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船舶融資租賃和船舶普通租賃有何區別
作為光船租賃合同一種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購合同,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也存在本質上的差別。我國《海商法》第154條明確規定:「訂有租購條款的光船租賃合同,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從此條規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購合同有分期付款買賣的性質,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權的期待權。而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並不享有該項權利,至於船舶期末的歸屬僅是出於合同的約定,承租人並不當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權,而且在一些國家(如美國),出於稅收角度考慮,並不承認定有期末所有權歸屬承租人條款的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而認其為買賣合同。從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方式來看,在租購交易中,只涉及一個合同,兩方當事人,承租人按照約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購費時,船舶所有權即歸於出租人;而在融資租賃交易過程中,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或當時,出租人並不擁有承租人所選擇的船舶的所有權,而是在合同簽訂之後向第三方購買,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權,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後再將船舶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不能將期末船舶的歸屬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個要素,而只能將其作為一個選擇性的要件來看待。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權歸承租人所有的融資租賃合同中,所有權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但不能就此以偏蓋全,而認為所有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權,對很多承租人而言,選擇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一是可以自由選擇自己所滿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種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資金壓力,將租期定的長一些,這樣能使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價波動,以及租金匯兌的風險,三是可以間接享受到融資租賃公司的投資稅收抵免。由於較長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殘值其實並不為承租方看重,而且隨著各國對船舶安全性的重視,船舶強制報廢規定的出台,老齡船的優勢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間的使用權,即通過融資租賃這一融資手段來得到自己選擇和滿意的船舶的使用權,這正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二字的含義所在。
最能體現承租人通過融資租賃這一手段來獲得船舶使用權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稱售後回租,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簡單說來就是,船公司首先將船舶賣於融資租賃公司,然後再租回使用,整個交易過程,只需一個融資租賃合同即可,很明顯,交易過程中的賣方與承租人合二為一,出租方不必再與另外的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在回租合同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融資中介的功能表現的更為突出,船公司將船舶售與融資租賃公司,首先盤活了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經營更為順暢,而後又將船舶租回,使其航運業務未受任何影響。而融資租賃公司通過船公司分期等額支付的租金,不僅可收回融資成本,還可獲得可觀的利潤。這時的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為船公司資本運營的工具。從更深一層的意義上來說,通過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債權手段,船舶所有權的地位被弱化了。
總之,對於船舶融資租賃合同,既要從其融資的實質區別於具有傳統財產租賃性質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蓋全將其歸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購合同,而忽視其租賃意義所在。只有從融資、融物兩方面去把握,才能對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實踐當中,從主體上區分兩類合同,雖非百分百的准確,但仍不失為一種簡單易行的好方法。
②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怎樣解決
可以協商處理,不能協商一致,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③ 航運租賃與航運融資租賃、船舶融資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航運租賃在《合同法》中歸類「租賃」是提供純粹租賃服務的范疇回。船舶融資租賃在《合同法答》中歸類「融資租賃」是針對航運公司以融資的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租賃,是類似於分期付款購買物件的租賃。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只針對物,不針對機構或服務。因此所謂「航運融資租賃」如果是針對船舶融資租賃而言,可以是同一概念。否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航運融資租賃」這個概念。
