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教:融資租賃增值稅超過3%即征即退如何計算
增值稅即征即退,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內般納稅人,提容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❷ 融資租賃超過3%即征即退怎麼計算
增值稅即征即退,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❸ 請教融資租賃公司的增值稅超過3%時,即征即退的
增值稅即征即退,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回納稅人中答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❹ 想問下融資租賃行業關於即征即退的問題,我們已去稅務局交過優惠政策備案登記表及報送資料然後怎麼辦
一般15個工作日會有結果的。等等吧!
❺ 融資性售後回租增值稅有即征即退政策嗎
可以.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開具銷售發票,業務中的出租方必須是經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具體為銀監會許可的金融租賃公司和商務部許可的外商投資租賃公司,且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只適用於承租人,對於出租人屬於繳納「營改增」的租賃公司,還可以就收到的利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❻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增值稅即征即退退稅需要哪些材料
1、《增值稅稅收優惠認抄定申請表》;
2、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及其授權部門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證明;授權部門批準的企業需另行提供注冊資本相關證明。
3、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3號)。
【溫馨提示】
1.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首先進行稅收優惠資格備案,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後,領取《稅務事項通知書》。
❼ 全面營改增後融資租賃即征即退3%怎麼計算
本帖最後由 大唐天涯咫尺 於 2015-4-2 16:11 編輯
一、什麼是有形動產融資租賃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有形動產租賃分為直租業務和售後回租業務。
直租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於融資租賃直租業務。
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又將該資產租回的業務活動。
二、有形動產租賃的退稅政策
根據財稅〔2013〕10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四)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關於享受退稅主體的政策規定
根據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享受退稅政策的主體有兩類:
(1)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
(2)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該標準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四、關於融資租賃的計稅依據
(1)直租業務: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2)售後回租業務: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❽ 融資性售後回租即征即退 實際稅負怎麼算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將自製或外購的資產出售,然後向買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將其所擁有的物品出售給出租人,再從出租人手裡將該物品重新租回,此種租賃形式稱為回租。採用這種租賃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購買物品的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回租的對象多為已使用的舊物品。
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對融資租賃業務繼續執行超稅負即征即退政策,其稅負計算與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的計算原理和實際徵收過程是相符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繼續執行此前相關文件規定的即征即退政策。該文同時明確,這里的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這與此前有關文件的解釋是一致的。
案例
甲公司是經商務部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購入一台設備,含稅價234萬元,進項稅額34萬元,運雜費、安裝費等18.72萬元,其中取得進項稅額1.7萬元。租賃期限24個月,租賃費含稅價為280.8萬元,每月收取租賃費11.7萬元。
營業稅政策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相關規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營業稅為[280.8-(234+18.72)]×5%=1.4(萬元)。「營改增」後,根據財稅〔2003〕106號文件,
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除融資性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保險費、安裝費和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為銷售額。因此,甲公司租賃期內應繳納增值稅(280.8-18.72)÷(1+17%)×17%-34=4.08(萬元)。
分析
一般認為,絕大部分企業按照財稅〔2003〕106號文件及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不可能達到3%,也就無從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甲公司按照文件規定計算的增值稅稅負率為1.7%[4.08÷(280.8÷1.17)],遠低於3%。而在營業稅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繳納1.4萬元的營業稅,「營改增」後甲公司稅負增加數倍而又不能申請退稅,不符合「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計算增值稅稅負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如果理解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租賃物本金及運雜費等費用後的余額,才是合理的規定。這樣,甲公司該項融資租賃業務的增值稅稅負應為4.08÷[(280.8-234)÷(1+17%)-(18.72-1.7)]
=4.08÷22.98=17.7%,可就超過3%稅負部分申請退稅,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7萬元[4.08-(17.7%-3%)×22.98],低於原來繳納的營業稅,體現了「營改增」結構性減稅的精神。
上述觀點其實並不準確,根據財稅〔2003〕106號文件,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除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外,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並不能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租賃物本金。那麼,應如何理解融資租賃業務增值稅稅負的計算呢?要正確理解我國增值稅的計稅辦法。在我國,納稅人除購進部分農產品實行實耗抵扣法外,採用的都是購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雜費等支付的進項稅額是一次性抵減的,而租金的銷項稅額是每次收取時分次計提的,增值稅稅負也是分期計算的,並非按項目計算。假設不考慮其他業務,甲公司在該設備的租賃前期,並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甲公司購進設備和支付運費時一次性抵減銷項稅額的金額是35.7萬元,而其每期計提的銷項稅額為280.8÷(1+17%)÷24×17%=240÷24×17%=1.7(萬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將可抵減銷項稅額抵減完畢。第22期至24期每期實際繳納增值稅為1.7萬元,稅負率為17%[1.7÷(240÷24)],每期應退增值稅1.4萬元[(240÷24)×(17%-3%)],甲公司租賃期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1.7-1.4)×3=0.9(萬元)。
❾ 融資租賃實際稅負超3%部分即征即退嗎
是的
營改增後不管是110號文還是37號文,尤其是號文有這樣兩個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商務部、銀監會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擔的有形動產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關稅、進口環節消費稅、安裝費、保險費的余額為銷售額。」和「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這兩條都提到「經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如果以「扣字眼」的方式對稅務進行征管的話,那麼商務部下屬機構授權審批融資租賃公司都要受到影響。
財稅[2013]106號文政策中有規定。
參考:http://www.tax.sh.gov.cn/pub/SY/zcjd/jdxq/201312/t20131218_405548.html
❿ 如果即征即退企業(例如融資租賃企業)放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可以享受留抵退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可以申請留抵退稅條件的納稅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因此,選擇放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並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留抵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