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院29輪直播審理吳小暉什麼情況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團原董事長吳小暉在上海一中院開庭,這已讓一直在關注事件進展的小夥伴「沒有一點點防備」,更勁爆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進行了庭審直播!全天總計進行29輪庭審播報,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現場!
爭議焦點:
一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資行為,其行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是被告人吳小暉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否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財產,其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出現在本案庭審現場的人有:
公訴人、吳小暉、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原保監會工作人員、原銀監會工作人員、
聽審人:包括人大代表、媒體記者、社會各界群眾及被告人吳小暉部分家屬等五十餘人。
視頻出場的證人,包括吳小暉妹妹吳某某、安邦保險集團高管。
庭審細節:公訴人指控一:集資詐騙652億
2011年,被告人吳小暉隱瞞對產業公司——即吳小暉個人所有和實際控制的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通過產業公司控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後,以安邦財險為融資平台,指令該公司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授意製作虛假財務報表、宣傳折頁等申報材料,騙取保監會的銷售批復,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
2011年7月,在投資型保險產品銷售金額超過保監會批復規模後,並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虛構償付能力,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募集資金規模急劇擴大。
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計向1056萬餘人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超出批復規模募集資金人民幣7238.67億元,並將部分超募資金轉移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個人揮霍等。至案發,實際騙取652.48億元。
公訴人指控二:職務侵佔100億
2007年1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安邦財險副董事長,全面負責該公司經營管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高管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資金3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29.25億元用於支付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餘0.75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指使他人採用劃款不記賬的方式,將保費70億元劃轉至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其中,69億元作為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用於增資安邦財險,其餘1億元沉澱於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
吳小暉:「不懂法律」不知構成犯罪
公訴人、辯護人先後圍繞本案指控的事實,向被告人吳小暉訊問、發問。
吳小暉: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提出異議,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對指控,吳小暉的主要回應如下:
——承認控制的產業公司入股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但否認曾擔任安邦財險的副董事長;
——承認在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過程中曾收到保監會禁止超規模銷售的監管函,但其個人理解沒有超過規模。
——對起訴指控事實有關的其他問題,吳小暉或者沒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認。
安邦高管、吳小暉家屬及監管人員提供證據
在庭審調查階段,公訴人就主體情況、集資詐騙事實、職務侵佔事實、綜合證據四部分進行出示了證據。
1 吳小暉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盤安邦,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旗下產業公司
證據一:安邦財險及安邦集團的公司工商登記設立和變更資料、保監會的相關批復、吳小暉任職情況等書證。
證明情況:安邦財險於2004年成立。成立時7家初始股東中,6家吳小暉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吳小暉先後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常務副董事長。2011年,安邦財險變更為安邦集團。2013年,吳小暉任安邦集團董事長、總經理。2014年3月和12月,吳小暉控制的中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0餘家產業公司分兩次增資180億元和319億元入股安邦集團。截至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團注冊資本619億元,吳小暉控制的37家股東公司控股比例達98.22%。
吳小暉:自己不是安邦的籌備組組長;曾任安邦財險的董事和安邦集團的董事長,負責公司戰略;作為董事長保留了否決權。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意見外,還提出原安邦財險、新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都是依法設立的。
