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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信託史

發布時間:2021-04-17 22:25:01

信託在中國有幾年的歷史了

1986年,在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成立房地產信託投資子公司

❷ 信託的起源,有誰知道

信託起源:

原始的信託行為發源於數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託孤」。信託最早的文字記載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其中指定其妻繼承財產,其子為受益人,並為其子指定了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講,信託源於羅馬法「信託遺贈」制度。《羅馬法》中規定:在按遺囑劃分財產時,可以把遺囑直接授予繼 承人,若繼承人無力或無權承受時,可以按信託遺贈制度,把財產委託或轉讓給第三者處理。古羅馬的「信託遺贈」已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信託概念,並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

從操作的層面上說,現代信託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制」。

英國在封建時代,人們普遍信奉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義,信徒「活著要多捐獻,死後才可以升入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

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法官多數為教徒,為幫助教會擺脫不利的處境,通過「衡平法院」,參照《羅馬法》的信託遺贈制度,創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凡要以土地貢獻給教會者,不作直接的讓渡,而是先贈送給第三者,並表明其贈送目的是為了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者必須將從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轉交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以及分工的日益精細繁復,使尤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託。
信託(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託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託人,受信於人的受託人,以及受益於人的受益人。

❸ 北京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發展歷程

國有獨資時代的北京國際信託投資公司(1984-1999)
這一歷史階段中,公司作為北京市人民政府獨資的金融機構,主要圍繞北京市改革開放、擴大對外經濟交往、服從服務於北京市經濟建設,通過開展國際金融業務、投融資業務、擔保業務、證券業務,在承辦市政府交辦的投資、貸款、擔保項目等方面發揮了較大的作用,在開辦中外合資企業、拓展海內外業務、融通建設資金、促進北京市擴大開放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高質量的金融服務,積累了豐富的金融服務經驗,並贏得了良好信譽。這期間公司開展的主要業務體現了公司以政府信譽為背景、承辦政府指定項目、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的早期業務特點,是九十年代信託行業的一個重要歷史階段和縮影。 增資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2000-2001)
2000年,北京信託經歷了一場深刻的變革。根據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要求,北京信託於跨世紀之初,在全國信託行業規范整頓中,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率先進行增資改制並取得成功,引入了國內航天科技、石油化工、鋼鐵冶煉、高新技術等領域的若干具有雄厚實力的企業資本,成為由多家知名企業參股、跨地區、多種經濟成分組成的股份制金融企業,公司更名為北京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通過增資改制,使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機制向更具活力和效率的方向轉化,開拓受託理財的信託業務、參與市場競爭、服務首都經濟建設的能力得到增強,為公司發展上一個新的台階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公司治理結構不斷完善,新型信託業務不斷展開(2002至今)
2002年3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北京信託重新登記,公司獲得了新型信託市場的准入資格。在《信託法》的規范指引下,公司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了原有信託業務的清理,及時調整經營策略,迅速開展了以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為職能,以資產管理為特徵的新型信託業務。2002年9月,北京信託面向社會成功推出首個新型信託產品-北京朝陽商務中心區CBD 信託計劃,其標志著以新型信託業務為核心的業務創新工作在北京信託全面展開。在隨後的幾年內,公司信託核心業務不斷創新並加速拓展,截至2008年末,公司受託管理的信託財產余額為621億元,是新型信託業務起步初期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余額的30倍。自2002年開展新型信託業務以來,公司管理信託財產規模累計達2000億元,累計開發信託項目829個,到期的569個信託項目全部安全結束,累計分配信託收益63億元。與此相適應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過2007年公司新的戰略重組,使得公司股權結構不斷優化,以合規和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內控體系不斷健全。北京信託已經成為一家資產質量高、流動性良好、抗風險能力強,以追求並實現投資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擁有眾多高端優質客戶資源的金融機構。
公司事件
唯一一家北京市屬的信託公司——北京信託亮相於金博會。在展台前記者看到了「北京CBD土地開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北京信託財富管理總部經理江方介紹,這是公司在2002年率先發行的全國第二個、全北京第一個信託產品,由於當時的收益率相對存款較高,募集資金達6億元,信託資金直接用於CBD核心區的開發建設,開創了以信託方式引入社會資金參與經濟建設的先河。
2008年末上海證券報公布的信託公司理財能力年終大排名,在六個單項排名中,北京信託在信託產品規模、風險控制、專業能力、信息透明度四項排列行業前十名之內,理財能力綜合排名第二。

