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簡單解釋對賭協議
我們都知道,「賭博」這個行為,我國法律是禁止的,而「對賭」這個詞聽上去和「賭博」有些類似,但實際上二者是有著千差萬別的,雖然對賭也有著很高的風險性,但目前法律並沒有禁止「對賭」行為,影視圈中就存在著很多這種對賭行為,近日炒得比較火熱的就是某知名導演對賭失敗,列為被執行人的案例。
下面我就介紹一下案件的始末:
2015年,知名導演高某與皮某、某影視文化發展公司共同簽訂了《增資擴股協議》,高某實為此影視發展公司的股東,協議約定,皮某以3000萬元認繳影視公司增資,對應股權比例為8.57%,但導演高某要確保某影視文化發展公司在第二年能夠完成上市的目標。協議還約定,如果未能在協議限定的期間內上市,則皮某有權要求高某按照10%年化利率收購皮某所持有的影視公司的全部股權,同時還規定了相應的違約金條款。最終高某與影視文化發展公司並沒有完成上市目標。
暫且拋開這個案例,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關於「對賭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什麼是對賭呢?先舉個例子來說明,你有一個炸雞店,你還想再開一家炸雞店,但是資金不夠,買不起第二家店面,這時有人出資10萬塊錢買下店面,讓你開第二個炸雞店,約定年年分紅20%,如果達不到20%的分紅目標,你的第一家炸雞店也要歸出資人所有,這種情形其實就是一種對賭。
關於對賭協議的概念,《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有明確的定義,其規定,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也就是說,對賭其實就是投資方和融資方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達成的一個類似「賭約」的協議,簽訂這種對賭協議,一方面有利於激勵融資方盡快達到協議約定的目標,一方面有利於保護投資方的利益,有著激勵和保護的雙重作用。
在司法實踐當中,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不外乎以下幾種形式,一種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一種是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
對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問題,目前來說並沒有針對性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作為參考依據,只有《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於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對賭協議的履行規定了一些處理規則,這也成為審理對賭案件的裁判規則,讓我們來看一下:
一、由於對賭協議通常發生在投資人與公司之間,屬於公司法的規范范圍,同時對賭協議又屬於一種合同的關系,要受合同法的約束,故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既要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要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二、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這種形式,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這種形式的對賭協議審判原則相對簡單,原則上都是有效的,除非存在其他法定的無效事由。
三、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這種模式,《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規定,與公司對賭應當認定為有效,但能否判決強制履行,則要根據《公司法》中關於股份回購或者盈利分配等強制性規定,綜合的進行個案的考慮與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分析到這里,我們回過頭來看一下知名導演高某的案例,高某實為影視公司的股東,握有影視公司的股份,皮某與高某之間的對賭協議明顯屬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對賭這種形式,除了存在法定無效事由外,原則上都是有效的,也就是說皮某、高某要按照協議規定的內容去履行,遺憾的是,最終高某對賭失敗了,沒有達到協議規定的讓公司上市的目標,那麼就應該按照對賭協議內容去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按照簽訂的協議,高某需要將皮某投資的錢予以歸還,並且支付違約金,以及年化10%的利息。
對賭其實就像一場人生博弈,對於投資方來說要評估投資對象的發展潛力,發展預期等等,否則一旦所投資的主體失利且沒有其餘財產可供執行,投資方的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護,而對於融資方來說,就要更加小心謹慎的評估自己能力,把各種可能性都考慮清楚後,再決定要不要真正的「賭一把」。
『貳』 股權融資如果出現虧損,如何設計對賭協議
1、股權出讓時,要考慮好,控制權,如果已經不夠50%或大股東的絕對控制權;可以設置高倍的投票權
2、設定好出讓比例後,對賭協議中完成程度要量力而行,不要定的太高的條件,為自己後期設陷阱