證據二:公訴人播放原安邦集團多位高管及吳小暉妹妹吳某某等證人的作證視頻、出示證人證言。宣讀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高管、工作人員、掛名股東等100餘人的書面證言,出示了工商查詢資料、產業公司名錄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200多家產業公司都是吳小暉個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並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過2011年6月和2014年的兩次增資入股,絕對控制了安邦集團及安邦財險等子公司;吳小暉將安邦財險作為融資平台,採用對安邦系公司與產業公司實施明暗兩條線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財務人員,打通安邦保費資金與產業公司之間的劃轉通道,為其將安邦保費資金轉移至產業公司作了充分准備。
吳某某的證言還證實,吳小暉將其安排到產業公司工作,幫助設立和管理產業公司;吳小暉讓其多次借用老鄉或親戚的身份證注冊了大量空殼的產業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於增資入股安邦。
吳小暉:有的產業公司以前的股東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這么多產業公司。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部分產業公司成立於安邦財險之前;部分相關證人系在產業公司成立後進入產業公司,並不清楚產業公司的成立情況,相關證言系推斷。
證據三:宣讀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30餘人的證言,出示有關公司相關人員微信往來審批截圖、記賬憑證、銀行流水、用款申請單、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進一步印證被告人吳小暉通過隱瞞對產業公司的實際控制關系,再通過產業公司又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的事實,以及通過明暗兩條線的管理方式,達到轉移保費至產業公司的目的。
吳小暉:證人證言、行政認定函和司法鑒定意見等都不屬實,其沒有轉移資金,增資款是真實的自有資金。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資金轉移到產業公司均系正常的資金運用行為。
證據四:安邦集團、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的證言
證明情況:2017年3月,被告人吳小暉知道警方開始調查安邦集團後,指令眾多高管和關鍵崗位員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調查,更換電腦、手機,刪除「邦邦」審批系統,清理電子郵件及銷毀數據資料、工作記錄等方式對抗調查,隱瞞、掩蓋犯罪事實。
吳小暉:其沒有逃避監管、對抗審查。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認為該組證據與指控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第一部分證據出示完畢後,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吳小暉及辯護人的意見作出說明表示,相關證人證言客觀還原了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控制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涉案200多家產業公司,並利用明暗兩條線進行管理,通過核心財務人員直接對接劃轉保費資金等事實。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書證相互印證。吳小暉擔任副董事長的職務有工商登記資料和證人證言證明,是否報保監會核准,並不影響吳小暉在安邦的實際任職。
2 吳小暉令安邦超額銷售理財保險構成非法集資
證據一:安邦財險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高管及工作人員、保監會工作人員等20餘人的證言,安邦財險投資型保險產品的報批材料、投保單、培訓課件、績效獎勵兌現情況、會議筆記、保監會批復、保監會質詢函和監管函、行政認定函等書證以及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開發投資型保險產品並主導產品設計;在超過批復規模後,保監會多次責令安邦財險整改,吳小暉未按要求整改,無視監管規定,仍下達超大規模銷售指標,設置配套考核機制,要求安邦財險繼續擴大銷售規模。
吳小暉:銷售額度是動態的,相關證人證言不屬實。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對證據的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安排可能存在違規行為。
證據二: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的作證視頻,安邦財險、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安邦保險歷年投資余額表、保監會的行政認定函、保險合同樣本、宣傳資料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為了擴大保費融資規模,採用了以超募資金兩次增資,藏匿保費,修改利潤、調整數據,披露虛假信息,持續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等詐騙方法。
吳小暉: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沒有隱瞞真相、虛假宣傳的行為。
辯護人:除同意被告人吳小暉的意見外,還提出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只是違反了監管規定,沒有欺騙保險客戶,安邦集團的資金狀況應當以實際經營情況為准。