❹ 信託的發展歷史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內券一起構成了現代容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❺ 試述信託的歷史發展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❻ 英大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的歷史沿革

1987年5月,英大信託的前身——濟南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在濟南成立。
1997年11月,山東電力集團對公司進行重組,成為第一大股東,公司更名為「濟南英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2006年5月,國家電網公司對公司實施增資擴股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注冊資本由5億元增至15億元,列行業第八位。
2007年9月,公司獲頒新金融許可證,名稱變更為「英大國際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2009年8月,公司入駐英大國際大廈,管理總部遷至北京。
2009年9月,國家電網公司所持公司股權劃轉至國網資產管理公司(現為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010年4月,公司注冊地遷至北京,成為第7家由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2011年4月,在中國信託業協會第二屆第六次會員大會上,公司當選中國信託業協會監事長單位。
2012年8月,由公司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的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開業運營。
2012年12月,公司完成增資擴股,注冊資本由15億元增加至18.22億元。
2015年8月,公司注冊資本增加至30.22億元。

❼ 信託在中國有多久的歷史

1.信託的由來: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信託即信任委託。它起源於14世紀羅馬的「Fidei Commissum」(遺囑信託)制度。當時這一信託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後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願中要贈與的人。由於這一制度具有的規避當時遺產受贈法的特性,起初並不為羅馬法所承認,只是到了羅馬國後期才賦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羅馬信託制度盡管在結構和功能上都與今天的信託制度相差甚遠,但在本質上都不失是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經營,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種制度。此後,這一制度被英國採用。在英國,最初是由個人承辦信託,委託者找自己信任的親朋或律師擔任受託者,不給報酬,稱之為「民事信託」。這種依靠個人關系而進行的信託,在管理、運用財產的時候往往出現許多問題和發生財產損失、糾紛。1883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受託者條例」,對個人受託者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加以限制。1896年英國政府又頒布了「官選受託者條例」,規定法院可以選任受託者。被選任的一般是法院的法官,仍是以個人作為受託者。1907年公布的「官營受託法規」規定,政府可以開辦信託機構並成為信託法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種信託主要是為參加戰爭的英國軍人辦理遺囑信託。直到1908年由官方出面設立的信託局才在倫敦正式成立,並在各大城市相繼設立了分局。官方信託局的主要業務是:管理 1000鎊以下的小額信託財產,保管證券及重要文件,辦理遺囑或契約委託事項,辦理政府機關委託事項,管理被沒收的財產等。辦理這些業務雖都要收取一些費用,但由政府組辦的信託機構不是以贏利為目的。而由法人辦理的信託則是在1899年《公司法》的基礎上,以1925年的「法人受託者條例」為基礎開始的。

英國的信託業務主要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兼營業務,專營信託業務的公司所佔的比重則較小。英國全部信託業務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蘭、巴克萊、蘇埃德等四大商業銀行設立的信託部和信託公司。由於大部分信託業務是個人承辦的,所以英國的信託以民事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債券等代辦業務和年金信託、投資顧問、代理土地買賣等業務。

在世界各國當中,雖然英國信託業發展的時間較長,而且美國的信託源於英國,但其發展程度則遠不如美國和日本。

從1792年美國第一家信託公司成立到19世紀初,信託多由保險公司作為一項副業經營,主要是按死者生前的願望處理其財產。此後不久,隨著信託業務的擴大,當時的信託公司從保險公司中獨立出來。特別是1830年以後,美國的信託公司大量出現。到十九世紀末,在美國社會中,信託公司不僅積極參與籌集、承購鐵路、礦山債券,而且也為普通百姓辦理管理錢款和財產。

如果說美國的信託業務是從英國學來的,那麼,日本的信託業則是從美國引進的。

日本的信託業務最初是在銀行內部經營的。1902年,日本興業銀行成立以後,首次開辦了信託業務。不久,安田銀行(今富士銀行)、第一百銀行(今三菱銀行)和三井銀行等幾家主要的銀行也都先後開辦了信託業務。