希望採納
『叄』 股權對賭和股權稀釋有什麼區別
<p><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rial, 宋體, sans-serif; line-height: 24px; text-indent: 28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由於普通股股份的增加,使得每股收益有所減少的現象稱為股權的稀釋。</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rial, 宋體, sans-serif; line-height: 24px; text-indent: 28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span style="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arial, 宋體, sans-serif; line-height: 24px; text-indent: 28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股權對賭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span><br /><br /></span></p>
『肆』 我公司從風投公司融資給多少股權和年化率
從你的問題上看來是貴公司准備融資,目前有風投公司在與貴方洽談,我可以回假設兩種情況:
1、貴公司出答讓部分股權融資,風投公司以股東的身份進入貴公司,如果不是在融資協議上有特別要求貴公司在某個固定時間內需要達到的業績要求或者利潤要求,並在沒有達到要求的情況下貴司對股權進行回購並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外(即對賭條款),不存在年化率的概念;
2、債權融資,貴司向風投公司借款,並在借款同時約定利息(對風投公司而言就是資金的年化收益,年化率)和還款計劃等等。
『伍』 創業融資需要和投資機構對賭嗎
1、新起點,融資1200萬
在15年年末,新平台成立一年左右,我們拿了1200萬的preA,平有錢了,我們可以走的更快。這次融資對外宣稱是2000萬,套路大家懂得,這1200萬時分期到賬,但為了順利拿這融資也費了不少周折,因為我們跟投資方前的是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我簡單給大加介紹下,對賭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投融資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也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為什麼有對賭協議,他的出現是由於VC對創業者不夠信任,但這種「不信任」是由多種因素造成的(比如整個行業造假很普遍、會計做賬不同、時間緊迫來不及做深入盡職調查等等)。對賭協議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約束創業者,給創業者建立起一種與vc想法相一致的中短期激勵機制,讓創業者更多考慮對賭期這幾年的業績增長,規模增長。反而忽視了長遠,很有可能讓創業者犧牲未來的發展機會,去實現一兩年的短期收益,站在企業角度不見得是好事。
1、我們在簽完對賭後,為了順利拿錢,所有精力都在給投資人做業績,到處被動,為了刷交易量,在平台上了快消品,低價砸市場,被大供貨商斷貨,倉庫堆滿了的臨期食品。為了刷用戶量僱傭水軍大量注冊新用戶,增加新用戶補貼等等。如果創業者能靠自己的人品或能力消除VC的不信任,可以不用簽對賭;但簽了「對賭協議」並把公司做大、上市的創始人在國內也不少(比如京東,蒙牛大家可以課後了解一下這個),所以還是要根據創業者對資金的飢渴程度和對公司增長速度的判斷來權衡是否要簽對賭,我的建議是不簽。
2、第六個坑,人的問題,團隊擴張,官僚主義,內訌
3、第七個坑,組織架構問題,架構復雜,高管不去一線,過於樂觀
在公司融資成功,業務逐漸走上正軌,團隊擴張,團隊內部矛盾開始出現,之前公司的老員工,團隊新成員,還有我們新成員內部之間,出現了幾個派別,開始了內耗。
首先是組成派別,圍繞崗位晉升開始搞小圈子,排擠其他成員,造成不同部門銜接出問題。
然後是邀功,有成績都往自己部門攬誇大自己部門作用,再就是推責任,出現問題推給其他部門。甚至出現官僚主義,幾個創始人都把自己定義為各種總,開始擺架子,不去一線,只聽數據只看匯報,同時高管們也因為派別原因,自己人業務范圍內出問題不上報私下解決或者乾脆不加懲罰,跟自己不是一個派別的,有問題小題大做。內耗也是讓公司之後走下坡路的最虧禍首。
根源有這么幾個
1、公司的拍板權在新的老闆,新老闆不到員工內部,不了結除了數據之外的情況
2、因為創業初期並沒有制定具體的崗位級別,只定了大概的業務方向,初心是大家在一個起跑線誰有能力誰上,但隨著公司發展,相對應的人事晉升制度未完善導致上述結果的出線。
3、第三個原因是是組織架構問題,我們被並購後成立的新公司有一個架構,而後來的人員並沒有融入之前架構,也沒有打亂之前架構重新調整,導致部門有重復,有的業務找不到具體負責人。
所以創業者在公司規模擴大後,選人用人,崗位晉升,崗位職責明確上要多下功夫,一個優秀的HRD在公司發展的中期作用是很大的。要特別重視中期的HRD人選。
也是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司業績開始下滑,期初的創世團隊成員接連離職,再後來業務調整,人事調整,我也選擇離開公司。第一次創業就此結束。
4、第八個坑,業務方向選擇問題,謹慎做全產業鏈