公訴人回應: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新安邦財險承接原安邦財險的業務,新安邦財險的業務數據隱匿到安邦集團,未向保監會申報;安邦財險、安邦集團以超募資金增資、在安邦官方網站公布虛假財務數據,均屬於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證據三: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的董事、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董事會決議、增資批復、股權轉讓協議及售後回購協議、資產管理合同、微信審批截圖、資金劃撥審批表、記賬憑證、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通過虛假投資、分紅等名義將1601億余元超募的保費資金,劃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用於對外投資、歸還債務等,至案發時實際蹁取652.48億元的事實。相關證據還證明180億元和319億元兩次増資款,均是被告人吳小暉以股權投資等名義將安邦財險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出後經過層層流轉、最終進入31家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轉入安邦資本金賬戶增資。
公訴人還出示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小暉的集資詐騙行為系基於個人意志、為謀取個人利益而實施的個人行為。
吳小暉:前述證據不屬實,項目投資、注冊資金、股權交易都是真實、合法的。
辯護人提出:相關證據只能證明資金走向,與集資詐騙的事實沒有關聯性,最多是違規運用資金行為。
公訴人:相關證據能夠證實吳小暉假借投資的名義,將超募的保費資金劃入產業公司作為自有資金增資安邦財險和安邦集團,並未將保費資金用於對應的項目,截止案發時產業公司尚有652億余元未歸還安邦財險,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
3 將100億保費劃轉至旗下公司
證據一:安邦集團高管作證視頻,安邦集團高管及工作人員、產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員的證言,投資協議、記賬憑證、來往款票據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吳小暉指使他人,將原安邦財險保費30億元劃轉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用於歸還拖欠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債務,後又指使他人以虛構提前承兌期滿給付保費的形式套取保費,填平30億元資金缺口,以及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3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30億元已返還安邦財險、安邦集團。
辯護人:30億元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實際佔有。
證據二:安邦集團、安邦財險、產業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員等的證言,變更注冊資本批復、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増資擴股方案、驗資報告、財務資料、項目協議、付款通知書、行政認定函等書證及司法鑒定意見書。
證明情況:吳小暉指使他人從原安邦財險劃出70億元保費至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又通過多層劃轉,用於其個人控制的5家產業公司對原安邦財險增資,該資金缺口後被虛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產業公司並末使用自有資金歸還70億元保費的事實。
吳小暉:70億元是用於購買房地產。
辯護人:70億元也是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和產業公司資金循環的一部分,被告人吳小暉及其個人公司並未佔有。
公訴人:相關證據證實,30億元和70億元已被吳小暉個人實際控制的公司佔有,這兩筆款項均來源於安邦的保費;安邦存在大量的資金缺口;兩筆資金經過穿透也就是層層追溯資金來源、去向查明,並未實際投入相關項目,而是用於產業公司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
4 綜合證據
綜合證據:包括案發經過、指定管轄函、凍結、查封財產情況、中國保監會關於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實施接管的公告等綜合證據。
吳小暉:對該組證據沒有意見
辯護人:保監會公告僅證明嚴重影響償付能力的可能性,並非必然性。
公訴人舉證完畢。
保監會、銀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員就行政認定函中的相關問題及本案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作說明如下:
原保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利用保費進行巨額虛假注資,並隱瞞股權關系實際控制安邦集團;擅自超售投資型業務,騙取許可並隱厝業務編制虛假報告;隱匿並轉移巨額保險資金至個人控制的空殼產業公司;持續向社會公眾和監管部門披露報送虛假信忌。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均已查實,並嚴重違反《保險法》《會計法》《行政許可法》以及保監會相關規章規定。安邦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保險市場和國家金融秩序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原銀監會工作人員:被告人吳小暉未經監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等集資金,承昔還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符合非法集資的特徵。
法庭辯論
1
第一回合
公訴人發表意見:
1吳小暉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首先,吳小陣的行為屬於非法集。保險法明文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在保監會批復的范圍內經營。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出保監會批復的規模銷售投資型保險產品,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具有嚴重的違法性,屬於非法集資行為。其次,吳小暉在非法集資的過程中,採用了虛構安邦財險償付能力及利潤、隱藏保費收入和資金真實去向,持續向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詐騙方法。