④ 船舶融資租賃的創新方案
在我國能夠開展船舶融資租賃主要基於兩個因素:一是,航運企業融資因素。船舶航運是一個高投入、高風險、低回報的行業。船舶購置是航運企業最大的成本支出。絕大多數船東在新造船或購買二手船時都要考慮融資問題。船舶成本的高低關繫到航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對於船東來講,籌措資金始終是個大問題。二是,市場需求因素。我國船隊老化嚴重,結構也不合理,技術狀況欠佳。目前我國在國際各航線上航行的船舶將近三分之一處於老化狀態,船舶事故連續不斷。包括中遠集團 中海集團及中外運集團的中國的三大航運集團正在著手改善船隊結構,這對造船業無疑是巨大的潛在市場。基於以上兩個因素,船舶融資租賃在我國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以此航運市場背景為基礎,切入船舶融資租賃市場也可細分為兩種具體的模式:
1.遠洋運輸市場
遠洋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或完全從事外國港口之間的運輸,遠洋運輸專業性強、技術要求水平高,是我國船舶運輸的重點。政府主管部門對遠洋運輸市場的關注,遠遠高於對沿海運輸市場的關注。由於船舶的單價高,市場經營主體有限,遠洋運輸市場主要由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所主導,主要包括船總和中遠。現有的租賃公司可能介入的遠洋運輸交易主要是二手船市場和國輪外租。對於遠洋運輸,建立遠洋運輸船舶融資租賃平台是一一種模式。發揮航運骨幹企業與中國船舶工業的優勢,解決目前航運企業銀行貸款難的問題,培育中國租賃市場,積極開拓合作融資造船的途徑。在初期定位於作為國內造船業、國內航運業融資造船的橋梁。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積累可以開拓船舶的光租、船舶的售後回租市場以及為外輪國造提供融資支持。
2.沿海運輸市場
利用船舶在本國沿海區域之間的運輸。作為國內沿海運輸船舶技術要求不高,涉及的法律規定較為簡單,多年來都是由國內兩大造船集團修建 國內沿海船舶具有金額小、規模不大、專業性要求不高的特點。現存的租賃公司可以比較容易涉足此行業。租賃業務在我國的開展,主要是由於信用瓶頸的限制。一方面,承租方違約不按時交付租金,租賃公司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另一方面,租賃公司主要通過銀行貸款購買設備,存在銀行對租賃公司的信用評價問題。而在以分散和共擔風險為特徵的租賃創新方案中,這些難題得到了比較好的解決。最近國內某租賃公司設計了一種創新的租賃模式,在這種租賃模式中設計了一系列擔保與反擔保協議,充分利用銀行信用和租賃物品的自身價值,使各方形成了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價值鏈。首先,為降低承租方違約風險,要求承租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通過當地一家有實力的銀行為其出具保函,保證在承租人違約時,由銀行對其租金余額進行擔保,這樣就保證了租賃公司不會受到損失。其次,為使銀行確保安全,特別採取另外兩項措施:一是由製造廠商對設備進行回購擔保,即在承租方不能履約的情況下,製造商對租賃物件進行回購;二是租賃公司將租賃物件所有權抵押在銀行為承租人進行反擔保。通過以上運作方式,使租賃公司、承租人、銀行、製造商一起承擔風險,從而為開保行和整個項目的安全提供了實在的保障。
⑤ 如何進行船舶投融資,如何進行套期保值。
暈。。。題目真大。。。
你具體想知道什麼?船舶投資?船舶融資?套期保值?想清楚了再問,我幫你解答。
⑥ 船舶融資,船舶工業調整振興規劃,出口信貸,融資租賃 (翻譯!!)
船舶融資:ship financing
船舶工業調整振興規劃:adjust planning to revitalize the shipbuilding instry
出口信貸:export credit
融資租賃:finance lease; leveraged lease
⑦ 國內船舶融資政策的問題
油輪和集裝箱輪較易獲得貸款,漁船(除遠洋外)一般不會貸款。據我所知,沒有貼息。貸款流程同普通公司貸款。但如果是新船在建造階段就申請發放貸款,則需要銀行、船廠、船東的三方協議。新船和二手船分別能獲得的貸款比例相差不大,但用於抵押的話,抵押率可相差數倍。且不同船型也不同。
⑧ 船舶金融是一項資產基礎融資和項目融資相結合的金融活動
自己。寫論文,起碼要多跑圖書館多搜論文吧。這些都是最基礎的知識,找本專業書半個小時就知道的。
⑨ 船舶融資租賃的主要問題
1.融資租賃機構自身專業性不強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於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
2.政策環境不完善
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壯大與政府的大力倡導和一系列優惠政策密不可分。而在我國,」在建船舶」的補貼、國債投資、造船基金等方面均有一定的政策空間,融資租賃的優勢無法體現,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合作對象的規模,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融資租賃的風險。
3.船舶融資租賃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從融資租賃企業自身來看,國內融資租賃機構自身實力普遍不強,中長期資金來源渠道不夠通暢,融資方案較少。而船舶融資租賃業務項目的資金需要量大,一般需要二三年,長的要四五年,屬干中長期性質的融資。所以目前從事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缺乏符合其業務特點的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4.融資租賃立法相對落後
我國融資租賃業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至今尚無專門的立法。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調整,盡管在《合同法》中有專章規定,但內容僅限於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規定,在租賃物的種類、租賃物的登記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涉及到融資租賃企業的設立、監管和促進等內容。
⑩ 船舶融資租賃的介紹
船舶融資租賃復是指出租人根據制承租人對船舶的特定要求和對船廠的選擇,出資向造船廠購買船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種融資模式。在租賃期內船舶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所有,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船舶所有權即轉歸承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