在很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在解決了行業一個點之後,就想做整個產業鏈,包括我在內,我們開始做的F2C是農業基地到用戶,中間涉及的環節有種植,養殖,初加工,倉儲,運輸,售賣等等,這每一個環節都是一個系統。因為農業的周期較長,受天氣等外界影響因素較多,單單一個種植養殖環節就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還因為周期原因,農業品類原因,當計劃種植養殖的產品上市後,市場是否對產品認可以及此時的市場價格是否跟之前預期一樣,這些不穩定因素都會影響整夜系統的運行。
這導致我們的F2C在運行半年後就停止。我也是建議大家慎做全產業鏈,製作產業鏈當中最適合你的環節。
可以這么理解,整個產業鏈就是一個大系統,其中一個環節是個子系統,每個系統都有他的穩定性都有風險系數,當這些子系統構成新系統後,子系統的風險系數都會累計到整個系統,這樣就意味著企業做的環節越多,承擔的風險系數越高,系統的穩定性越低,導致企業失敗的幾率大大增加,所以我建議大家,謹慎做全產業鏈。
『陸』 1、 PE投資人為何要與融資方簽署對賭條款對賭條款實質是一種什麼樣的經濟機制
"對賭協議抄",舶來品,字面應譯襲為"估值調整",國人好賭,得名"對賭"。投資人要求簽訂對賭協議是對標的資產估值的一種保護機制。一般而言,對標的資產的估值高低,取決於資產未來收益的大小,未來收益越大,當前估值越高,反之。估值模型的核心變數即是未來收益,基於雙方的博弈,融資方往往需要對預測的未來收益進行承諾,未來收益實現了,承諾完成了,表明過去對標的資產的估值是合理的,若未完成,表明過去高估了價值,則融資方需要按照對賭協議對投資人進行一定的補償。
『柒』 什麼是融資中的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專況的一種約定屬。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採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採納。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最終企業也取得了不錯的業績。研究國際企業的這些對賭協議案例,對於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質量,也將有極為現實的指導意義。
『捌』 如何實現對賭協議的雙贏
對賭協議最初是出現在國外的PE(Private Equity)投資並購中,在國外成熟的市場中,對賭協議應用非常廣泛,條款也非常豐富和多樣化,主要是用於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內的PE投資並購中,對賭條款也早已不是新鮮事物,自2002年蒙牛與大摩、鼎輝、英聯三家外資戰略投資者簽訂對賭協議並成功之後,對賭一詞便在中國投資界聲名大噪。但從中國的PE投資市場來看,對賭的投資方多是國際知名的投資機構,而融資方則是以最具有融資需求的民營成長性企業為主。近年來,雖說國內資本市場對IPO各類對賭是嚴格禁止的,但在股權分置改革、定向增發、重大資產重組等領域都變相引入對賭機制。在重大資產重組並購中,尤其是股權並購中,已經全面而深入地引入了對賭機制,包括業務細節承諾、未來業績對賭、收購款項支付安排、員工股權激勵等各方面。其中,對於擬注入上市公司的標的資產承諾業績進行對賭是最常見的協議安排,如未達到目標時的股份追送、差額補足、一元回購等。在PE並購中,行業人士對於對賭協議頗多詬病,國內PE並購對賭失敗的案例也是屢見不鮮,據不完全統計,對賭協議成功的比例僅為23%。而國內重大資產重組並購中運用對賭機制近年來卻大行其道,並且不斷創新,對賭方式也日趨復雜化。對賭協議其究竟有什麼含義,在不同環境下的適用會帶來怎樣不同的效果?
對賭一詞的英文相對應的名稱為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直譯過來的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指投資方(或收購方)和融資方(出讓方)為保證各自利益而做出的一系列金融條款安排,與期權等傳統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功能相類似。對賭實際上是一種財務工具,是一種附條件的價值評估方式。其主要內容是: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則投資方可行使一種估值調整的權利,用以補償高估企業價值的損失,如果約定的條件沒有實現,則融資方行使另一種權利,用以補償企業價值被低估的損失。而這樣一種估值調整機制在中國被翻譯為非常形象的「對賭」一詞,對賭協議實際上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東西,其本質是交易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標的指標,包括凈利潤值、利潤增速、能否上市、股價等,根據不同的指標,設立不同的對賭條件。對賭產生的最主要原因是投資方和融資方的信息不對等以及對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融資方經營企業,對企業的實際情況最為了解,而投資方只能通過外部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來對企業進行相對淺顯的了解。投資方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在投資協議中加入對賭條款。同時,簽訂對賭還有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就是激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