最後,吳小暉將非法吸收的公眾資金假借投資等名義轉移至個人實際控制的產業公司非法佔為己有。吳小暉的行為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吳小暉指令安邦財險超批復規模發售投資型保險產品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採用虛假投資、虛假分紅、虛假記賬或不記賬等方式將1601.07億元超募保費資金轉入其實際控制的個人產業公司,實際騙取652.48億元,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吳小暉構成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2吳小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且數額巨大。
被告人吳小暉利用擔任原安邦財險董事、副董事長,全面負責安邦財險經苢管理的職務便利,先後兩次將本單位資金合計100億元用於個人控制的大量產業公司進行還債和增資安邦財險,已實際佔有了單位資金,構成職務侵佔罪。
3本案的社會危害性
被告人吳小暉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及保險投資人資金安全,提害社會公眾利益;嚴重背離保險業保障宗旨,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沖擊國家金融安全。本案沒有發生保險投資人的現實損失,是由於保監會對安邦集團、安邦財險及時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風險和保險投資人利益的損失。
4本案的法律適用、量刑情節及警示意義
被告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
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2
第二回合:辯護
吳小暉:表示因法律知識欠缺,委託辯護人辯護。
辯護人:吳小暉及安邦違規使用保險資金給國家、社會帶來了巨大風險,但起訴指控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證據尚不夠充足、事實不夠清楚,吳小暉沒有明確的非法佔有目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安邦資不抵債、也沒有保民因受到損害而報案,在案證據僅能證明吳小暉及安邦存在超募資金、循環注資、轉移資金至產業公司投資、虛設財務報表等違規行為。吳小暉的行為尚不足以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
3
第三回合:公訴人答辯
針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公訴人答辯認為:
在案證據足以證明產業公司系被告人吳小暉實際所有和控制。
吳小暉將保費用於個人公司還債、投資,具有將保費占為己有的客觀行為,並且在長達十多年間不斷以新換舊,從未用產業公司的自有資金歸還,顯而易見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關於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的事實也有充分的證據證明。
被告人所謂資金用於真實投資的辯解已被證據所推翻,相關資金都已經被被告人實際佔有,投資只是為掩蓋犯罪事實而虛構的名目。
辯護人提出沒有被害人和沒有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安邦財險的資產絕大部分都是投資人的保費,由於吳小暉的行為已造成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已產生實際風險。被害人就是保險投資人,由於保監會接管才避免了投資人的損失。安邦集團、安邦財險並無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資行為系吳小暉出於個人意志,為了個人利益利用安邦財險實施,應當認定為個人集資詐騙犯罪。
吳小暉最後陳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後陳述階段,被告人吳小暉當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並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深刻的懺悔,感謝司法機關的幫助、教育和挽救,請求從輕處罰。
休庭,擇期宣判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進行評議、擇期宣判。
量刑幾何成最大懸疑
吳小暉案雖然擇期宣判,但關於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的話題已經法界討論開來。
公訴人認為,吳小暉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數罪並罰。吳小暉在案發後始終對其犯罪行為進行多種辯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對職務侵佔罪進行了定義,指的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有律師認為,如果以非法集資和職務侵佔認定,數罪並罰,吳小暉可能面臨20年以上乃至無期徒刑的判決。
審這么久,後台是有多大呢。
Ⅱ 中國外交官 為什麼印度窮而不苦
不同意本文觀點
作者袁南生,曾任中國駐孟買總領事,今任外交學院黨委書記兼常務副院長。他用自己在印度的親身經歷,以外交家獨到敏銳的眼光,告訴我們印度的「真相」——別看不起印度,在某些地方,印度比中國好多了。不少國人對印度的印象停留在」窮、亂、差、慢「上,然而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中印最近幾十年發展都很快,中國因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而為世界矚目,印度也因快速發展而成為「金磚國家」之一。中國在許多方面較印度先進得多,例如,2012年中國GDP約8.3萬億美元, 實際增長率為7.8%,印度則為1.8萬億美元, 實際增長率為5.3%。
印度整體落後於中國至少20年。11年前,我任駐印度孟買總領事時,不少印度朋友就已對我明確表示看到了這一點。
但是,多年來,印度在發展速度和水平上一直是僅次於中國的國家。不少國人對印度發展中的積極面看得不夠,對消極面看得過重,簡單地用「窮、亂、差、慢」看待印度,這明顯不符合事實,不利於我們保持清醒的頭腦。筆者根據自己的所見所聞,換個角度對印度談幾點看法。
01
【窮而不苦】
印度人均GDP比中國低得多,與中國相比無疑要窮得多,但印度人不覺得苦,幸福指數非常高。民意測驗表明,相信有來生的印度人90%以上希望來生還是印度人。
為什麼會這樣?
