戰。另外,中國行政干預司法和司法腐敗的狀況依然沒有得到根本改善,行政干預的不當介入和法官濫用司法指揮權將使重整程序淪為實質上的行政化操作,使重整制度難以完全按照市場化操作而背離制度建立的補衷。因此,如何防止重整程序在司法程序上被濫用,如何解決重整制度的啟動與各地強制執行程序的協調問題,以及如何防止重整程序由於政府過度干預而失去制度建立的基本價值,也是中國在重整制度建立後必須面對的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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