1904年成立的東京信託公司,是日本第一家專業性信託公司。這家信託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託事業大發展的開端。隨後,在日本國各地很快出現了各類信託公司,業務品種比較多,其經營也較混亂。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許多信託公司因經濟蕭條而倒閉。日本政府則藉此機會先後頒布了《信託法》和《信託業法》。這兩個法對信託業務的經營原則和監管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使之成為日後日本信託事業發展的基本法。同時,依據以上兩法對全日本的信託業進行全面的整頓,從而把日本的信託事業推進到一個規范化發展的嶄新階段。

19世紀中期以後,世界上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隨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們的財富觀和價值觀都發生了變化。信託關系中的受託人也一改原來那種在信託關系中消極地充當財產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積極的態度運用信託財產增殖,在社會經濟中,信託日益擔負起參與一國經濟建設的資金融通作用。受託人角色與功能的變化,一方面促進了受託人自身經營專業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託與融、投資日益密切結合。在信託業務的發展過程中,一種具有顯著特徵的房地產信託也隨之發展起來。

二、房地產信託及主要形式

房地產信託在國外許多國家中被稱為不動產信託。這是一種以土地及地上固著物為標的物,並以對其進行管理和出賣為目的的信託。在這種信託關系中,其核心是房地產財產,基礎是信任委託,運作方式是房地產財產的經營與管理。由於這種融資方式涉及到房地產業的資金融通及風險管理,從而成為許多國家房地產融資的一種主要形式。

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信託發展的歷程看,大體上經歷了一個由傳統信託業務向開放性業務轉變的過程。

傳統房地產信託業務主要是在二戰前後開展的宅地分塊出售、對不動產的管理和一些中間業務。這一時期的諸項業務品種大體上可以歸類為管理信託和處分信託。其中的管理信託,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承辦租賃辦公樓、居民樓及其設施等。
希望採納

❽ 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

1986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銀復 [1986]186 號文批准「西安市信託投資公司」成立。
1992 年 12 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銀金管 [1992]51 號文批准公司更名為「西安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
1994 年 6 月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市分行以西匯管字 [1994] 第 07 號文批准公司經營外匯業務。
1997 年 8 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銀復 [1997]337 號文批准公司增資改制,由西安市財政局所屬的國有獨資公司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
1999 年 12 月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根據監管職責許可權和人總行授權以西銀復 [1999]224 號文批復了公司增資改制的有關變更事項,引進了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九家股東,更名為「西安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人民幣 3 億元(含外匯資本金 750 萬美元)。
2002 年 4 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重新登記申請,公司正式獲准單獨保留。
2003 年 12 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批准,換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
2008 年 2 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重新換領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許可證;更名為:西安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❾ 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歷史沿革

經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回會雲南監管局以《中國答銀監會雲南監管局關於核准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金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復》(雲銀監復〔2013〕239號)批准,以未分配利潤轉增的方式,本公司注冊資本金由人民幣4億元增加至人民幣10億元,各股東出資比例不變,並已對本公司章程相關條款作了相應修改。

❿ 信託業的起源

信託制度起源於英國,是在英國「尤斯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距今已有幾個世紀了。

英國「尤斯制」(Use)是信託制度的前生。尤斯制的創設,要上溯到13世紀的英國封建社會。那時候宗教徒習慣死後把自己的土地捐獻給教會,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多。但根據英國當時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徵役稅的。教會的土地激增,意味著國家役稅收入的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到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於是,13世紀初英王亨利三世頒布了一個《沒收條例》,規定凡把土地贈與教會團體的,要得到國王的許可,凡擅自出讓或贈與者,要沒收其土地。作為對這個新規定的回應,宗教徒對他們的捐獻行為進行了變通。他們在遺囑中把土地贈與第三者所有。但同時規定教會有土地的實際使用權和收益權,這就是「尤斯制」。
但是,現代信託制度卻是19世紀初傳入美國後,在傳入美國後信託得到快速的發展壯大起來的。美國是目前信託制度最為健全,信託產品最為豐富、發展總量最大的國家。
我國的信託制度最早誕生於20世紀初,但在當時中國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況下,信託業得以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極其薄弱,信託業難以有所作為。
我國信託業的真正發展開始於改革開放,是改革開放的產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廢待新,許多地區和部門對建設資金產生了極大的需求,為適應全社會對融資方式和資金需求多樣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國第一家信託機構——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經國務院批准同意誕生了。它的誕生標志著我國現代信託制度進入了新的紀元,也極大促進了我國信託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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