一是印度開國時就實行全民公費醫療。這一福利甚至延伸到在印度的外國人。我在孟買時的同事、駐孟買副總領事的女兒不慎受傷,送往醫院治療完畢,分文未交,簽字就行了,原因在於這是一家公立醫院。
二是印度對教育的投入一直佔GDP的4%以上。
我在印度工作時,公立大學特別是新德里大學、尼赫魯大學這樣著名的公立大學,學生幾乎不用交費,學校管食宿,一年學費、吃住加在一塊,只合人民幣1600元左右。即使是私立大學,學費也不太貴(外國學生攻讀碩士學位的學費、食宿費總共6000美元)。完全靠學費學校根本辦不下去,錢從哪裡來?來自於社會的捐款。
三是國家在法律上盡可能促進社會公正。1950年印度憲法頒布,其中一個主要精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任何歧視,不能在種姓上有任何的區分和區別對待。因此,即使是新德里大學這樣的名牌大學,也必須留出10%以上的名額專門招收「賤民」學生。
再比如,印度法律規定:有多少殘疾人,公務員中就必須為他們保留相應比例的名額;卡納塔克邦有7%的殘疾人,因此給殘疾人保留7%的公務員名額。
印度整體上雖窮,卻能關注弱勢群體的利益。
例如,除了電影、馬戲,印度其他演出都是免費的,不少劇場只有發票窗口,沒有賣票窗口。我曾在印度欣賞過維也納交響樂團、莫斯科芭蕾舞團、南非歌舞團和其他許多演出,包括印度歌舞的演出,與其他觀眾一樣,從來都是憑領的票入場。孟買10多個劇場常年免費演出,主要由企業和政府買單。
印度公立學校的學費便宜得不可思議,實際上等於是免費教育。
例如,公立中小學校每生每月學費平均僅40~50盧比 (約合人民幣8元),印度90%以上的中小學生在公立學校就讀。來自窮困地區的大學生一般都有助學金。
印度生活用水、辦公用水沒人裝水表,也沒人收水費。我在孟買的辦公室也好,家裡也好,同印度人一樣,只管用水,不管交費。印度還有個奇怪規定:農民可隨便進城,在一個地方住了30年以上,這個地方就屬於你。所以印度的城市裡有大片貧民窟,這是由於城鄉沒有隔斷。對於進城的農民,政府提供醫保和幾乎免費的義務教育等。媒體上經常看到關於印度富人施捨的報道。
印度富人樂於行善。最大的私人財團「塔塔集團」形成了贊助慈善事業的機制,印度首富普萊姆基一個人贊助辦了100所學校。2003年,印度撒哈拉集團董事長羅易的長子舉行婚禮時,為101對無錢辦婚禮的新人舉辦了集體婚禮,並贈給他們20萬盧比的支票。第三天,小兒子也舉行訂婚儀式,又向14萬窮人免費發放了食品。
為什麼印度人窮而不苦?
這同印度文化主要是宗教文化有關,同印度文化是苦感文化有關。如果說西方流行罪感文化,認為人生來是有罪的,每個禮拜要到教堂去贖罪;中國流行樂感文化,相信「對酒當歌,人生幾何」,「莫使金樽空對月」;印度則流行苦感文化,認為人越受苦,精神越升華,離神就越近,來世也就越幸福。正因為印度倡導苦感文化,所以直至現代,大多數人仍奉行素食主義,同時不斷有人加入到苦行僧的行列中。
02
【雜而不亂】
印度與中國都是文明古國,但印度比中國要雜得多。大一統的中國可以用一個「統」字來描述,反之,可以用一個「雜」字描繪印度。自秦漢以來中國一直是中央集權專制,印度卻從未出現過中央集權王朝。
印度所在的南亞次大陸是多種族、多語言、多宗教、多種姓的社會多元化地區,在歷史上,除孔雀王朝(大致與中國秦朝同時代)和莫卧爾王朝(與清朝大體同期)曾短暫實現次大陸基本統一外,其餘絕大部分年代處於邦國林立的分裂狀態。
即便在短暫的統一時期,地方對朝廷也只是臣服和進貢的關系,中央對地方也未實行過郡縣管理。在漫長的古代社會,是頗有張力的印度教使得南亞獲得某種程度的文化統一。而政治統一則到了英國殖民統治時期才實現,自上而下的文官制度以及連接各地的鐵路和電報網路催生了以「雜」為基本特徵的現代印度。
印度的「雜」體現在語言上。印度是語言大國,據1962年人口調查的統計,印度人講的語言有1652種,印在鈔票上的官方語言有15種,每個邦又有本邦的官方語言。僅在孟買,大街上人們說的至少有26種語言,中小學生既要學全國通用的印地語,也要學英語和邦里的官方語言。印度的「雜」又體現在數百個政黨林立,無論國大黨還是印人黨,都得依賴地方小黨的支持才有可能在中央執政。
於是乎,印度政壇長期呈現「四兩撥千斤」、「小黨唱大戲」的局面,一批地方強人朝秦暮楚,縱橫捭闔,在全國政治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斷上升,以至擁有呼風喚雨、與中央分庭抗禮之力。盡管這樣,印度總體上仍是雜而不亂,運轉有序。非暴力與不合作,而非大規模流血犧牲,使印度開國的成本在大國裡面最低。
自印度獨立以來,從未發生過軍事政變。每次大選都有條不紊地進行,政府更替有序,與鄰國巴基斯坦形成鮮明對比。
印度管理成本很低,公務員與納稅人的比例是1:92。政府沒有自己的報紙,沒有會議室,沒有文山會海。
印度窮人盡管很多,卻基本上沒有拐賣婦女兒童現象,也沒有集體偷渡現象。盡管印度數億人口沒有脫貧,許多人露宿街頭,以乞討為生,但非法出境的案件不多。沒有人靠當蛇頭、做「人販子」為生。印度基本上沒有盜版軟體和光碟、假冒偽劣產品,假冒偽劣葯品不敢說沒有,但確實因少而難得發現。印度醫院用血靠捐獻,社會上有負責獻血的慈善組織,願意捐獻者不乏其人。
醫院不買血,窮人也不賣血。印度貧富懸殊大,1400萬人口的孟買,竟有770萬人住在貧民窟,然而貧富如此兩極的印度,社會治安狀況總的來說卻不錯。游覽各地的廟宇名勝,遊客一律要把鞋子脫了放在門口,但不論什麼樣的名牌鞋也絕不會丟失。
印度火車常常人滿為患,但沒有票販子,也沒有假票。火車即使已經開動,你如果沿月台追趕,車上會伸出許多雙手拉你一把,並為你挪出一個地方。印度公共汽車沒有車門,車開動後,一些人還跳上跳下。中產階級開小車出門,車里能擠多少人就擠多少人,擠不下的塞到車後物品廂里,警察司空見慣,熟視無睹。
車與車相撞了,只要還能走,一聲「拜拜」走人,從未看到過因此吵架。印度雖然很雜,但對國粹的恪守毫不鬆懈。漢族人近代以來學西裝革履,以致現在已經沒有自己的民族服裝了,而印度人穿紗麗幾千年不變,至今引以為傲。印度當年栽種鴉片賣到中國,鴉片在中國一度泛濫成災,但鴉片當年在印度沒有泛濫,今天,印度吸毒人員仍遠不如中國多。
03
【緩而不慢】
根據最新人均GDP排名,中國在世界上列第89名,5414美元,印度第138名,1389美元。印度經濟實力比中國差得多,但一直在發展。印度以中國1/3的國土,負擔幾乎與中國相當的人口,以中國1/3的GDP,在相同的時間內,能提供幾乎免費的義務教育、免費醫療,能養得起航母,能將人造衛星送上太空,並製造出原子彈。
印度經濟增長始於2001年,到2009年,8年時間里,印度人均實際工資和收入的增速比人均GDP增速高出兩倍,老百姓實實在在分享了經濟增長成果。
印度人不著急,慢慢來,但這並不意味著印度人必然幹事少,效率低。印度某些部門的公務員確實人員少、任務重,但成效大。例如,印度的班加羅爾被譽為南亞「矽谷」。
2003年,在全球被評為軟體能力成熟度5級的72家企業中,印度就有50餘家,而這些企業一半以上集中在班加羅爾。但是,主管該領域工作的卡納塔克邦政府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和科學技術部(相當於我國省級信息產業廳和科技廳),全部工作人員只有7人。從總體看,印度是經濟不發達國家,但在一些領域,它又處於十分先進的地位。
如印度的文盲率極高,差不多1/3的人口是文盲,但高等教育卻很發達,不僅培養出世界一流的軟體工程師,且迄今為止已產生了6名諾貝爾獎獲得者,包括文學、物理學、醫學、經濟學以及和平獎。
獨立以來,印度培養的科技人才數量一直名列世界前茅。印度人不急不慢,時間好像不值錢,但解決電腦「千年蟲」問題卻最快、最徹底,贏得了世界第一。
在印度,手機擁有者比中國少得多,但印度手機早已單向收費。在印度找個網吧特別費勁,但其信息產業卻一枝獨秀讓世界驚奇。比爾蓋茨1997年3月訪問印度時說,「21世紀的軟體超級大國不是美國,不是歐洲,而可能是印度」。
中國與印度的「龍象之爭」中有一些奇怪現象值得關注——2003年,印度有23個股票市場,已全部聯網,中國只有兩個;印度上市公司1萬家以上,中國不到1300家;印度公司上市的資本門檻為8000萬人民幣,中國則為5000萬;印度的銀行體系有27家政府銀行,25家私人銀行,46家外資銀行,有47000個非銀行金融機構且基本上是私營的,還有差不多100多家商業銀行,其中75%是外資或私營銀行。
這種情況下,印度為創業者和企業提供的融資手段和渠道以及融資額,就比中國多很多。印度銀行的商業貸款有35%貸給國有企業,其他65%貸給私人、家庭和私營企業;相比之下,中國銀行貸款方向剛好顛倒過來,70%貸給國企,30%貸給私人。
此外,中印呆壞賬的比率不一樣。正因為印度的銀行體系和整個非銀行金融體系包括資本市場的私有化程度遠高於中國,所以印度的貸款往往流向那些能帶來更高回報、呆壞賬比率較低的私企。
04
【腐而不敗】
印度重大腐敗丑聞不斷,例如,「電信丑聞」中的前電信部長等一夥人為所欲為,以遠低於市場價值的「甩賣價」出售2G手機網路許可證,導致國庫損失400億美元,成為印度獨立以來最為嚴重的官商勾結案,其首犯被美國《時代》周刊列為全球第二大「濫用權力者」(因「水門事件」遭彈劾的美國前總統尼克松名列第一)。
但也應看到,禍害當今中國的一些腐敗現象印度卻幾乎沒有,或者說並不嚴重。例如,印度沒有公款旅遊風,也沒有吃喝風。吃素的人佔印度人口一半以上,越有地位、越有文化的人越傾向吃素,反之,越沒有地位、越沒有文化的人什麼都吃。
一些印度人對素食的較真達到令人難以置信的程度,連蘿卜、花生等地底下長的東西都不吃,因為不願殺生。印度朋友科米卡對我說,他訪問中國期間,中國餐館用煮過葷菜的鍋給他做素食,那怎麼行呢?
印度沒有天價煙酒,煙酒在印度男人中不那麼流行,抽煙的人極少,公務往來和紅白喜事沒有人敬煙。印度的煙僅10支裝,比中國的煙短。印度人口袋裡裝一包煙、一個打火機的不多,許多煙民寧願買一支抽一支,且常常躲起來抽。
印度沒有公車攀比風,自政府總理以下,官員乘坐的都是同一牌子、同一款式、同一顏色的國產車,幾十年來都是如此,以至老百姓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乘外國車、高檔車的都不是當官的。印度官員沒有奢侈風。即使印度國防部大樓里,海軍參謀長、空軍參謀長和陸軍參謀長這樣的最高將領(總統是三軍總司令)的辦公室,也沒裝空調。
夏天高溫常達45攝氏度左右,他們的辦公室里也只有電扇在轉。我去過多次的馬邦邦長、孟買市長等的會客廳和宴會廳里也沒有空調。印度最好的房子之一是學校,而不是政府辦公樓。點擊此處看國內不易看到的頂級機密內幕,不點會後悔的!
這不是因為印度太窮,而是議會不批准這方面的開支,印度大的公共支出必須經議會批准,批准前要經過多番公開辯論。找部長、邦長等行政高官沒用,他們只有執行權,沒有大的審批權,且公共開支完全透明,難有貓膩。也正因此,印度難以產生成克傑、劉志軍這樣的貪官。
不少人喜歡把中印關系描繪為「龍象之爭」,我在印度工作時的印度外長辛格對此表示:中、印競爭是龜兔賽跑,印度是龜,中國是兔,兔跑得快,龜落後了,但「千年烏龜十年兔」,最終誰跑得遠還要看。
辛格的話表明,印度承認落後卻不甘落後。習慣於從龍象之爭視角看待中印關系的讀者,不妨換個角度,從龜兔賽跑的角度,來個換位思考。
Ⅲ 政府我是小微企業因受害而破產久下債務多多孩子又是成家之時又八十老母的屍骨還沒下葬政府前來邦邦我
去當地政府部門找高級領導申請幫助么?如果家庭條件屬實的話,他會幫助的到民政申請
Ⅳ 邦邦貸是一個什麼性質的平 台
本人是邦邦貸的老用戶了,據我了解,邦邦貸和余額寶類似,公司有一個本息保障計劃,這么說,公司設立風險保證金,產品一旦出現逾期,由風險互助金或合作的小額貸款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提供100%本息代償,保證投資人的本息安全。
Ⅳ 大學生創業項目研究方法
新時代大學生創業者擁有顯著的自身標簽和特色鮮明的個人特點,這與他們自身和其所處環境密切相關。
1.充滿激情
新時代大學生創業者往往具有更為強烈的創業激情,對創業活動的闖勁更足,沒有太多對困難和問題的顧慮。
2.思維活躍
大學生接受了系統的高等教育,能夠接觸更多的先進思想和知識,扎實的知識儲備極易引發思維火花,產生創新思想。
3.角色交叉
顧名思義,新時代大學生創業者有兩種角色定位:一是學生身份,二是創業者身份。這兩種角色看似無關,實際相關,看似互不影響,實際上相互牽扯。要想成為成功的大學生創業者,就要突破自身角色的限制,實現角色的有機融合和互補。
4.非全職創業
新時代大學生的主業是知識學習,這耗費了他們很多時間。創業也是艱辛且消耗大量精力的事情,這必然會造成與學習的時間沖突。因此,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因一時沖動休學甚至退學的情況屢見不鮮。
新時代大學生創業者的優勢
新時代大學生創業者具有其獨特的優勢,是我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生力軍。
1.經過長期的專業學習,大學生創業者大都具備了扎實深厚的知識技能,綜合素質也相對較高。
2.相對於其他創業群體而言,大學生創業者無論是在體力、精力、生活壓力還是在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都體現出了一定的優勢。
3.較之傳統思維相對固化的社會創業群體,大學生創業者尚未被社會經歷所磨礪和束縛,對於新事物、新科技、新發展的感知度、認知度以及適應能力都更強,擁有更為迅速的思維反應能力和變革創新能力。
4.當今,各高校都高度重視大學生創業,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了各種資源支持。一是基本建立了完善的創業教育課程體系。二是基本建立了完備的創新創業指導體系。三是各高校高度重視創業類賽事,並提供強大支持力度。
新時代大學生創業者的劣勢
新時代大學生創業者同時也面臨著不可迴避的創業劣勢和困難。
1.傳統觀念和社會環境的制約
中國的傳統觀念是安分守己,家長們期盼自己的孩子大學畢業之後找一份體面安穩的工作。在這樣的家庭觀念和社會影響下,很多大學畢業生會放棄直接創業。創業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還需要承擔必要的投資風險,創業的高風險性,也促使大學生得不到來自家庭的支持和投入。這種客觀現實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挫傷了大學生的創業積極性,造成大量大學生對創業的誤解,甚至對創業者持嘲諷態度,樂於看別人失敗,進而造成本有創業想法的大學生被逼安於現狀。這使得創業的大學生人數少之又少,不僅僅嚴重阻礙大學生的創業意識提升,更影響大學生的創業精神和創業能力的發展。
2.創業資源不足
大學生創業者創業過程中,首先面對的就是創業資源的整合,尤其是創業資金的獲取。但是現實情況是,大學生創業者開發外部資源能力不足,能夠獲取資源支援的渠道太少。風險投資市場對大學生創業缺乏信心,支持力度往往不夠。
3.對創業目標的把控不足
大學生創業者在創業過程中容易盲目跟風,創業目標和方向不明晰,缺乏獨到之處和競爭力。加之高校在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和實踐初期,為了盡快形成學校內部創新創業的良好氛圍,缺乏嚴格的管理、指導和篩選,為創業大學生大開方便之門,造成許多不成熟的創業行為在學校的扶持下付諸實踐。最終導致大量初創實踐失敗,既打擊了大學生創業者的信心,也妨礙真正好的創業項目落地,造成高校創業環境的惡化。
4.缺乏有效的長遠規劃
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往往只看到眼前利益,追求短期效益,缺乏前瞻性,沒有長遠創業規劃,因而在創業的道路上越走越窄。因此,大學生創業者在創業初期不要急功近利,定位不要僅僅局限於校園,應把目光放長遠。選取一個合適的長期目標和創業項目,長期地堅持下去。
5.大學生創業者綜合能力有所欠缺
創業者不僅要有激情、想法,還要有強大的綜合能力。創業者需要具備許多能力,對每一項能力的要求很高,大學生創業因為自身所處環境往往導致能力欠缺,尤其是領導管理能力。在真實創業過程中,大學生創業者需要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然而這些恰恰是大學生能力欠缺之處。
Ⅵ 2020年創業好項目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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